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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研究
——以中美互动为视角

2021-12-07马忠法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制化科学技术同志

马忠法,张 灯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在中美贸易争端的背景下,中美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在经济领域体现得颇为集中,而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焦点便是双边技术交流和技术转让问题。在40余年的中美官方互动之中,技术问题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并在近期中美经贸摩擦中再一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简言之,该问题的本质就是美国意图遏制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意图继续以其高新技术优势维持其在科技领域的全球霸权。

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一直是中国同世界各国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指南,其指导下的中国国际技术转让实践一直稳步前行。这当然意味着,作为中国对外技术合作的关键一环,中美之间的科学技术交往不仅得到了邓小平同志本人的高度重视和亲自推动,更同样受到了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的积极影响和深刻指引。[1]在当前中美关系特别是中美技术交往面临新问题、新挑战的情况下,再次回顾邓小平同志对于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问题的论述,便显得非常重要且具有现实意义: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邓小平同志所奠定的中美技术交往的“法制化”基调,同时,也能够为我们今天更好地谋划“法制化”轨道上的中美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合作、克服美国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对中美关系的负面影响,提供有益借鉴。

一、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的现实背景

邓小平同志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曾长期主抓我国经济和科技领域工作。他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一直以来,邓小平同志始终以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为根本关切,密切关注并大力推动我国同世界各国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重要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曾提出了诸多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理论、观点,形成了对于国际技术转让相关问题的系统性论述。他还高度重视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的阐释和解析,凸显了相关论述的“法制化”意涵。

20世纪70年代,中美两国关系发展势头良好。这一时期,中美在技术领域呈现合作多于分歧的互动特色,美国虽曾多次向中国抛出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但这一时期中美签署的几十项法律文件,足以彰显双边技术关系的稳步向前。中美建交伊始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科技合作协定》”)以为两国“在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合作提供广泛的机会”为主要目的,致力于推动双方在农业、能源、空间、卫生、环境、地学、工程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科技管理以及教育和学术交流方面的合作。[2]这一法律文本作为中美政府间技术合作的框架性协定,见证了中美双方最早的技术(转让)合作的历程。1979年,邓小平同志曾亲自赴美出席《中美科技合作协定》这一重要法律文本的签字仪式,并表示:“我们来这里(美国)同朋友们会面,学习你们的先进技术。”[3]根据这一协议,中美双方紧接着成立了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机制,并签署了协议框架下首批6个议定书。迄今为止,中美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在《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已经签署了近50个议定书,中美科技合作已成为我国对外政府间科技领域最大的合作机制。[4]值得注意的是,《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已明确提到了知识产权问题,其第5条载明:“执行本协定的具体协议可包括合作的题目、应遵循的程序、知识产权的处理、经费以及其他适当的事项。”[5]作为《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的执行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在高能物理领域进行合作的执行协议》第6条明确提到:“双方认识到,需要就有关版权保护以及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或按本协议所作出或设想出的发明或发现的处理,达成协议条款以便按此进行具体活动。因此,双方应指定这两方面的专家,分别由他们向双方推荐条款细节,这些条款细节,如经双方同意,将作为附件列入本协议。”[6]这体现出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自中美技术合作开始之初便具有重要地位。为了应对美方在相关法律问题上可能的发难,我们必须注重树立法律思维、使用法律手段,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的准备。而这种法律方面的现实需求,恰为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法制化”意涵的凸显作了铺垫。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美关系急转直下,在困难和危机中缓步推进。[7]这一时期,中美双方在政治领域的分歧迅速扩展至经济和科技领域,对中美技术合作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国际经济形势和美国国内的“知识产权哲学”也出现了变化:20世纪后半叶,随着东亚和西欧经济的进一步崛起,美国企业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和技术保护对于维持其全球竞争力的作用,因而,在私人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美国进入了“重专利”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进一步压倒了对于技术合作与运用的需求。[8]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开始频频利用国内法律程序就知识产权问题对中国发难,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中美之间3次知识产权争端的爆发,严重阻碍了中美在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美之间的这3次知识产权争端,都与美国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的“特别301条款”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在1991年、1994年和199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分别在当年发布的《特别301报告》中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国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ies)名单,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没有严格执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盗版特别严重,商标侵权也很常见……还拒绝向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9]为防止争端升级对双方和世界造成不利影响,中美之间就知识产权问题展开了数次交流和对话,并形成了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为附件的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五年中美知识产权问题的换文》和1996年的《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及《其他措施》等协议。随着前述法律文件的最终签订,加之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坚持原则基础上所作出的积极努力,中美在技术领域的合作随着中美关系的重新稳定也渐趋回暖,呈现出愈发密切的趋势:其后,双方签署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199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1997年)等在内的涉及技术转让的合作协议,以推动双方“政府部门、工业企业、技术研究单位及院校相互之间的科技合作”[10]。

