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两汉至两晋的大水灾及其防治措施
2017-12-12陈拓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正史文献,对长江流域两汉至两晋600多年的大水灾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结合其他灾害的防治方法,对长江流域水灾的防治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概括。
关键词:长江流域;两汉至两晋;水灾;防治措施
两汉(前206~220年)至两晋(266~420年)时期,在长达6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长江流域发生過各种大大小小的灾害。其中记载在历史文献中的,一般是影响较大、灾害较重的。相对而言,我国古代最为关注的是水灾。正如《史记·河渠书》言:“河灾衍溢,害中国也尤甚。”在经过了先秦时期较为零散的灾害防治经验和教训之后,两汉时期的灾害防治措施初步具备了法律化、规范化特点;两晋的灾害防治承袭两汉,虽然某些地方有所创新,但由于战乱、政治动荡等原因,总体上有所后退。
一、两汉至两晋的大水灾统计
两汉至两晋时期,长江流域虽然有水灾的记载,但记载得非常简单。这里结合有关文献,列举较大水灾。
二、水灾的防治
(一)灾前防备
两汉至两晋时代,最重要的防灾思想就是重农崇本,积贮备荒。隐患险于明火,防灾胜于救灾。汉代有识之士,如贾谊、晁错等,都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都大谈重农积谷及积贮备荒的重要性。他们总的看法是,国家要大力发展农业,尽量多储备粮食,这样不但国家安全有了保障,还能防灾备荒。
积贮备荒防灾理论是汉代乃至以后王朝防灾救灾的基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西汉的耿寿昌提出了设立常平仓的建议,并得到了汉宣帝的肯定。常平仓设置之初是为了平抑谷价,在谷价贱时,官府增价籴入;谷价贵时,官府减价粜出。后来成为国家的一种粮食仓储形式。常平仓和中央粮仓——太仓、汉代郡国所设置的其他粮仓一道,在荒年赈济灾民。
两晋时期继承了两汉时期的重农崇本,积贮备荒之说。该时期皇帝经常下诏令劝课农桑,除了农业是国家的基础外,还有备荒防灾的意识在里面。另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州郡及县)都设有粮仓,多层次的正仓系统已粗具规模,这种仓储体系后来为隋唐所继承。比起秦汉,这个时期防灾的仓储制度不太健全,仓储时时亏空;另外,用于救灾的常平仓兴废无定,这导致该时期防灾能力较低。
另外一个重要防灾措施就是加强水利建设。自古以来,中国对水灾就比较敏感,大禹治水的传说和许多关于旱灾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在长期与水旱等灾害斗争的过程中,古人发现兴修水利对水旱灾害防治有重大作用。因此,兴修农田水利、防水抗旱,也是国之大事之一。《史记》有《河渠书》,《汉书》有《沟洫志》,这都表明兴修农田水利、沟渠堰塘等水利工程的重要。
西汉修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是以京城所在的关中地区为重点,当时兴建的大型水利工程有六辅渠、龙首渠、成国渠、白渠等。东汉时期的农田水利建设,以汉明帝时期(58~75年)王景和王吴修筑的黄河堤防工程最为巨大。与此同时,在长江流域的南阳地区、西汉时期的召信臣,东汉时期的杜诗,兴建了一些水利工程,对当地防治水旱灾害起到了很好作用,被百姓歌颂为“前有召父,后有杜母”。两晋时期,总体看来,这个时期更多地是整修汉魏以来原有的水利设施,新修筑的水利工程不多,水利工程兴修的高潮主要集中于东晋。比较有名的水利工程,如西晋时期,杜预在南阳一带修复召信臣所筑的旧有水利设施,公私同利。陈谐在太湖西北曲阿(丹阳)修筑练湖(练塘)。张闿在曲阿建新丰塘,工程建成后,“溉田八百余顷,每岁丰稔。(《晋书·张闿传》)
(二)灾后救治
大的水灾的发生,首先会导致饥荒和人民的流离失所,以及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两汉及两晋朝廷在灾异观的指导下,通过既有的制度和一些临时办法,尽量减少生命财产损失,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并逐渐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
首先从最高统治者皇帝的角度来看。由于两汉及两晋社会还主要流行天人感应的灾异观,因此,每遇到大的水灾等灾害,社会便认为是政治不清明造成的,认为灾异的出现与皇帝及为政者的缺失有关,因此,要去除灾害,作为天的代言人和国家元首的皇帝及重要朝廷官员如宰相等,有不容推辞的责任。因此,执政者必须修德、修政,或者进行一些带有巫术性的活动,这即修政禳灾或巫术救灾。因此,皇帝往往会进行敬天与修政活动,以期减少灾害的发生。
