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豫剧的法律保护研究
2021-12-08靳英桃
靳英桃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上升到国家文化战略的组成部分,全民族自觉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在逐渐增强。戏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与发展。豫剧作为具有鲜明地域性的、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戏曲之一,于2006年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豫剧作为河南省的最具代表性的剧种,在河南省的地方剧种历史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数字化时代、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们现代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及市场经济和互联网的冲击,豫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显得日益重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首先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某个群体、团体或者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表演形式、技能及相关的文化场所、实物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其界定为人民世代相传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艺术、传统礼仪等六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具有物质形态的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一种前人世代相传并以声音、表演和技能等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工艺品等保留下来的非物质形式的文化遗产。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脱离特殊的民族生活方式,是民族风俗习惯、审美习惯的“活”的体现,依托传承人,通过口耳相传得以延续。
(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之豫剧
豫剧,又称“河南梆子”,是我国的传统戏曲剧种,也是中原艺术文化的瑰宝,有豫东调、豫西调、祥符调和沙河调四种不同唱腔风格,它来源于河南民间,表演于民间,是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丰厚民间基础的地方戏曲剧种。2006年,豫剧被国务院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在中国戏曲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地处中原地区的豫剧成为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戏曲集大成者之一。自清代以来,豫剧经过历史的不断洗礼,推陈出新,豫剧旦角有常香玉、马金凤、陈素真、崔兰田、阎立品、桑振君等,各领风骚,深受海内外戏曲爱好者的喜爱。豫剧的听众已远远越过了河南及周边省份,从繁华都市到穷乡僻壤,到处都有豫剧的旋律。
豫剧的表演题材主要来源于中原地区老百姓的民间生活,受中原地区的礼仪及生活方式的影响,大量剧目取材于民间的生活素材或民间传说,如以河南为背景的铡美案、穆桂英挂帅、岳飞传、花木兰等,许多妇孺耳熟能详的腔调,都带有浓厚的乡音乡语和土腔土调,吸收了河南民间的说唱、传说故事等丰富的民间文学遗产。
二、豫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虽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有很多宝贵的非遗财产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目前我国传统戏曲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豫剧的发展也与几十年前的繁盛场景不可同日而语,在法律保护方面的现状也不容乐观。
(一)豫剧建档法律保护的现状不乐观
首先,豫剧建档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豫剧的表演形式、服装道具、豫剧团的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制甚少,档案馆对豫剧建档的法律规制可操作性不强。
其次,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工作。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豫剧建档过程中对豫剧传承人的档案收集不够全面。档案馆更多关注豫剧大师的档案,对于剧团日常管理、实物档案的收集和保管制度不够严格,豫剧工艺师傅、豫剧编剧、乐队演奏者的档案收集几乎空白。
最后,民营豫剧团的备案注册管理松散,对于民营豫剧团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缺失严重,严重影响了豫剧的传承与发展。
(二)豫剧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堪忧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网络的发达,微信、抖音、快手以及各种视频公众号等快餐文化对豫剧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冲击,转型期社会的各种文化形式的吸引使许多人对豫剧失去了学习和了解的兴趣。作为河南地方特色的剧种之一,豫剧的演出、演员的收入、剧团的生存都在逐年下降,豫剧的剧本、作曲等大量移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严重不足。首先,许多豫剧剧目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剧作的独创性不明显,这就导致某些豫剧剧目难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其次,豫剧的历史悠久、文化价值等需要长久甚至无限期保护,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最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价值理念主要源于经济利益,而豫剧作为地方特色,其经济利益并不明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存在偏差。
三、豫剧的法律保护机制分析
(一)公法领域的保护机制分析
1.国际公约保护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相应的保护,通过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确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8月,我国加入了该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取代了之前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术语。
2.国内立法保护
2011年,我国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将全国各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从宏观国家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与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1]。
2013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更加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通过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障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开展。该条例进一步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并予以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体现出河南省的鲜明地方特色,对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豫剧的保护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私法领域的保护机制分析
1.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经验
国外许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以知识产权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打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行为,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则针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出台不同的法规。
美国将商标保护和专利保护两种制度结合,通过知识产权立法直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禁止恶意改变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从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该种做法只需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法律解释,无需制定新的法律就能够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节约司法成本。
