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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20年智库论坛综述

2021-12-06孟星宇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治制度

孟星宇 李 旭

社会主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战略部署,开启了新时代“中国之治”的历史新征程。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很不平凡的一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是依法防控疫情之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深化推进的关键之年。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深入探讨新时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020年11月21日上午,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20年智库论坛在南京顺利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论坛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中国法治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江苏方德法律研究中心、南京智盈人工智能研究院、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政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省内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法律科学》《求是学刊》《社会科学战线》等学术刊物的编审专家和《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主流媒体的资深记者也应邀出席会议。

与会专家学者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新形势下,围绕着“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对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创新、科学立法与重点领域立法、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法治社会建设与区域法治发展、涉外法治体系与制度建设、科技创新与智能法学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为全面系统、深入展现本次论坛研讨,将分专题对与会专家学者的会议发言和交流论文予以综述。

一、 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指明了前进道路。公丕祥教授在论坛开幕致辞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厚、逻辑严密、论述深刻、体系完整,科学阐述了新时代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精辟概括“十一个坚持”,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同志在致辞中指出,我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形成能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备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把握时代背景、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持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应作为今后法治中国建设理论研究的方向。原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理事长林祥国同志在致辞中指出,“新时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属于当前中国法治现代化与法治实践过程中的重大研究课题,对新发展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应落实制度能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二级大法官江必新教授做了题为“关于提升制度效能的若干思考”的主旨发言。他认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能效可以从十个角度加以关注。第一,既要建立制度的合法性标准,也要建立制度的能效标准。第二,既要强调制度的系统性,也要坚持制度的问题导向,突出制度建设的重点。第三,既要坚持制度的合目的性,也要把合正义性作为制度建设的基本价值追求。第四,制度建设既要注意“接地气”,也要关注制度的可实施性。第五,既要关注制度配套建设,也要关注制度的反向预设,充分预设并提前消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负面问题。第六,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既要善于运用国家强制力,也要强调制度本身潜在的实施动力,把握制度实施规律,因势利导而不是简单强制。第七,既要高度重视制度实施的成本,也要重视制度对人的解放程度,能够增进人的解放程度的制度才是真正有效的制度。第八,既要注意科学整合和配置资源,也要注意减少制度实施中的内耗,消除制度内在可能存在的矛盾。第九,既要建立强有力的制度实施监督机制,也要建立对反制度行为的暴露机制。第十,制度总是在反复实践中才得以成熟的,要完善对制度实施效果的审查机制,加强制度评估机制。

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应考量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核心概念。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李林教授在主旨发言中指出,当前对于国家治理体系中一些基本概念的探讨需要进一步加以学术凝练、系统梳理。首先,关于“管理”和“治理”。对二者的研究既要重视又不能迷信,既不能神化也不能僵化,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做过度解读,二者不是互相矛盾,不是彼此取代,也不是比较关系,而是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共存关系。其次,关于“法律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当科学把握三个核心概念的基本含义,打通他们的内在联系,坚持三者的内在统一。最后,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概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治理目标,基于这样的表述,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定位既是现代化、法治化国家的明确规定,也是一种政策宣誓,没有法治化就不可能建成现代化国家,而现代化国家应该是充分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现代化国家。

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应关注制度文明。中国法治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制度文明是对人类发展影响最深远的文明。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世界文明应该兼容并蓄、交流互鉴、共存共荣。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文明必定存在差异,冲突也难以避免,但差异和冲突不应该成为交流的障碍,更不能成为对抗的理由。文明在竞争和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文明交流互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中国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法治化作出了示范,也为文明交流互鉴提供了宪法保障。

天津大学法学院张恒山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人类文明从1500年以后出现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的转型。商工文明具有农耕文明不具有的众多特点和优势。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商业交换主导工业生产、科技发展和人际交往生活。商工文明形成、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变革过程,主要表现为1500 —1850年的制订宪法,改革刑法、民法、诉讼法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精神信仰自由的立法,1850 —1980年的各国关于普及工人选举权利、改善工人劳动条件、提高工人待遇、义务教育、保障工人福利方面的立法。商工文明法律变革的意义是在倡导自由价值、承认相对不平等存在的必然性的同时,以法律约束国家权力和财富权力以尽可能缓和社会矛盾,相对满足社会底层的利益要求,延续和发展商工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在“家国天下——中华文明的一种制度视角”的主旨发言中指出,古人在春秋战国时期提出了家、国、天下概念,涉及国家权力建设、社会组织和政治制度安排的问题。中国历史上能够将分散的小村落组织起来的动力和压力来源于内忧和外患。内忧是黄淮、长江的水患,外患是边疆游牧民族对中原的进入。以小村落为主要形态的农耕社会为解决内忧外患,形成了三块制度:国家、家、边疆民族自治,反映出家、国、天下的关系。历史发展到了工业化、商品化时期,需直面制度现代化问题。现代国家权力建设和拓展通过大型项目建设、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党组织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等机制加以铺开。国家制度虽然在变化,但家、国、天下的传统制度理念仍然在延续。