可见,美国作为世界范围内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方面的压倒性优势,使得刚刚改革开放的中国必须将中美科技交往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道路上不可逾越的关键问题看待,而这正是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成熟和发展的重要现实背景。但是,中美的科技交往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双边关系和国际局势作用下,中美双方在技术领域的摩擦日益频繁。在这一阶段,美方基于自身国家利益和政治诉求,在中美科技合作和技术转让领域大打“法律牌”,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试图以法律手段尤其是其国内法律程序为武器,达到阻碍中美技术交流进而遏制中国科技进步的目的。这进一步凸显了法律在中美技术转让进程中的关键作用,而在中美双方就有关议题积极进行磋商并最终使双边技术合作“化险为夷”的过程中,中方也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相关法律问题,从而为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法制化”意涵的凸显奠定了现实根基。

二、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核心论点

邓小平同志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涉及对待国际技术转让的原则、策略、立场、态度等方方面面,具有实事求是、独立自主、与时俱进的鲜明特色,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为前提,以技术交流合作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回答了为什么要进行技术交流合作、如何进行技术交流合作和怎样进行技术交流合作等重要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国际技术转让的措施、方法和手段。[11]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有助于人们解放思想,消除“四人帮”时期“扩大中外经济技术交流是卖国主义”错误思想的不良影响,有力促进了我国参与国际技术合作的进程,为我国科技水平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繁荣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

(一)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根本立足点

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根本立足点在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我国在技术领域同世界科技强国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并敏锐地意识到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潮流。早在建国初期的1957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是很低的”[12]262这一现实问题。1977年,他在中央军委座谈会上再次指出:“我们一定要承认我们的科学技术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差很长的一截。”[13]61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电子计算机、微电子技术、航天技术的大发展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悄然兴起,对世界经济乃至政治、文化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邓小平同志深刻洞察了这一趋势,在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指出,“现代科学技术正在经历着一场伟大的革命”,这种革命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进步和改革”,其能够为生产技术的进步开辟道路。[13]87-88基于前述现实,邓小平同志一直十分重视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1957年,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他就提出:“我们要努力学习各种劳动的本领,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12]277“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他进一步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没有现代科学技术,就不可能建设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没有科学技术的高速度发展,也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13]86为了弥补错失第三次科技革命给我国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我国科技水平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赶超,邓小平同志较早认识到国际技术转让的重要性。他严厉地驳斥了“四人帮”将中外技术交流称为“崇洋媚外”的所谓“洋奴哲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提出“要利用世界上一切先进技术、先进成果”的方针,将世界一切先进技术、先进成果作为实现科技发展、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起点。[13]111

(二)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核心要义

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核心要义在于坚持独立自主基础上自力更生与开放合作的统一。推动国际技术转让,决不能违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更不能因此而受制于人。对此,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在国际技术转让问题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重要性。他强调,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13]133;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当然必须依靠我们自己努力,必须发展我们自己的创造,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13]91;绝不允许把我们学习资本主义社会的某些技术和某些管理的经验,变成了崇拜资本主义外国,受资本主义腐蚀,丧失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13]262。与此同时,在坚持前述原则性问题不动摇基础上,进行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也一直是邓小平同志所大力提倡的。他指出:“独立自主不是闭关自守,自力更生不是盲目排外。科学技术是人类共同创造的财富。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都需要学习别的民族、别的国家的长处,学习人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即使我们的科学技术赶上了世界先进水平,也还要学习人家的长处……我们要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世界各国科学界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关系”[13]91;“我们学习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科学、先进的管理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这些东西本身并没有阶级性”;“我们引进先进技术,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13]351。可以看出,邓小平同志对于现代科技条件下国际技术转让问题的重要性有着十分深刻和一贯的认识。[14]但与此同时,他对其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原则之间的关系,也有着十分清晰地把握:他清醒地意识到,技术转让本身并不是目的,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才是目的,应当努力实现技术转让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切不可本末倒置。

