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2021-12-07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倩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王倩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有诸多规定,但由于弱势群体的范围非常广,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分类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所以我们仅列举了四类具有代表性的弱势群体人权的刑法保护举措。
1.1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虽然在法律中有诸多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完全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还不到位,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局限性。例如:(1)对未成年人保护适用的法律法规数量少,现在只有两部专门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现在未成年人复杂多样的问题,可操作性不高。(2)地方政府与执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安全的重要性,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力度不强。各级工作者更没有把工作相互联系起来,没有形成一个对未成年人保护坚不可摧的保护网。
1.2 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法律是保护残疾人人权的有力武器,也是处理侵犯人权行为的最正当手段。我国刑法规定: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这就体现了我国对残疾人人权的刑法保护。
残疾人人权保护在立法上虽然体现出我国的人道主义理念,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1)他们行动不便,还需要多次来往于法院、检察院之间,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2)他们身体原因致使他们的收入水平较低,如果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总和过高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这些方面使得他们在面临权利侵害时只能选择忍受,而无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才使得残疾人的人权保护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1.3 对老年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法律对保护老年人人权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对老年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老年人的法律保护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老年人的收监在押时要耗费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照顾老年人罪犯,这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对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来说,他们也很难适应一个环境的变化,如何保障老年人的人权和维护法制秩序,是我们接下来应该努力的方向和应该解决的问题。
1.4 对妇女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在男女平等已成为社会推崇的理念,但是在很多地方女性仍然会受到社会不公平的对待。目前对妇女人权进行法律保护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法律规定孕妇不得在审判中被判处死刑和堕胎,这是对妇女人权的保护。这会导致有些犯罪的妇女很可能利用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尽管我们有这样的疑虑和担忧,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一个无辜的生命是最值得保护的。如果仅仅因为惩罚犯罪而丧失对妇女的基本保护,这与我国刑法的目的背道而驰。所以在处理妇女人权保护上我们一定要慎重,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妇女的法律保护。
2 弱势群体人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提倡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法律制定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公民素质普遍提高,对法律认知也逐渐深入,这就促使公民更强烈地希望在法律面前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但是,在立法中自觉调整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也可以实现法律目的与人权保障机能的整合。
2.1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我们在适用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时,不应该只追求法律效果,还应该兼顾社会效果,关心法律运用的社会反响。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大部分人出于同情,对于法律向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表示赞同。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表示,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是对刑法原则的破坏,这既不利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无法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更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因此法律在不断完善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公民的看法,听取公民的意见,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情况。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刑法保护就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温度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2.2 法律目的与保障的机能的统一性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惩治违法犯罪。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意识到应该适当地宽宥弱势群体,而且在很多法律方面已经给予了弱势群体保护,但是如果对弱势群体有过度的保护,就会有失公平,使公民认为法律缺乏公正性。因此,如何合理地保护弱势群体,才是构建相关法律制度的关键。对此,还是应该从立法环节入手,我国是法治国家,任何时候都会严格依据法律办事,如果在法律立法中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法院在量刑的过程中就会有法可依,这样就不会影响判决结果的公平。这样,弱势群体的权益就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刑法保护是实现刑法目的与现代人权保障机能统一性的重要举措。
3 针对法律盲区进行不断的完善
我国虽然有相对完善的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法律机制,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还具有进步的空间。
3.1 立法部门应该不断完善关于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
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不断努力和完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但是内容相对分散,没有把弱势群体作为一个整体在立法时予以考虑,使得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救济、保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我国应该明确弱势群体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规范他们进行维护权益时所应采取的具体方式。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提高对弱势群体的重视程度;其次,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规定,完善对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法律救济;最后,实现条文的转换,将这些法律合理的运用到弱势群体中。
3.2 司法推动型弱势群体保护体系之构建
给予弱势群体合理的人权保护,司法部门曾提出以下两种措施。一方面应该加强司法部门的管理力度,一切依据司法部门的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不同的罪行进行规范,如果需要重新定义或者补充,应该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明确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应该依据司法部门的实践,司法部门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量刑。这样的主观性比较强,对适用情形应该有明确的规定。通过依据司法部门的实践,能够更加有力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但如果通过这种方式,司法部门就有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量刑的结果。所以,应该提前对司法部门的行为进行明文规定,约束其自由量刑的范围,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
3.3 重点完善执法
法律执行的效果是评判法律是否合理的依据。我国对弱势群体执法不合理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应该加强弱势群体执法责任体系的构建。很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由于个人原因使执法行为失去公正,如果出现不合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采用法律手段惩治执法人员。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侵害,有一部分是来自执法人员的,这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的制定不只是为了惩治违法犯罪,还是为了让犯罪人员能够改过自新,重新生活。在执法时,应尽可能考虑到弱势群体在犯罪刑法执行后能不能更好地生活。完善执法是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