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应深化权力监督与制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文艺教授在题为“权力监督哲学与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主旨发言中指出,新权力监督哲学是党中央围绕公权力监督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往往是权力监督的关键环节,也是权力监督理论的重点议题。在中国政法体制下,中国共产党的权力监督哲学是认知、思考和解决执法司法权制约监督问题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近年来,在中国共产党新的权力监督哲学的引领下,中国政法界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系统完备、权威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这一体系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包括党的监督、相互制约监督、内部制约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数据监控等机制,又遵循了权力制约监督的普遍原理,内含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科技制约权力等四大控权模式。面对快速变革的权力监督实践,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监督理论应当进行重构重塑。

二、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创新

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是中国法学发展的重要组成,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宏伟蓝图的必然要求。加强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的法学理论是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的时代命题。

钱弘道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的第三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总结升华中国法治实践经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世界法治理论精髓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思想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法治向哪里走、跟谁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如何实现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系统学理阐述。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法治实践经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及世界法治理论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四个渊源。

“法治中国”有丰富的内涵。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陈金钊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法治中国”可以从多角度开展研究。从语用关联角度看,法治中国包含交叉重叠的四层含义:一是用法治修饰中国,即在联想使用中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及其体系,进而为法治话语权形成奠定语词基础;二是用法治定义中国,在执政党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背景下,明确法治中国的基本含义、原则要求、意义特征以及实现方法等,从而为型塑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奠定逻辑基础;三是在定义法治的基础上,用法治打量、观察中国,目标在于用法治理解、解释中国,确定主体间法律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四是用法治战略目标、规划等建设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法律实践的规范性是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维度。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在题为“法律实践的规范性:以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为例”的主旨发言中指出,规范性可以分为一阶的规范性和二阶的规范性。一阶是整体性规范。即使是民法典如此严密的法典,与事实之间也依然存在一种不对称和张力。事实永远大于规范,个别永远大于一般,法律人永远面临一个如何处理这种不对称的问题,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就产生了二阶规范性问题。如何回应二阶规范性问题?概括来说,我国的回应措施除了通过司法解释,更多的是通过指导意见、工作座谈会纪要、各级法院办案指南、意见或办法等这些方式达到一种司法统一适用法律的目的。颁布这些文件的目的在于,解决某个条款不能回应新出现事实的问题。在比较法层面,其他国家的解决方式有所不同,他们将这种权利赋予法官个人,而不是采用狭义的具有法源性质的司法解释。我国为了统一适用法律标准的做法,使法官处于被动执行的地位。随着民法典颁布,大规模司法解释时代应该结束,把更多司法解释的权利还给法官和司法人员,同时也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方法的训练。

人权法治理论创新是法治理论发展的内核之一。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玉鸿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发端于启蒙时期的天赋人权论,在人类法治的历史上具有重要革命性的进步意义。但其理论上的自洽性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设定了一个不可证明的“天”的存在,难以契合现代科学理论所要求的严谨、精密;将人权理解为超越时空的存在,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难以证成人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现代法学理论而言,天赋人权论多少显得捉襟见肘。因此,需要将人权的来源解说回归于人之上,通过人的尊严来证成人权的固有性、正当性与合理性。

概念化的法律制度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苏州大学法学院瞿郑龙副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目前学界主要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法律制度”一词。以对制度理论的考察为参照,目前存在“法律制度”的规则论、组织论、行为模式论、实体论等理论模式,它们各有特征以及缺陷。相较于其他法律构成要素,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构成性、稳定性、规范性、自主性、操作性特征。法律制度的意涵及其特质使其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范畴,围绕这一概念开放出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使得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建国教授从宪制改革视域对监察委属性定位进行法理探讨。“八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四位一体”的宪制模式。正确界定监察委监察权的法理属性,要从宪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宪法修正案文本、监察基本法的规定以及监察权运行现实样态展现的问题出发,从政治使命、宪制定位、权能属性、实践层面的多重视角进行深度理解和正确阐释。

