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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

2021-12-06覃升锋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2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文明生态

覃升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使生态文明建设真正从法律上进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真正使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近40年来,立法成效显著,先后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专门性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90余部、部门规章600多部,逐渐建立起生态文明法律体系[2]50-63。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指导下,我国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一、当前广西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状

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对广西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提出“五个扎实”的指示精神,其中包括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1年4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视察广西时强调:“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保护好广西的山山水水,是我们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3]广西应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步伐,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全民守法方式不断提升生态文明治理能力,努力学习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法治的系列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2]50-63,通过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努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法治力量守护八桂绿水青山。

(一)加快立法步伐,以法治守护生态文明建设

截至2021年3月,广西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94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规72件,占比37.11%。党的十八大以来,广西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步伐,其中立法31件,在地方性法规中占比15.98%,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中占比43.06%,以法治守护生态文明建设。一是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二是推动大气、水、土壤、湿地、海洋等方面立法。其中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等法规。三是积极探索乡村生态立法。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将“美丽广西”乡村建设上升至法规高度,填补了全国在乡村清洁方面的立法空白,同时,紧扣“生态乡村”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规。四是加强重点生态旅游开发区域立法,制定《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等法规。

(二)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首先,广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焚烧等专项执法,构建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其次,开展粤桂两省区联合执法,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有效遏制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犯罪,案件量逐年下降。在跨省份流域治理上,粤桂两省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签署《九洲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2018—2020年)》,九洲江流域污染联合治理成效明显。再次,推动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项目,免除现场执法检查,充分运用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最后,推行柔性执法,对“轻违法”审慎处罚,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对非主观故意、首次轻微环境违法的企业给予及时整改机会。

(三)深化环资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审理

一是广西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领导小组,探索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的审理模式。截至2020年3月,全区有57个中、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其他中、基层法院积极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审判小组等专门化审理团队[4]。二是建立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注重府院协作、部门联动、跨域执法,搭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督办机制,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合力[5]。2016年5月27日,广西高院与环境保护厅签订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三是加大依法审理案件力度。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全区各级法院新收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类案件22092件,审结19168件,结案率为86.76%。其中刑事案件6352件,审结5990件;民事案件13049件,审结10648件;行政案件2691件,审结2530件[6]。

(四)鼓励公众参与,妥善化解群众信访

一是广西创建“信访网上投、事项网上办、结果网上评、问题网上督、形势网上判”的生态文明信访模式,畅通信访渠道,创建“信、访、网、电”一体化信息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公开透明,妥善化解群众信访。二是广西制定《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工作制度》《厅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办理机制。三是广西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修订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扩充奖励范围、调整奖励金额,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

二、广西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1.缺乏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立法

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广西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呈现立法的滞后性,尤其是在生态规划、促进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等方面处于立法空白,未能及时将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总结上升至地方性法规层面。同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散见于其他法规之中,未形成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立法主线,缺乏一部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法规。

2.地方性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大气污染、土地整治、辐射污染防治、生态公益林、江河生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缺乏立法保护。二是农业生产过量使用化肥、农药而缺乏有效监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恶化。三是城乡生态文明一体化的立法失衡,未能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缺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立法保护。四是生态消费方面的立法缺失,缺乏对绿色生态消费进行规范,引导公众绿色生态消费观念的作用不强。

3.党内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办法有待完善,未能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规划分门别类考核生态效益、环境损害、资源消耗等指标。二是未能结合广西自身实际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法规。三是环境保护督查机制有待完善,未能压实传导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执法体系有待健全

1.执法职能有待完善

一是执法职能交叉、执法边界不够清晰,主要体现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城市焚烧垃圾的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职责划分上。二是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在监管、执法职责划分上有待理顺,海洋管理与流域管理、土地管理和行政管理未能有效衔接,出现海陆分治、海陆脱节现象[7]。

2.执法能力有待提升

一是矿山开采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因涉及住建、农业、水利等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存在部门“推诿扯皮”现象。二是海洋生态功能退化严峻,存在海域污染、海洋资源过度开发、红树林生态被破坏现象。三是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有待加强。例如玉林市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存在污染整治不力、监管失责失职,造成水质恶化现象。

(三)司法保护有待加强

1.司法程序启动难

一是环境资源诉讼存在取证、认证、鉴定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等问题,尤其是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比较复杂,损害赔偿范围难以认定。二是部分案件涉及利益主体众多,诉讼程序复杂。三是案件判决执行难,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被执行人承担法律责任却难以落实到位。

2.审判专业化有待提升

全区各级法院中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只有8家,成立巡回法庭的只有6家,大部分法院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并无专门机构和人员编制。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人员需兼顾其他审判业务,对环境资源审判投入精力不够,未能适应案件审判专业化需要。

