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是一个平等主义者?
——驳艾伦·伍德解读的马克思平等观
2021-12-06高晓梦
高晓梦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对马克思是否拒绝一种平等主义的道德争议不断。支持派如凯·尼尔森(Kai Nielsen)主张事实上基础的价值——自由和平等是相互依赖的,按需分配恰恰是马克思制定的关于平等主义的核心概念。[1]反对派如艾伦·伍德从剩余价值与剥削、德国古典哲学传统中自由和平等关系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平等观的比较这三个方面否认马克思享有平等主义的内容。
一、剩余价值是否源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不平等的交换?
在《卡尔·马克思》一书中,伍德以《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第二十二章《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为文本依据,阐述了“剩余价值”究竟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术语还是一个包含价值判断的概念。对此,伍德表示:“剩余价值”这一概念不蕴含价值判断,也不意味着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交换。
伍德的论证途径有三条:第一,伍德和加里·杨争论劳动力的买卖究竟是简单商品流通还是作为资本的商品流通。如果是简单的商品流通,其最终目的就是退出流通领域,那么,伴随着劳动力买卖这一过程的结束,随后展开的直接生产过程(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就与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分隔开了。第二,很多早期社会主义者,如蒲鲁东(Pierre Proudhon)、托马斯·霍治斯金(Thomas Hodgskin)、约翰·布雷(John Bray)都论证认为,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包含一种不平等的商品交换。工人以一定的工资将他们自身出卖给资本家,资本家提供给工人在劳动过程中需要耗费的生产资料。在这一过程结束时,工人创造的商品价值大于工资和被消耗的生产资料之和。这种被资本家拿走的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伍德认为,马克思拒斥早期社会主义者和激进李嘉图学派对剩余价值起源的这种分析。第三,瓦格纳认为马克思仅仅将资本家的利润视为对工人的剥取和掠夺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是价值的“构成”因素。伍德以马克思在《评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回应作为文本依据,得出这样的结论:当瓦格纳将“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归企业主所得”的观点强搬到马克思身上时,马克思本人是坚决反对的。因为按照他的论断,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
首先,伍德认为,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第二十二章《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中的分析,剩余价值只是在“价值增殖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增殖过程”是资本家从他购买的商品即生产工具和工人的劳动力中获得其使用价值的过程。[2]资本家购买劳动力,而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包含剩余价值的生产。[3]251按照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所有权,资本家就应该是“剩余产品的占有者”。
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并没有主张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工资交易包含一种不平等的交换。当劳动过程开始后,工人的劳动已经不再属于他自身,并且劳动过程得到的产品是资本家的财富。劳动力是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包含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在这一过程中根本不涉及正义与否的问题。在马克思看来,工人得到资本家付给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让渡给资本家他自身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一过程和任何买卖一样。[4]675
伍德承认在现实生存境遇下,工人在雇佣劳动和被饿死之间别无选择,但马克思并不是一个用一种后资本主义的处境来判断当下社会情境正义与否的思想家,在工人面临的现实生存境遇下,工人对商谈工资的接受是自愿的,这里不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