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应有之义。江苏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处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黄永忠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强调,统筹推进法治建设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涵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领域全过程。应在科学界定法治统筹建设概念特征基础上,准确理解法治统筹建设的价值定位,深刻把握其职能设置的战略布局,进而明晰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有效可行举措,以期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三、 新时代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与重点领域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强化科学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在党的十八大后得到进一步深入推进。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的重要内核。2020年智库论坛上的立法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研究、立法体制完善以及疫情防控等相关立法研究领域。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民法典正式实施的一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对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时指出,民法典是良法善治的坚强法律保障,但民法典的高效实施,需要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各个方面协力配合。在立法层面,民法典对包括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在内的多项制度进行推进。这需要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对应的程序规则进行深入落实。涉及未来可能需要修正的内容,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宜采取频繁过度的修改,可以更多通过立法解释手段对与现实生活脱节的法律规则进行弥补。在行政执法层面,行政机关执法必须尊重民法典法律文本,尊重公民享有的私权。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减损民法典确认的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依法行政还必须依法限制私权,限制必须合理,遵循比例原则。此外,行政机关应积极行使职权保障私权。在司法层面,司法解释应该面向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作出解释,可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推动民法典的具体适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围绕民法典中的习惯法展开论述。他指出,我国民法典是汲取中华民族优秀法文化、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通过认可“习惯”“当地习惯”“交易习惯”“风俗习惯”等确认了习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对习惯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民法典中的习惯法,大致包括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三类。民法典中的习惯法连接了国家与社会、现在与将来、立法与司法,为司法机关的民事司法活动进行了赋权与限制,同时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经验、司法实践和民众遵行规范的系统总结,具有实践价值和时代意义。

江苏开放大学骆正言副教授根据“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的重要论证,从经济社会价值探讨民法典价值。他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和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阐明了现代社会经济的中心地位,以及民法典既受经济发展影响,又能通过法律规范的“实证化”,稳定社会预期,推动经济发展的规律。为了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解释和落实民法典时,必须进一步推动民法典的“实证化”,确保社会预期的稳定。

试验立法是立法体制完善的重要组成,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在题为“积极发挥地方立法实验功能、自觉推动国家法律制度变革”的交流发言中指出,试验立法即先行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我国地方立法试验有三种基本形态:第一,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试验;第二,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试验;第三,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试验。目前,地方试验立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地方立法的试验功能认识不到位;第二,对地方立法的试验权限界定不清;第三,地方试验立法与其他立法不易辨识;第四,鲜有专门针对地方试验立法的评估;第五,学界对地方试验立法的研究不够。对此,要依法推进地方立法试验,要充分认识地方立法的试验属性,树立积极参与和推动国家法律变革意识,自觉发挥地方立法的试验功能。同时,谨守地方立法试验权限,依法推进试验立法。增强地方试验立法身份认同意识,在立法中标识试验立法条款。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店标副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最初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议,由现行宪法所正式确立,在立法法上予以重述。该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授权到职权、从赋权到限权的演进过程,主要原因在于全国人大立法能力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优势明显、宪法约束机制作为保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风险防范。该权力面临“部分”“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表述的模糊配置困境,也存在修改时机、修改幅度、修改频度方面的行使失范现象。学界关于该权力优化的废权说、释权说、限权说和扩权说等观点,在不同层面都存在着局限性。根据该权力定位上的从属性、文本上的依附性、功能上的补充性和约束上的有限性特点,构建出二阶次拆分和四环节递进相结合的“控制说”规范方案。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特邀研究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李栗燕教授在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是在法律层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从比较法视角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仅是补足研究视角的有益做法,也是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有益尝试。以坐标模式剖析美国价值观融入法律的发展路径,并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构建“双领域—三维度”坐标模式,不失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一种方法。

疫情防控是2020年的另一重大立法研究领域。南京工业大学刘小冰教授做了题为“‘紧急状态法’为重心的中国应急法制体系的整体重构”的交流发言,他指出须以“紧急状态法”为重心进行整体考量,这是因其在应急法制体系中拥有基本法和主干法的地位。应急法制乃是基于法理支撑、制度建设与技术实施三重维度的解构与重构的完整过程,应以国家紧急权力理论为法理基础,在制度层面应制定紧急状态法,应急法制体系完善需要多种要素的嵌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杨力教授在交流论文中以2020的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披露为例,着眼于对“结构性信息披露”的探讨,并就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配套制度涉及“结构性信息披露”内容的相关条款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春业教授围绕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行政法治建设展开论述。他在交流论文中指出,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必须加强行政法治建设,这是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的需要,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规制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的需要。由于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处置的紧急性、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等原因,行政法治建设也呈现出不同于常规状态的特点,包括相关机关有权不经事前授权而作出临时性紧急处置、有权采取具有立法性质的紧急处置措施、有权缩减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等。虽然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期间,行政法治建设与常规状态有所不同,但仍然必须坚持法治的底线,包括必须坚持合目的性原则、坚持比例原则以及不歧视原则,不得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基本人格尊严等。要完善相关法律,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涛教授围绕“生物刑法的保护法益与发展路向”做了大会交流发言。他指出,生物安全作为在生物安全风险日趋增加背景下的极端重要法益,应受到刑法的有力、有效保障。生物安全法益涉及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社会动荡与经济倒退等,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安全、人类安全与个体安全三层结构。生物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刑法如何介入生物安全风险,不仅需要正确处理科研自由、经济发展与生物安全保护的矛盾,而且需要正确对待生物技术的双重使用困境。立足于免于恐惧的自由,生物刑法具有预防性刑法属性,从刑法是保护生物安全法益的最佳化命令与框架秩序出发,现代生物刑法当确立刑法保护早期化、严密化、专门化的规范取向,采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刑体系,并且根据生物安全风险的评判标准及其不同等级划分,选择不同的犯罪模式与罪刑结构,以有效预防与控制生物安全风险。

