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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研究

2021-12-06黄平安黄秋凤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2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检务监督员

黄平安,龙 钰,黄秋凤

一、相关概念分析

(一)检察权概念

关于检察权的概念,其本身存在较大的争议,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以及学术界对检察权的理解都较为多样化,但结合我国权力框架以及国家制度来看,其概念还是相对明确的。简单来说,检察权主要指的是检察机关切实结合国家宪法以及法律规定正确执行监督的权力。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以下几个方面享有监督的权力:一是对侦查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审判机关自身职能活动开展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二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各项活动是否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对于检察权来讲,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力:法律监督权、公诉权、检察弹劾权、检察侦查权。其中法律监督权又可以分为审判监督权、侦查监督权与判决执行监督权。

通常情况下侦查监督权为事后监督,借助立案监督以及审查起诉等一系列方式来实现。对于审判监督权来讲,不但对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享有监督的权力,同时也对错误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判决等享有有效提出抗诉的权力。对于判决执行监督权而言,不但对判决实际执行情况享有合法性监督的权力,也有对监管场所活动开展合法性监督的权力。

(二)监督制约机制概念

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指的是对检察权实际运行开展制约以及监督的相应规律、过程以及作用方式的一个总称。其产生的主要基础便是检察权本身,并围绕检察权发展及变化,能够对检察权产生较强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对于“监督”以及“制约”两个词来讲,并不是同一个含义之间的简单重复,两者在角度以及目标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对于监督而言,主要强调察看并且进行督促,有在权力的有效保障下开展高效督促、确保目标能够进一步实现的意思。对于制约来讲,主要强调限制以及约束,有在一定条件下对相应个体行为进行约束的意思。

通常情况下,监督能够在不同层级之间发生,这种层级的不同往往来自于个体本身存在的差异,但是也有可能来自于一些不同类型的授权。相比之下,制约往往在同一层级之间发生,也有可能个体层次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除此之外,监督的目的一般是在监督对象本身以及对象的行为与最初预设的标准出现偏差时,及时对其进行纠偏。而制约的目的一般是将制约对象以及对象的活动有效限制在一个较为固定的标准内,确保其不超过最初的预设范围。

二、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的必要性研究

(一)是检察权科学发展的内在需求

曾有部分学者提出,监督者该由谁进行监督?这些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督者如果滥用监督权力,很容易造成危害后果,如果缺乏合理有效的制约、监督以及救济,便会对正常的民主法治产生不利影响。而在检察权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权力被私自滥用的问题,所以为了回应质疑以及解决现实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以确保检察权能够在法治轨道上健康长远地发展下去。

(二)是检察权更好地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近几年,我国一直在持续深化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检察权而言,要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就要更早实现自身运行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与规范化。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有效指引,进一步巩固“人民权利本位”理念,持续健全以及优化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更好地防止权力任性以及权力腐败,从而确保检察权真正地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和作用。这不但是检察权更好地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检察权实现健康长远发展的一个关键途径。

三、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策略分析

(一)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机制

检察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封闭性,从而导致检察权的行为一般不为外人所知,这不但对检察权行使方面的透明化以及规范化造成了消极影响,也不利于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借助法治方式积极参与检察监督,从而难以有效发挥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作用。所以,可以将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机制作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个重要途径。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检察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应该注重转变以往较为保守的观念,充分认清检务公开的价值和意义,并且要理解此项工作并不是对检察系统的不信任,而是为了能够确保检察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变得更加透明化以及规范化[1]。

二是持续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确保过程与结果一并公开。例如:应在保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20项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凡是有关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系列阶段性工作总结、重要部署或者查办,以及预防犯罪情况等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活动以及事项,需要尽可能地公开,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也尽可能地公开。这样可以将检察权的行使过程达到完全公开化以及透明化,从而在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实现对检察权行使的有效监督[2]。

三是注重创新检务公开方式,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存,借助多种公开形式不断扩大检务公开的实际范围。例如:可以借助检务告知、新闻发布以及检务听证等一系列方式,让检察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实现“面对面”交流。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门户网站等途径,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交流和沟通,确保各项检务信息可以及时有效地呈现在大众面前。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促使检察权运行更加民主化

