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宪法整合机制的职业伦理
2021-12-09秦小建朱俊亭
□ 秦小建,朱俊亭
引 言
在日益分化的个体主义时代,社会道德和政治秩序如何可能? 近现代政治理论将这一社会整合问题转换为以宪法为媒介的政治秩序构建问题,并化约为“个体如何组建社会”和“社会如何创造国家”这一经典的宪法整合问题。 宪法的整合指向个体教化、社会团结和国家组织三大核心议题,其实质在于实现个体、社会与国家的联结。 宪法构造了共同体的组织和运行规则,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整体状态[1],总体上呈现为国家如何运作、社会如何生活、个体如何行动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的整合机制将社会冲突导入这一框架,从而为现代社会塑造一种动态的秩序。
在社会构成中,职业是现代个体的安身立命所在,也是将个体与社会联结起来的主要社会纽带。 职业将原子化个体整合进职业组织中,在满足个体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同时,也促成了个体的社会化成长。作为职业组织所应遵守的道德要求和行动规范,职业伦理既是对个体的道德教化,也是职业组织在社会分工体系中承担团结功能的依据。 职业伦理建设,是重建社会公共道德资源、应对社会失序困境、弥合社会分化的一种有效选择。 这一过程紧密契合了个体化时代的宪法整合指向,职业伦理事实上构成一种重要的宪法整合机制。
然而,从现实来看,当前很多领域中的职业伦理不仅不能达到最基本的职责要求,而且更谈不上超越职责的客观限制去完成社会整合。 部分领域的职业伦理将自身局限于组织利益中,或是以规范之名为限制职业成员合法利益提供道德说辞,或是以职业特殊主义为由形成职业封闭,逐步失去原本所具有的个体道德教化和社会团结功能。 个体身处其中,自然无法获得良好的道德成长环境,乃至于可能会因自身利益而无视职业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思想史上,涂尔干对职业组织、职业伦理和社会团结的分析具有典范意义。 社会分工瓦解了传统的机械团结,但并不一定如涂尔干所言必然帮助社会达到有机团结。 如果缺乏必要的整合机制,分工只会加剧社会分化。 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曾被广泛适用于社会层面的整合,但二者在面对多元冲突时常常无能为力。 因而涂尔干寄希望于通过职业伦理来弥合社会分工所必然造成的社会分化,进而实现社会在分工前提下的有机团结。 但涂尔干对职业伦理怀有过高的期待,他所迷恋的那种传统职业社团的共同生活和集体意识,其实很难在作为自利主体的现代职业组织中生根发芽。 现代职业生活的“非道德性”和“去道德化”,在职业伦理的德性要求和对自身利益的超越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 如何化解这个矛盾,是通过职业伦理建设来促进其宪法整合功能的关键。
本文从涂尔干的经典社会理论出发,在个体—社会—国家结构下,立足于作为“真实社会群体”的职业组织及其伦理视角,明确现代职业伦理作为一种宪法整合机制的理想功能,探讨职业伦理功能受到限制的诸种缘由,在此基础上,尝试从宏观角度提出对上述关键问题的回应思路。
一、作为“真实社会群体”的职业组织
在政治共同体的社会实践中,“社会”日益成为社会道德和政治秩序建构中的功能载体。 一方面,社会作为个体的集合,通过市场、组织和交往等社会机制来满足个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但又以此来实现对个体的规训;另一方面,社会既是国家秩序的原生力量,亦是国家秩序的解构力量,在代表个体向国家提出期待和要求的同时,也在日常实践中与国家发生着密切的互动,更受到来自国家的反向塑造。 据此而论,现代政治、法律及社会的理论和制度,总体上接受了国家—社会—个体的分析框架,只不过不同理论和制度对这一框架中国家、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模式有不同侧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无法真切感受到“社会”的存在,但我们却身处家庭、社区、学校、职业组织等各种相互依赖的社会构成中。 由个体组成的社会,实际上由各种群体构成。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最本质的一个特征是组成社会的各种次级群体在分工的基础上,以有机团结的方式所形成的统一权威和共同意识[2]48-49。 包括家庭、职业组织在内的次级群体的社会存在,构成国家与个体的联结机制——对个体而言,它是个体利益引导和情感归属的源泉;对社会而言,它是社会集体意识和社会团结的纽带;对国家而言,它是国家组织起来的首要条件。
相较于家庭、学校、社区,职业组织是一个比较重要但常常被忽视的社会存在。 这是因为,职业组织局限于相对封闭的专业领域,与社会集体意识没有明显联系,表现出“道德生活的去中心化”趋势[2]8,而职业本身也被视为一种社会屏蔽机制。 因此,在一般观念中,职业组织不仅无法促进社会交往,反而是对社会交往的反向限制。 但实际上,现代社会是经济社会,职业已深深嵌入社会结构中,成为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 每个个体都必须进入职业生活,而个体在职业中所受到的职业规范的约束和规训,构成个体社会化的主要机制;个体的职业背景亦构成其社会地位和社会交往的基础。 在功能上,各种职业组织构成“真实的社会群体”(real social grouping)[3]。