四、 新时代政府治理法治化与法治政府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需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步骤。

法治是政府治理的基本遵循。江苏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刘同君教授在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在“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框架体系中,政府承担着“负责”的角色功能,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导力量。在全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政府社会治理创新必然在法治化轨道上循序推进,在“政府法治论”的理论视角下,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善治,而“依法律善治”则是其最佳的方法选择;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路径是实现政府法治化,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推动制度创新,分别是实现政府法治化的核心问题、实质问题与关键问题。

公务员法治水平的高低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效果,通过古今中外的对比研究有助于加快相应制度建设。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杂志社何柏生编审在题为“从衙署楹联看中国古代官吏的法律意识”的交流发言中指出,衙署楹联具有意识形态的宣誓作用。由于中国古代官员大多是行政监理司法,尤其是在基层,既管行政事务又办理司法案件。因此,古代衙署楹联具有鲜明的法律特色,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衙署楹联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很多,又多为官员所撰,故对研究中国古代官员的法律意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衙署楹联可以看到官方对官员的廉政要求,官员对无讼观念的态度,官员的立身处世之道,官员对因果报应的态度,官员的民本思想、办案依据以及对于冤案的态度。

江苏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沈国新特邀研究员在题为“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助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市域治理的现代化首先是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市域治理的法治化应当是市域治理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行政复议是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项既具体又重要的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效能,有助于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促进市域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陆晓燕特邀研究员在题为“社会权力之作用机理——以‘市场化破产’为视域”的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市场化破产”较之“政策性破产”,需将破产程序由国家权力运行结构转向个体权利保障结构。在此过程中,社会权力成为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平衡器。社会权力分为两类:一类是中介性社会权力,另一类是群体性社会权力,这两种社会权力都有充分的作用空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相当一部分操作性职权只能转为由中介性社会权力承担,取代了政策性破产中的政府清算组。中介性社会权力在“市场化破产”中的行使路径,系将破产程序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恪守独立和中立,能对多元利益施以适当平衡。群体性社会权力在“市场化破产”中的治理空间,系将破产决策职能向体制外移转,由各类利益群体及其成员自治。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在以“优化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为题的大会交流中指出,法治既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营商环境中其他要素更好地发挥服务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保障。较之其他类型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更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近年来围绕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仍须下力气不断优化。当下优化法治环境的重点在于,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的权利,纠正行政管理中的“一刀切”现象,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融资的权利,帮助企业解决维权难、维权贵的问题,在劳动用工方面兼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方面的利益,防止不顾实际情况片面、过度保护劳动者的错误做法,为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法律服务,司法机关谨慎办理涉企案件。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直面新时代政府治理新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欢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2012年以来的新时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总范式,以美好公共生活需要为原动力,根据宪法党章理顺政治关系,坚持为民控权打造制度笼子,坚持为民用权实现良法善治,清晰地呈现了法治政府内在要求与动态结构,鲜明地促进了新时代“行政为民”行政法理的转型升级。法治政府建设的域外模式与中国历程充分表明,法治政府同各国国家建构历程与国家治理实践深度关联,法治政府治民、治官与治王的法治体系定位同各国国家建构任务与国家治理需要动态耦合。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尹培培副教授围绕同位法竞合的从重处罚适用规则展开论述。她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在同位法竞合问题上,立法法第92条明确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适用规则。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9号确立的裁判要点来看,其并未受到这一规则的约束,而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可以选择适用对当事人更为不利的法律作出较重的处罚决定,在立法法第92条之外另行确立了同位法竞合的“从重处罚”规则。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的平衡,从重处罚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其适用亦是有限度的。只有在立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弱保护”立场时,在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方能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从重处罚”。

