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视阈下公共权力异化风险与防御
2021-12-08于鹏飞
于鹏飞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共权力;异化风险;防御措施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8 — 0063 — 07
马克思主义理论下公共权力异化含义为公共权力独立于对其产生的社会主体,并逐步与之背离,对立。即变成“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①公共权力这一概念从伴随人类社会诞生而产生,作为人类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社会中个人为了更好地保障维护好每位社会中权利让渡者的利益即公共利益,而将自身权利的进行让渡构成了公共权力。但随着阶级社会的发展,公共权力逐渐被少数国家统治阶级掌握,产生异化风险,变为压迫剥削社会中人民群众的力量,偏离本应维护的权利主体。国家所掌握的公共权力作为一个阶段的历史范畴,其异化风险必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逐步消失,与国家一同消亡,复归于其来源主体—群众中去。但如何顺利完成复归过程,就必须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掌握公共权力的方式,构建新型国家政治形式完成私有制的摒弃过程,进而消除阶级与国家存在,从根本上消除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在此基础上,正确认识到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公共权力异化风险的可能与原因,明晰其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共权力从根本上产生的异化,具有先天治理优势。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坚持以全面发展理念进行一体化防御体系建设抵御公共权力异化风险。
一、公共权力异化风险成因及表现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基石之一,这决定了我们在制定与实践公共权力异化风险防御体系时必须从人类历史具体的社会实践发展中考察公共权力的异化风险的概念成因与表现。
(一)公共权力异化风险成因
马克思从历史、社会、伦理等多维度对公共权力内涵进行了考察,并通过国家与个人的双重角度对权力本质、公共权力所具有的外化属性与国家所掌握公共权力所蕴含的阶级属性进行论述。摒弃了早先隶属于青年黑格尔学派对于国家即为理性精神,国家所掌握公共权力所谓“具有伦理上的最高性”的思想。并基于人本主义与唯物史观分析,得出公共权力异化风险成因。
第一,权力本质属性引发公共权力异化风险
公共权力的本质由公共权力的产生和来源、公共权力真正主体以及公共权力的特性这三方面体现。马克思以唯物史观出发,认为权力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不能脱离人类社会而单独存在。否认将其理解为孤立,片面的单独政治概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题纲》中提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而公共权力正蕴含在这社会关系的集合当中。从原始的氏族社会中就有公共权力的展现。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初期,个体为更好的应对生存需要便通过血缘关系结成原始氏族,为使低下的生产力满足氏族的整体需要,更好发挥组织效能,便产生了原始分工,进而构建出一套初级公共机构管理氏族,公共权力雏形由此而产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成为社会经济基础,阶级和国家也逐步形成。公共权力从公共成员持有转移到大量占据生产资料的国家的统治階级手中,形成公共权力的“实质私有化”。
通过对公共权力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研究。可以看出,任何历史阶段的国家构成主体都是广大人民,因此公共权力的来源于公共集体,国家政府只不过是作为执行人而存在,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过渡权利的社会主体构成即人民群众与其公共利益为公共权力真正主体。而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统治机构是公共权力的形式主体。其为真正主体的间接代理者。
马克思立足“人本主义”的立场指出:“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产物与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有前提”①。人是人类历史活动与一切人类社会相关存在的基础。那么,在人类社会中无论公共权力的真正主体抑或是公共权力的形式主体,本质属性都是自然人。亚当·斯密也基于功利主义,在“理性人”假设中提出人的本质是利己的。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人作为自然生物,天生具有自利,维系自身存续的生物属性,公共权力部分程度上源于这份利己性。社会中个人权利让渡的本质也是为了凝聚更加庞大的统一力量即公共权力更好地保护个人自身权益。这份利己性本质的集合进一步衍生出利他性,即普惠整个公共集体的性质。而权力所具有的稀缺性、强制性、扩张性的特性使得权力掌控者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实现利己。在公共权力产生的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低下、迫于实现基本生存目标等因素,使得公共权力的拥有者行使权力时,在达到利己这一目的同时可以实现利他,即实现公共权力对人民群众的普惠作用。此时,公共权力的异化尚未完全展现。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基本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后,由权力所具有的特性而衍生的利己便利性逐步凸显。同时,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促使公共权力开始逐渐背离其真正主体,不断倾斜于满足个人特殊利益,公共权力的异化风险随之展现。
第二,权力外化属性引发公共权力异化风险