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经济活动的功能扩展导致个体主义的膨胀。 旨在创造自发秩序的市场,反过来却造成个体对宪法整合目标的悖离。 在愈演愈烈的个体主义对共同体的分离威胁下,需要经由宪法在全社会凝聚一种涵盖国家如何运作、社会如何生活、个体如何行动的基本共识,进而在个体、社会与国家之间保持某种平衡和联结,以实现宪法的整合目标。 在经济活动占据了现代社会的绝大部分生活后,社会道德和政治秩序的构建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被挤占,导致宪法的整合目标失去根基而悬浮于社会之中。
在思想史上,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社会福利理论和以公共生活重建为核心的社群主义理论,均试图从不同角度来遏制经济活动对社会道德和政治秩序的侵蚀。 但从社会构成和实际运作的角度来看,这两种理论都缺乏一个可以“落脚”的社会载体,导致理论的宏大叙事与社会的日常行动相脱节。 在社会的日常运行中,职业组织是社会福利分配的基础和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其可以同时承担组织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重要功能,自然亦可作为实现宪法整合目标的组织载体。 相对于亚当·斯密意义上由个体同情感和市场交换所形成的自然社会而言,这个由职业组织构成的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本体性的存在,它可以塑造个体的道德属性。 在这样的社会里,职业组织对宪法整合目标的推进作用,是个体和其他任何社会群体都无法比拟或替代的。 涂尔干的经典分析表明,分工促进了社会的有机团结,也成为社会道德秩序的基础;而分工所创造出的职业组织,有效纠正了经济活动的无序化,并在分化的社会不同领域之间建立了联系纽带,因此成为宪法整合机制的基础[4]48-49。
当代中国在传统职业体系瓦解的同时新的职业体系正在构建,个体、社会与国家的整合出现断续危机。 职业构成主要的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机制,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5]。 基于职业组织在社会团结中的功能认知,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是目前整合处于危机中的社会最好的路径[6]。 重建职业共同体并非仅因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基于转型期伦理道德和公共政治之要求。 在以职业为中心的经济社会结构下,职业伦理作为职业个体的道德选择与行为规范,经由职业共同体的凝练而升华为社会有机团结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集体意识,最终为政治秩序奠定厚实的伦理基础。 但目前对职业组织及其伦理的认识,尚未上升到作为一种具体的宪法整合机制的高度,而更多的是将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相混淆,使职业伦理问题被狭隘化为纯粹的规范问题,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去国家化”或“去政治化”色彩,自然也忽略了职业伦理对于社会团结和国家组织的功能。
二、职业伦理的宪法整合功能
宪法是个体、社会与国家的整合方式,通过宪法整合寻求自由与秩序的统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逻辑[7]。 在现代大规模分工下,职业伦理已超越个体在职业生活中的角色安排,嵌入个体—社会—国家结构中,呈现出个体教化、社会团结、国家组织功能,与宪法整合目标相契合,因而成为一种重要的宪法整合机制。
(一)作为个体的道德纪律和行为规范
涂尔干认为,职业组织之所以必不可少,并不在于它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在于它对道德所产生的切实影响。 个体身处其中,不仅在于从中获得经济效益,更在于它使自身获得与其他个体、职业组织以及社会整体相联系的纽带。 职业组织之所以能够产生道德影响,是因为在职业组织中存在着一种道德力量,涂尔干形容它“遏止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植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则的肆意横行”[4]22。 这种道德力量就是职业伦理,它将个体整合进职业组织的同时,亦为个体提供道德纪律和行为规范,构成宪法整合的精神基础。 这种整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处于无序竞争中的经济生活提供道德标准,从而避免个体的“道德真空”;二是为处于角色冲突的个体提供行动规范,从而避免道德选择的两难。