通过伍德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他的论证基于将“直接生产过程”和“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分离开来的做法。因为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完全独立于“价值增殖过程”,前一过程中工人对商谈工资的接受是自愿的,而后一过程压根就不属于交换过程,就更谈不上交换平等与否的问题。但这种分离视角是有问题的,缺乏了劳动力的买卖这一环节,“价值增殖过程”根本就无法展开,马克思并没有单独地剥离出“生产过程”或“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去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论》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中,马克思本人明确地指出:“不能将劳动力买卖过程作为孤立过程来考察,因为从简单再生产的角度来考察它所得到的性质都将大不相同。”[4]676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笔记本I《货币》中,马克思思考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是否担负着生产关系的职能,马克思对此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因为货币可以购买生产活动这一潜在的财富,只有交换活劳动的货币才成为资本。由此可见,伍德将“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拆分开来的做法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而且马克思在评价劳动力的买卖时指出,工人必须用活劳动买回自己本身产品的一部分。[5]在马克思看来,已转化为资本的产品不是资本家的产品,而是工人的产品。资本家一方面将工人产品的一部分用来维持劳动力大军的生存,另一方面将工人产品的另一部分作为资本贷给工人。这种看似是商品占有者之间的交易假象,掩盖了工人受资本支配的依赖关系。在《资本论》第二十二章《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中,马克思直接指出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只是不付等价物而获取他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工人来补偿,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4]673马克思指出,这是流通过程中的表象,在劳动力买卖的形式下,资本家的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无偿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工人的所有权则表现为无法占有自己的产品,这里面包含着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
美国学者加里·杨在反驳伍德的这一论证时也指出,不能将“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和“直接生产过程”分离开来,要用一种总体性的观点去看待马克思对工资交换和直接生产过程的阐述。加里·杨指出,工人在交换过程中享受到的自由只是一种周期性地选择剥削者的自由,工资交换的这一特点使得它与一般商品的买卖区别开来,因为一般的商品买卖不会为随后双方之间的剥削关系打下基础。[6]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不再是简单商品生产,从社会不同阶级的现实状况出发,如果我们综合考量工资交换和直接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的获取,那么,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就存在着不平等的交换。
问题的关键在于,伍德认为从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对立来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是有问题的,因为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生产的规律必须把劳动力买卖中的每一次交换行为和之前以及之后的交换行为分别开来单独进行考察。商品生产的标准只涉及彼此独立的买者与卖者,不可能在这里去寻找整个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4]677在伍德看来,当人们超出个体维度去应用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时,它的有效性并不为马克思所承认。尽管马克思使用“盗窃”这种词汇描绘过资本家攫取工人剩余价值的行为,但伍德指出,马克思在回应瓦格纳对其剩余价值论的解读时,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资本家剥削活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符合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这是资本家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权利。这恰恰是伍德论证的高明之处,因为一方面大家会认为马克思赞同剥夺工人自我发展的时间是不正义的,但另一方面伍德却用马克思自己反驳瓦格纳的话来表明马克思自己认为剥削剩余价值是符合法权正义的。仅仅从总体性的视角看待“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和“直接生产过程”并不足以驳斥伍德的论证,因为伍德不仅否认“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他也否认马克思会认为资本家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获得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
伍德基于何种理由认为马克思并未将“劳动力的买卖过程”视作一种不平等的交换过程呢?伍德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他反对马克思是一个平等主义者的第二点论据。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很多社会主义者,如蒲鲁东(Pierre Proudhon)、托马斯·霍治斯金(Thomas Hodgskin)、约翰·布雷(John Bray)都论证认为: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包含一种不平等的商品交换。工人以一定的工资将他们自身出卖给资本家,资本家提供给工人在劳动过程中需要耗费的生产资料。在这一过程结束时,工人创造的商品价值大于工资和被消耗的生产资料之和。这种被资本家拿走的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3]134-135