皇帝的敬天与修政活动主要包括:第一,要下诏书进行自我谴责,承担灾异责任。自我谴责方式包括向天谢罪,避正殿、裁减后宫人数等。同时,官方或民间要进行盛大的祭祀、祈祷等禳灾活动。第二,要要检讨施政得失,整顿吏治。包括改元(年号)、更换丞相、宽狱减刑等。第三,整个官僚阶层都要厉行节约,减少耗费。除了皇帝本人,皇帝还常号召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节约,减少浪费,有时甚至还削减官员的傣禄。节约的项目很多,包括诸如宫廷花费、工程建设、行政开支、裁减官员等方面。如东晋太元六年(381年)夏六月,“扬、荆、江三州大水。己巳,改制度,减烦费,损吏士员七百人。”(《晋书·孝武帝纪》)。
其次,政府需要实际做的救治措施:
(1)赈济与赈贷。赈济是指国家以粮食、钱款或布帛等物品无偿救济灾民。这些救济物品主要从国家的仓储里调运。这类赈济行为在《汉书》及《后汉书》等史书里的记载比比皆是。元狩三年(前120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廪以振贫。”(《汉书·食货志》)赈贷是指政府借给灾民钱物,待灾民恢复生产和正常生活后再归还钱物,这种救济方式一般针对受灾程度不很严重的灾民,并且借贷是无利息的。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大水,政府“转谷振贷穷乏”。(《汉书·食货志》)。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赈济方式,就是移粟就民。如果当地仓储的粮食及钱物等不够用,则需要国家从异地调集粮食等物品到灾区来救济灾民。
(2)蠲免。蠲免是指灾后国家或减少或免除灾区灾民赋税、徭役。不言而喻,大灾之后,民生艰难。为了减轻灾民压力,利于社会稳定和灾民生产自救,灾害发生后,两汉王朝推行蠲免赋税徭役措施,这也成为定制,并一直被后世所延续。西汉时期减免的赋税项目较少,主要是田租。东汉时期,政府灾后减免的赋役范围扩大,除了田租之外,有时还包括口赋(人头税)、更赋(徭役钱)等。
(3) 安辑。当政治较为腐败,政府对灾区的赈济有所欠缺时,有可能会发生大面积灾民流亡现象,而流民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可能发生流民起义。所谓安辑,就是为了防止灾民演变成流民而实行的一些救灾措施。最常见的安辑措施,就是把皇帝或国家的土地、山泽等“公田”、“园囿”租借给灾民耕种、使用,并且时常不需交租税。例如,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下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汉书·宣帝纪》)还有一种安辑方式是移民,就是把灾民大规模、有组织地迁移到没有遇灾、收成较好的地区,这也是所谓的“移民就粟”。如武帝元狩三年(前120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乃徙贫民于关以西……”(《汉书·食货志》)
(4)推广旱作。在长江流域大力推广旱作是东晋时期灾后救治的一个富有创新的措施。当南方地区干旱而无法种植水稻等喜水作物时,朝廷就会督劝百姓种植小麦、菽、粟等旱作物,以提高抵御旱灾的能力。东晋建武元年(317年)、太兴元年(318年)连续大旱后,晋元帝下诏曰:“徐、扬二州土宜三麦,可督令熯地,投秋下种,至夏而熟,继所益甚大。”(《晋书·食货志》)。旱作作物在南方的移植,使南方原本抗灾能力较薄弱的水田农业向有效抗灾的水陆兼营的农业结构转变,有效提高了防灾、抗灾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邓拓.中国救荒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1937年版.
[2]杨振红.汉代自然灾害初探[J].中国史研究,1999(4).
[3]卜风贤.周秦两汉时期农业灾害致灾原因初探[J].农业考古,2002(1).
[4]袁祖亮主编.中国灾害通史(秦汉卷)[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
[5]袁祖亮主编.中国灾害通史(魏晋南北朝卷)[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
作者简介:
陈拓(1971.07—),男,原名易德生,湖北钟祥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历史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