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
——司法、媒体与大众的良性互动方式探索
2021-12-06刘颖
刘 颖
媒体监督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依靠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媒体形式对社会上各种违法现象,尤其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采取曝光、批评等方式,以促进其转变的一种监督形式[1]。它在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媒体监督往往与网络联系在一起。一方面,媒体报道司法案件,通过网络的传播,让更多民众了解案情的发展和审判过程,有利于司法公开公正,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在报道中使用夸大性言论,通过网络的传播,使社会舆情迅速发酵,对司法过程产生负面影响。可见,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是,如果不恰当地把握好媒体监督的尺度和方式,也会产生负面效果。
一、媒体监督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英国的阿克顿勋爵说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十分可怕的。司法作为一种权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因此,司法权力需要监督。而媒体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部分,随着融媒体的发展,媒体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通过媒体的揭露,公众易于得知司法中的腐败、不作为等现象,及时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进行监督,还能够及时了解一些案件的具体内容和审理状况。媒体监督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又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此外,媒体还充当了反映民意的媒介,通过媒体报道,司法部门也易得知民情走向。可见,媒体监督在司法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必要性。
媒体和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不相同,司法机关关注的是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而媒体追求新闻自由,紧跟时事。为了获得更多的关注、制造热点,一些新闻报道中出现夸大或臆造事实的行为。当这些行为运用在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时,其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如今,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主观评论有增加的趋势,并对最终的案件结果或多或少产生了影响。
典型的如药家鑫案①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驶雪佛兰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刀在张妙身上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案件之初,并未在社会上引起大规模关注,但媒体将视线转向药家鑫的家庭背景,称其为“富二代”①2010年12月1日,环球网(http://www.huanqiu.com/)发表《药家鑫出生日期详细资料曝光:干部子弟、家境殷实》的报道。,将药家鑫案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激起了民愤。然而,药家鑫是否为富二代尚未确证,但这些事实却被忽略了。此外,媒体还报道称受害人家境贫寒,更加引发社会的同情。尚在侦查阶段,媒体就给药家鑫案定了性,报道未经查证的当事人背景,将舆论推向了既定的方向,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要求判药家鑫死刑,甚至认为他死不足惜。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和判决之后,媒体持续报道,并对法院的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进行评论,进一步引导舆论的走向。
媒体在案件未开始审理之时,就以药家鑫是“富二代”这一有待证实信息对案件作出“预设审判”,在社会上掀起了舆论风暴,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一定程度上可能干扰了司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如药家鑫的自首情节被法院否定。媒体监督的夸大、不到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效果。类似的疑似案件还有许霆案、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编者注:此类案件的媒体监督是否正当、合理,本刊不作评价,仅呈现作者观点)。
司法权力需要媒体的监督,然而现实中,媒体监督异化成为媒体审判后,又对司法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把握媒体监督和司法之间的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围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媒体审判的定义、成因及对司法的危害,探寻促使媒体监督和司法形成良性互动的措施和机制。
二、媒体监督的异化——媒体审判
媒体监督和司法产生冲突,大多是因为媒体监督发生异化,由媒体监督变为媒体审判。
关于媒体审判的含义,学界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分别是行为犯论[3]和划界论②采这种学说的主要是徐迅,其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媒体发表了有关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就是“媒体审判”。在未进入法律程序或案件审判结果已经出来之后,所作的报道和评论不应视为“媒体审判”。。本文采第一种观点,即行为犯论。“行为犯”是刑法上的术语,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即成为既遂状态,并不要求要造成实际的犯罪结果。持行为犯论的学者认为,“媒体审判”指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其类似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新闻报道一定造成了影响公正审判的后果。
(一)媒体审判成因
1.司法角度
首先,审判独立未落到实处。尽管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中司法独立的完全落实仍有较大难度。在张金柱案③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其父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审理过程中,河南公安厅厅长面对舆论的声讨,曾公开说“谁对不起人民,我们就对不起谁”[4],显然,这是在用权力对司法独立作施压,彰显了审判独立的窘境。此外,司法人员的业绩考察标准还涉及社会效果方面,这就导致司法人员不得不考虑舆论的走向,从而影响判决的独立性。
