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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骂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2021-12-09陈章群,王智裕,李思福

湖南农业 2021年11期
关键词:阿秀名誉权信群

【案例】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业主代表们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由29名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1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阿萍公公素质低,阿萍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用“要讲到素质,没有人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回复阿秀。3月5日,阿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萍消除影响、在小区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评析】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项权利,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小区微信群是方便小区居民之间联系和沟通的群组,阿秀、阿萍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应当与小区居民生活相关,措辞应文明。但从两人在微信群里发表的内容看,阿萍针对阿秀发布带有侮辱性语言,降低了阿秀的社会评价,损害了阿秀的名誉,侵犯了阿秀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阿秀要求阿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当地人民法院酌定阿萍赔偿阿秀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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