伍德认为,马克思拒斥对剩余价值起源的这种分析以及剩余价值包含一种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交换。这种解读在马克思看来无异于詹姆斯·斯图亚特(James Steuart)和重农学派之前思想家的解释:剩余价值来源于以高于价值的方式出售商品。早期的社会主义者仅仅是把这种阐释翻转过来,通过假定劳动以低于其价值的方式被购买来解释剩余价值。这两种解释策略都使得剩余价值看起来仅仅是偶然的结果,马克思并不满意这两种解释。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力的价值像其它商品的价值一样,取决于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数量。换而言之,劳动力的价值取决于使劳动者得以存活和工作的劳动数量。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时间自身,它包含在产品中并且增添了在劳动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
伍德认为,尽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作出消极判断,但他本人反对像蒲鲁东那样,把这一判断奠基在“正义”这一规范性标准的基石之上。[11]伍德的第二点论据迫使我们回答:如果我们要将马克思定位成一个平等主义者,那么,我们要如何解释马克思本人并不满意蒲鲁东等人诉诸抽象平等原则谴责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买卖过程”?或者说将马克思定位成一个平等主义者,是否将其理论倒退回马克思批判对象的水平?伍德的第二点论据是强有力的,这迫使诺曼·杰拉斯(Noman Geras)不得不采取外在主义的立场去为马克思持有正义观来进行辩护。换而言之,诺曼·杰拉斯认为马克思属于表面上拒斥诉诸正义、平等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但实际上他自己的论述中潜藏着正义、平等这一视角却不自知的学者。诺曼·杰拉斯这种外在主义的辩护路径能成功地解答伍德的第二点质疑吗?伍德完全有理由说:即使马克思本人不自知他采纳了平等这一视角谴责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和“直接生产过程”,但马克思本人潜藏的这种平等关怀如果要作为他的理论依据之一,马克思和他明白拒斥的对象在这一点上究竟又有何差异呢?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及蒲鲁东对劳资关系的论述,蒲鲁东确实认同“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包含一种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交换。[12]278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并未反对蒲鲁东的这一观点。因为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章《货币转化为资本》中,马克思谈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就表现在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道德的要素。[8]马克思不满意的只是蒲鲁东未将这种不平等的交换追根溯源至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上。后来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论述资本家通过延长工人的工作日来产生绝对剩余价值和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来减少工人的工资,以此来产生相对剩余价值。马克思认为,资本积累的倾向使得劳资关系中原本就掌握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日益加深其社会权力,他本人并没有拒斥一种平等主义的直觉,只是他对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交换作了更为深刻的阐述。
伍德的“第三点论据——马克思对瓦格纳的回应”看似是强有力的。瓦格纳认为,马克思仅仅将资本家的利润视为对工人的剥取和掠夺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是价值的“构成”因素。马克思在回应瓦格纳的时候表明:他承认资本家有符合于商品交换的权利来获取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中包含资本家“有权”可以占有的部分,但马克思并不赞同“资本家的利润”是价值的构成因素。[9]伍德在阐述马克思在《评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这点论述时,得出这样的结论:当瓦格纳将“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归企业主所得”的观点强搬到马克思身上时,马克思本人是坚决反对的。因为按照他的论断,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
