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主要路径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2021-12-08邢祥鹤
邢祥鹤
一、非法集资概述
(一)定义
非法集资在中国民间被称为“空手套白狼”,西方则称之为“庞氏骗局”,是一种快速非法敛财的骗术[1]。国家相关法律对非法集资有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
(二)担保公司概述
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及第六条分别规定:“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担保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担保公司必须依法设立;第二,担保公司主要是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服务;第三,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
我们需要清晰地认识到,担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3]。担保公司的高风险性来源于目前较为困难的融资环境,因而担保公司资金链断链和亏损都是正常的经济现象,担保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因虚假承诺、虚假标的以及虚假宣传而产生。因此必须把因资金问题而破产的担保公司和非法集资的担保公司区分开来,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客户投资和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任何把担保公司形象妖魔化的行为都是不理智的和不可取的。
(三)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
1.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主要集中于对非法集资的认定层面。第一,对非法集资主体认定不明。有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虽然具有合法营业执照,但在暗地里进行非法集资,过于僵化的行业准入规定使一部分不法分子得以借助监管的漏洞来行骗。第二,对非法集资客观方面认定不明。实务中常将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概念混淆,产生的分歧争议颇多,遏制手段过度依赖刑法,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犯罪风险较低[4]。第三,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对担保公司新型非法集资方式防控应接不暇。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量担保公司也借助于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目前国家对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层级低、内容少,担保公司得以在短时间内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诈骗。
2.经济结构转型
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同时,党和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加大,推动了民间融资市场的急剧扩张,各种类型的融资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产生,既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也为部分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提供了平台。另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增加,给担保公司创造了十分有利的融资环境,也为不法分子锁定诈骗目标创造条件。
3.民众金融知识匮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解决自己日常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后往往还会有一定的资金剩余。相比于将剩余资金存入银行,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担保公司之中,以获取更大的收益。但部分群众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只重视收益而忽视背后的风险,对担保公司的了解完全建立在担保公司的宣传之上,从而毫无防备地掉落于非法集资者精心布置的陷阱之中。
二、非法集资的防控难点
(一)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困难
非法集资犯罪受害群体主要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农民、下岗职工等,这类群体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极易受非法集资者的迷惑,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首选对象[5]。担保公司非法集资诈骗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它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更在于其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动荡问题。2008年湘西非法集资案涉及群众上万人,愤怒的群众冲击政府部门、火车站等公共设施,短短十几天爆发了近10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处置此类案件时如果不能有效追回民众损失,及时抓捕犯罪分子,很容易引发民众极大的不满,为经侦民警办案施加了更加繁重的压力。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隐蔽性强
非法集资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首先会借用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自己敛财提供一个正规的组织平台,然后在单位内部建立各种组织架构,以强调其正规性和合法性。同时,公司在初期进行“合法经营”,以获取营业执照、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明文件。较高的隐蔽性使人们对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防不胜防,公众和政府部门很难看出其中的破绽,也就造成了发现晚、处置滞后的问题。