五、 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现代化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期。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健全司法改革的推进落实机制、促进不同阶段改革任务贯通协调、完善司法改革过程中常态化突出问题的分析整改机制、促进司法改革与审判业务相互融合具有重大意义,与会专家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主题开展了热烈讨论。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会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胡云腾教授在主旨发言中指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从法院的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来看,至少涵盖以下范畴:一是保障法官、合议庭独立审理案件的机制,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三是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快慢分道;四是完善案件分配机制,避免人为控制选择性分案;五是健全院长、庭长直接办案机制,而且要办大案、办难案;六是健全法官单独序列,实施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审判团队建设;七是明确审判权力和责任承担;八是健全法官待遇保障机制;九是健全法官审判监督绩效考核、问责追责机制;十是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要确保这些机制运行有效、系统发挥作用,支持法官、合议庭独立行使司法权,强化技术支撑机制。

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在题为“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的专门法院建设”的主旨发言中指出,我国专门法院是国家治理需要的产物,因治理结构调整而被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专门法院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专门法院在特殊领域发挥着专项治理功能,是政策落实的有力工具,其有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双提升,有助于实现法律统一。专门化审判程序多元化还能提高司法的适应性。但政策导向与治理逻辑可能牵引专门法院审判偏离司法规律。未来专门法院建设应当以系统论为指导,找准专门法院在新型治理格局中的位置,防止审判权行政化运行,着重发挥程序的作用,保障司法裁判既符合形式理性,又具有实质正当性。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展开论述。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私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为保护私权而设置的一项制度。起诉主体从一元到多元进行扩延。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第一次将民事公益诉讼写入法律。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当时法律规定的机关是指行政机关,不包括人民检察院,后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2017年正式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有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而且,国家于2018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也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同行政公益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相对比较窄,而且范围的可拓展余地也更小。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高伟副院长围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展开论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价值追求上有内在契合性,二者在诉讼构造上有可相互镜鉴之处。在现实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由于行政主管部门介入不足而面临推进难题,同时法院深度介入诉讼博弈使其司法能力和中立地位受到考验。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蕴含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环境损害后果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理论基础,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而且相关领域规则供给也屡有创新之举。在实践操作上,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注重发挥其推进诉讼、修复环境的实际作用。为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诉讼积极性,可将参诉情况纳入行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相应激励措施。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张春莉特邀研究员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完善路径”展开论述。作为国家政策倡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正在全国推行。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磋商协议执行、诉讼管辖、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等问题,但仍有遗留问题亟待解决。为完善制度设计,须在整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赔偿诉讼规则。同时,须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管理手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应确立以行政管理为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为辅,索赔诉讼兜底的生态环境损害解决机制。此外,在索赔诉讼中,应当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优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次之的适用顺位。