学界企图用与共产主义相适应的人类正义和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法权正义的区分来回应伍德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的解读。换而言之,马克思在回应瓦格纳的这段话中表明的立场是:他仅仅承认资本家有符合法权正义的权利占有剩余价值,但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理论中存在着人类正义的视角,站在人类正义的立场,马克思还是会批判“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的社会现实。伍德首先否认了这一点,在他看来,马克思并不认为关于正义的断言具有跨越历史的合法性,自然马克思也就不会用一种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来判断资本主义社会正义与否。进一步来说,即使学者能从马克思的思想中提炼出一种高于法权正义的人类正义,这种高阶正义和蒲鲁东诉诸的抽象正义观念有何本质上的不同?在伍德看来,用一种高阶正义的视角评判法权正义不是马克思会采取的解释策略,因为这会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直接倒退回蒲鲁东诉诸抽象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水平。
事实上,在回应伍德的第三点反对意见时,我们并不需要借助法权正义和人类正义的区分,马克思和瓦格纳在“资本的利润”是否为价值的“构成”因素这一点上存在着根本的分歧。瓦格纳认为“资本的利润”是价值的“构成”因素,马克思否认这一点,因为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马克思承认的只是资本家有符合于商品交换的权利来获取部分剩余价值,至于剩余价值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分配比例,马克思认为按照得其应得的法权正义,创造了剩余价值的工人也不应该陷入时刻面临失业、衣食住行都得不到基本保障的困境中去。如果马克思缺乏对平等这一价值的关切,他不会在回应瓦格纳的时候说他只承认资本家有符合于商品交换的权利获取“部分”剩余价值。如果马克思承认资本家有符合于商品交换的权利获取“部分”剩余价值,这恰好证明马克思持分配正义的视角。虽然早期马克思在《穆勒评注》中将分配视作私有财产展现自身的力量[10],但是马克思如果对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攫取大部分的剩余价值毫无异议,他不会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资本章”第二篇《资本的流通过程》中申明:重新建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正确比例,这个比例归根结底是解决危机的基础。[11]重新建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正确比例,意味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背后经济关系抽丝剥茧的研究中隐含着他对平等的价值关切,这种价值关切要批判的对象不是单指哪个资本家,而是资本主义整体生产内在地追求以直接劳动时间耗费为基础的价值。在这种整体生产框架下,不仅工人是异化的,资本家也不得不接受这种异化的现状。
二、马克思视域下“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
在伍德的视域下,他认为马克思潜在地将价值观念划分为两类:一种是自由、自我实现,这些概念具有批判性功能;另一种是诸如平等、正义,这些概念仅仅属于法权概念,无法被批判性地使用。伍德主张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评是基于它阻碍了人的自我实现、安全、身体健康、舒适、社区和自由,这些都属于与道德无关的范畴。[3]129
伍德基于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在卢梭、康德、费希特那里,自由比平等更为根本。卢梭认为,平等是必要的只是因为自由没有平等将无法存在。康德认为,穷人有权利主张富人被征税来支持他们自身,这种权利不是基于平等的考虑,而是基于他们自由的权利以及他们作为自身主人的权利。费希特主张经济再分配的理由也不是基于平等,而是基于人们有权利能够获得独立。在德国古典哲学传统下的哲学家们并不将财产、利益或者机会不平等本身视作坏的,但他们确实认为:为了其他目的而限制这些不平等是必要的,尤其是为了自由。[12]252-267伍德认为,马克思在基础上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的这一传统。
伍德指出一条以自由来论证平等必要性的道路,平等之所以是可欲的,只是出于自由的缘故。在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中,自由部分地存在于某种特定的强迫。道德的自治在于理性的自我强迫,公民的自由在于合法的外在社会(国家)的强迫。[12]11在笔者看来,如果伍德对德国古典哲学中自由和平等关系的阐述是准确的,那么,马克思对自由和平等之间关系的解读和德国古典哲学的这一传统有所出入。
首先,伍德认为,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源于德国古典哲学家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对人性(Humanität)的解读。赫尔德认为,原子式的个体必须在与他者的良好互动中才能实现自由。伍德主张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是一种“社会自由”(social freedom),因为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认为真正的生存形式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愉快。
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只能是以牺牲大多数无产阶级的自由换来的少数人自由,他注重个体自由的实现,并将其作为社会整体解放的必要前提。马克思认为,自由在于国家机关作出相应的调整:由一个高于社会之上的机构变为完全服从于这一社会的机构。国家形式的自由程度取决于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13]27马克思确实如伍德所论述的那样,基于自由的不同实现程度去评判不同社会形态的进步程度。譬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让渡给资本家的劳动力使用权是有时效的,工人不会像奴隶一样把自己的劳动力全部兜售。伍德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自由不同于正义,因为自由具有跨越不同社会形态的批判性功能。马克思设想过共产主义社会下个体的自由,这种自由建立在个体摆脱了外在社会的强迫、生存资料束缚的基础之上。问题是获得充分自由时间保障的个体是否会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自觉地进行理性的自我掌控呢?马克思对此是持乐观态度的,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不会再像摆脱瘟疫一样不情愿地从事劳动,反而会把劳动当作一种享受。按照德国古典哲学对自由的阐释,必然王国的彼岸并不一定能实现公民自由,相反,公民的自由在于合法的外在社会的强迫。