(三)犯罪分子携款潜逃,追赃困难
当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主要犯罪分子携款潜逃后,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抓捕与追缴赃款难度,同时,不法分子对资金任意挥霍、秘密转移、暗中隐藏,使赃款去向不明,加之案件收集证据困难,案件认定数额偏低,导致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
(四)非法集资一旦处于高峰期便难以遏制
非法集资处于高峰期时,很容易形成“全民参与”的热潮,群众在这种氛围和环境的影响下,已经很难相信他人的忠告。涉嫌非法集资的担保公司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进一步提高利率,许诺更高的回报,把客户牢牢拴住,为骗取更多钱财做准备。这一段时期,民众并不一定会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只有非法集资担保公司携款潜逃、个人财产收回无望后,受害者才如梦初醒,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路径
下文以案例的方式具体探究三家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具体手段,并总结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主要路径。
(一)YH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1.YH担保公司情况概述
YH担保公司成立于2010年春,担保公司公开宣传的资料显示,公司共有员工60余人,注册资金共2100万元人民币,有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发改委签发的许可材料,公司于2014年冬季陷入危机,2015年初公司负责人携款潜逃。
2.YH担保公司非法集资路径
(1)赠送小礼品吸引客户
公司成立之初,每天都在小区门口搭建宣传平台发放礼品。礼品主要是肥皂、洗衣粉、洗发露等物品,群众只需要在现场填写自己的身份信息即可领取上述小物品及宣传册一份。
(2)召开宣传推介会
一段时间后,担保公司会主动联系所有留下联系方式的人,通知他们到指定地点听所谓的知名理财专家的讲座,到场就送花生油和面粉。据受害人回忆,当时去的大多是老年人,基本上是冲着免费礼品去的。
(3)构建投资激励机制
客户投入一部分钱后,担保公司向客户声称每多投资一定金钱,回报率就会相应提升。同时,客户可以邀请同事亲友加入,邀请者可以获取相应优惠。在这种策略下,大部分客户会邀请自己的亲友加入投资担保公司的行列。
3.YH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特点
(1)由细微入手
担保公司先面向非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利用人们贪图小利的心理,预先收集一批目标人群,为担保公司集聚一定的人气。
(2)利用礼品诱惑
担保公司先利用生活物品引诱人们一步步走入担保公司布下的陷阱,再利用强大的话术消除人们的警惕。
(二)JD融资性担保公司案例分析
1.JD担保公司情况概述
JD担保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注册资本共2000万元人民币,同样也有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最显著的特点是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认可。公司相关人员于2015年12月在客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携款潜逃,直到几天后有客户发现公司大门紧锁,才意识到自己已经被骗。
2.JD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主要路径
(1)营造集体氛围
公司定期邀请客户参加公司年会,并现场赠送高压锅、豆浆机等礼品。针对客户中的中老年群体,公司通过组织健走队、体操队来营造集体氛围。同时,公司还会组织客户外出旅游和野外郊游。
(2)夸大公司背景
无论是在公司年会还是公司的宣传手册上,JD担保公司都重点宣传了公司总经理的社会背景。据受害者回忆,该公司总经理自称有政府工作经历,后来为了回报社会下海创立担保公司。JD担保公司是为数不多的得到当地相关部门认可的担保公司,大部分投资者因为这一点而放松警惕。
(3)豪华装饰装点门面
公司地址位于市区较为繁华的商业街地段,内部装饰金碧辉煌。据受害者回忆,每次参加公司年会,酒店门口一般都会停放七八辆上百万价位的豪车,且公司总经理穿金戴银,女员工也身着价格不菲的名牌服装,种种现象给投资者带来公司背景十分强大的假象。
3.JD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
(1)把握客户心理
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联系广泛,人们急需一个能够建立相互联系的平台。JD担保公司就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需求,通过营造集体氛围,拉近公司与客户相互之间的感情让客户对担保公司产生一种不正确的依赖感,从而达到在心理上对客户进行控制的目的。
(2)骗取合法资格进行非法集资
公司拥有相关部门的认证资格,故以此为依据,虚假宣传其官方性和合法性,借助合法身份的庇护行非法集资之实。
(三)HR担保公司案例分析
1.HR担保公司概述
HR担保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规模较小,相关人员于2016年底携款潜逃。该公司虚构了大量子虚乌有的实体公司,以骗取客户信任。
2.HR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主要路径
(1)虚构实体公司
为了让客户相信公司正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公司虚构了大量的实体企业。客户虽然能在相关网站查到这些企业的信息,但其事实上一直处于修建阶段,并未实际建成具体的企业。
(2)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粉饰门面
该公司想方设法吸引公职人员及其家属投资,企图利用上述人员身份粉饰门面。
3.HR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
(1)编造虚假项目
不止HR担保公司,上述两家担保公司也存在伪造公司资产的现象,因为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目的往往并不是建立新的实体企业,而是带有一定的诈骗动机。
(2)试图营造官方色彩
该公司试图与部分单位建立关系,目的在于使自己的公司具有更多的官方色彩,让投资者更能心安理得地将资金投入到担保公司中来。