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指在切实依照人民主权和权力制衡这两项原则的前提下,由人民群众根据相应的程序,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实际查办工作开展监督的一种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主体是人民群众,核心是监督,充分展现了人民监督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来自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实践过程,具备非常强的中国特色。但结合现状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进一步优化才可以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对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加大人民监督员来源方面的民主化,借助普通民众的社会经验与专业技术对一些专业化偏向进行纠正。因此人民监督员的人选需要进一步扩大到普通民众,在条件方面可以不需要其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即可,选拔工作可以设定在特定的区域,一般在设区市。除此之外,为了避免人民监督员出现职业化问题,可以将任期设定在2年左右[3]。

二是增强人民监督的制约性。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人民监督员对于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处理方面的监督意见,实际上只具备程序上的效力,并没有较强的实质性约束力,这便导致其给予的评议意见最终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决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人民监督员给出的评议意见形同虚设。所以,可以借助立法的形式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给予足够的法律效力,这样可以确保其监督工作的权威性。除此之外,在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两者之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需要给予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开展复议与复核的权利,这样才可以促使人民监督的制约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一个单独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以此来增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申诉,都可以交给该机构开展审查,并且由该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纳入监督范围。除此之外,该机构还可以结合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影响程度,决定人民监督员是开展部分程序的监督还是整个案件全程的监督,这样能够避免检察机关方面的过多影响以及干扰,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

四、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策略

(一)加大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以及监督力度

一是充分理顺上级院与下级院之间的纵向监督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报告以及述职述廉制度。下级检察机关需要定期将相应阶段当中的工作情况以及工作思路等向上级监督机关进行有效报告,同时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积极接受来自上级检察院的监督[4]。

二是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以及监督力度,借助组织岗位练兵以及培训等一系列方式,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综合能力。

三是针对下级检察机关的请示,切实依照规范的程序、方式以及限期开展内容较为明确的书面答复[5]。

四是进一步完善案件审批以及备案制度,持续扩大备案审查范围,对于下级院而言,来自上级院的一系列纠正决定必须严格落实。

五是同一检察院也应该注重理顺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注重以司法改革为契机,积极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断增强办案检察官自身的责任意识以及担当意识,促使其逐渐成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当中的一个基础单元,充分激发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证据的责任意识。

(二)加大部门之间的横向制约力度

检务督查部门属于一个相对独立并且能够对业务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的重要内设机构。在实际工作当中,通常会因为顾及同事人情等而无法切实有效地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工作,所以督查工作往往避重就轻、流于形式。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应该进一步强化检务督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对此,一要建立健全检务督察机制,严格规范检务督察的具体工作内容、权限、方法以及程序等,以此来保证检务督察能够实现协调及科学发展,二是注重将检务督察的结果与相应案件承办人的一系列考核考评结果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促进规范执法[6]。

对于案件管理部门而言,其属于评价案件办理是否规范的主要监督部门,必须切实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方面的相关工作规定,严格把好流程监控关,重点解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及时以及不完备等一系列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除此之外,针对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权利保障、信息公开以及案卡信息知晓率低、错漏多,网上办案功能不会面等问题,必须开展进一步的规范纠正工作,以此来确保司法办案方面的廉洁性、公正性以及高效性[7]。

(三)强化检察官的自我约束意识

目前持续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突显了检察官在办案当中的主体地位,检察官可以对案件事实定性以及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并且享有对部分案件相应的决定权。所以,检察官必须树立良好的接受监督的意识,坚决消除特权思想,充分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实体及程序上切实做到严肃公正执法。除此之外,对于部分责任人而言,需要强化管理以及监督职能,要能够监督、协调以及管理检察官和相应检辅人员的办案工作,借助业绩考评以及办案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力度,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官行使职权以及廉洁自律的实际情况。另外,还应该强化权力受制约以及受监督意识,建立健全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与检察官之间的互评考核机制,缩小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绩效奖金的差距,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此推动办案组织内部人员之间开展更为良好的互相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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