马克思的外化理论是其异化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在对黑格尔的外化理论扬弃后,进一步发展得出的理论。在黑格尔的外化理论中,外化通常与异化同意,指的是主客体的之间相互分离的过程,是绝对精神发展的必然环节。黑格尔的外化理论是积极的。在黑格尔的辩证法哲学逻辑中,绝对精神外化成为自然后,必然从自然中回归,内化到精神,在完成两次自我否定后,最终实现正-反-合辩证法运动,达到主客体的和谐统一。其中,外化所指代的主客体分离是推动最终实现绝对精神的重要动力和必然环节。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外化思想进行吸收,改造后得出新的观点,认为外化是人作为主体的本质力量生产产品的对象化,这种对象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产生异化。马克思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与被对象的奴役。占有则表现为异化与外化。”“工人在其产品中的外化,不仅意味着它的劳动成为对象,成为外部存在,而且意味着他的劳动作为一种与他相异的东西不依赖于他而在他之外的存在,并成为同他对立的力量。”②这表明,在马克思的外化理论中,异化是外化的必然结果,绝对不会跳过异化这一阶段直接完成对于自身主体的复归。马克思的外化概念具有批判性和否定性,因此,马克思的外化是消极的。
公共权力作为人类社会关系的产物,其作为单体个人权力的剥离与让渡,从社会中产生又独立于社会之中的性质可以看出其成为具有独立的力量的社会外化存在。而这外化性质使得公共权力背离其社会主体,人民个体所让渡的权利反而成为压迫自身力量,产生异化性质。由其外化性质所导致异化不仅表现为公共权力本身的异化,同时人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在公共权力中人的本质,人与人的关系都随之异化。公共权利本来是服务于人,是为实现整体利益的一种工具,应是人支配其中的权力,而不是权力支配人。但是权力天然具有的扩张属性使得人在掌握公共权力后会不断的赚取更多权力,进而满足自己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权力与人的关系逐渐颠倒,人被权力所支配,成为权力的奴隶,沉沦于不断获取更多权力,逐渐迷失自己作为人的类存在。同时在缺乏限制的社会现实中权力无限膨胀,肆意生长。人与人之间良善的社会关系被一种官本位扭曲的价值观所掩盖,最终形成权力拜物教。
第三,公共权力阶级属性引发公共权力异化风险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以“物质利益”角度对黑格尔“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国家是自由的现实化。”③这种将国家拥有的公共权力为道德、法律、伦理的应然的观点进行了猛烈批判。马克思认为,要从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中探寻国家现象,客观正确地认识国家与其掌握地公共权力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原本是阶级斗争所造成的产物。作为一个历史阶段,在诞生阶段就带有异化性质,也必然随着异化程度不断加深而消亡。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逐渐登上人类历史舞台。阶级伴随私有制的出现一并出现。社会上由此产生“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是所谓的阶级矛盾。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中提出:“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是国家产生的基本前提,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①国家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正是建立在这种控制需要之上。从原始社会形成的公共权力职能也从保证整体生存,维护社会共同利益扩展为缓和社会各个阶级利益矛盾。由对社会公共服务逐步转移至对社会的统治与管理。同时:“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因此国家所拥有的权力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使得各个经济利益对立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使自身消弭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崩坏。”②与之矛盾的是虽然国家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凌驾于整体社会之上,但具体掌握公共权力的统治阶级同样置身于这社会阶级矛盾与冲突中,其掌握的公共权力便不可避免的带有阶级属性,从而成为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工具。而当发生利益矛盾冲突的时候,统治阶级便会利用这一工具的强制力量,对被统治阶级进行镇压,继续进行进一步剥削与压迫,使之成为一个阶级对于另一个阶级的压迫暴力,背离社会群众主体,走向异化。因此其所要调节阶级矛盾注定是不可调和的,随着其利益矛盾的愈演愈烈,最终由非对抗性矛盾转移至对抗性矛盾,爆发足以颠覆原有统治阶级,产生新的统治阶级的猛烈冲突。这也是导致历代国家政权更迭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规律的根本原因。
(二)公共權力异化风险的表现
当公共权力异化风险防御失效,由造福人民群众的工具变为压迫剥削人民群众的独立力量时,其异化危害出现。公权力异化风险具体表现主要包含:公共权力来源的异化、公共权力主体的异化、公共权力行使的异化。
第一,公共权力来源异化
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具体表现为公共权力来源的异化。公共权力在社会中具有强制支配属性,而这一属性的根本来源正是社会中广大人民自我权利让渡。任何处于公共权力机构内具体人所持有公共权力必定是人民群众所赋予。但随着公共权力发生异化风险。掌握具体公共权力部分人员的公共权力观发生扭曲,对公共权力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错认为公共权力为上级权力机构所授予。对公共权力根本来源的错误认识必然导致服务对象的错位。服务对象由人民群众转移为上级领导,本末倒置,偏离了行使人民赋予公共权力的目的,进而产生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一系列恶性问题。同时,这种公共权力来源的错误认识也会进一步激发权力扩张特性,使得公共权力从合法赋予走向非法撰取。加剧公共权力异化风险所产生恶性问题的严重性。
第二,公共权力主体异化
公共权力的来源主体和服务主体都为社会中每一位具体让渡自身权利的人民群众,当私有制不断发展,阶级社会出现,公共权力的代理行使者便有了阶级属性,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公共权力在阶级上逐步完成私有化,公共权力的代理行使者从公共权利主体中剥离,与广大社会群众形成对立,二者社会地位不再具有平等性,产生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在这种公共权力异化风险下,当公共权利主体与代理行使者出现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时,建立在双方平等地位的公共权力道德观逐渐消弭,依靠其掌握具体公共权力制定政治制度篡夺公共权力主体地位,维护其自身阶级利益。在具体政治制度中的官员也将所代理行使具体社会公共权力完成私有化。这种微观政治个体对公共权力主体的篡夺正是因为宏观上统治阶级的不正当占据公共权力主体而实现的。原本其公共权力的代理行使者应为社会中的服务人员服务其服务主体人民群众,但反而依靠其所具体掌握的公共权力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完成由“公仆”向人民群众的“主人”这一转变过程。这种转变作为内在要素从根本上导致公共权力代理行使者在行使具体公共权力时的具体作风失范。