在现代社会,大部分个体都被卷入经济生活中。 古典自由主义主张“看不见的手”调节竞争,个体对职业利益的追求反而成就社会公共利益。 但这种将追逐利益视为职业要求的正当化说辞,却将职业伦理置于笼统和模糊的境地,使其难以形成任何有效的纪律,并且这种抽象的说辞制造了难以调和的争斗,致使个体陷入弱肉强食的激烈竞争中,极易上升为社会乃至国家的整合危机。 面对这一问题,涂尔干明确提出:“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经济生活必须得到规定,必须提出它自己的道德标准,只有这样,扰乱经济生活的冲突才能得到遏制,个体才不至于生活在道德真空中”[2]14。 职业伦理在规范经济生活的同时,构成一种对个体而言极为重要的道德教化机制;或者也可以说,职业伦理通过对个体的道德教化完成了对经济生活的道德规范。 在这个意义上,职业伦理实质上赋予了个体和职业组织一种主体间的认同。
职业生活虽然是个体的主要生活内容,但职业生活无法吸纳个体的家庭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 在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下,职业角色与其他角色的冲突就会凸显出来。 职业是个体的自主选择,而家庭角色、公民角色是生而注定的。 较之于后两者,职业生活的稳定性更差,面临的复杂性更大。 其具体表现在,职业个体既可能遭遇“公共政治道德要求和私人家庭伦理要求的两难”情境[8],也可能面临一般社会公德标准与特殊职业道德要求的冲突。 在此类情况下,职业个体所承担的不同角色将其引向不同的道德要求,却并不存在一种可以适用于个体所有角色的统一道德准则,甚至很多角色伦理“处于一种模糊或者可辩论的状态,人们对于与该角色相连的责任的界分各持己见,意见不一”[9]。
职业是个体生存发展与融入社会的主要方式,在面临角色冲突时,职业伦理因内置于特定的角色分离立场,既帮助不同的个体认领各自的职业角色与责任,又能为同一个体提供角色冲突中道德两难的安身之所。 这一功能是对职业生活中道德环境的自我塑造,即以一种独善其身的方式避免与其他角色产生冲突。 但职业伦理塑造道德环境并非机械地为个体提供僵化的指引,而是在尊重共同的传统、观念、期望、利益需求的基础上,试图将职业个体的主观意识和实践行为相融合,从而赋予“规范”以道德意义,使其成为个体维系其职业角色与其他角色关系的纽带,由此构成涂尔干所言的“为规范赋予意义和生命,照亮个体运用规范的路径”[2]32。
(二)作为社会有机团结的道德资源
随着分工的发展,个体的异质性越来越强,社会也越来越分化。 在传统机械团结中由宗教和情感凝聚而成的集体意识逐渐瓦解后,如果没有一种将分化的群体重新团结起来的力量,社会就容易陷入对抗的境地。 面对这一整合难题,涂尔干指出:“我们必须发现那些长期承载着最根本的道德观念的宗教观念的理性替代物”[10]。
理想意义上的社会分工,不仅是社会有机团结的源泉,同时也构成宪法整合社会的现实基础。 涂尔干说:“社会分工超出了纯粹经济利益的范围,构成了社会和道德秩序本身。 有了分工,个人才会摆脱孤立的状态,而形成相互间的联系;有了分工,人们才会同舟共济,而不是一意孤行。 总之,职业分工才能使人们牢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联系,这种功能不止是在暂时的互助互让中发挥作用,它的影响范围是很广的”[4]24。 在社会的有机团结中,自由的个体与相互依赖和互助合作的社会意识相伴相生。 “一方面,个人由此意识到自身对社会的依赖关系,因为他必须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的合作才能发挥作用、达到目标,他也明白个人意象的完整在于他人意象的参与;另一方面,个体在这一过程中拥有了自己不同于以前的行动范围和自由度,他的人格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11]。
可以说,社会分工自产生之日起便形成一种道德约束,即便失去宗教对人们心灵牵动的力量,它依然能够维系稳定持久的分工关系。 这是由于“道德生活渗透进了所有能够促成协作生产的关系之中”[4]237。 如果没有道德情感的合理证成,分工协作关系也不会良久。 只是在早期,分工的道德力量被宗教所掩盖;宗教束缚瓦解后,分工的道德力量才逐渐显露,同一分工系统内的职业共同体开始自觉将这种道德力量加以强化,并以较为正式的职业伦理形式表现出来,违反其伦理要求便会受到整个系统的共同指责。 可以说,职业伦理是职业成员集体意识的集合,它所蕴含的集体期望能够增强对社会的整合能力,使个体意志能够结合为社会共同体意志。 这也是职业伦理成为宗教的理性替代物的过程。
但从分工实践来看,分工在分化的群体间制造了利益壁垒,仅仅凭借分工蕴含的那些让个体意识到自身作为社会存在的道德力量很难突破这种壁垒。 如果这种壁垒不能消除,社会分工不仅实现不了有机团结,反而会让社会越来越分化。 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所进行的调整和政府的必要干预,是对社会进行重新整合的有效措施;但从根本上讲,需要从职业组织本身发展出一种超越自身的道德力量来克服其利益局限和封闭倾向,更需要以明确的规范将这种道德力量表达出来。 这是因为,大规模社会下的个体只能获得一小部分社会视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范告诉他应该怎么做才能符合共同体的目标,他可能会偏离社会的指引[2]16。
