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分析
2021-12-07河北经贸大学张海论
河北经贸大学 张海论
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造成的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从短期效果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会使政府收入减少,因而致使政府的资金流转困难,社会公共设施建设进展会变得缓慢。从长远来看,政府为了达到预期的收入目标,必然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比如提高税率或者拓宽税基。这样高收入群体偷逃税的几率会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也会更加严重。
1 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及影响
1.1 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
数据显示,我国2017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数额为11966亿元,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6.9%。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占税收收入比重的70%;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平均为30%。如果我国能达到20%则为34513亿元,相比现在的6.9%,这个差距使人吃惊。
偷逃漏税的违法性决定了税收流失行为的秘密性,结合现阶段我国发展现状,受统计能力和监控手段等技术约束。截止到目前,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数额仍不可知。虽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并不局限于高收入群体,但是和中低收入者比较来看,因为高收入群体有广泛的收入来源,再加上对他们的监管相对困难,因而,我国每年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数字也是无法计算的。
1.2 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
高收入群体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来源,也是个人所得税重要的征收对象,数额巨大的税款流失必然会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产生一些不利影响。而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重要部分,其大量流失,也必定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多种方面的影响。
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已经超过了90%。而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会直接减少我国财政收入。税收作为维护国家正常运行、保障社会基本事业发展的财政支柱,税款的大量流失会直接影响到政府职能的体现,削弱政府建设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能力,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严重的可能会激发社会矛盾。
拉大贫富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制度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税率根据收入的多少从3%到45%不等。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你挣钱越多,所应该缴纳的税款就越多。目前,由于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税收征管信息的不对称,本应多纳税的人少纳税或者彻底不纳税。客观上,它使富人变得更富,穷人变得更穷。
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愈加严重,税务机关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出现,必须会想尽所有办法,因而税务机关会花费大量人力以及物力去解决这个问题,最终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可见,个人所得税流失对国家和纳税人双方来说都是损失。
2 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
2.1 现行税制本身的缺陷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但是结合现实征收管理的情况来看,分类所得税存在种种问题,漏洞较多。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的常见的问题是纳税人通过改变自己的收入类型、分散收入以及把收入分次等方法来逃避纳税。其次,现行税制中分类征收所得税对不同项目的税率、扣除数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些纳税人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规避税收,寻找低税率缴纳税,因而这就出现了对不同的纳税人征收的税额不等的现象,导致纳税人之间税收不公的现象产生。客观上为纳税人偷逃纳税创造了机会,导致税款流失。
我国税法中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项目的划分过于细致,征收项目有11个,其中最为常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到45%不等,而每一级相对应着不同的速算扣除数,税率复杂,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在《税收征管法》中对违法行为作了比较严格的惩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中的偷、漏税行为并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威严。
2.2 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社会综合治税的根本目的在于调动社会全体的积极力量,对税收来源以及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监督和控制。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除负责个人所得税征管之外,我国地方税务局还负责征收其他税款,税务机关事务较多,无法专注于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因而造成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不严的情况。单靠地方税务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税收征管的需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密切的监督和管理,就必须依靠社会综合税收管理体系,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目前,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多不足。
第一,政府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机构和人员配置不到位。政府对综合税收管理的模式没有全面了解和研究,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综合治税机制的发展。此外,政府对此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近年来,由于地方税务机关部门的整改和业务体制升级,阻碍了社会综合税收管理的发展进程。
第二,信息化建设滞后于税收监管水平,监管手段落后。社会综合税收管理需要各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只依靠地方税务机关自己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建立起一个高效的综合税收管理网络体系。现阶段,由于政府重视不够,再加上部门之间利益受到损害,综合税收管理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最后,缺乏法律和技术支持,无法建立长效机制。社会综合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依靠《税收征管法》实现的,但这个法律规定是相对的、不明确的,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来指导社会综合税收管理工作,提高其可行性,社会综合税收管理工作很难展开。
2.3 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
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征税困难,高收入群体偷逃漏税严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缺乏自觉主动纳税的意识。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要依法纳税,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的驱使,大部分纳税人对此视若无睹。他们认为政府征税就是“剥削”,无法意识到政府征税的重要性,以及对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无法给予认可和支持。偏远落后地区的纳税人,他们没有接受过纳税教育,因而纳税意识十分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