其次,让人费解的是,如果自由可以具有跨越不同社会形态的批判性功能,那么,伍德为何执着地认为平等的观念不具备批判现实的功能呢?伍德的一个论据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论述:资产阶级依据现实生产方式宣称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正义的,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之所以这样宣称就是因为权利关系源于经济关系而不是相反。[13]16进一步来讲,权利永远不能高于社会经济结构,任何一种分配,无论其消费方式如何,它都只是生产条件自身分配的结果。然而生产条件自身的分配,只是生产方式自身的一个特征。如果生产要素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被分配的,那么,现在消费方式的分配就自然作为结果而形成了。
学界通常认为,伍德之所以认为平等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不具备批判性功能,乃是由于这一价值观念仅仅是符合于生产方式的政治——法律上层建筑,不具备独立性。事实上,伍德并不认为马克思持经济决定人类历史的看法,马克思也并未将政治、法律、道德仅仅视作附带的意识形态。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只是将阶级社会中任何关于普遍利益、普遍价值、普遍原则的阐述视作一种统治阶级的幻想,法律、道德对于聪明的无产阶级来说只是资产阶级的成见,它们正像很多资产阶级利益一样潜藏着埋伏。阶级意识普遍利用的观念根本不是“阶级”,而是普遍利益、原则、法律、规范或价值。例如,权利或正义、道德,或者一个政治国家所依赖的社会普遍利益。当特定的阶级利益发展成普遍利益时,它会独立地反对个体,并且在这种独立中假设普遍利益的形式。换而言之,平等的原则是虚幻的,因为它只是被阶级意识拿来利用的工具。譬如,民事诉讼中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例几乎只和资产阶级有关,马克思指出实行“免费诉讼”无异于拿人民群众的金钱去替这些人打官司。马克思对平等的解读是以阶级分化为前提的,他拒斥一种单一的机会平等原则,因为这种原则从结果来看反倒是一种不平等的原则。
基于平等原则的虚幻性就简单地作出马克思绝不享有平等主义者的内容这一论断太过武断。平等主义意味着支持财富和收入在人们之间以比当前社会更为平等的方式分配。平等主义者主张,人们享有平等的基础价值和尊严。工具平等主义将平等视为通往一些独立、特定目标的手段,非工具的平等主义者将平等本身视为目的,或部分地构成一些目的。譬如,社群主义者认为平等有助于构建和谐社区,这就是一种工具平等主义的思想。一些人将平等本身视为正义的要素,认为道德上需要它,这是非工具的平等主义。伍德借助于德国古典哲学传统中将自由视作比平等更为根本的价值观念,马克思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的这一传统来说明我们至多能将马克思定位成工具平等主义者(事实上就连这点我们也无法做到)。尽管马克思支持征收累进资本税、主张国民教育平等,但这纯粹是出于对自由的考虑、对构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考虑,无论如何,平等无法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占据基础性的、非工具性的地位。
伍德对马克思的这种定位并不准确,平等和自由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是同构性的概念。马克思意识到弱势群体在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是社会常态,国家机构往往沦为资产阶级私人利益的奴仆,公共权利往往变成资产阶级的私人财产。平等这一价值诉求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并不单单是为了证明自由、自我实现这些价值,现实生存境遇中无产阶级的贫困本身就被马克思视作不合理的事物。当马克思指斥立法领域的偏私只能造就法官判决的不公正时,当他在解决物质利益难题时,马克思明确地主张要将其与国家伦理联系起来进行考察。
在马克思看来,空谈消费资料的分配正义所起到的作用有限,因为消费资料的不公平分配源于生产要素的不合理划分,非劳动阶级将生产的物质条件——资本和地产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马克思希望透过生产要素成为集体财产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资料分配不公正的弊病。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谈到后资本主义社会流行的分配制度,后资本主义社会是共同掌握生产方式的合作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个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一部分以满足公共服务和再生产的需要,其余的社会总产品在每个生产者之间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分配。马克思强调这仍是资产阶级意义上的“平等权利”,因为生产者的权利仍然与他们直接提供的劳动成比例。准确说来,它仍然是不令人满意的,因为它应用了一种平等的标准——生产者的劳动贡献量。但是对拥有不同自然禀赋、处于不同生存境遇的生产者来说,这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最后,正义需要一些东西被平等地分配,但平等主义者一旦谈及平等的标准应该是什么的时候就会陷入争论。一些人主张它应该是福利,一些人主张是财富或者收入,一些人主张是机遇或者天资。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使用“按需分配”的原则是因为人们的能力和他们的需要都是不平等的,性质上各不相同,可能也无法被衡量。“按需分配”既不会在向个人要求什么方面应用平等的标准,也不会在分配给他们什么方面应用平等的标准。