在这个意义上,职业伦理除了凝聚职业成员集体意识外,还必须具有一种超越自身的自我反思精神。 在规范形式上,不同的职业伦理既规定了共同体内部的伦理义务,也笼统地规定着职业组织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表现在,几乎所有的职业伦理都会要求职员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职业伦理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超越,社会分工才不至于让社会陷入高度分化,而成就了有机团结。 就此而言,职业伦理作为现代社会有机团结的道德资源,可谓独立于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之外的第三种力量[12],这也是实现宪法整合目标最深刻的道德力量。
(三)作为个体与国家的联结机制
与个体让渡权利组成国家的契约论不同,涂尔干认为,国家由大量次级群体结合而成,这些次级群体的组织构成国家与个体之间的联结中介。 现代社会分工使职业群体成为分布最为广泛的次级群体,个体大范围进入职业生活,且其一生都会在职业上倾注大量精力,因而职业群体是社会次级群体的典型,职业组织则成为一种兼具政治、经济、道德功能的综合性组织。 涂尔干指出,缺少这样一个国家与个体的联结中介,正是社会失范和政治疾病的结构原因[2]106。
个体同时处于职业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从表面上看,职业生活和社会生活似乎与政治生活没有联系,但正是这样一种割裂式的理解,造成了国家与公民的距离越来越远,公民越来越难以让国家倾听到自己的声音,而国家也越来越失去公民的认同[13]。 现代宪法学说认为,国家秩序及其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积极主动的社会,形成良好的沟通和互动,以达成个体意志的共同体化[14]91。 个人对国家有真实的价值体验,宪法的整合才得以可能。
而在现代大规模国家,个体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机会极其有限[15],更多是在社会性事务的参与上同国家发生联系。 社会是由个体整合而来,社会造就了个体联合的能量,这是人们在相互分离的情况下所实现的一切都无法比拟的[2]67。 职业组织把个人聚集起来,使人与人相结合,是个体在现代经济社会的基础性整合方式。 职业组织对个体的职业伦理要求,蕴含着个体社会化的功能指向,它既充分容纳了职业共同体的集体意志,又在一定程度上注入国家意志以限制职业恣意行为,形成一种将个体、社会和国家联结起来的机制。
个体通过职业组织向国家反映利益诉求,很明显要比个体个别反映诉求更具有效果。 通过职业组织,国家可以获得社会深思熟虑的呼声,也可以将国家的考虑传递给个体;同时,为更好地获得国家反馈,职业组织也需要接受一定程度的国家约束与限制,诸如协助国家政策的执行与社会秩序的维护。 为了获得成员的信任和国家的支持,职业组织要最大限度地就成员意志和国家意向进行商谈。
对国家而言,国家若要获得合法性认同,就不能单纯依靠原子化的个体。 宪法整合所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公共精神的缺失。 现代国家中传统的地方精神烟消云散,建立在地方利益上的地方组织,其维系纽带也日益松散;而经济系统的扩展也对家庭、宗族等传统社会整合机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殖民化,个体越来越走向原子化。 这种情境下,只有通过激发个体的自我利益,在特定范围内形成充分的公共讨论,并积极与国家公共决策实现互动,才能将原子化的个体重新整合起来。 职业组织无疑是这样一种能够维系最低限度公共精神的整合机制,而职业伦理也就据此成为宪法整合的重要机制,在国家与个体之间进行道德沟通和秩序保障。
职业伦理是社会分工关于职业群体的规范性约束,其本质是在职业共同体中所分享的观念、利益和情感,是职业共同体对分工思想的理性化。 与公共协商所面临的多元主义、实际存在的社会不平等、不同阶层的偏见等固有困难相比[16],职业伦理置身于职业共同体中,有效克服了公共协商所面临的困难,因而更易达成共识。 尽管只是在特定行业领域的共识,但相比抽象的民意,这种共识更能为国家决策提供信息基础和明确的价值诉求。
三、职业伦理的功能阻滞及其原因
从实践来看,职业伦理面临着功能阻滞:一方面,它源于社会分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分工引发的分化局面,也无法消解不同职业伦理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另一方面,转型期市场经济秩序和职业组织问题不同程度地折射在职业伦理,使职业伦理本身成为一个饱受诟病的公共议题,更难以担负宪法的整合机制。 当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职业伦理非但不能在实现社会与国家的整合这一维度有所作为,反而在最基础的职责履行层面都不尽如人意。
深究起来,无论是无法切实履行好职责的一般性道德问题,还是无法面向社会道德和政治秩序完成自我超越,在根本上都是职业伦理“内卷化”困境的表现。 “内卷化”的职业伦理,配合着经济活动的去道德化,局限于由职责包装的狭隘职业利益中,加固着分工造成的分化壁垒。 当职业伦理逐渐失去自我反思和自我超越的勇气时,越强调职业伦理就越可能为狭隘的职业利益张目。
职业伦理的这一困境,可从其内在结构、公共性程度、组织载体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规范与德性的非均衡性
宪法整合包含功能整合与质的整合,前者是形式性的整合,后者是实质性的价值整合[14]73-76。 作为宪法的一种整合机制,职业伦理相应地内含德性与规范要素。 其规范要求指向分工系统中的应负职责,是个体在职业分工中的存在方式和责任要求,与宪法的形式整合相契合;其德性要求构成一种面向社会与国家的自我反思机制,意在防止职业伦理过度陷入职责而形成与社会、国家的隔绝,与宪法的价值整合相契合。 只有这二者兼具,职业伦理的整合机制才行之有效。