第三,公共权力行使异化
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具体同时表现为公共权力行使的异化。在社会生产力没有发展至使公共权力完全具体回归于社会每位让渡权力的人民群众中时,公共权力必然会被少数人具体掌握行使。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发生时具体表现为具体掌握公共权力的少数人公共权力行使行为异化。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将公共权力作为私人所有物,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成为满足个人利益的工具。其行使公共权力过程时产生强烈利己化倾向,并具体反应在具体行为中,形成公共权力行使异化。那么在现实中,这种将“公共权力私有化”所造成的公共权力行使异化便具体表现为:化公为私,公私界限混淆与对公共权力的渎职。③
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持有公共权力的合理性及异化风险特殊性分析
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因其独特的社会制度,其所持有公共权力具有合理性。依靠这种合理性在面对公共权力异化风险时,使在其社会中所存在的公共权力异化风险产生了一定的特殊性,并体现了独特的先天治理优势。
(一)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持有公共权力的合理性
马克思与无政府主义者在社会革命的最终目的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反对国家、剥削阶级对人的压迫,认为国家所持有的公共权力会异化为压迫社会的力量并必然最终消亡。但二者在实现最终消亡结果的具体过程中无产阶级专政掌握公共权力是否具有合理性的看法泾渭分明,并激烈地互相批判抨击。
马克思对无政府主义者的批判贯穿其整个理论发展过程。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曾同属于青年黑格尔学派,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创始人之一的施蒂纳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哲学的貧困》中又对提出“互助制”无政府主义的蒲鲁东进行了系统性的驳斥。这种对无政府主义批判在第一国际中马克思与巴枯宁的论战中达到了巅峰。其主要争论的问题之一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所持有公共权力是否为国家消亡及实现公共权力复归人民的必然条件。
第一,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持有公共权力具有经济合理性
无政府主义者的代表巴枯宁看来,国家是导致社会种种压迫现象的根源,而自由则是人类最高道德目标,唯有消灭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全部国家,废除任何阶级单独持有的公共权力组织形式,才能实现社会平等与人真正的自由。错误的认为“国家创造了资本,资本家只是由于国家的恩赐才拥有自己的资本,因此,既然国家是主要的祸害,那就必须首先废除国家,那时资本就会自行完蛋。”①其没有认清国家是为调和因私有制而产生的阶级分化所创造各个阶级间不可调和矛盾而产生的。马克思曾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针对这种观点进行了有力地驳斥:“只要其他阶级特别是资本家阶级还存在,只要无产阶级还在同它们进行斗争(因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无产阶级的敌人和旧的社会组织还没有消失),无产阶级就必须采用暴力措施,也就是政府的措施;如果无产阶级本身还是一个阶级,如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 存在的基础的经济条件还没有消失,那么就必须用暴力来消灭或改造这种经济条件,并且必须用暴力来加速这一改造的过程。”②公共权力异化风险与经济基础具有高度关联性,在公共权力摒弃异化,实现复归的途径中一定包含着对社会经济基础改造。私有制经济制度是形成阶级对立,促使国家形成,最终导致公共权力异化的根本原因。废除国家,消灭阶级,实现公共权力的复归的必要前提是消灭私有制经济制度,建立公有制经济制度。无产阶级作为在私有制条件下受剥削最严重的阶级,具有充分的动机去消除私有制,实现公有制。因此只有无产阶级掌握国家这一组织机器,进而拥有公共权力才能对社会生产方式强制进行改造,才能实现公有制经济制度,完成社会变革,推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最终实现公共权力的完全复归。
第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持有公共权力具有制度合理性
阶级分化导致的公共权力的异化风险如阶级概念一样为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必将消亡。生产力高度发展最终达到消除阶级,达到满足公共权力复归条件是一段漫长的历史过程,无产阶级必须持有公共权力进而构建出无产阶级政治制度才能顺利完成对公共权力真正复归这一历史过程。正如私有制不会自行消亡一样,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也不会自行消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的序言中阐述道:“工人阶级不能简单的掌握国家机器,并运用它达成自己的目的。”③只有无产阶级通过暴力手段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将自身由被统治阶级转化为统治阶级,打破原有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建立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治制度,掌握公共权力,才能在政治制度上避免原有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服务于社会少部分剥削阶级而在其本质上存在的公共权力内驱性异化风险。