(三)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基本主张

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基本主张在于将技术转让与对外贸易、人才培养和管理模式创新相结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开创精神。为了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更好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在世界科技发展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打下良好基础,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诸多促进国际技术转让的思路、方式、方法。他指出,要将国际技术合作与扩大出口、提升管理水平相结合:“化工产品要考虑出口。煤炭也要考虑出口,还可以考虑同外国签订长期合同,引进他们的技术装备开采煤矿,用煤炭偿付……要争取多出口一点东西,换点高、精、尖的技术和设备回来,加速工业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13]29;“管理也是一种技术”[15]65,“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后,一定要按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先进的经营方法、先进的定额来管理,也就是按照经济规律管理经济”[13]129。同时,邓小平同志坚持人才是推动科技进步的根本,因而,他十分注重将引技与引智相结合,以促进我国科技人才的培养。早在主政西南时,他就指出:“就长远来说,工人教育应以文化技术为主。”[12]172其后,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他再次提出:“党必须特别注意培养精通生产技术和其他各种专门业务知识的干部,因为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12]2511975年当他再次主持党、国家和军队日常工作的时候,邓小平同志便明确把人才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着力通过国际技术合作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谋求在根本上解决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他指出:“科学技术叫生产力,科技人员就是劳动者”[13]34;“我们还要在努力提高现有科学技术队伍的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的同时,大力培养新的科学技术人才”[13]94;“要利用外国智力,请一些外国人来参加我们的重点建设以及各方面的建设”[15]32。

三、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法制化”意涵

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民主和法制。他多次强调法律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意义,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16]103他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6]347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为了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科技发展水平,扩大我国参与国际技术合作的程度,保障我国的国际技术转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邓小平同志将法制摆在了国际技术转让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法制化”由此也成为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中最为鲜明的特色和最为深刻的内涵。

邓小平同志坚持引资、引智与引技相结合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主张充分发挥法律在其中的保障作用,以此提升我国国际技术转让交流与合作水平。他提出,“民主与法制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保障”[16]123。“现在是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16]84,“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16]10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转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始形成,经济建设成为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在这一新的历史背景下,邓小平同志大力强调民主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充分体现出其对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在邓小平同志看来,技术同样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推进过程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要素,发挥着关键的推动作用。他指出:“经济调整本身是为了发展得更快,更好地利用先进的技术和外国资金”[16]118;“中国将继续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我们主要是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吸收对我们有用的资金”[16]215。由此,充分保障科学技术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成为法律发挥对于改革开放事业保障作用的关键一环。对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进行过多次重要的阐释。在会见竹入义胜为团长的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他指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的提出,“是为加快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打下一个更好的基础,并不影响我们吸收外国资金和技术的既定方针……为了明确表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既定方针,我们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会再搞一些具体的执行条例、规定来加以补充”[16]1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邓小平同志多次提及并重点关注的法律文件,其中多有涉及国际技术转让的相关条款。例如,该法明确载明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并在第5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对于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代表的国际技术转让相关法律,邓小平同志寄予厚望。他十分期待这些法律能够进一步保障、促进我国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过程,帮助我国更好地利用外国的先进经验、资金和技术,同时在这一进程中助推我国国际技术转让实现更高程度的法制化。他表示,希望外国朋友不要等我们法律完备以后再同我们合作;在合作中,逐步使我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完备起来[16]155;“如果法律不完善还可以补充”[16]353。

由上可见,“法制化”是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鲜明底色:其实事求是、独立自主、与时俱进的特色,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根本立足点,坚持独立自主基础上自力更生与开放合作的统一的核心要义,以及将技术转让与对外贸易、人才培养和管理模式创新相结合的基本方法,都有赖于法律为其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以《宪法》等规定为指导、以《民法典》基本规定为核心和基础、以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以《对外贸易法》《环境保护法》《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范为具体体现、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范为限制、以《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等为激励的技术转让法律制度体系,其基本框架皆是邓小平同志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时期内所奠定的。[17]例如,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便是在1984年通过并施行的,其为技术以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形式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再如,作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前身之一的《技术合同法》是在1987年颁布并生效的,其中专章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国务院在1985年还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就技术转让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前述法律文件中,虽然有的被废止、有的被修订,并没有全部被沿用至今,但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作为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的直接落实,深刻昭示了后者的“法制化”意涵,而这种“法制化”意涵恰能够为我们在坚持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核心论点的基础上,以法律思维处理当前国际技术转让领域所面临的问题提供诸多借鉴。