伍德认为,“按需分配”的原则之所以看起来像平等主义,是因为我们倾向于认为它平等地要求人们贡献他们的能力,并且它平等地分配人们所需要的。事实上,每个人的能力、需要以及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能在质和量上都不平等。当马克思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视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时,伍德认为在这个语境下“平等”的使用意味着本质上没有平等主义原则,这可能包含着对这些个体高度不平等的对待。伍德的质疑也促使我们反思:为了追求实质平等,多大程度上不平等地对待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才是合理的?如果我们要将马克思定位成一个平等主义者,而他本人又不像罗尔斯那样制定出具体的平等标准,相反,“按需分配”的原则考虑到个体能力和需要的差异,它是否会导致个体遭遇高度不平等的对待?在伍德看来,《共产党宣言》中“Einzige”意味着“个体的”和“独一无二的”,马克思激进的共产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激进的个人主义。
马克思确实主张为了实现实质平等权利就应该是不平等的。马克思并未将自然禀赋所导致的不平等本身视作正义的,他批判现实中贫富差距的两极分化,强调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对社会总产品进行部分扣除,这说明他对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关注到不能劳作者以及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恰恰因为人的能力和需要的多样性,马克思才没有提出一种单一的形式平等标准。剥夺剥夺者意味着马克思对平等的关怀更多地指向社会弱势群体,如果一个掌握过度生产资料和极端物质财富的阶级被剥夺,马克思会将其视为自身不正义的反作用。
反对马克思是平等主义者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马克思没有确立一种形式平等标准,这意味着他回避了当代平等主义的核心争论:为了实现实质平等,究竟哪些方面的因素应该被置于优先考虑的范围,以及处理不同因素所导致的实质不平等时,其解决方案如果包含内在矛盾又该如何解决?譬如,性别维度的不平等和由代际财富、地位差别带来的不平等需要两种截然相反的解决方案。为了实现性别平等,我们需要刻意淡化性别差异。为了缩小由代际财富、地位差别带来的不平等,我们需要公开这些数据来定期测评个体的职业晋升或者工资提升状况,以此来确定阶级差别包括种族差异是否影响到内部成员之间的发展前景。换而言之,当我们在处理由代际财富、地位差别所导致的实质不平等时,公开的个体信息很容易让人推断出个体的性别,这就意味着在缩小阶级差别所导致的不平等时,加剧了性别所导致的实质不平等。结构性的不平等牵一发而动全身,马克思关注性别所导致的不平等,同时他也意识到工人阶级无家可归的风险、贫困的风险、失去孩子的风险,即便这些事情并未发生,这种由阶级差别所导致的低于安全生活标准的脆弱性本身也是不正义的。
马克思是否意识到在解决不同维度造就的不平等问题时,这其中可能蕴含的冲突呢?换而言之,按需分配是否意味着马克思回避了当代平等主义的核心争论呢?譬如,考虑到由性别差异所导致的不平等和由代际财富、地位差别所导致的不平等需要完全相反的两种解决方案。马克思会优先给予哪一项更多的权重呢?笔者认为,马克思还是会给予后者更高的权重。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虽然现实的剩余价值提高,但利润率却可以下降。反过来说,现实的剩余价值虽然下降,利润率却可以提高。[14]这是因为如果资本增加的比例不如剩余价值提高的比例,那么,即便剩余价值量在增大,利润率却会下降。马克思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对剩余价值和利润率的分析,很贴合当代发展经济学家阿比吉特·班纳吉(Abhijit V.Banerjee)的一个论断:即便给予贫困者直接的经济援助让他们做生意,也鲜少有人可以跨过“贫困陷阱”。因为投资的资本增多对一开始小规模的经营来说会带来显著收益,但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利润回报率是很低的。只有极少的人能越过这一陷阱,最终实现扩大投资所带来的利润增加。[15]
学界的关注往往聚焦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天赋人权伊甸园的描述上,否认马克思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但即便在马克思后期的经济学著作中,马克思对资本投入比例大于剩余价值增长比例会导致利润率下降的解释中,都包含着他对平等的价值关切和无产阶级难以跨越贫困陷阱的说明。因为正如诺齐克所说,无产阶级也可以接受经济援助,自己变身成为小资本家,去攫取剩余价值。按照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论述,他会觉得这种进路在现实社会境遇中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资产阶级平等与消灭阶级
总体来说,伍德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对平等议题的看法大同小异,但二者对平等的态度有些许的差别。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在提及平等的时候往往只是把它当作一种特殊的资产阶级的价值,通常和法国大革命的标语——自由、平等和博爱联系在一起。在马克思的视域下,“平等”很难是一种跨越阶级压迫的价值,马克思将平等的观念视作资产阶级压迫的动力,平等的观念远不同于共产主义消灭阶级的目标。恩格斯也重复这些主张,但另一方面恩格斯有时候对平等的态度比马克思更积极一些。为什么伍德会认为较之马克思,恩格斯对平等的态度会更为积极一些呢?