同时无产阶级专政持有公共权力进一步防止了资产阶级的残余势力的反扑,复辟带有公共权力异化必然性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维护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新生政权。一个阶级的灭亡绝不是一个历史瞬间,而是持续的一段历史过程。在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后,资产阶级不会立刻消亡,而是作为被无产阶级所统治被打破的,不具有独立阶级力量的不完整阶级逐渐走向消亡,其曾建立旧政治制度仍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一定弊病残留,影响着新生无产阶级政权。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形式掌握公共权力,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一切弊病残留,其中便包含着导致公共权力必然异化的因素。
第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持有公共权力具有历史合理性
资本主义内生其不可克服的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导致自身必将走向灭亡,被更先进的社会主义所替代,最终实现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复归。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必要前提条件为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完成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终达成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即共产主义这一过渡,摆脱原有社会制度对于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完成生产力高度发展这一前置条件就必须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工具掌握公共权力,建立顺应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制度,进一步推动生产力发展。
同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深刻的洞察到:“不同的文明国度中的不同的国家,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纷繁,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只是这种社会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不同罢了。所以,它们具有某些根本的共同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谈‘现代国家制度,而未来就不同了,到那时‘现代国家制度现在的根基即资产阶级社会已经消亡了。”①在认识到这一客观事实后,马克思不由得提出当构成“现代国家制度”的根基消亡后,“资本主义社会”如何转向“共产主义社会”建立在“共产主义社会”的“新型国家制度”又应为何种形态?马克思根据唯物史观针对此问题进行了科学地解答:“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②只用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方式的不断的进行革命实践,才能在发展中摸索出能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新型国家制度”。这种国家制度是从无产阶级专政实践中具体得出的,并在无产阶级专政实践中得到检验乃至进一步发展。公共权力注定将会在这样一种坚实可靠,顺应历史逻辑的新型国家制度中进行主体复归这一历史过程。
(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具有特殊性
毛泽东曾在《人民民主专政》对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我国国家权力进行论述:“我们与资产阶级政党相反。他们怕说阶级的消灭,国家权力的消灭和党的消灭。我们则公开声明,恰是为着促使这些东西的消灭而创设条件,而努力奋斗。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是这样的条件”③。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因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伊始便明确认知国家所掌握的公共权力会随着阶级的消失而自然消失,而其所掌握公共权力正是为了促使阶级消亡,国家消亡,公共权力复归这一历史客观规律的进行与完成。这一认识从经济基础出发,反作用于现实,决定了政治制度。从根本上使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面对公共权力异化风险时具有自发抵御性的制度优势。
无产阶级专政使得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成为国家经济基础。那么以私有制为社会经济基础为前提,占据经济优势地位从而占据统治地位的少数群体利用其掌握公共权力服务自己,压迫剥削多数人,公共权力单向度归属于剥削阶级的权力异化现象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从根本上便不会存在。正是由于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做到了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正如我国宪法明确表明了我国国家所拥有的公共权力的来源与归属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享有公共权力,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进行对与人民敌对的剥削阶级的专政。完成“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一回归过程。
在这种经济与政治基础所产生的公共权力异化风险本质上为一个阶级内部的问题,属于阶级内公共权力代理执行者个体的利益与公共权力主体社会群体的局部利益冲突。这种公共权力异化现象是可以调节的。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无法解决,从本质上發生的国家与社会主体相分离,少数持有公共权力剥削阶级与广大被剥削阶级不可调和矛盾的公共权力异化风险。
三、我国公共权力异化风险防御体系建构探索