其次,司法透明度尚有欠缺。我国的司法案件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开度不够,民众无法从官方渠道了解案件进展,就只能借助媒体报道获取相关信息,由此产生了信息真空,媒体审判得以运作。
最后,司法对媒体审判过于宽容。诚然,有原则的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对社会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媒体的监督也应有范围的控制,媒体审判显然超过了新闻自由的边界。媒体审判通过网络干扰审判独立,但却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2.媒体角度
首先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媒体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体[5],市场化的趋势日渐增强,自然有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媒体为了经济利益,牺牲职业道德,通过制造噱头、爆点,激起社会争论,自然而然地就增加了报道的阅读量和关注度,从而获利。
其次是媒体与司法的价值取向差异。虽然媒体监督和司法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媒体所处的是道德正义的阵营,其关注的大多是弱势群体,报道通常是记者第一时间深入现场了解到的内容,不需实证;而司法关注的是法律正义,法官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证据来查证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6]。
3.社会环境
学者张志铭认为,影响媒体潜在立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社会公众的情绪倾向[7]。由于网络的普及性,媒体报道的受众面大大增加。人是感性,再加上社会中的大部分人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在接受媒体报道的内容时,总是不自主地偏向弱势的一方(这种弱势不仅包括法律层面的弱势,还包括道德层面的弱势),且公众都具有从众心理,受到媒体报道或明示或暗示的引导,很容易形成一边倒的舆论。而媒体为了迎合这种舆论倾向,又容易继续进行片面的渲染或夸大。由此,这样的社会环境便助力了媒体审判的发展。
(二)媒体审判对司法的危害
媒体在合理限度内对司法进行监督,和司法进行良性互动,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推动力。但是,一旦超出合理限度,异化成为媒体审判,为了媒体自身的利益对案件发表预先评论,导致这种良性互动发生位移,无疑会对司法造成危害[8],这种危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作为法律公正的保障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关口,同时也为法律公正保障中最有时效的一项手段。而法律公正方面的全权代表以及集中体现就是司法公正[9],可见司法公正之重要性。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12条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法院作出判决前,任何当事人都应当视作无罪,法官应当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然而,媒体的报道倾向于在案件裁决结果出来之前,甚至在立案调查阶段,就对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下定论,侵犯案件当事人公平审判的权利[10]。
2.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其检察权,不应受到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以及任何个人的干涉。”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但在媒体审判的干预下,这种独立审判权受到了侵犯。在“胡斌飙车案”①2009年5月7日,被害人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跑车撞飞,后送120后不治。中,法院认定胡斌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民众认为胡斌犯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媒体在报道中质疑警方提出“70码”的说法,带领舆论走向高潮,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抨击,给司法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法院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实现社会效果之前,应当首先实现法律效果。如果法官迫于舆论压力,独立审判权受到影响,屈从于非专业、非理性的媒体评论,司法公正性无疑会受到破坏[11]。
3.影响司法权威
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法院充分地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12]。由于感性和非专业性,民众在接受媒体报道所传达的某些消息,如当事人的凄惨境况、案件情节的恶劣等,就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感受,对法院产生信任危机。这既是我国司法权威自身的不足,也有媒体审判的推手作用。如“于欢案”②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催债队伍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并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最终导致杜志浩死亡,3人受伤。中,媒体报道中大量使用“辱母”等字眼,转移了案件重点,使民众更多地关注案件中的道德情节。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之后,遭到了民众的质疑,舆论一边倒地要求改判,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司法权威。
总之,在媒体监督过程中对案件作出的夸大性描述、转移重点、预设性审判等行为,经过民众朴素情感的发酵,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变异成为媒体审判之后破坏司法公正,干扰审判独立,影响司法权威,对司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三、探求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司法层面
1.司法对传媒的态度