而现代职业伦理偏向于规范伦理。 与德性伦理所关注的德性品质不同,规范伦理以主体行为为中心,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职业规范,这个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善的。 现代社会由于统一价值的解体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不确定性的德性伦理日渐让位于具有相对确定性的规范伦理[17],“遵守怎样的规范才是善”替代了对“什么是善”的追问。 基于管理便利的考虑,现代职业组织普遍将职业伦理简化为针对行为的规范和制度,将对职业个体的道德教化转变为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德性伦理的缺失使得具有厚重伦理精神的职业伦理狭隘化,局限于个人行动选择层面上的职业规范。 从表面上看,将职业伦理外化为个体行为规范,虽然可为身处道德选择难题中的个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但却遗忘了行为主体的道德主体身份,省略了独立的道德思考和道德判断过程,使职业伦理“逐渐脱离大众道德评价和个体道德体验的轨道”[9]。 虽然道德规范蕴含了德性要求,在结果上不至于出现太多符合规范要求但却不合乎德性的悖反,但其更深刻的后果却是将职业伦理限定在个体行动规范的层面,抑制了职业伦理作为一种宪法整合机制的功能实现。
任何道德都不是纯粹个体的事情,更是人际和社会的事情[18]。 职业伦理的德性思考,既可对业已确立的职业规范进行必要的反思,亦可以此为依据调和职业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这种思考是个体超越既定规则的道德理性成长;根本上,它是一种面向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思考,亦是职业伦理超越特定职业范围限制而延展到宪法整合层面的动力所在。 在这个意义上,当个体普遍将职业伦理的规范要求奉为圭臬,原本作为社会构成的职业组织便被原子化了,不仅不能促进社会有机团结,反而还制造着隔绝和封闭,沦为职业利益的自我庇护工具,依靠职业伦理贯穿起来的个体—社会—国家的宪法整合进路难免失去意义。
(二)职业伦理的有限公共性
现代职业伦理的产生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其逻辑预设是通过职业伦理建设恢复社会有机团结所需的道德资源,弥合现代社会分工造成的失序与分裂。 这种重建思路将职业伦理视为公共性的代表,但它始终面临着逻辑困境:社会分工加剧了职业组织间的壁垒和社会成员的异质性,涂尔干意义上的反常分工还会消解依靠宪法凝聚起来的基本共识,而职业伦理的有限公共性使其难以超越所在职业组织的利益束缚,因而难以担负起作为一种宪法整合机制的使命。
由不同分工所形成的职业组织天然是一类利益群体,因此分工所确定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仍然是利益关系。 现代社会对利益的追求永无止境,新的分工非但不会浇灭竞争热情,反而使竞争延伸的领域更加广阔,因而职业与职业、职业与非职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频繁发生,宪法整合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场景。 社会分工要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上促成有机团结,就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克服职业组织的自我封闭倾向,也即,现代职业伦理若要成为社会有机团结的道德资源,就必须具有一种超越自我和反思自我的社会品质。
然而,职业伦理首先是立足于职业逻辑的考虑,我们很难奢望一种职业伦理既能充分考虑自身的道德选择与行为规范要求,又可兼顾具体情境中的冲突。 即使是相近的职业分工,彼此之间的伦理差别也很明显。 以法律职业伦理为例,法官、律师、检察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因分工需要不得不在某些方面分道扬镳[19],甚至可能基于职责设定的两造对抗频繁产生冲突。 对他们进行指责可能有点强人所难,因为每个职业都有基础性的职责及其对应的伦理要求,不能以牺牲职责为代价来满足某种预设的道德使命,否则只能带来更大的无序。
可是,当这一职责导引下的伦理设定发挥到极致,就会创造出一种自我保护和自利空间,从而无法凝聚起其作为宪法整合机制所需的实质力量。 空间的封闭性阻却了职业组织范围内的公共讨论,有关伦理规范和德性要求的道德反思被悬置,一切服从于职业组织的利益和市场选择,其后果就是进一步加剧德性在职业伦理中的边缘化,使职业伦理一步步走向规范的“理性牢笼”,最终将职业伦理演化为一种谋求本职业集团利益的话语与实践策略;加之,职业伦理本身不依赖公共舆论,除非在引发公众情感动荡的特殊情形中,公共舆论才能形成对职业伦理的外部压力[2]7。 在这种情境下,我们越强调职业伦理的建设,就越可能筑牢职业组织间的壁垒。
(三)职业组织的非自足性