第一,这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资产阶级平等的积极评价有关。在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行会制度,要求废除阶级特权,无产阶级完全可以把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作为依据,进而提出消灭阶级本身的诉求。此外,恩格斯在阐述无产阶级平等的双重内涵时,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平等诉求:一方面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所引发的自发反应;另一方面是从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平等从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中汲取了部分养分,工人阶级可以用资本家自身的主张来反对资本家。[16]恩格斯甄别了“资产者的平等”与“无产者的平等”,后者在前者消灭阶级特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将资产者消灭阶级特权的诉求转化为消灭阶级本身。
第二,当谈到未来社会的分配正义问题时,恩格斯曾经说道:人的道德远高于阶级对抗。然而马克思没有使用过这种描述,而且面对“共产主义将废除所有的宗教和道德,而不是在一个新的基础上构建它们”的指控,《共产党宣言》只是这样回应:“共产主义革命是与传统财产关系最激进的决裂,它的发展包含了与传统观念最激进的决裂。”伍德认为,这种回应换而言之就是“废除所有的道德”是激进决裂的部分内容。即使在晚年,马克思也坚决拒斥用自由、正义、平等来代替唯物主义的基础。[17]240
因此,伍德断言:平等和权利、正义一样,被马克思视作仅仅属于政治属性的范畴,是在一个自由社区中成员愿望远不充分的表达,这些观念对人的解放来说是不充分的。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他们都清楚地区分了“权利平等”与“社会平等”。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斥“劳动契约”仅仅是一种权利上的形式平等,市民社会中无产阶级的生存窘境严重地影响到法权意义上的形式平等,使得无产阶级的平等权利名存实亡。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会认为人的政治生活不是他们真正的社会生活,政治解放也远非人的解放。
伍德对马克思平等观的解读往往侧重在马克思对法权平等局限性的批判上,至于马克思要求确立社会平等的这一维度在其解读中是匮乏的。马克思确实认为劳动力买卖过程符合商品等价交换规律,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但是马克思随后就指出这种转化的结果不平等:剩余价值为工人耗费劳动所创造,却完全成为资本家的合法财产。[4]676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资产阶级的平等解读为商品等价交换,按照这一逻辑,他不可能再用商品等价交换意义上的平等去揭示法权平等的局限性,因为这恰好是他所批判的内容。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判随着劳动社会性的发展,一方面是劳动者的贫穷和愚昧,另一方面是非劳动者的财富和文化发展。[7]430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和政治上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来源于阶级差别。资本主义社会标榜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普遍利益,但这些话语并不能掩盖它本质上仍是少数人剥削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
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将无产阶级对平等的诉求解释为“消灭阶级本身”,马克思坚持用消灭阶级来代替阶级平等。[17]334但“消灭阶级”的具体内涵是什么?1869年4月,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在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一再要求下,将其纲领的第2条修改为:同盟首先力求实现完全并彻底地消灭阶级,力求实现个人(不分男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平等。[17]756由此可见,“消灭阶级”的具体内涵就是最大程度上实现不分性别、不分财富多寡、不分社会地位的平等。恩格斯也明确地主张未来社会应该建立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这一基础之上,按新的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支配。[18]