学界中,关于司法对传媒的态度,主要有宽容说、抑制说以及折中说。持宽容说的学者认为,未来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将走向开放,整体朝着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发展,即司法对媒体并不进行限制,尽量向媒体开放。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采取“放任主义”的态度,既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自我媒体时代无法改变的既成事实,立法应顺应时代潮流,作出明智而理性的选择[13]。但显然,我国目前还没有达到宽容说所说的社会状态。中国语境下,司法对传媒无法过度宽容,如果采取“放任主义”,社会可能会产生混乱。同时,公民的知情权以及传媒的言论自由权并不是毫无边界的。
抑制说主要来自英美。如英国规定了严格责任规则,只要报道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偏见,无论媒体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法院对可以对其进行处罚[14]。司法对媒体的抑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媒体审判对司法的干预,但一味地抑制也会影响言论自由权和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由此,便产生了折中说,也即自由与规制并存。如何实现折中说,实际上也是如何处理司法与媒体的问题,在此方面虽然也有学者进行了探讨,但很难有一个确定的答案,这也是本文在探讨的问题。
2.保障司法人员的独立审判权
避免舆论和权力等的影响,对法官基于法律和理性作出公正判决有重要作用。关于保障司法人员的独立审判权,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在英美,如果新闻报道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会被按“蔑视法庭罪”论处。为了保障司法独立,还规定了“封闭陪审团”“异地审判”等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对媒体的行为进行了合理限制,另一方面保障了审判独立,为司法人员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3.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的透明度低为媒体的夸大性描述、转移重点、预设性审判等信息误导留下了空间,是媒体审判得以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媒体审判,除了一些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等的案件,其他案件应当尽可能公开审理,并且公开审判文书。目前,司法公开已经略有成效,大部分的裁判文书都能在无讼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阅,但网站的维护建设以及裁判文书公开的改进依旧是一个问题,需要司法部门不断进行完善。
(二)媒体层面
1.严守法律边界
美国学者弗林特说道:“最好的办法是严守本分,对司法过程作出公正和文件的报道。”[15]媒体在报道时,要尊重司法的权威,明确新闻和司法的价值取向和特点,严守法律边界,掌握报道的分寸。对于基本案情、审理进程等应该客观地报道,减少个人主观色彩在报道内容中的体现。此外,还要注意对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许多媒体审判通过对当事人家庭背景、人际交往等方面的披露来控制舆情,这不仅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其实也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2.提高自身素质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要解决媒体审判的问题,媒体自身要素十分重要。因此,媒体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尤其是报道法制相关的媒体人士,更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丧失了职业道德和伦理。当然,社会和国家机关也应提供媒体从业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的渠道,例如对他们加强培训等。
3.加强对媒体的监督
媒体既有监督的权利和责任,但又必须恪守必要的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因此,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媒体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管部门的作用,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避免媒体的报导夸大其词和误导。如果新闻报道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要追究媒体的责任,以此来规范媒体的监督行为。
(三)公众层面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因此媒体也成为了传达民意的重要渠道。但是,公众必须认识到,对于司法案件,司法机关才是最权威的主体,媒体只是从新闻的角度进行报道。除了在媒体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民众的感性化和随大流心理也是导致媒体审判的重要因素。公众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道德认知和情感观念作出判断,甚至包括部分名人没有经过对事实的考察,仅凭媒体报道的一家之言,就公开发表对司法机关的抨击意见,进一步把舆论推向高潮。因此,公众必须提高理性意识,理性地参与对司法案件的讨论,给司法的公正、公平审判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结语
新闻自由是媒体享有的权利,司法权力也需要媒体的监督,当媒体和司法达到平衡的状态,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益处良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媒体监督异化成为媒体审判的现象,对司法造成侵害,也影响了案件当事人公平受审的权利。因此,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媒体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法律、合理引导舆论,避免片面渲染、预设审判。司法自身的不足也是媒体审判出现的重要原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持理性,独立和公正审判,同时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此外,公众是舆论压力的直接造成者,在参与司法案件评论、发表意见时,要保持理性,相信司法,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虽然媒体审判给司法带来了诸多危害之处,但司法人员必须认识到,不是所有的媒体报道都是媒体审判,许多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民意常通过媒体表达出来,因此司法部门要善于辨别舆论中的真善伪,在达到法律效果的前提下,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