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2021-12-06阴瑞雪
摘 要:大数据带给当今社会更多的便利以及商业机遇,同时也显现出大数据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越来越多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层出不穷,这无疑是对这个时代提出的一大考验。大数据时代必须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平衡数据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将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法律进行保障,完善数据处理技术,提高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权利保障
“大数据”这一名词已经成为了当下热门词汇之一,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庞大的数据信息不断被搜集整合。通过大数据网络,商家可以了解公民的购物取向,兴趣喜好,推送用户想要了解的各种事物,然而,大数据时代同样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信息过度被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刻面临着暴露的风险,不仅对当事人,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1、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1.1大数据时代的背景及意义
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当时他就认识到大数据带给这个时代的重要影响。并且"大数据"一词早在2012年就已经被频繁的提及,当时信息技术还未像现在一样发达,大数据的运用主要在于生物学,数学,化学,军事等方面,但伴随着大数据迅速的发展,越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步入大数据时代,是这个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数据将会被收集,分析与渗透。大数据给这个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容小觑。然而大数据带来的风险还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公民个人信息逐步暴露于大众视野之下,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
1.2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个人信息是公民权利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但是想要具体的划清它的界限范围是很难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以下几种:一是能反映一个人自然状况及社会生活背景的信息,就如姓名和身份信息这类;二是个人在大数据环境留下的痕迹,包括网络浏览痕迹,购物信息痕迹等等;三是网络服务者通过以上两种信息进行分析整合,从而产生的个人信息,例如个人兴趣取向,购物意向,浏览习惯等等。而以上三种个人信息又有隐私性和非隐私性之分,然而隐私性的边界并非是客观的固定的,他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大数据时代倡导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而"合理使用"便构成了是否具有隐私性的边界,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否合理,取决于引发的影响是否能为公民所接受,是否符合公民的合理预期。显然,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一昧的以"当事人同意"为标准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节奏了。
2、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21世纪初期,我国就有学者开始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但是由于数据发展未像现在发达,大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没有形成广泛的认可。《民法通则》通过规定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来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然而规定范围狭窄,只是对部分个人信息给予保护。《民法总则》有一定的进步,第一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要求对公民个人信息要依法取得,也就是获得被收集人的同意。《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进行重新划定,规定"生物可识别性",这是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迈出的重要一步。虽然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做出了很大进步,但是仍旧具有其局限性,对于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定仍旧不够清晰,难以更好的应用于司法实践,这说明我国立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主要问题
3.1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联系
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权联系颇深,但二者之间不能一概而论。隐私权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关系只能说是一种包含关系,我国对隐私权和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界定还并没有一致的规定,未来对于公民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研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2"知情同意"问题突出
"知情同意"要求机构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之前,告知用户信息的处理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各种"隐私声明"。然而,面对冗长的隐私声明,用户表现出的是烦躁与阅读疲劳,往往不阅读隐私声明便使用某些APP,要求用户阅读隐私声明潜在的加重了用户的负担,也难免用户对隐私声明产生反感。对于获取该隐私声明的机构来说,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有了隐私声明便万事大吉。机构在具体司法案例中往往利用隐私声明来免除自身责任。总而言之,传统的"知情同意"在大数据时代已经穷途末路,新的时代需要新的体制架构。
3.3"被遗忘权"的使用受困
所谓"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这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公民对于某些个人信息的存在是不情愿的,这些信息往往会对公民生活造成困扰。随着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信息处理更为方便,成本更加低廉,但是公民被遗忘权利的实现却变得困难,公民的普通个人信息能够被永久的保留,大数据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信息的永久保留容易被不当使用,产生负面作用,他人可以借助大数据挖掘公民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职业历程等,准确刻画甚至确认其身份。由此还可能对于留存于互联网上的个人数据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或尴尬,公民对被遗忘权的诉求愈发强烈。
4、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路徑
4.1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相比与发达国家而言还有一定的差距,2005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进入起草阶段,然而直到现在,依旧未能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一定要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实现对"知情合理"信息保护的合理协调。对于隐私权,知情权也应进行相应的明确,在此基础上,对主体权利行为进行规定,对主体救济实施等各项问题形成相应的规范,完善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4.2提高技术水平
提高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网络信息管理者、控制者,一个负责任的网络服务者,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完善用户的隐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就目前而言,各类APP的隐私声明,位置授权,录音录像权限以及网络个人信息的传递,储存,都存在较大的漏洞。例如,一些网页设计者等进行网站设计时留下程序漏洞,网络安全性难以保证。为了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完善其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对于信息的采集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学习先进的安全技术,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4.3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较低,用户往往无法正确的区分钓鱼网站,往往不会注意某些信息的隐私性,对法律的运用没有做到那么的熟悉,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因此,公民大众应该立足于自身,积极学习相关的自我信息保护措施,提高信息辩伪能力,正确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的信息安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结语
大数据时代下,我们不可否认大数据与公民个人信息交叉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也要重视大数据下对公民个人信息所带来的隐患,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这不仅需要国家加强监管,完善立法,也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提高责任意识,提高技术水平,还需要公民自身加强权利保障意识,避免因自身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作者简介:
阴瑞雪(1998-),性别:女,汉族,山东省,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