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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中的版权及相关问题

2021-12-06马衍明

法制与经济 2021年7期
关键词:馆藏藏品文创

马衍明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许多博物馆依托馆藏资源开发文创产品,有效扩大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在这个过程中,文创产品开发所涉及的版权及相关问题成为绕不过去的现实课题。厘清文创产品开发中的模糊认识,明确参与各方的版权法律关系,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享有的主要权利类型

在文创产品开发中,博物馆的馆藏资源是从事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托。同时,在围绕馆藏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中,博物馆与馆藏资源之间的关系也是最具基础性的。因此,有必要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检视博物馆对馆藏资源究竟拥有哪方面的权利。

(一)部分博物馆(主要为非国有)拥有馆藏资源的所有权

我国现有的5000 多座各类博物馆,依据资产投入和使用类型,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国有博物馆,一类是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其中,国有博物馆占大多数,它们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而成,属于“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博物馆的藏品、标本、资料等馆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国有博物馆是在社会转型和政策更新的背景下兴起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机构。它们主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而成,目前已成长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取得的藏品等馆藏资源,博物馆享有所有权。

当然,非国有博物馆对其馆藏资源所享有的所有权,必须遵循国家对博物馆管理、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比如:“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①参见《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①参见《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②参见《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国有博物馆在对藏品的流通、退出馆藏等处分上与国有博物馆一样,并不具有充分的自由处置权。因此,非国有博物馆虽享有藏品的所有权,但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

(二)博物馆拥有对藏品的管理权、使用权

有关博物馆与其藏品等馆藏资源的关系,国际博物馆协会提出,博物馆为了社会及其发展而受托维护收藏,“博物馆有义务获取、保存和推广它们的收藏,作为保护自然、文化和科学遗产的贡献。博物馆的收藏是一种重要的公共遗产,在法律上享有特别的地位,并被国际法律所保护。包含在这种公益信托概念之内的是管理人的概念,包括合法的所有权、永久性、记录和建档、使用和负责任的清档工作”[1]。这里引入了“公益信托”的概念。这种信托的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物有两种类型,一是财产物,即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构成部分的物;二是非财产物,即不可作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物。这种非财产物又可进一步分为神法物和人法物两种类型。在人法物中,一种是共有物,即供人类共同享有(任何人都可享有)的东西,比如阳光、空气等;一种是公有物,即罗马全体市民公共享有的物,如河川、牧场、公路等,它们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国家,不得为私人所有。这种有关共有物和公有物的划分构成了公益信托的源头。简言之,所谓公益信托,就是公众将属于所有人的共同财产交由他们信赖的某个公共部门来管理和使用。

博物馆就是这样的公益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博物馆负有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文化权益,对其藏品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藏品安全,充分发挥藏品作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作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内容涵盖藏品的接收、鉴定、登账、编目和建档,藏品的库房管理,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具体详细地界定了博物馆对藏品的管理权责。《博物馆管理办法》对藏品管理,《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对博物馆的文物、标本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也都有相应规定。在管理权之外,对于依法管理的馆藏资源,赋予博物馆使用权,这是维护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本质属性的重要依托,也是保证其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三)博物馆拥有部分作品类馆藏资源的版权

博物馆的馆藏资源类型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从版权法的角度看,可将馆藏资源简单划分为作品和非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模型作品等多种类型。由此不难发现,博物馆的馆藏资源中确有一部分属于前人或今人创作而成的作品,如书画艺术品。这在文学、艺术类的专业博物馆尤为常见,综合性的博物馆往往也有一定数量的馆藏。除此之外的大量以人类自然或历史遗存等形式存在的馆藏资源,基本属于非作品范畴。