日本没有直接采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通过《古器旧物保护法》《国宝保存法》等专门的法律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存制度、登录保存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登录保存制度与专利法中的专利注册相类似,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主动申报,通过行政机构审核,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权。日本还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法规的真正落实,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平衡。
2.我国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更多的侧重于行政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项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进行程序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面临的侵权问题,难以仅仅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保护[2],尤其是豫剧表演大多属于群体性活动。关于豫剧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仅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著作权保护办法,但一直没有“另行规定”,并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加以明确。我国在以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中,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有益做法,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四、豫剧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豫剧建档保护的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档案”,往往是由人在各种活动中逐渐传承下来的各种非物化形式的历史记录[3]。但人的记忆往往是有限度,档案则能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再现文化的真实面目,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减少因人的记忆而产生的文化损失,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建立豫剧档案并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1年我国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记录和归档,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2013年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健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档案,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场所、遗迹等专门建档。豫剧档案的建档是豫剧文化的重要表现,在豫剧文化传承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要制定豫剧保护的实施细则,通过一系列可行的操作办法健全豫剧档案保护。
(二)完善豫剧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豫剧的地方性特色,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自身特点,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豫剧的知识产权保护:
1.明确豫剧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和原则
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确保豫剧健康发展,保证豫剧权利主体的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因此在对豫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豫剧的保存和发展协调一致原则,促进豫剧能够按照一定的规则合理使用,防止豫剧的过渡性商业开发和利用;二是豫剧保护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并重原则,一方面为豫剧的保存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另一方面为豫剧权利主体赢得社会尊重;三是豫剧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立法趋势相一致原则,在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下,具有严格地域性的豫剧也已经跨越国界,走出河南,走出中国,走向世界,因此保护途径也必将涉及国际法律关系。
2.明确豫剧权利归属
豫剧是中原地区多代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创造和传承下来的,是传统集体智慧的结晶,其所有权应该属于中原地区群体所有。对于豫剧的管理主体可以有多个,如豫剧协会等豫剧组织,可以成为豫剧管理主体。豫剧的繁荣和发展,主要靠豫剧传承人的传承,比如常香玉及小香玉曾作为豫剧传承人的代表,为豫剧的保存和传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3.明确豫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豫剧作为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戏曲,应对其表演形式、演出服装道具、方言等形式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原汁原味保存下来,比如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等多种手段保留豫剧的本来面貌。通过豫剧的管理主体,如各级豫剧协会,明确豫剧创作权的归属。对于豫剧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等豫剧邻接权应该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4.明确豫剧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豫剧具有特殊的知识产权特性,具有活态性,是特定人群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积累形成的,是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豫剧在传承中才能不断发展,其保护期限的计算不宜限定在一定年限,保护期限也难以把握和计算。因此,包括豫剧在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为无限期,不受一般知识产权法期限的限制,保证豫剧以传承人传、帮、带的形式延续下来。
(三)完善豫剧艺术基因库
由于豫剧资源本身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豫剧文献资料的记录、收集和保存工程纷繁浩大,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因此对于豫剧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要加大豫剧资料保护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已有的文献资源,引进先进的记录工具和存储设备,将传统豫剧资料转化成易于保存的电子文献,为后代全面了解传统戏曲留下丰富的资源,为后人的学习和传承提供重要的基础。
在社会转型时期,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高度,尊重传统豫剧经典剧目,传承地域文化特色,重建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精神关联性,创作出既有传统经典,又符合现代人需要的新时代经典,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豫剧的魅力和趣味,赢得现代人的关注与尊重。
(四)全面提升豫剧文化高度
在每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演出有代表的豫剧曲目,让观众了解豫剧、喜爱豫剧。如河南电视台播出的《梨园春》,吸引了众多豫剧爱好者登台演出豫剧名家名段,让更多人的了解并喜爱豫剧。通过培养豫剧接班人、投资办学、培养豫剧人才,开展豫剧戏曲比赛,传承豫剧文化,提升豫剧文化高度。
在注重创作的同时,加强豫剧理论工作研究,重视理论研究,特别是对豫剧发展历程中的文化精髓进行深入研究,制定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为豫剧的研究和进一步创作提供坚实的政策依据[4]。
五、结语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也是传承文化精神,因此要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做到保护与传承并重。注意保护豫剧与当地社会经济、人民情感、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之间的完整生态链条,与其他文化形式形成良性互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重视的转型期社会,传统戏曲的发展一定有着光明的前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传承的,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与物质文化遗产同样承载着文明传承与发展的重任。豫剧是我国第一批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名录中的戏曲剧种,是我国戏曲文化艺术的瑰宝,对其进行传承、保护与发展,是对我国文化生态的保护,是保证我国戏曲艺术文化生态链完整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