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桂万先处长围绕“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与优势”展开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与检察相关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的建设与协调,还包含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实现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目标,通过价值比较和实证分析方法,有助于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彰显执政党和国家在检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制度供给丰富且社会治理能效彰显,且始终在开放融合中自我革新发展。巩固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仲军检察长围绕“认罪认罚案件精准化量刑研究”展开论述。他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远远超出了检察机关的单方意见而延伸至控辩双方的合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相应的对其进行从宽处理。因此,“认罪认罚”的概念核心不仅在于“提前认罪伏法”,还关乎司法机关的“提前兑现”。由于均需“提前”,因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重要部分,也就具有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武艳检察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权责统一不仅是政府权力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权运行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检察权独立行使与检察责任的某些冲突顽强地延续着固有的脉络而造成二者的背离,权责的不相统一引起了“问谁之责”的现实困境。如何化解检察权独立行使所受到的束缚,消除检察追责的苍白无力,关键在于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依法受制的有机统一。在坚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逻辑起点上审慎构建符合职业运行规律的检察责任机制。要完成检察官为所有人“实现正义”的目标,就需要落实检察责任,而落实检察责任,则必须以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为前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曹也汝副主任围绕“我国法官管理制度的变革与挑战”议题展开论述。法官管理制度是明确法官权利义务,规范法官职责行为,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重要规则体系,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证。新修订的法官法确立了法官员额制管理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这一新型法官管理机制,开启了我国法官管理制度现代化的新阶段。新法的实施,在变革既有法官管理模式、极大地改变法官队伍面貌的同时,也面临着新旧管理制度的衔接、内外管理关系的调适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继续深化我国法官管理制度改革,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为核心,更新管理理念,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新修订的法官法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方乐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当下中国的法官责任制改革,尽管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做了统一的制度规划与工作部署,但在实践中,不仅各地法院在对这些方案进行本地化转换时会呈现出差异化程度较高甚至略显混乱的局面,而且法官在个体行动与观念上也会与制度规划产生认知偏差,同时制度在运行中还整体呈现出一种“严而不厉”的状态。这反映出法官责任制度改革实际上是深受法官/法院这些利益主体以及他们置身于其中的组织制度与实施机制影响的。与此同时,由于这些组织制度的结构逻辑与运行机制的实践机理往往呈现双重性,因而导致责任制度的实施既可能强化责任的体己感及其蔓延性存在,也可能消解责任及其追究的压力。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刘伟特邀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而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则表现为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其中实体正义指的是法律在处理权利冲突过程中厘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果的公平正义,而程序正义则是指在形成最终权利义务处理结果时所遵循的步骤和程序的公正、公平。法律程序存在的本身并不必然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程序的正当性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性。通过正当程序实现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司法理念。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强卉在交流论文中围绕反兴奋剂活动中的取样程序展开论述。反兴奋剂行动中存在打击力度加大与取样程序规则滞后等矛盾。为了减少矛盾冲突、适应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等普世价值,在规则制定的层面,应明晰和充实授权委托书,建立回避制度,强化取样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保密义务和匿名处理制度,并赋予运动员与接受检验义务相对等的权利,细化取样监督程序。在运动员权利救济层面,需进一步落实申诉和救济程序,搭建保障性的配套措施,以促进反兴奋剂行动规范化,最终提高处罚裁判的公信力。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夏少昂、杜维超在交流论文中围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威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展开论述。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明显下降趋势,但社交媒体对少数恶性案例的网络传播引发了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舆论。从学理上来讲,讨论此问题的进路包括报复理论、能力理论、修复理论和威慑理论。其中,威慑理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意图。通过对142个国家谋杀罪犯罪率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犯罪率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显著,威慑理论难以证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一要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科学、脑科学、行为科学研究从责任能力角度切入,二要考虑社会秩序修复的总体目标。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徐歌旋围绕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展开论述。由对抗模式向非对抗模式转变属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所共有的规律。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存在对抗模式与合作模式并行推进,合作模式发展势头赶超对抗模式的特殊性。为避免庭审实质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效用冲突,应明确庭审实质化的基石性地位,夯实对抗模式才能避免控辩合作流于形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立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真实观,相比而言,职权主义的真实理念更为契合我国国情。故而,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不能忽略职权主义国家的经验,尤其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合作模式,应该借鉴由法官主导事实调查的德国模式,不能完全以控辩合意作为事实认定的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马国洋在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司法文明是一个标志司法进步的历史概念。与神明裁判和口供裁判相比,现代司法文明以证据裁判为特征,是法治文明的产物。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司法文明建设目前还处于口供裁判向证据裁判的过渡时期,中国司法文明指数(CJI)显示的民众司法满意度尚未达到良好水平。未来中国司法文明建设质的飞跃,必须告别以口供裁判为特征的传统文明样态,遵循法治国家通行的现代司法规律,包括作为司法制度基础的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和证据裁判,规制司法运作的正当程序、控辩平等、法律推理、审判中心、直接言词、及时性、终局性、可错性,以及职业化和司法文化等规范司法主体的司法规律,更新司法理念,约束司法权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培养现代司法人才。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邱玉强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民为邦本”是我国古代国家治理思想核心,是“惠施于民”“德教于民”“刑威于小人,使之为民”的综合运用。“以民为本”乃古代地方官治狱理讼之圭臬,追求“无讼”是其防患于未然之理想,重视“明德既明”的作用。我国古代的司法文明对现代国家的司法治理具有镜鉴与启示意义。

六、 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与区域法治发展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2020年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是中央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首个纲要。党的十九大把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标志着法治社会建设发展进入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意义重大。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重要目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法官夏道虎大法官在主旨发言中指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关键在于“一站式”,即立案、调解、送达、速裁集中在一个平台。其重点任务有两项:一是多元解纷,二是诉讼服务。目标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满足人民期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就其时代价值而言: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二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三是满足人民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就其逻辑要义而言:在功能定位方面,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通过诉调对接从而让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非诉讼渠道。在内涵特征方面,当前一站式建设特别强调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保障多元纠纷化解,以多元纠纷化解来拓展诉讼服务空间。就其评价标准而言,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最终标准,根本目的就是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诉讼服务。就江苏实践而言,江苏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推动基层法官进网格,积极引导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围绕提升一站式解纷效能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机制改革,对于那些愿意调解、适合速裁的案件,通过构建全流程一体化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线上诉调对接,为群众提供集约化诉讼服务。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国明教授在主旨发言中指出,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的重要要求,其中特别强调要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在当前我国进入新常态的社会背景下,基层治理能够推动释放新的发展动力。在战略层面上,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治理为党的执政兴国提供了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基层治理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基层是民主法治培养发展的苗圃。基层治理要坚持法治思维,从而形成相对充分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机制;要反思法律万能主义,重视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要多手段并举,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要坚持整体思维,向系统化、长期化、标准化发展;要强调服务思维,服务人性化;要坚持源头治理,让法律的治理能力释放出来,服务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坚持党的领导,强调三治结合。

