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施行后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思考
2021-12-09刘扬扬王孟邓瑞邓志民
刘扬扬 王孟 邓瑞 邓志民
摘要:《长江保护法》是将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重要举措,对于开启长江保护有法可依的崭新局面具有深远意义。在全面分析《长江保护法》中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研判了《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精准查找了《长江保护法》视域下流域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评估制度以及健全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工作思路和建议。研究结果表明:《长江保护法》强化了水资源保护制度的落实,健全了水资源保护法治的体系。研究成果可为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对推进美丽长江和法治长江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长江保护法; 流域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保护规划; 生态流量; 饮用水水源地; 长江流域
中图法分类号: TV213.4
文献标志码: A
DOI:10.16232/j.cnki.1001-4179.2021.10.020
0引 言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1]。制定中国首部流域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科学研判长江问题后作出的关系到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部署,是强化资源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2],也是新发展理念下扎实推进新发展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3]。《长江保护法》共九章九十六条,明确了管理体制、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发展等主要内容。水资源保护是《长江保护法》核心内容之一,对推进流域水资源保护事业发展和美丽长江建设意义重大。
水资源保护是国家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立了水资源保护管理基本制度及其主要内容。2018年,《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是水利部重要职责职能之一。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作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高度重视长江水资源保护事业,持续推进长江水资源保护事业不断发展,从最初的水质保护,发展到水质水量水生态协同保护,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已相对完善[4]。机构改革后,长江委重点围绕生态流量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开展工作,突出对水的资源属性保护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支撑,力争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水资源管理多方面、全过程提出水资源保护的约束性要求,构建起水资源保护的框架体系,并已在近年来水资源保护管理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长江保护法》夯实了水资源保护在新时代治水工作的基础性、核心性地位,其涵盖的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内容,对水资源保护均有所规定或要求,为新时代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支撑。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之际,本文对照对标《长江保护法》中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深入挖掘水资源保护事业契机,提出了《长江保护法》实施框架下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思路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强化《长江保护法》中水资源保护制度实施,规范和保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5],以期为建设美丽长江和法治长江提供管理支撑。
1《长江保护法》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指导意义
1.1规划体系方面,明确健全以“空间规划”为基础的流域规划体系
流域规划是长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基础和依据。经过多年发展,长江流域已经形成以《长江流域综合规划》为引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长江经济带等区域水利规划、重要支流流域综合规划等相结合的规划体系,有力支撑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长江保护法》积极落实“多规合一”的理念,提出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6]。国土空间规划具有全要素性,是站在宏观层面对国土空间要素进行系统配置,对水资源提出约束性要求。水资源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核心要素,水资源保护规划属于涉及空间利用的水利领域的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强调综合性,水资源保护规划侧重实施性,是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空间保护利用的安排。因此,《长江保护法》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是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基础和依据,对水资源保护规划具有战略引领和指导约束作用。《长江保护法》同时也明确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肯定了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的地位和效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布局水资源保护领域的重点任务,既属于长江流域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也是开展长江保护与修复的重要顶层设计。
1.2管理事务方面,明确提出“生态用水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地下水保护”等水资源保护重点任务
《长江保护法》明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管理事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定、生态用水保障、河湖水系连通等,从法律层面夯实了水利部门水资源保护的职责职能,建立水资源保护重点管理制度。
同时,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水利部门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交叉职责。
(1) 加强生态用水保障。
《长江保护法》规定了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明确国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的职责权限,明确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予以保障,并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明确建立水工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和水工程下泄流量监管要求,严格生态流量监管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流域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2)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长江保护法》落实国家饮水安全战略要求,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国家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明确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包括保护区划分、取水口布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用水源建设、水质监测。《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践进行总结提升,为安全饮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3) 加强水生态修复保护。
《长江保护法》明确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湖泊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和长江河口开展生态修复,持续改善长江水生态环境。
(4) 加强地下水保护。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包括开展地下水资源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监测和风险防范,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1.3管理理念方面,明确树立以“保护优先”为核心的资源管理刚性约束
确立保护优先的立法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长江经济带数次讲话精神的重要贯彻,也是新发展阶段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法”在本质上是对利益的确认、实现及保障的规范化途径,立法的目的即在于实现利益的确认与衡平[7]。《长江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上,开宗明义地指出是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生态安全。在基本原则上,提出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法》始终以 “保护优先”為主线,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提出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绿色发展评估等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关系,突出保护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刚性约束作用,规范流域各类涉水经济社会活动,将水资源保护贯穿流域河湖开发、利用和管理中,有效协调水资源开发、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针对局部地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长期累积性问题突出等制约着长江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8],《长江保护法》设立了资源保护专章,提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要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加强生态用水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保护等制度的落实。例如明确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等。
1.4管理机制方面,明确建立以“协调管理”为统筹的流域协调机制
建立高效流畅的统筹协调机制是强化长江流域管理的重要保障。目前,长江流域部门间、区域间已经通过合作协议的形式进行探索实践,在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协作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流域仍以部门管理为主,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同一事项存在交叉管理问题,流域整体性保护力度不足[9],总体上合作机制较为松散,缺乏专业性和协调性,制约着长江协同管理的成效发挥。水资源保护处于多部门交叉地带,涉及的重点任务往往需要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协作开展。未来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重大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的落地实施、流域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更需要借助于多部门协同参与。