伍德并没有阐述“消灭阶级”在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具体内涵,这是因为如果马克思恩格斯最终对消灭阶级具体内涵的阐述正如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的纲领这样,他无法再否认马克思是一个追求结果平等的平等主义者。拒斥马克思是平等主义者的学者,主要基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平等局限性的揭示,但是他们往往像伍德一样,主张马克思恩格斯用“消灭阶级”取代“资产阶级平等”,所以马克思不是一个追求结果平等的平等主义者,结论到此戛然而止。他们不愿意再继续往下分析的原因,是因为不想让马克思对平等的论述陷入到一种自我矛盾的处境中。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将道德称之为阶级的道德,法律有时候被马克思恩格斯讽刺为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目前否认马克思是平等主义者的学者完全无视马克思对法、道德、平等的积极阐述。譬如,马克思将法视作私人利益无限延伸的障碍,马克思指斥立法领域的偏私只能造就法官判决的不公正,以及马克思在解决物质利益难题时,明确地主张要将其与国家伦理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恩格斯明确主张未来社会应该建立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这一基础之上。甚至连马克思恩格斯极力要求修改最终解释了“消灭阶级”具体内涵的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纲领都完全被无视。
伍德是借助于马克思持价值无意义的态度来解释马克思和海因岑以及早期社会主义者的不同,但是这样一种笼统的解释取代不了对海因岑财产关系不平等的研究,以及对早期社会主义者蒲鲁东、托马斯·霍治斯金、约翰·布雷的研究。伍德和米勒认为,马克思不是平等主义者,因为马克思批判蒲鲁东和海因岑的平等观。这种反对理据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中指出:海因岑认为财产关系的不平等全部靠权力来维系,因此海因岑设计了每一个公民最低限度的财产和最高限度的财产,企图用这种方法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马克思不满意的只是海因岑完全无视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以现代分工、现代交换形式、竞争、积聚等因素为前提。在马克思看来,财产问题的表现形式与各个国家工业发展的特殊阶段相适应,以北美东部各州的社会不平等为例,这些地方已经实现了政治平等,但赤贫现象依然突出。马克思没有反对蒲鲁东和海因岑诉诸平等的做法,只是他认为二人对平等的阐述要么没有落实到工人和生产之间的关系中去,要么缺乏现代分工、现代交换形式、竞争、积聚的视角。即使马克思动摇资本主义私有制,在1843年9月《致阿尔诺德·卢格》的信中,马克思还批判魏特林等人的共产主义学说,指出私有制的消灭和共产主义绝不是一回事。[19]在马克思看来,只要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存在鸿沟,普遍利益作为一种异化于他们的利益存在,只要个体自身的行为作为异化的力量高于他自身,改变现存事态的共产主义运动就无法实现。
阶级来源于生产关系,因为这些关系创造了具有普遍位置和普遍利益的群众,有着利益冲突的群众成为阶级。马克思对阶级的划分不是基于收入来源,而是基于社会劳动的分配,在这一标准下,无限的利益和职位被分为劳动者和资本家。在《费尔巴哈章》中,由恩格斯标记页码“8”——马克思标记页码“17”的手稿内容表明:马克思将劳动的分配和私有财产视作同一表达。[32]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问题只有在阶级利益关系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说明。在“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到:“在每一个历史纪元,统治阶级的观念才是支配性的观念,换而言之,掌控物质力量的阶级同时也是掌握精神力量的阶级。”[20]176马克思和恩格斯意识到支配性的观念无非是支配性物质关系的表达,无产阶级运动是大部分无产者以无产者的利益诉求发起的清醒的、独立的运动。这也是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有机会废除阶级社会并且开启历史新纪元的原因。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阶级分化最终依靠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来克服,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对阶层流动具有正面效应:根据英国社会学家的调查,从1920年代到1990年代,英国整体劳动力中从事职业和管理岗位的比例增长了2倍多,从15%上涨到37%。也就是说,一些高级岗位明显给很多工人家庭出身的个人留出更大的上升空间。[21]6但另一方面,英国社会学家统计了来自英国劳动力调查部门2013年7月到2016年7月的数据,研究结果表明:相较于工人家庭出身的人来说,英国中上阶层出身的人有高于他们6.5倍的机会从事精英行业。[21]13这从侧面反映出马克思恩格斯消灭阶级的诉求在当下社会仍有效用。
总体来说,伍德从剩余价值不蕴含对平等的价值关切、德国古典哲学传统中自由和平等关系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平等观的比较这三个方面,对马克思是否是平等主义者这一问题作出的否定回答并不能成立。伍德认为,如果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解为“劳动力买卖过程”的不公正结果,这无疑是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倒退回早期社会主义者和激进李嘉图学派的水平。马克思是基于自由而非平等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相较于恩格斯,马克思对平等的态度更为消极。但是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分析与他对平等的价值诉求是并行不悖的,自由和平等在其理论中同样具有批判性的功能,马克思对无产阶级平等的诉求虽然不奠基于某种单一的平等标准,但这并不妨碍他追求更高意义上的社会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