必须承认目前我国确实存在的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并且这种异化风险将会对我国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不容忽视。防御这种公共权力异化风险一定要立足于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具体了解其历史、经济、社会产生背景,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权力制衡体系防御公共权力异化风险,深刻认知:“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④。中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 不可能更改已经为历史和实践所证明是科学的制度架构。政治制度历来是具体的、历史的,没有适合于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普世制度〔16〕(88)。因此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权力异化风险防御体系。
(一)我国具有产生公共权力异化风险的可能
许多人存在一种误解,似乎异化是资本主义社会一特有现象,这一现象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崩溃,社会主义社会并不存在一切异化现象。但是这一想法是极为主观的,既不符合马克思异化理论学说,也未充分结合社会主义社会现实实践。
马克思认为公共权力作为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国家、阶级产生而产生,也终会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国家、阶级的消亡而完成复归主体这一历史过程。因此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在生产力不足阶段中广泛于的存在于任何国家当中。但因为其一系列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占统治地位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差异导致其公共权力异化风险的性质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同于少部分剥削者对大部分人民的镇压的“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但由于社会现实所局限,直接民主必然不可能实现,间接民主成为必然。而间接民主所造成的公共权力来源主体与持有主体的分离,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必然造成一种现实上的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便难免公共权力的持有者利用所持有的公共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将个人私利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产生公共权力异化风险。虽然我国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持有公共权力面对公共权力异化有一定的治理优势,但这绝不意味着我国完全杜绝公共权力异化风险。仍要将理论结合客观实践,正确认识到我国具有发生公共权力异化风险的可能性,高度注意防止在我国发生的公共权力异化由局部公共权力行使失范的“量变”,最终转变为公共权力脱离社会,并凌驾于之上的“质变”。
(二)我国公共权力异化风险产生原因
新中国成立至今,公共权力建设一直是我国的社会建设关键点之一,其建设效果无论从宏观治理到微观运行都十分显著。但在我国仍存在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其产生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因素。
第一,我国公共权力异化风险产生的历史原因
从历史角度来看,“大一统”的政治哲学深深刻入到中华民族的传统意识当中,这种传统意识不断进一步的反应到具体政治实践中去,形成历史上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政治模式,政治行为与政治思想。专制中央集权由此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延绵两千余年,贯穿整个中华文明史。尽管其有力的保证了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在中国社会中埋下了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发生的种子。中央集权使得权力进行了“由外向内”,“自下及上”的高度集中。权力紧紧掌握在统治者即君主手中。这种“一元制”的权力结构下权力监督体系往往是建立在君主绝对权力之下,保证其绝对统治的权力制衡,“人治”高于“法制”,同时,封建官僚群体对人民群众的压迫使得人民群众在面对不合理行使公共权力的官僚时没有有效地反馈检举机制,反抗成本高,成功机会低,对公共权力异化现象逐渐麻木,最终使得群众监督机制基本失灵。这种种原因最终使得中国传统封建社会无法有效形成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从而使社会中公共权力异化现象不断加剧。这种权力异化现象在我国历史上的长期存在也导致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充斥着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目前在我国仍是客观存在的,并一定程度上推动公共权力进一步产生异化风险。
第二,我国公共权力异化风险产生的现实原因
从现实角度来看,由于立足于我国本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一全新的历史任务。在不断探索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具体行为偏离理想目的,体制改革无法跟随经济改革步伐,使得公共权力监督体系建设不到位从而导致公共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并且任何异化现象是伴随私有制产生而产生的。
当下我国权力异化风险的主要具体表现为权力腐败,我国公职人员由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临时行政辅助人员等组成,其拥有对一定的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公共权力。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对部分工作人员从经济,思想等方面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脱离公共权力的真正主体人民群众,滥用掌握部分具体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所导致的权力异化的具象化表现。