把握流域法律关系内在规律,合理配置流域各部门间权利义务,是《长江保护法》在管理机制上的关键创新。《长江保护法》突破了长江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诟病,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明确了协调机制的职责、组成等,以及协调机制在组织建立各项制度体系及制度运行中的统筹协调地位。此次国家建立高规格的流域协调机制,旨在强化部门间行政事务管理协作。
2《长江保护法》视域下新时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在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生态流量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等重点工作上取得突出成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以水功能区管理为主线,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和强化管理为手段,统筹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点源与非点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在水功能区水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地下水保护、河湖水系系统保护、水资源质量监测、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等方面开展了顶层设计[10]。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生态流量目标确定、保障方案编制、监控平台建设等为主线,推动长江流域第一批、第二批共62个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目标获水利部批复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围绕供水安全保障的总目标,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评估、生态隔离带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督导等多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在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组织开展了汉江中下游、丹江口水库、沱江、岷江等河湖健康评估试点、三峡水库生态调度试验、岷江和汉江等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生境保护与修复,以及牛栏江引水、大东湖生态水网等重点水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成效初显。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方面,推进地下水监测、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确定等工作。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和《长江保护法》出台,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形势下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2.1新时代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亟待建立
机构改革后,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中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管理被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原有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思路体系和重点任务亟待调整。以空间规划为基础的流域规划体系在《长江保护法》中予以明确,亟需明确新时代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功能定位和新时代水资源保护思路的研究,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领域的战略任务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推进流域水质水量水生态水空间统一规划,支撑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
2.2流域水资源保护事务管理亟需强化
2.2.1流域生态流量管理亟需加强
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难度大,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全覆盖需加快推进。生态流量流域协同调度和泄放统筹存在困难,亟需建立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流域工程调度方案和完善水工程生态调度机制。部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存在水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已有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未能严格按照标准泄放生态流量等问题。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生态流量监测数据报送机制有待加强。流域生态流量法规体系建设、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机制尚待建立和落实。
2.2.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仍需夯实
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亟需更新,流域内列入的2016年水利部(水资源函〔2016〕383 号)名录中的重要水源地,较之前发生了较大变更和调整。流域内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备用水源地尚未建成,供水设施尚不完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指标亟待优化,达标评估约束力尚未发挥。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潜在水污染风险源多、突发水污染风险隐患大。
2.2.3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亟待推进
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亟待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开展缺乏顶层设计。流域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逐步显现,江湖的天然连通性降低、生境条件改变对水生生物的多样性、完整性构成威胁,江湖关系变化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持续影响逐渐显露。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水利部门单独组织实施规划的难度大[11],统筹生态保护修复面临较大压力和阻力。
2.2.4地下水保护力度有待加大
长江流域地下水水质总体偏差,亟需加强地下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地下水监测监控能力有待提升,水利部门地下水监测井数在数量、布局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重要地下水取水户取水的在线监控系统和地下水监测工程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需加强。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亟需加强建立流域水取用水总量、水位等地下水管控指标体系。地下水监管能力不足,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管理人员和信息化建设滞后。
2.3水资源保护刚性约束机制亟待建立
流域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工作亟需推进,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生态流量保障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水资源保护评估指标对流域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约束不够,水资源保护刚性管控要求有待进一步落实,流域水资源保护刚性约束机制亟待加快建立。
2.4流域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亟需建立与《长江保护法》配套实施的流域水资源保护规范体系,水源地保护管理、生态需水保障等专项性规范政策缺失。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尚不完善[12],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展缓慢,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尚待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尚不健全。
3《长江保护法》实施框架下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健全对策
3.1工作思路
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是维护长江水安全的重要保障。新发展阶段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的要求,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对标新阶段治水思路和方针,要做好流域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生态流量保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评估制度、机制保障等方面提出工作思路,形成水资源保护需保障(有依据、有要求)、能保障(有措施、有手段),并能够监督评估的管理体系。
《长江保护法》实施框架下,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点要以规划为引领,做好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顶层设计,研究提出新发展阶段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总体布局和重点任务;以生态流量保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抓手,推进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做好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以评估制度为手段,做好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工作,开展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加强地下水资源状况评估,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以机制制度为保障,建立健全法规、管理、信息化机制,做好流域水资源保护長效机制建设工作,提升水资源保护管理能力。
3.2工作建议
3.2.1以规划为引领,布局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顶层设计
作为流域专项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要以国家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根据新时代水资源保护要求和治水思路,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研究新时代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思路、内容,制定细化并落实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继承现有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的精髓,同时根据新时代水资源保护的新要求[13],制定水资源保护总体布局,提出河湖生态流量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地下水保护等重点规划内容和水量保障、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程措施,不断完善水资源保护规划顶层设计。
3.2.2以生态流量保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抓手,强化流域水资源保护事务管理
(1) 加强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
