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存在问题研究
2021-12-06戴丽冰
戴丽冰
摘要:廉政教育作为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肃清政治生态的重要手段,在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分析当前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即教育针对性较弱、教育均等化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严实。
关键词:基层 廉政教育 存在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基层,“小微权力”运行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廉政教育作为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肃清政治生态的重要手段,在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如全媒体发展等时代因素影响,当前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形式愈加丰富多样,覆盖面愈加广泛,教育实效进一步提升。但实践中发现,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要在基层持续发挥作用,仍存在瓶颈亟待突破。
一、廉政教育针对性较弱
廉政教育的开展需要教育内容、受教对象、方式方法高效契合,精准施策才能有所成效。而现行体制机制下,廉政教育的“政绩效应”无法即时突显,导致在基层的重要性和被重视程度失衡。
一是教育内容“入脑入心”不够。一方面,廉政教育的内容挖掘不够。当前基层廉政教育的内容模板化比较严重,内容多且杂但内涵挖掘少。比如基层廉政教育多停留于政策解读和法规释义层面,或者是对“空、远、旧”的案例进行分析,浮于表面的理论灌输与教育目标错位。另一方面,内容新但贴近实际不够。基于国家、行业层面的大案、要案典型性有余、针对性不足。加之缺乏学情调研,很难找到既契合本单位自身情况,又能启发廉政风险点认识,并且能触动教育对象心理活动的内容。总之,教育内容枯燥、说教感过重,导致受教者对内容疲劳甚至产生反感情绪,难以“入脑入心”。
二是教育对象“因材施教”不够。教育对象的岗位、级别、工龄、行业等情况存在差异,这就要求廉政教育“因材施教”,保证教育对象能按需吸纳。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源、资金等条件有限,往往“千篇一律”“千人一方”“上下一般粗”。如应加强对“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的廉政教育,从而起到示范作用。但一些单位把针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对一般干部职工的教育混为一谈,随意选派人员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廉政教育,减少了“风险岗位人员”接受廉政警示提醒的机会,忽视了“关键少数”的思想提升,减弱了廉政教育效果。
三是教育形式“与时俱进”不够。当前廉政教育的主要形式是观看警示教育片、廉政党课、结合支部主题活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但这些传统廉政教育方式的普遍缺陷是教学互动性较差,教学效果浮于表面。如对部分教育对象而言,观看警示教育片除了满足其猎奇心理之外,很多时候并未达到警示思想、触动情感和启发思考的效果。
二、廉政教育均等化不足
202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提出“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1]基层在落实廉政教育的工作中,由于思想重视程度,行业差别,层级不同等原因,基层廉政教育在资源分配、教育范围、开展频度等方面大不相同,廉政教育均等化不足。
一是自上而下逐层递减。基层相对于上级单位能获取的教育资源较少,并且由于其他琐碎繁杂的业务和行政事务限制了时间和精力,其主动争取廉政教育资源的积极性较低。
二是由内而外逐步弱化。部分基层单位在实施廉政教育的过程中,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只在主要部门开展,而忽视了其他部门人员,尤其是远离核心部门的党员干部,影响教育的整体效果。
三是受教育主体参与度不够。从单位层面来看,基层为完成任务、提高效率,往往采用发送廉洁提醒短信,分享廉政事件微信,发放廉政教育书籍和宣传图册等方式。但由于缺乏更深入细致的讲解和说理,导致党员干部对“失廉”引发的道德成本、法律成本、经济成本、政治成本都难以切身体会,带入体验不够,对廉政教育的主动参与较少。从个体层面来看,基层的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认为自己位低权轻,没有贪污腐败的机会和风险,因此没有参与廉政教育学习的必要,将接受廉政教育当作“要我学”的任务而无“我要学”自觉。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并未从长远发展着眼将接受廉政教育视为自我保护,提升思想免疫力的良方。
三、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严实
廉政教育是一项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坚持不懈、潜移默化地对教育对象在思想上进行影响。这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廉政教育机制,把系统化、理论化的教育方式方法、理论知识落实到具体的教育过程中。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当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廉政教育机制,但在思想认识、责任到位、合力发挥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一是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因廉政教育成效难以外化,其效果评价和考核难以量化。而当前的评价考核制度往往只能考核反馈基层单位廉政教育“做没做”“做多少”,除非已经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否则做得好不好无从得知。由此一些基层单位廉政教育走形式,走过场,中心组学习质量不高,开展過学习过就完成任务,而是否入脑如心,效果如何则无关紧要,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不够。
二是责任落实上不够到位。《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明确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2]并明确了监督追责的情形。部分单位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只是为了完成规定动作不被追责,而不是结合结合宏观政策和自身情况进行责任细化。
三是廉政教育合力发挥不够。一方面,协同机制不够完善。基层廉政教育协同机制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廉政建设需要,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在相关部门单位职能配合上,没有形成专门的制度规定,导致各个部门在廉政教育作用发挥中,一定程度上存在边界不清、重复交叉、合作力量不对等等问题。比如,实践中召开基层单位廉政教育联席会议,大多依照实践摸索和经验借鉴,仅针对解决临时任务需要,尚未形成长效合力。另一方面,评价反馈渠道不够畅通。目前只能对廉政教育的外显指标进行评价,比如上了多少课、组织了多少会、形成了多少报告等,但尚未能建立畅通的评价反馈渠道帮助教育对象及时评价教育效果。评价反馈渠道不够畅通,制约各基层单位及党务纪检干部之间交流、吸纳教育培训经验。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EB/OL].新华网.2020-03-13.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zywj/2020-03/13/c_1125709137.htm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EB/OL].新华网.2020-03-13.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zywj/2020-03/13/c_11257091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