职业伦理的功能发挥取决于一个功能自足的职业组织,它是职业伦理能够成为一种宪法整合机制的前提条件。 职业组织的功能内嵌于宪法整合的三个层次:一是满足公民作为一个独立人格的生存与发展需求;二是以其在专属领域中的功能发挥实现其与社会发展的嵌合;三是作为社会的次级群体对内聚合群体利益,对外作为职业利益代表将群体诉求输入到政治结构中,并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
尽管分工更新了社会团结的方式,但现代大型职业组织在宪法整合行动之前不可避免地“吞噬”了个体。 一方面,个体虽具有形式上的自由,却不得不陷入大型职业组织的规训体系中,依附于职业组织而获得生存发展,自主性受到严重抑制①涂尔干将这一情况称为职业组织的集体特殊主义,本质是职业组织对个体的强迫同化。 参见:[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敬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68.。 另一方面,大型职业组织事实上可以自行整合部分社会生活,但也因其庞大的规模、明确的利益导向和严格的纪律规训而引发诸多担忧。 最深刻的问题是身处其中的非人格化工作破坏了人们赖以生存的道德环境,也将人们日益与国家隔绝开来,间接地腐蚀了人们作为公民所应有的道德能力和公民能力[20]。 大型职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很多时候已经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那种泾渭分明的界限,也不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单一模式。 这样,个体—社会—国家经由职业组织相关联的结构就被切割开来,职业伦理的整合功能也被阻滞。
在中国,单位制解体后除一部分国企和事业单位外,大多数职业组织不用直接承担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 从社会系统的运转逻辑来看,职业组织通过经济功能的有效行使而成为社会的有机构成,可在满足个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兼具社会整合和政治参与的功能。 然而,处于市场转型中的职业组织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导致难以实现其功能自足:(1)社会的高流动性使职业组织难以成为稳定的经济单元,遑论成为一个稳定的社会单元;(2)对国家政策、经济环境、产业策略依附性极强,职业组织在一定程度丧失市场主体地位;(3)市场趋利性压制了社会属性,职业组织很难成为一种道德规范的载体。 职业组织深陷组织的自我利益中,自然无法发挥社会整合和联结国家与个体的中介功能。
功能不自足的职业组织,不仅不能将原子化的个体通过职业组织有效整合起来,反而还不断消解职业组织的公共伦理意涵。 在某种意义上,处于困境中的职业组织不过就是原子化个体的松散联合。 职业组织的利益本质上是组织领导者的利益,而成员也多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甚至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来满足自身利益。 在这种组织环境中,职业伦理要么成为职业组织剥夺成员合法利益的话语策略,要么就是一种虚幻的道德说辞。
四、个体—社会—国家结构中的职业伦理建设
职业伦理面临的困境显然不是个体意义上的道德困境,在根本上是市场秩序转型所引发的宪法整合机制部分失效及其在职业组织和职业成员维度的具体体现。 遵循单向思维的道德教育和惩罚震慑难以触及本质问题,有鉴于此,应从个体—社会—国家结构层次来思索职业伦理的建设路径,彰显职业伦理作为宪法整合机制的重要功能。
(一)实现自我超越:德性与规范伦理的融合
职业伦理首先是职业组织在社会分工中应负职责的行为规范定型,但为了防止职责框架下基于职业利益的社会视野限缩,职业伦理必须要有一种自我超越的反思力量。 这种反思主要是职业组织面向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意识,它由德性伦理所承担,体现为宪法整合中的实质性价值整合。 德性一旦被忽视,职业伦理便会陷入封闭的职业特殊利益之中,职业组织的公共精神也不复存在。 因此,作为一种宪法整合机制,职业伦理的建设首先需要从其自身的内部构成着手,也就是针对德性不足的现实,重新导入德性成分,实现规范与德性相融合。
第一,规范与德性的融合应当依托立法这一规范化路径。 现行职业伦理普遍较为空泛,公务员、教师、法官等职业伦理规范散见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协会虽承担了大部分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定任务,但其民主性和科学性有待提高。 职业伦理的立法建构旨在通过立法过程将德性伦理导入规范之中,依托政府、职业组织、职业个体等各方力量的民主商谈结构,形成制度化的利益集合秩序[21],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职业特殊主义对职业伦理的主观曲解。 同时,将已导入德性要素的职业伦理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意味着对职业者的道德要求具备了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从而给从业者或职业组织逃避道德选择与公共义务带来法律震慑。