3.与执法联动机制有待完善

司法与行政执法尚未形成长效联动机制,部门联动不够及时、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信息难以完全共享。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鉴定评估、案件定性等要求有所不同,存在罚判思维不一现象。

(四)生态保护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2018年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2016年广西存在7类37个问题,2018年“回头看”广西有8类45个问题。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来看,广西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整改时着力不够,压力传导不到位,整改取得实际效果不大。梧州市稀土开采污染水源问题整改不力,岑溪市三堡镇一带区域稀土盗采仍然严重,义昌江及其支流2020年氨氮年均浓度超标。百色市连续三年能耗双控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本应问责却弱化为通报批评[8]。这很大程度上与生态保护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关,主要体现在:一是在重要环节的生态保护监管中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等存在偏差,二是生态保护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查处生态破坏问题力度有待加强。

(五)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一是有的地方、部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有待加强。2017年以来陆续发生12起红树林破坏案件,造成红树林直接死亡239.85亩、退化671.51亩。二是部分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在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取舍方面,存在以牺牲环境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发展,甚至干扰生态环境执法的行为。三是企业主动守法的生态意识有待加强,违法成本较低[8]。四是生态教育有待提高。一方面生态文明普法机制有待健全,以政府主导型普法的单一模式,普法生态教育的受众面不够广,未能发挥学校、企业、农村、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在生态建设普法中的表率作用,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宣传方法单一,公众参与度、知晓率不高,未形成宣传合力。

三、国内其他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经验

(一)福建省

1.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在“十一五”期间,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福建制定《福建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为了确保在资源开发、产业布局方面的环保准入,2010年制定《福建生态功能区划》《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福建制定《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推进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制定的《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旨在打造“五江两溪”生态廊道,32个县(市、区)划入重点开发区域。在“十三五”期间,福建制定《福建省“十三五”生态省专项规划》《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更是将福建生态省建设由地方决策上升为国家战略。可以说,福建在20年的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注重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一脉相承地抓生态文明建设,并配套一系列系统性政策与制度。

2.创新法规保障机制

福建加快生态文明立法,协同推进水、土、气、渣等污染防治立法。在“十二五”期间,全省先后制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等10余部法规。在“十三五”期间,福建制定或修改19部生态领域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定或修改44部设区市涉生态法规。其中《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率先将新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写入地方法规。在实践中,福建创造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河长制湖长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成功经验,并上升到法规[9]。福建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

3.强化生态保护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党委政府生态保护的首要责任。一方面,建立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评价中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另一方面,建立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二是通过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建立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体系、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措施,督促企业自觉履行责任。三是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污染环境的行为,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文明建设治理体系[10]。

(二)贵州省

1.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2009年贵州第一次召开生态文明论坛——贵阳会议,率先提出“绿色经济”概念,推广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经验,扩大生态文明建设影响力。2014年贵州省获批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并于2016年列入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明确发展绿色经济、完善绿色制度、培育绿色文化等“五个绿色”战略布局。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18日设为“贵阳生态日”,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做好宣传。2017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提出,以建设“多彩贵州公园省”为总体目标,建成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建设示范区、西部地区绿色发展示范区等5个范区。贵州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生态文明。

2.加快生态文明法规立法

贵州注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率先在全国出台首部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为主线,相继制定了30余部配套法规,如生态保护责任清单、补偿机制、损害赔偿制度、河长制等,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逐渐完善[11]。

3.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一是贵州取消或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GDP考核,开展生态文明评价考核,突出环保考核导向。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先后制定《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保护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将问责惩戒。三是率先在全国开展领导干部离任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损害终身追责等改革试点,明确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四、加强广西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地方生态文明立法体系

1.加快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法规

根据《广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建设目标要求,及时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立法,明确规定生态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济、生态文化、考核机制等内容,并以此专项立法作为主线,统领全区生态文明立法工作。

2.健全生态文明法规体系

一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土地整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辐射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生态公益林、江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二是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然遗产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立法。三是探索生态消费立法,建立生态消费与产品环境标志、政府绿色采购、消费税调控等执行机制,逐步构建生态消费法体系。四是及时出台综合执法管理办法,明确执法职责,理顺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五是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评价办法。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创新、指导帮扶、企业评价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对各级执法队伍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六是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分类清单,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七是适时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采取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3.加强生态文明党内法规的立法

一是及时出台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办法,注重发挥绿色发展考核评价作用,突出生态效益、环境损害、资源消耗等考核指标。二是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损害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问责制。三是及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例行、专项、督察,派驻监察内容、督察的整改落实及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压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二)健全生态文明执法体系