切实维护长江水生态健康,持续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确定与管理。加快推进河湖生态流量管控目标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快制定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以及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断面与指标[14],编制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目标保障落实,强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通过调度上游水工程和管控河道外经济社会用水来实施河湖年度水量调度管理。加强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加强对水工程下泄流量和设施监管。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测监控,依托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对主要控制断面实时生态流量(水位)等信息进行动态监管,建立生态流量预警响应机制。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管考核,深化流域生态流量管理制度研究,组织开展生态流量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生态流量保障考核评估,建立生态流量评估考核机制。
(2) 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以保障长江流域饮水安全为主线,有序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
建立流域水源地名录台账,实施水源地名录动态管理并科学认定,建立名录退出和新增管理机制,做好流域现有名录水源地的复核。继续开展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通报和整改销号机制,加快整改提升,推进水源地取用水精细化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全面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建立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情况台账[15],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及应急水源规划》,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督导。建立长江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潜在风险源调查与复核,构建点源、面源、移动源风险源评估体系,评估提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准入及退出的意见。
(3) 推进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持续推进美丽长江建设,加强长江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明确河岸带生态修复、河湖湿地保护、水生生境修复、水生态综合治理等规划措施,组织实施长江涉水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维持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河湖水系连通布局规划与设计,加大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和丹江口水库、三峡库区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研究与实施,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
(4) 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夯实地下水监管基础,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状况调查评估,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加快长江流域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初步形成长江地下水监管“一张图”。严格控制流域与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减少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地区的地下水开采量,实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16]。加强地下水保护与修复,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3.2.3以评估制度为手段,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刚性约束
开展评估工作是串联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新时代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要以实施评估为手段,评估水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活动对水资源保护的影响,落实好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工作。持续推进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以水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评价作为现状分析的基础工作,依据流域水资源承载状况评价结果,结合现状水量、水质、水生态状况,提出保护和治理的目标要求。加强地下水资源状况评估,评估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现状、污染状况、保护区划分状况,重点调查评估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做好流域综合规划、建设项目规划中水资源保护落实评估。构建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绿色发展评估指标体系,提出水资源保护绿色评估方法;将水资源保护中生态流量保障率、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作为流域规划、重大建设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落实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
3.2.4以机制制度为保障,健全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推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能力,加快推进治江体系和治江能力现代化。加强水资源保护法规制度建设[17],推进《长江保护法》中生态流量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護等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研究提出新时代水资源保护立法框架、主要制度内容。健全水资源保护管理机制,机制建设是实现共抓大保护的重要平台[18],要构建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联动以及上下游协作的保护监管机制。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加强水资源保护监测监控,建立和完善以“水资源质量、生态水量、水生态”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监测体系,并对重要断面、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测,依托“水利一张图”构建水资源保护监管平台。
4结 语
《长江保护法》是践行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制度成果的展现,也是流域专门立法成果的展现。分析《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新时代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产生的影响,有助于谋划布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加快提升长江水资源保护监管水平,具有高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事关长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美丽长江建设。本文全面分析了《长江保护法》中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的内容,研判了《长江保护法》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标剖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评估制度、健全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工作思路和建议。
本文提出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思考和对策,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建设性,对长江流域各省(区、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作用。未来开展长江水资源保护工作,应严格以《长江保护法》为准绳和标尺,准确把握新发展理念要求,积极适应新时代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保护制度落实,夯实水资源保护管理基础,规范和促进水资源保护事业发展,助推实现建设美丽长江和法治长江的宏伟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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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秋云)
Abstract: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ic plan of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in legal form and transform it into the state will and social code of conduct to protection of the Yangtze River.It is of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for opening an entirely new prospect that restoring Yangtze River by rule of law.On the basis of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we have studied and judged the guiding significa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to river basin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and accurately fou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in the river basin under the scope of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For the problems,we put forward working ideas and suggestions from improving the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planning system,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flow and drinking water sources areas,establishing an evaluation system,and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has strengthen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system and improved the legal system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The research results can provide decision-making basis for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basin,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eautiful Yangtze River and the governance of Yangtze River by rule of law,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achieving the goal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Key words: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river basin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planning;ecological flow;drinking water source areas;Yangtze River Bas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