推进市域治理创新,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是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体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以“整体性法治”为视域,从功能定位和实践机制角度深刻剖析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战略引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形成了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中国之治”。这种“中国之治”,是一种系统性、整体性、过程性、协同性的“整体性法治”。“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有着整体性的功能指向,担当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线指挥部”和“基层作战指挥官”的关键角色。市域治理社会现代化的运行需要建立一种整体性的实践机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载体,良法善治是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依归,协同联动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综合动力,过程递进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阶梯。

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是《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的社会治理法治化目标之一。南京晓庄学院李昌庚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政治共识及政治共同体建构是民族政策的关键。全面深化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必然选择,在族际政治文明基础上,准确理解和把握新时代背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特邀研究员周建达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构建现代警务模式,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推进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举措。立足新时代,构建现代警务模式,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必须以纵深推进管理与服务、人力与科技、业务与数据、体制与机制融合为抓手,以警务理念更新、体制机制完善、能力素质提升、方法手段迭代、队伍管理规范为突破口,着力打造以服务型警务为导向、以共同体警务为载体、以智慧型警务为支撑、以法治型警务为保障、以效能型警务为目标、以“四铁”型队伍为关键的智慧型警务共同体。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建副教授在题为“基层治理中‘熟人社区’治理模式的证成”的大会交流发言中提出,证明一个概念观,至少需要三个标准:第一是理念的正当性;第二是能够解决困境,促进目标达成;第三是具有可推广性、可实践性。如何论证“熟人社区”这一治理模式,也要从这三方面进行。在市域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熟人社区”这一新治理模式,不是传统熟人社会的简单复制,也不是拉关系,它在多个方面与传统社会存在区别,熟人社区是现代社会法治框架之下的一种基层治理样态。熟人社区治理模式的运作逻辑不是基于政府部门的利益,不是基于行政运作的机理,而是基于社区自身的美好生活需要。熟人社区治理模式能够在很好地实现“权力下乡”的同时,提升基层社会公共服务产出的水准,保障和促进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对基层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的参与。熟人社区治理模式具有可实践性、可推广性,该治理模式实现的关键在于尊重、信任与保障基层社会的权利空间,同时在基层社会的实践空间中持续地以契约形式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王丽惠以“‘三方一体’:‘村转居’社区统合治理的组织模式”为题做了大会交流发言。王丽惠讲师认为,“村转居”社区是一种独特的城市社区类型,其公共产品为市场购买,产权也具有国有、集体双重性。正由于这些特点,使其面临比纯城市社区更复杂的治理问题,集中体现在公共品供给主要为“老旧破”和治权弱化分散等方面。“村转居”社区套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体制接轨问题凸显。和部门治理相对,基层治理细小琐碎,难以分类和定性,解决“村转居”社区治理弱化的关键就是找到一个基层组织,激活多元整合的核心;解决“村转居”社区治理弱化的关键,在于找回或重构兜底负责公共品供给、能够处理剩余事务的基层属地组织,实现基层赋权和治理下沉,也是激活社区自治和整合多元共治的核心。“村转居”社区的治理体制,不仅是关注由乡村向城市过渡型社区的治理,更是丰富我国城市治理体制的契机。从实效来看,“村转居”社区的“三方主体”不仅形成了协同联动关系,更是实现了“一体化”运行,并通过日常治理和集中整治的治理统合生成社区秩序。

七、 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与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是新时期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涉外法治建设的要求,为服务于我国对外交往需求,推动新型国际关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理论研究,开展域外比较法与实证法研究,强化国际法制度运用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胡兴建教授在题为“比较与历史视野下的政治与法治:对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领导的一种解读”的发言中指出,我们从西方的经验教训当中也可以发现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可借鉴的经验。以美国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为例,很多人通常认为该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美国人喜欢用法治的手段解决政治问题,法律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当然,透过这个案子我们还要在比较与历史视野下看待政治与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唯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对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关系,需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防范国际风险。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鹏副教授在题为“美国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的适用进路与应对策略”的交流论文中指出,美国法的域外适用突破国际法通行规则,剥夺他国管辖权,迫使他国国民陷入违法窘境,同样引起美国司法界的质疑和担忧。美国最高法院采用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作为美国法发生域外适用效力的限制条件。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由两阶段判断框架组成,并辅之以礼让原则、合理解释原则和尊重行政机关意见原则。对内,该原则可能被曲解、滥用甚至废弃,陷入主观主义的不确定性危机;对外,无力约束行政机关的外交行为,甚至为其提供司法注脚,增加国际摩擦发生概率。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域外措施法》,形成外国法律法规的负面清单,构建影响报告制度、域外判决不予承认和不予执行制度、阻断证据制度、回抓制度,并赋予该法以域外适用效力。