第二,规范与德性的融合要求职业伦理规范本身体现德性追求,据此塑造功能自足的规范系统,使主体的行为选择与其最终承担的伦理责任达成一致。 职业伦理的规范结构,应当与宪法整合的结构性目标相适应,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针对职业成员的职责规范,即在社会分工结构下承担的特定使命;第二个层次是超越职业利益和个体利益、面向社会团结的公共责任;第三个层次是面向国家的职业要求,通过政治参与和利益传递支持国家治理。
第三,应当允许职业个体在职业活动中面对两难处境时进行德性反思,并为这种反思设置制度空间。 当职业伦理要求与家庭伦理、社会公德、公民道德相冲突时,或职业利益的获得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时,职业伦理必须要有一种超越自身职责的反思力量。 这是个体作为伦理实体所应具有的道德反思能力和主体性的彰显。 在职业组织内部,构建职责履行背离伦理要求的公开申辩制度,使成员在面对他不得不遵从但却难以认同的职业要求时可以拥有申辩的机会和渠道。 这一制度激活了职业组织作为一种公共空间而非纯粹利益集合体的公共商谈品格,也促使职业组织在其内部商谈中对自身职责行为进行再次审视,为其矫正决策偏差留有余地。
第四,依托家庭-学校—社区—国家伦理结构为职业伦理提供充足的道德资源。 德性的觉醒在根本上取决于个体对伦理实体的内在认同。 从家到国,表面上是一个社会整合的自然过程,内在的却是价值生发的同源过程[22]。 家庭、学校、社区、国家作为伦理实体,是个体道德成长的社会性机制,从不同方面为个体参与职业生活提供了道德资源。 就此而言,职业伦理建设并非单纯局限于职业组织内部,而是高度依赖伦理结构对个体的道德教化。 对于职业组织而言,将个体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伦理主体看待,而不仅仅只是职员,可以说是一种伦理意义上的高度自觉。 对国家而言,为避免职业组织的狭隘特殊主义,既要通过立法来规制不合理的工作要求,也要为个体承担多元伦理角色提供良好的福利支持。
(二)强化他律:对职业伦理的外部监督
职业伦理若要超越职业组织的利益束缚,重拾公共性传统,不仅需要从其自身的内外部结构调整入手,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保证这一兼具德性与规范、形式与实质的宪法整合机制能够得到良好的贯彻与实施。
当前职业伦理在监督实践中形成了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管两种模式。 行业监管在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自律模式,由各行业协会通过设立惩戒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机构对其内部成员实行自我整合与自我管理,然而该模式存在自律性不够和权责划分不清等局限。 行政监管模式是由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的外部监督管理,是一种以国家力量作为保障的他律模式,但这种模式也存在多头监管、权责不清等弊病。
其实,能够最大限度发挥职业伦理监督力量同时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社会公众。 理论与实践一直禁锢于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共舆论无关”的判断,将职业伦理与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加以隔绝。 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既可以超越狭隘的职业利益,面向社会公共责任与社会团结使命,又可以避免国家对职业的过度干预。
强调职业伦理的社会公众监督,并非是要抛弃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管,而是要结合不同监督主体的优势,形成能够统合职业成员职责规范、面向社会责任与国家治理要求的职业伦理分工监督机制。 在这一分工监督机制内,行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应当提供制度保障力量,诸如设置行业的自我披露制度、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和调查反馈制度,提高职业部门自我监督的积极性,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与监督途径,尤其为社会公众监督开辟多样化的渠道。 行业协会则要通过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厘清职责要求,引导行业成员合理合法追求经济利益,不断提高行业内部自律水平。
(三)厘清国家角色:职业自主性与国家适度干预
职业组织无论过于弱小还是太过强大,都不利于职业伦理功能的实现。 弱小的职业组织无法担当联结个体与国家的重任,甚至存在内部的集体行动困境。 由于成员的高流动性、对国家的依附性和自身的不稳固性,弱小的职业组织难以成为一个稳定的社会构成,自然无法为职业伦理提供一个稳定的道德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组织自律和自我成长之外,职业组织的建设与成熟的市场秩序建构密切相关,因此,经济改革除了经济增长的考虑外,也应充分考虑如何培育职业组织,让职业组织参与公共生活,让其在应付职责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通过经济改革促进职业组织在经济职能上的相对自足,才能使弱小的职业组织成为社会的真正构成,这样才有可能发挥社会整合和政治参与的功能。