通过对3家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具体路径和特点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一般分为4个阶段,即第一阶段——选择、拉拢受骗对象,第二阶段——骗取客户信任,第三阶段——扩大客户规模,第四阶段——携款潜逃。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非法集资路径。在第一阶段,重点是筛选并确定非法集资针对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发传单、礼品及开推介会吸引客户;第二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固定已有客户,骗取客户信任,一般通过组织旅游、夸大背景等方式使受害者放松警惕;第三阶段则是进一步扩大客户规模,手段主要有构建投资激励机制以使客户多投钱,鼓励客户拉亲友加入;第四阶段是携款潜逃阶段,直到这一阶段受害者才意识到自己已经受骗,在慌乱中向警方报案。
四、非法集资主要防范对策
(一)公安机关角度
1.创新宣传教育工作模式
首先,公安机关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栏、宣传标语、电视媒体等传播媒介宣传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主要路径及其危害,提高居民的防范能力和辨别能力。其次,创新宣传方式,摒弃单调乏味的传统说教模式,宣传的内容要善于运用群众语言,贴近群众生活。最后,加大对群众的风险意识教育,让群众了解到任何投资都是存在风险的,投资之前一定要审慎而行,尤其是投资担保公司类金融产品更要认真谨慎,不要听信推销人员的一面之词,更不要把自己的全部身家都投入进去。
2.开展非法集资犯罪专项打击活动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提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在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抓捕、起诉等环节,要秉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原则,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快从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同时,要密切注意资金流转、使用的动态信息,力求在最大程度上挽回受害者损失。
3.建立全国联网打击非法集资检测平台
非法集资的难点在于追赃和抓捕困难,建立全国联网打击平台可以使全国公安机关提前做好防范预案,方便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及时掌握本地非法集资的状况,重点关注某些符合非法集资特点的担保公司,从而在全国范围内遏制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肆虐态势。同时,全国联网系统还可以让不法分子无处逃匿,避免因跨地办案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二)金融监管部门角度
1.建立监测预警制度
工商监管部门从担保公司注册成立、运营、吸收资金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关注担保公司的股东背景、信用状况、风险措施、运营方案,重点标注涉嫌非法集资的担保公司,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解决。
2.通力合作,加强部门协同
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多管齐下共同治理好担保公司非法集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政府制定监管政策,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三)政府角度
1.加大维稳工作力度
政府加大维稳工作力度要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注重担保公司发展高潮期的维稳力度,另一方面要在担保公司携款潜逃后及时稳定受害群众的情绪。担保公司发展高潮期的维稳工作重点是遏制担保公司的非正常发展,消除群众狂热的投资心理,重点监控有携款潜逃、非法集资嫌疑的担保公司,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携款潜逃后,政府要及时稳定受害者情绪,做好困难帮扶工作,防止受害者肆意上访闹事。
2.广泛动员人民群众
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在防范预警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活动中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担保公司的各种非法集资行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各种线索,组织人民群众宣讲队走进城乡社区,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的各种知识。
(四)担保公司角度
1.加强行业自律
担保公司内部要成立担保公司行业协会,用严格的纪律和行业规矩提高行业门槛,防止各种心怀鬼胎的不法分子进入担保行业内部。行业内要成立监督机构,定期监督汇报各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实际行动重塑担保公司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
2.强化市场规制
首先,担保行业必须规范担保公司的运营方式,确保担保公司在法制的框架下经营;其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整个担保行业的良性竞争;最后,建立风险规避机制,避免担保公司将风险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五)公民角度
1.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
公民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头脑,树立正确的投资价值观。不盲目追求高利,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理性投资。
2.增强辨别能力
公民增强辨别能力的关键是能够了解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主要路径,通过担保公司的一系列表现来判断担保公司非法集资可能性的高低,提前做好预防,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