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生产力快速发展,社会整体财富快速增长。但社会财富分配制度与社会整体财富增长速度不匹配,导致贫富差距仍然存在。部分公职人员难免对自己收入增长速度与整个社会财富增长速度不符产生不满,进而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进行权力寻租从而造成权力腐败。同时,市场经济强调竞争。而公职人员所掌握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公共权力又能决定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竞争结果导向,如对公共工程等招商,竞标的结果等。这导致部分不良企业为追求竞争优势,取得更大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公职人员进行贿赂,催生权力腐败的产生。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也对社会整体思想道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在增长了人民的国际视野,活跃了社会思想的同时,也将部分西方资本主义不良风气传入国内,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这对中国节欲,奉献的传统社会道德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促使社会思想上不正之风蔓延,诱发了从高层到底层,干部到百姓,将腐败常态化,形成“敢送敢收”这种交叉感染,互相寄生的社会道德思想失范现象,进一步加剧权力腐败。
(三)建立一体化公共权力异化风险防御体系
推进建设一体化公共权力异化防御体系需要充分立足于当下现实状况,不盲目超越现实阶段。正确认识我国目前并长期都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虽然在我国剥削阶级已经作为一个完整阶级被消灭,私有制不再占据主导地位,人民在共同占据生产资料即公有制的基础上共同享有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单向度归属于单一阶级而从根本上产生的异化属性被消除。但仍要明确当下作为通往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较于达到共产主义社会仍有很大差距。由于生产力的相对落后,导致在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仍要利用私有制与按劳分配制度在当下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公共权力异化风险。这要求我们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当下所发生的公共权力异化风险,认识到这种风险是会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逐步发展而被消解。在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理念,全方位的进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思想道德建设,进而完成对公共权力异化风险的抵御。
第一,以经济建设作为中心
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在生产力得到充足发展时,“稀缺”乃至“有限”这一概念将完全消弭,公共权力对于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导致的利益分配差距便会完全消失,才能使得公共权力异化风险进而从根本上得到抵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必然造成政治地位上的事实不平等,因此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应注重其协调性与可持续性,利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优势,切实推动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政治作用,缓解因私有制,按劳分配导致的国民收入不平均与不平衡,让广大人民相对公平享有经济高速发展成果,树立经济上平等地位进而保证在政治上事实平等地位,进而规避公共权力异化的风险产生,顺利实现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使得公共权力异化风险完全消失。
第二,以政治制度建设作为关键
坚持推动我国政治监督体系改革。逐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立法明确规定公共权力具体行使范围,适当调节国家公共权力集中程度。“使国家公共权力退出不应占有的社会领域,将社会权力归还给社会,打破公共权力的垄断”①。从而从源头上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遏制其不断扩张进而导致的异化现象,真正从源头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与中央巡察机制,能够及时地发现权力异化风险的产生。进一步强化惩治体系,严抓严惩任何背离权利主体人民群众的公共权力具体行使者,形成有效的威慑效应,将预防与治理进行有机結合。
第三,以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点
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道德培育的导向作用,通过思政教育工作培养其高尚社会主义道德素质。坚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体明晰自身所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将防治公共权力异化风险的认识重要性上升至“能否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目标”的高度上来,端正对其权力主体即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意识。明确认知自身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深刻认识到 公共权力异化风险所造成严重危害,使其从道德思想上产生对公共权力异化强烈的抵触心理。同时,不断加强群众的树立公共权力主体意识,明晰自身的权力主体地位与自身所应享有的正当权利,共同营造防御公共权力异化风险的高压社会环境。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134.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545.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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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