强大的职业组织可能借助自身的强势力量将个体牢牢地封闭起来,强化个体对职业组织的依附,抑制个体的流动和自由发展,切断个体与社会和国家的沟通。 上世纪初,面对大型职业组织给社会自治和公共生活带来的问题,美国曾经提出两种回应思路:一是试图通过诸如反托拉斯主义之类的调控,将经济力量分散化,使其处于民主制度的控制下,从而实现对自治的维护;另一种思路认为,既然经济集中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只能通过提升政府机构的能力来对其进行控制[23]。 不过,对职业组织的国家干预,应当严守职业自主性的界限。
第一,为防止国家通过控制职业组织形成对个体的过度支配,在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关系上,国家应当在尊重职业自主性的前提下,对其实施参与和吸收并存的模式①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之间存在三种样态,即参与性、吸收型与排除型。 相关论述参见: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J].社会学研究,2006(1):197-221.,将职业组织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嵌入国家的政治体制之中,承担国家委托的个体整合任务。 职业组织对个体的整合是职业共同体的内部自治,一方面基于职业个体对共同体的利益依附,驱使成员自觉遵守与之相关的内部约束,消解个人恣意行为。 另一方面,职业组织在嵌入国家的政治结构之后,通过一系列制度性的外部约束,如限定职业教育要求、控制职业准入、行业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实质性惩罚等制度保障职业伦理的遵守。
第二,借助国家之力打破职业组织对成员的封闭。 “个人必须拥有广阔的行动领域……他绝对不能受到次级群体的束缚和垄断,而且这些群体不能主宰它们的成员,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塑造他们。 所以,必须有一种凌驾于这些次级群体权威的权威”[2]69。 一方面,国家要为大型组织设定强制性义务,将职业者在宪法上的劳动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确立为可有效约束职业关系的客观规范[24],倡导以实质公平为引导的社会法理念和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将大型职业组织视为与政府具有相当力量的实体,对其施加宪法的约束和控制,尝试将职业组织纳入宪法规制范围。
第三,构建个体—职业组织—国家的联结机制。 涂尔干认为,如果国家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审议思维的形式对构成民意的大多数人的观念和情感作出反馈,那么就应该将职业组织作为“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单位”,因为职业生活已经成为现代宪法整合的基础,这也比个体主义意义上的普选制更能体现和培育社会道德[2]114。 涂尔干这种设想的意义,并不在于指导我们改造选举制度。 客观地讲,选举制度已经容纳了职业组织和职业阶层的因素,但并非如同涂尔干一样完全立足于职业组织的单一视角而遗忘其他社会力量。 有益的启示是,要认识到职业组织作为社会的有机构成如何促进个体与国家的联结。 除选举制度外,职业组织作为有效将个体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形式,通过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公共舆论等各种机制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构成一种微型民主,为宪法对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多层次整合提供了关键的基础结构[25]。
结 语
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的今天,必须更加强调伦理规范和道德约束对市场行为的作用,否则便会引发市场“脱轨”或失范行为,造成个体、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断裂。 职业组织作为现代社会中最广泛的“真实社会群体”,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满足经济发展要求,更在于能够有效促进社会道德和政治秩序构建,实现最高层面的宪法整合。 职业伦理作为宪法整合的一种机制,本身面临着诸多困境,既受到宏观上不成熟市场秩序的影响,也面临着中观层面上超出合理限度的社会分化的限制,在微观层面上也被职业组织和个体的自利倾向所左右。 职业伦理建设与职业组织建设、市场经济秩序转型、社会道德和政治秩序是耦合的关联结构,其中,基于职业伦理理想功能体系之观照,从职业伦理建设切入宪法整合这一宏大命题,乃是肯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