1.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一是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要求,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监督。二是实行现场检查计划制度,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现场检查任务,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三是探索建立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基地,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四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指导市县执法队伍配齐移动执法、现场执法辅助等信息化设备。五是推进生态资源利用的市场化改革,构建绿色产品与生态资源的资本化体系,推动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

2.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

构建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日常联络、专家会商、技术协助、提前介入制度,畅通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渠道。深化环境资源执法与司法联动,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提取、案件移送等协调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网络平台建设,实现证据资料在线移送和案件信息共享,着力解决有案难移、移送不全的问题,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3.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

根据《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广西积极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通过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辅助执法”机构,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工作。利用第三方服务加强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运用。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为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支持。

(三)完善生态文明司法保护体系

1.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一是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监管失职案件的审理,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二是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推动适格诉讼主体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增强公益诉讼保护实效。三是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四是发挥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推广生态修复机制,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性修复。

2.强化司法审判支撑

一是整合审判资源,选派刑事、民事、行政法官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形成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审理、集中执行”的审判模式。二是完善集中管辖体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科学合理确定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加大对辖区基层法院的指导力度,优化法院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审判质量。三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引导科研机构、人员参与司法鉴定。四是推进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健全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优化使用程序,确保该类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五是建立完善环保公益金制度,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3.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挑选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加大队伍培训力度,系统培训环境资源专业知识,明确重点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类案审理标准、证据标准、裁判标准,掌握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技巧。建立健全专家库,聘请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等制度,推进技术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专业问题时听取专家意见,提高审判专业水平。

(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1.增强行政执法监管效能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正面清单机制,明确企业纳入标准、程序、期限以及激励与惩罚措施,通过差异化管控方式,提升监督执法效能。优化执法监管、环境风险源管理系统,推进“一证式”监管、环境应急管理、信访举报等系统建设,开展典型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完善区域交叉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共查、政企共督、问题共解”的联动机制,开展交叉检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查办重点违法案件,化解环境风险隐患。推动执法与应急管理深度融合,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培训等机制,执法人员纳入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物资保障等应急体系。

2.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机制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排污许可等制度改革,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提升环境监测预警和监管信息化能力,强化环境风险源管理,加强区域联防联治,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应急响应能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演练。加强能源大数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升监测评估预警效能。加强化学品企业生产、消费、运输安全等环境风险防控,提高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应急预警能力。加大实施生态环境“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力度,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立海域滩涂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推行“海长制”“湾长制”“岛长制”,完善河海联动、海陆统筹的协同治理机制。

(五)构建多元参与生态法治建设机制

1.加强党委领导

增强地方党委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把握好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关系,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加快实现绿色发展,着力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委注重发挥顶层设计作用,谋划好广西生态总体规划,突出主体生态功能区规划,严控生态红线,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统筹陆海保护发展,构建开发保护制度。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逐渐上升到全区战略,争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扎实整改突出问题,实现全区督察全覆盖。严格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明确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强化生态文明考核评价。

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发展绿色生态经济

广西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一二三产业的生态投资中,建立生态投资奖惩的法治机制,奖励科技创新,发展绿色经济企业。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科学制定绿色产品标准、标识制度,整合环保、节能、循环等绿色产品,引导绿色生产、消费。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各领域各行业节能标准要求,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推动能源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制定碳排放碳达峰路线图。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促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加快推动资源型产业发展,开展清洁生产、节能改造、循环化改造、综合利用等生态化改造。

(2)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与生态文化遗产资源、红色教育资源相结合的生态文明教育场所。第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规划,保证建成项目正常运营。第三,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第四,推动钢渣、粉煤灰、电解锰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升固体废物处置水平。第五,加大生态文明专项资金投入,构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保障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高效。

(3)构建陆海统筹防治机制

实行近岸海域陆海统筹治理,建立近岸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达到绿色港湾建设目标。以茅尾海、钦州湾、廉州湾、铁山港和防城港湾等海域污染治理防控为重点,强化船舶、港口和海水养殖等海上污染源防控,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防治机制。

(4)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加强重点流域生态修复,推进漓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左右江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工程建设,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保护修复红树林、珊瑚礁、盐沼和滨海植被,修复退化海防林,加快沿海基干林带合拢。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开展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3.增强企业主动守法意识

一方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机制,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开披露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施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信息。另一方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机制,积极开展非现场检查,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4.鼓励社会公众参与

一是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普法力度,通过普法平台,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内容,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二是建立社会力量生态教育普法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学校、企业、农村、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参与宣传活动。三是健全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宣传机制,发挥司法审判惩治、教育功能,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守法氛围。四是鼓励与培育倡导生态文明的社会组织,让其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及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形成全社会参与合力。五是建立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环境纠纷,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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