就博物馆而言,馆藏资源中的作品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藏品本身就是作品,比如董其昌的画作、王羲之的书法等;还有一类是博物馆出于藏品保养、修复等需要,在藏品原件基础上形成的达到独创性标准的新作品,即“衍生作品”。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情况。就第一类作品而言,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适用无限期保护之外,它们版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否仍在保护期、权利归属状况等,需要结合作品类型、藏品来源方式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作品的“作者”类型不同,版权(主要是财产权部分)的保护期限也有差异。对于自然人作者,发表权和财产权适用作者有生之年加离世后50 年;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视为作者”的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版权(署名权除外)保护期限适用作品首次发表之后50 年。在文创产品开发时,可以据此判断作品的财产权、发表权等是否还在保护期内。如果超过了保护期,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类似《红楼梦》《西游记》等古代文学作品一样成为公共文化资源,理论上社会有权使用它们作为素材进行再次创作。其次,博物馆在征集、购买、受赠作品的过程中,作品的所有权往往发生了转移,但其版权并不必然发生转移。有的作品可能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有的作品版权已经转移到了博物馆,也有的作品版权尚在作者或其继承人手中。至于具体的版权归属,需要结合具体作品的相关协议或藏品档案具体把握,不好一概而论或想当然地认为版权就在博物馆手中。

当然,博物馆对其馆藏资源所拥有的权利不限于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版权等几个方面,但这几种权利却是文创产品开发中经常涉及的类型。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或错误观念,也往往与对它们的理解偏差有关。比如,有人把馆藏资源的所有权和版权混淆,个别博物馆对围绕馆藏资源所形成的“权利”类型、来源等不够清晰。厘清博物馆与其馆藏资源之间的法律关系,利用所管理和使用的馆藏资源开发文创产品,成为当今博物馆维护其本质属性,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

二、不同开发模式中的博物馆文创产品版权问题

在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实践中,各家博物馆根据自身实际,对接社会需求,逐渐探索出授权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自主开发等多种开发模式。在这些不同的开发模式中,围绕文创产品开发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文创产品本身的版权归属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结合具体的开发模式来探讨其中的版权问题。

(一)授权开发

这是在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早期,被不少博物馆尝试采用的一种开发方式。长期以来,我国各类博物馆的主要目标就是为多元化的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它们拥有大量有形或无形的馆藏资源,在藏品的收藏与研究、博物馆教育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但文创产品开发却是新课题。由于在创意、研发、设计、营销、推广等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人才,不少博物馆选择将相关文创产品的开发授权给相关专业公司或机构。所谓“授权”,就是“指通过合同约束,有偿使用第三方所拥有或控制的受法律保护的材料的权利”[2]。这种合作将博物馆的资源优势与对方的市场开发优势结合起来,通过优势互补同样达到宣传推广博物馆文化品牌、提高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力的目的。不过,这种开发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在整个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博物馆除提供资源外并不能深度参与其中,对开发进程的诸多方面掌控力比较弱。

在这种开发模式下,被授权机构使用的博物馆“材料”可能存在这样几种情况:1.“材料”属于作品,但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换言之,无论是原作者(包括继承人)还是博物馆都不享有版权中的财产权。这些作品,作为公共文化资源,无论是博物馆还是开发公司,都可以使用。但鉴于版权中的人身权没有时间限制,如果直接使用的话需要标注原作者。2.“材料”属于作品,且在版权保护期内。无论该版权是在作者或其继承人、还是在博物馆手中,这种情况下都需要找到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取得版权所有人许可之后才可使用。3.“材料”本身并非作品,而是普通藏品(非作品)。比如,特定历史时期的出土文物等,吸收借鉴其纹饰、造型等可制成新的文创产品。由于此类“材料”属于人类社会的自然或历史遗存,其本身并不存在版权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版权许可使用的问题,但出于藏品的保管、防护及有序利用的考虑,需要经过其管理人博物馆的许可,双方就其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作出明确约定。4.“材料”本身是博物馆通过拍摄或其他数字化方式制成的藏品影像资料。例如保存在库房里的大量藏品,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有了与公众见面的机会。这些在藏品原基础上二次加工形成的“材料”,是否属于作品,需要结合制作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综合判断。属于作品的,在利用这些作品作为“材料”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时,需要取得该作品版权所有人的授权许可。