完善涉海法律制度,改革中国海事司法机制,是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李亚林庭长在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建设海洋强国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顺应新时代发展的职责和使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海事审判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途径。必须立足高起点、高标准,坚持对标找差,树立大国司法理念,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支持海事仲裁发展,推动完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海事审判机制,有效提升海事审判水平;加强交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郑玲丽副教授围绕“疫情期间中国野生动物出口退税政策考量”议题进行论述。疫情期间中国野生动物出口退税政策触发国际法学者批评与质疑,许多国家对此采取了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可以认定中国野生动物出口退税并不构成出口补贴,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出口退税制度,并未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疫情凸显野生动物贸易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变革的必要性。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董晓波教授从外译视角下探讨我国法治文化的软实力。他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文化走出去”的国家战略的提出,法律法规是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代表,也需要主动“走出去”,贡献中国的法治经验和智慧,塑造法治中国的形象,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也参与到法规规章的翻译中来,翻译规范就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翻译工作机制不够健全,跨学科复合型法律翻译人才培养不足,法律翻译规范化工作缺乏持续性和系统性,法律翻译理论和翻译实践脱节等问题影响我国“走出去”成效,应主动重视和介入翻译的规范化工作,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形成新时代完善、有序的法律法规翻译规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侯海军副教授在题为“由‘中国经验’看英美两国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调整政策的趋利性”的交流论文中指出,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对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影响,企业、雇员都被波及。各国针对疫情对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的消极影响,纷纷出台相应措施。通过中国做法与英美做法的比较分析,他认为以英美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带有明显的趋利性,而中国采取的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者保护的应对政策和措施真正体现着“以人为本”“劳动者权益保护为重”。

八、 新时代科技发展与智慧法学前沿探索

近年来,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数字技术等为代表的新科技加速发展,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也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模式。科技领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发展对社会带来的潜在风险以及对传统法律理论的挑战,使许多学者投身于科技创新与智能法学的研究之中。

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蔡宝刚教授在“科技创新之路的法治铺就之道”的发言中指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落实这些重要的科技政策需要法治的支撑与保障,科技创新之路需要法治助力铺就,法治铺就之道在于通过法治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实施,通过法治维护科技创造的自由空间,通过法治激发科技主体的创造热情,通过法治赢得科技创新的竞争优势,通过法治保障科技活动的伦理取向。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韩玉亭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最高人民法院也为此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当前智慧司法正处于从整体建成迈向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先前智慧司法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需要提炼推广。中国特色与域外经验的关系、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的关系、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的关系、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关系、司法公正与司法效能的关系、司法管理与司法监督的关系、司法公开与算法黑箱的关系、全面覆盖与深度挖掘的关系、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的关系、静态信息与动态监测的关系的有效处理,有效破除阻碍智慧司法建设的一系列掣肘机制。

南京智盈人工智能研究院、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张洁特邀研究员在题为“数字化创新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效”的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和使命的必然要求。“十四五”时期,社会治理会更加趋于稳健,以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向“公平普惠”“和谐互助”“安定有序”方向发展。“提高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增强公共事件应急能力,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发展”是“十四五”社会发展规划与目标。基层作为社会治理的第一线,其和谐稳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新体系,用数字化创新为解决基层治理提供新思路,通过优化流程,数据共享,智慧服务,及时评价,以人为本为核心,为基层社会提供精准化管理与服务,更好地提升基层法制管理水平。

扬州大学法学院张清教授在题为“人际信任、法律信任与数字信任:社会信任的谱系及其演进”的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现代社会信任体系因为信息不对称加剧与法律功能下降而式微,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征成为一种新的信任机制,从而构建数字信任。由于技术自身缺陷与价值体系变化,数字信任无法成为唯一的社会信任模式,当代社会信任体系将由人际信任、法律信任与数字信任共同构成。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技术手段重构法律信任,进而影响以此为基础的制度信任;法律制度能够通过对区块链技术进行规制而构建区块链信任,进而影响以此为基础的数字信任。

在本次论坛闭幕式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研究院院长钱弘道教授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总结。他指出此次论坛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法治现代化,是今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二是法治实践学派,所有的讨论问题都在这个概念范畴下。他指出本次论坛交流大致分为十个主题:改革、文明、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立法、法治政府、基层治理、司法改革与智慧法治。每位大会交流者都分享了各自的观点,做了精彩的发言。同时,他指出,论坛与会专家是法律共同体,希望在大家的努力下,中国法治从理论构造到逐渐形成一个法学流派,即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我们法学界在此方面需要作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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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空转,是“稻草人”在作怪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让制度意识深扎于心实践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