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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理处置探讨

2021-12-09卢在杰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3期
关键词:处理方式突发性

摘要: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处理,是我国环境监测系统亟须解决的问题。提高应急监测技术,做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检测工作,能够及时为国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提供应急对策,在后期救援工作中能够起到一定支持作用。本文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布点方式进行分析,为有效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检测;处理方式

引言

近年来,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呈现高发性趋势,特重大型环境污染事故甚至会给社会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与一般性环境污染事故不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排放方式及途径并不正常,并且该事故还会在短时间内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周边群众以及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害。

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布点

1.1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布点

(1)事故初期

我们在事故发生初期,对事故情况了解并不多,需要提供事故救援信息,环境污染事故初期能够从接到事故报警一直到获取第一组监测数据中得出。根据已经了解到的事物信息选择污染扩散模型预测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范围,最终确定图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范围,并且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条件等,选择采样点布设方法。点位布设是应急监测极为重要的一环,合理的布点能够为事故后续处理带来更多便捷性,相关人员也可根据污染事故情况选择适用的点布设方法。

(2)事故中期

我们在对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有较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通过已有检测数据结合气象资料确定事故影响范围,预测环境污染事故的实际发展趋势,划分事故危险区域。我们一般将第一组监测数据到事故恢复期这一段时间划分为事故中期。事故中期的采样点布设原则是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现象监测结果以及气象变化等,适当调整环境污染采样点位置以及数目。

(3)事故恢复期

区域内人员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敏感点,直至事故影响区内污染物全部消散,并且不会对区域内的人员造成严重损害的阶段,我们一般将其称为事故恢复期。事故区域监测点的布设需要做出较大调整,一般是设置在事故现场、事故周边环境以及资源保护区域等位置,此时的监测频次要比事故中期的监测频次要低。污染事物环境发生区域敏感点污染物浓度降低至规定限制后,则表示该区域内的污染物不会再对人体造成损害,该区域居民能够安全返回,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状态终止。

1.2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布点

(1)事故初期

我们从事故报警一直到第一组监测数据中得出水环境污染事故初期。在事故初期,相关人员对事故情况并不了解,根据事故信息选择扩散模型预防事故影响范围,根据事故区域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采样点布设方法。

(2)事故中期

在一些流动不大或者基本静止的水域内,污染事故影響范围较慢,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以及发展趋势随时调整监测点位,及时发布有关数据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更为科学的数据,为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减轻污染危害争取宝贵的时间。

(3)事故恢复期

该水域的泄露源释放已经被杜绝后,水环境污染区域内的污染物基本消散,环境污染影响范围不断被缩小,这也表示该区域环境已经进入到事故恢复阶段。事故恢复期主要以了解事故环境影响范围的环境恢复情况为目的,对环境敏感点布置一定数量的监测点。监测人员需要适当调整监测点位以及频次,直至影响区域监测数据达到环境排放标准。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理对策

2.1建设全面事故信息机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存在不可预知性,它与公众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人们出于对自我的保护,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最大的需求则是了解更为准确的信息。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应急通讯系统,迅速公开信息,做到24小时信息畅通。当地政府可以将事物发生时间、地点以及污染源等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发布,及时告知群众污染事故状况及应急措施,让区域内群众能够了解到现场情况,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2.2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机制

我国在面临突发性环境事件时,一般都会立即建立时间临时性机构,临时性机构能够在各类环境事故中发挥重要作用,却也因各类情况达不到预期目的,最终错过事故预防的最佳时期。第一,设立应急办公室。我国环保部门应当针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应急办公室,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生产进行巡查,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应急办公室有权勒令,撤销不符合营业资格的企业;第二,应急办公室需要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程序及方法,从而有效提升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效率;第三,建立环保消防联动新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发挥专业人才、综合管理优势,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提出有效的处置方案。

2.3完善事故应急法制体系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法制体系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首先,我国宪法必须明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仅仅状态的一种,明确其在宪法内的级别、种类等;其次,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应急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以及应急储备保障等规定内容的制定,实现有法可依;最后,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性效率,实现应急预案法制化,发挥其真正作用,提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法律效率。

结语

综上所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对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其危害性极大且类型较为复杂。各级政府以及企业人员必须及时响应与相关部门联动,选择合适的应急处理方式开展后续善后工作。目前,我国相关部门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本文研究内容为今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打下良好的基础,也为应急监测院编制工作提供更多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林锋,周佳骋,陈立辉.环境检测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1(09):54-55.

[2]邵艳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措施分析[J].环境与发展,2020,32(01):154-155.

作者简介:卢在杰(1990年02月),性别:男,民族:汉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学历:研究生,职称:助理工程师,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单位邮编:276400,研究方向: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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