四、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的现实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随着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开始更多地进入美国市场,民间力量也随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中美之间的技术转让与合作的进程中来。伴随着这一趋势,中美就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争议却也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广泛波及了中美的技术交流。近年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开始频繁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以知识产权问题为由对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且涉案产品呈现出逐步向高新技术领域集中的势头。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中美技术交流与合作仍是在邓小平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奠定的法律轨道上推进的,整体呈现出“斗而不破”的姿态。但是,自2017年以特朗普为首的新一届美国政府上台以来,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不断以加征关税等手段为威胁对中国进行极限施压,中美经贸摩擦不断升级。[18]在此期间,美方开始频繁地单独抛出所谓“强制技术转让”的问题,使之逐渐与知识产权问题相结合,从而成为中美之间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双方的分歧,中方一直本着对双方和对世界负责任的态度,积极与美方展开对话和沟通,并于2020年1月15日在华盛顿与美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中美经贸协议》重申了双方“确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和“确保按照自愿和基于市场的条件开展技术转让”的共识[19],为双方有效管控和解决相关领域的分歧提供了指南[20]。

但是,美国并没有完全停止其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霸权主义行径,《中美经贸协议》很难一劳永逸地解决中美之间在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方面的深层次矛盾。同时,美国在中美经贸摩擦中的所作所为,也体现出其欲在中美双边科技合作和技术交流中故技重施,将知识产权与所谓“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相配合,实现政治意图法律化,以试图阻碍对华技术合作,从而达到污名化甚至迟滞中国科技发展的目的。甚至,为达此目的,美国政府内的极端人士频频挥舞“国家安全”大棒,以这种模糊的、并不“法制化”的理由,频频打压华为、中兴等中国科技企业,不断破坏中美之间在技术交流领域来之不易的合作成果,打破了双方在这一领域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法制化”默契。[21]对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谨慎,以正确的态度面对中美在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等问题上的分歧:一方面,我们应当认识到,随着美国对于中国科学水平和技术发展的日渐关注和警惕,中方企业是否掌握出口产品的核心技术、技术自主程度是否足以应对美方“极限施压”,越来越成为中方面对美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发难时的决胜关键[22];另一方面,法律在中美围绕以技术转让为核心的技术问题的争议与合作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仅相关合作的开展和落实基本都以法律文本的形式予以体现,相关争议的缘起与化解也基本都与国内或国际法律程序紧密相关,这使得法律在中美双边技术交流与合作中既能起到冲突“导火索”的作用,又能扮演合作“稳压器”的角色。

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以独立自主为前提性的核心原则,以平等、互惠、尊重、虚心为一贯态度,并高度重视法律对于科学发展和技术合作的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拥有鲜明的“法制化”意涵。面对美国极右翼保守势力抬头,其国内对于我国“侵犯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的指责甚嚣尘上的现实状况,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有助于指引我们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律作用、采取法律手段,让中美之间以技术转让为核心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重回法制化轨道。当前,中国始终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更高水平的保护,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方面的国际义务。[23]美方对于中国的无端指责完全是荒谬的,甚至其所提出的所谓“强制技术转让”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24]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出于本国利益的考量,即使在新当选总统拜登上台后,美国对于我国的指责和相关动作在短时间内也并不会轻易减少。[25]面对美方以技术转让为核心的技术问题向我国发难日益常态化的现实,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邓小平同志对于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核心论点及其“法制化”意涵,并从新的时代视角和时代背景出发,探寻其对于今天的启示,从中总结面对新问题时我们应当采取的策略和态度。

