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因果关系为前提
2021-12-06刘明辉
刘明辉
【案情】
2019年1月31日3时3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号小型轿车沿淮安市淮阴区30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种猪场境内时因雪天视线不好,与站在路边的推电动车的张某某及道路南边郝某某家庭农场的一电线杆(上有监控光缆)和因事故驶入郝某某家庭农场的李某某驾驶属其所有的冀B×××××号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电动车与电线杆、冀B×××××号轿车尾部左后角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无责任。肇事车辆苏A×××××号小型轿车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事发时由王某某驾驶,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车辆冀B×××××号轿车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该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张某某受伤当日被送至淮安市淮阴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7779.94元,住院20天,于2019年2月20日出院;支付门诊费用1724.4元。2019年4月15日,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对其因交通事故致其损害所造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院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委托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某受伤情况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5月20日做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某某因外伤致两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其余损伤不足评残。2、被鉴定人张某某伤后的误工期限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60日(包括住院期间)、营养期限以60日较为合适。鉴定后,张某某要求王某某、A保险公司及B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63936.05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分歧】
对于本案李某某事发时所驾驶的受损车辆冀B×××××号轿车所投保的B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下无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既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第1款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交强险强调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体现其基本社会保障功能,因而在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定责任,尤其是其中的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制度表现得最为典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大小之间并无关联,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侵权责任无关联,不应以因果关系为前提要件;而侵权责任则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将因果关系作为交强险尤其是无责赔付的前提条件,混淆了交强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不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损害了交强险制度的功能价值。同时,当时交强险医疗费用损失、死亡伤残损失和财产损失无责赔付限额分别为1000元、11000元和100元,这一赔偿标准不会导致保险人或者投保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不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前提条件,扩大了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受害人的救济和保障,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矛盾纠纷的顺利化解。因此,本案中,被告B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为:本案的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侵权责任应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不将因果关系作为交强险尤其是无责赔付的前提条件,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原理。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应当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与交通事故侵权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本案被保险人李某某的行为与原告张某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某事发时所驾驶的受损车辆冀B×××××号轿车所投保交强险的被告B保险公司,不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该案的判决结果是按第二种意见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B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因果前提和基础,任何人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因欠缺因果关系要件而无责任的机动车也无需承担“无责任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仅应当在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了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害,且该种损害与被保险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被保险人没有过错,而不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才承担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2、本案欠缺因果关系要件,本案中,原告张某某遭受的损害系由被告王某某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李某某驾驶的冀B×××××号轿车并没有与张某某发生直接碰撞,李某某的行为与原告张某某的损害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李某某所有的车辆冀B×××××号轿车所投保交强险的B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无责赔付的赔偿责任。
3、交强险是一种社会公益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无责任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是无条件的。否则,可能产生以下不良后果:其一;混淆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顾名思义是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但并不是不考虑其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仅以车辆是否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作为赔偿与否的判断依据,就是典型的将无过错责任原则混淆为结果责任原则。其二;可能增加违法驾驶人员的道德风险。如本案中,即使被告王某某在驾驶中操作不当存在违法行为,也会有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A保险以及毫不相干的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不排除被告王某某在事发时放任碰撞更多车辆之嫌,会有更多的无责任险来分担本应由被告王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减轻被告王某某的赔偿责任,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