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受伤应当赔偿
2021-12-07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37号222000李承龙
湖南农业 2021年1期
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37号(222000) 李承龙
【案例】2019年10月3日,因雨后路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团职工周某不慎将拖拉机开进排碱渠。他找职工张某帮忙,不料在拖车时,张某驾驶拖拉机连人带车翻入排碱渠。周某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多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花费55000多元。伤好后,张某要求周某支付其医疗费和误工费。然而,双方多次沟通赔偿问题未果。2020年3月8日,由兵团第五师九十团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的调解小组通过视频连线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调解中,周某认为,虽然张某是在帮自己拖车时发生事故,但他并没有完成约定的工作,既然帮助不成立,自己就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经过工作人员反复释法、耐心调解,周某答应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6000多元,在2020年10月前分2次付清。为防止后续再发生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兵团第五师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背靠背”调解法,建议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并充分考虑对方实际情况,最终达成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