五、美国在技术领域频繁发难的应对策略

(一)把握中美技术转让问题的实质,不断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

回顾中美在技术领域互动的历程,可以发现,中美之间在技术转让问题上的矛盾愈发突出,其日趋成为中美在技术领域的主要争议点,并大有与知识产权问题相融合的趋势。曾经,单纯意义上的技术转让并非严格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其之所以在近期的中美经贸争端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技术权利化、财产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其与知识产权所涉及领域的重合度变得越来越高,这就为美国将其与知识产权问题“打包”而一并向中国发难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26];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原因是,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中国在科技领域追赶美国的步伐已经大大加快,中国已经开始由一个“制造大国”逐渐向“制造强国”乃至“科技强国”转变,以致美国单单依靠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做文章已经不足以实现其遏制中国技术进步的目的。因而,美国开始有意识地单独抛出所谓“强制技术转让”的问题,试图使其与知识产权手段一道,共同构成在高科技领域阻击中国的“两板斧”。对此,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的精神,以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为根本立足点,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因为,首先,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是根本,任何形式的国际技术转让最终都必须落实到我国自身科技水平的提升上来,如果只引进而不消化、吸收,那么,这种技术合作便无法从长远意义上改变我国科技在某些领域过度依赖技术转让、受制于人的状况。其次,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也是有效应对美国就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向我国频繁发难的根本途径。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具有话语优势的国际场合,仍片面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有意忽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合作”与“运用”的需求,故面对与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以美国国内机构为战场的“301调查”和“337调查”时,如能切实掌握相关产品所涉及的核心技术,则有助于为我方争取较大的主动权,这一点在中国企业胜诉的“337调查”过往案件中体现的非常明显。[27]最后,如能在一些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则在面对美国等国的不实指责时,我国便能够切实拿出强有力的证据,令其“强制技术转让”的谎言不攻自破。

(二)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科技交往与合作

近年来,美国频频就知识产权和所谓“强制技术转让”问题指责中国,并不意味着进行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本身是不必要和高风险的举措。相反,在中美科技关系的前景尚不甚明朗的当下,我们更应当以积极开放的姿态,进一步扩大同全世界的科技交往与合作。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为我国在科技领域的自主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为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外部保障与国际合作空间,以有效应对美国等国千方百计试图阻碍我国科技发展的图谋。因此,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思想,以与时俱进的开创精神,不断创新与世界各国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方式和方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国际技术转让有效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国外贸投资、人才培养和管理模式创新的进一步发展。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是三个方面的开放。一个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开放……一个是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开放……还有一个是对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开放,这些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长处,这里有很多文章可以做”[15]99;“南南之间还要进行合作……这些年来第三世界有一些发展,各国都有一些好的东西,可以相互交流和合作”[15]20。因此,我们必须扩大科技领域的全方位开放,并在重视从发达国家引进技术的同时,加大技术输出力度,实现科学技术的双向流动和国际技术转让的全面推进。

(三)树立国际法治思维,力促中美技术转让和国际技术转让全球治理法制化

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和新的全球性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倡议,为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如何建设这个世界贡献了中国方案。[28]“法者,治之端也”,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日内瓦公约所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联合国宪章所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以及万隆会议所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本遵循,洋溢着鲜明的国际法治精神,为许多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指明了国际法治路径。[29]面对中美关系围绕技术转让问题的交锋,应在国内层面继续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落实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美经贸协议》中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条款,加强涉技术转让的执法、司法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制化水平;同时,应在国际层面进一步敦促美方依法办事,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落实《中美经贸协议》《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等双边文件精神,并不断参与国际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多边规则的完善和发展,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推动国际技术转让的全球治理向纵深化方向发展,增强稳定性、预期性,防止相关议题偏离法制化的预定轨道。[30]

六、结语

邓小平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把毕生心血都献给了中国人民。[31]邓小平同志思想敏锐、目光远大,多谋善断、举要驭繁,总是站在国内大局和国际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审视中国和世界的发展,善于从全局上思考问题,善于在关键时刻作出战略决策。[32]邓小平同志深邃的思想,指引了中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推动了包括科技领域在内的我国各个领域的发展与进步。邓小平理论是他留给我们的重要政治和思想遗产,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尤其是在当前中美关系出现新的变化的时间节点下,我们更应当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入探究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以实事求是、独立自主、与时俱进的态度,应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继续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交流与国际合作,发挥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在新的时代语境下的新的、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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