上述几种情况,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出来的文创产品,如果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就有可能形成新的作品。那么,这些构成新作品的文创产品,其版权(主要是设计图案等)归属于谁呢?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首先需要明确博物馆与被授权机构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已就文创产品的版权归属作了明确约定,那就尊重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版权归属同样存在几种可能:第一种情况,如果设计师在公共文化资源中提取相关元素,综合运用创意研发,形成了新的文创产品,这种产品的版权应该归属于设计方,也就是作者。这个道理也简单,就好像《红楼梦》《三国演义》等古典文化资源已进入公共领域,后人都可在尊重原著的基础上以新的形式创造形成新的文化产品,产生的新版权属于后来的新作者。第二种情况,被授权机构在取得授权之后,要按照授权合同约定的作品使用方式等履行合约。至于文创产品的版权归属,首先要依据对原作品的使用方式、新作品的类型等因素判断文创产品是属于演绎作品类还是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抑或其他,然后再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作出相应判断。第三种情况,取得授权之后,综合利用不具版权的馆藏资源中的相关元素,开发形成的文创产品,如果满足成为作品的要求,则其版权属于设计方(被授权机构)。第四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如果博物馆二次加工形成的“资料”构成作品,被授权机构取得版权授权后原封不动地使用这些“材料”形成的文创产品,其版权仍然属于博物馆;如果仅仅是作为素材来研发形成新的文创产品,首先看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版权归属于设计方(作者);如果馆藏资源原件不是作品,被授权的“材料”也不构成新作品,仅是对馆藏资源原件的机械复制,那么依然是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版权归属于设计方(作者)。

(二)委托开发

博物馆特别是中小型博物馆,由于馆内与文创相关的专业力量有限,往往会将文创产品开发的整个或部分环节的任务委托给社会力量来完成。具体的委托事项,是全部委托还是部分委托,需要结合开发规模、难度及自身情况等因素综合而定,从而呈现出多样化的委托方式。比如,将文创产品的研发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关设计公司或高校设计团队,将产品的生产制作事宜委托给相应厂家,将产品的推广销售等委托给有关商家或电子商务平台等。仅就研发设计而言,这种委托往往是由博物馆提供可供使用的馆藏资源和研发资金,由社会力量按照博物馆的要求完成相关文创产品的创意策划方案与产品设计图案等。在这种方式下,文创产品研发设计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由博物馆提出,被委托机构或设计人员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完成文创产品的具体方案。由此形成的文创产品,满足作品要求的,其版权归属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版权就属于受托人。

在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两种开发形式,经常与委托开发相互混淆。第一种,文创产品开发由博物馆自身组织主持,同时邀请馆外的设计人员或机构参与,但馆外设计人员或机构的研发设计根据博物馆意志来进行,并由博物馆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总体上体现的是博物馆的意志,而馆外设计人员或机构自身的个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此种情况下,文创产品的版权就属于博物馆。第二种,博物馆与馆外人员或机构形成文创产品开发合意,共同参与文创产品的研发设计过程,双方或多方都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通过这种合作的方式形成的文创产品就属于合作作品,除非有合同明确约定版权归属,否则文创产品的版权属于双方或多方共有。如果合作作品能够分开使用,作者对各自创造完成的部分享有版权,但行使自身版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版权。至于博物馆内部工作人员参与合作作品的创作,是属于职务作品还是享有相应版权,可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博物馆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相应约定等具体判断。

(三)独立开发

独立开发模式主要是由博物馆内部部门或下属机构独自承担文创产品的开发任务。目前,大型博物馆一般都设有负责文创开发的具体部门,有的甚至有固定的文创研发团队。他们往往依托自身馆藏资源,结合专业研究成果或馆内展览陈列,研发推出相关的文创产品。这种开发模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即整个文创开发的方向、节奏、规模等都牢牢地控制在博物馆手中。由于对自家馆藏资源的特色了如指掌,对藏品及其文化内涵的研究比较深入,独立开发下的文创产品开发比较容易取得成功。当然,在文创开发过程中,也有两点需要格外注意:1.自家管理使用的藏品,如属作品,并不必然拥有版权,因此,一定要先查阅相关馆藏资源档案。对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先要取得相应的版权使用许可。特别是版权尚在作者或其继承人手中的,只有取得授权才可为文创开发奠定坚实基础。如果版权已在自家博物馆手中,授权环节则相对简单。但由此开发的文创产品属于职务作品,其版权归属还要区别具体情况:如果是文创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博物馆的馆藏资源和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并由博物馆承担责任的,版权(署名权除外)属于博物馆所有,博物馆可给予作者适当奖励;其他情况,版权归作者享有,但博物馆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未经博物馆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博物馆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由此来看,采用独立开发模式,博物馆有必要与参与文创开发的工作人员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产品的版权归属,在合理平衡双方关系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2.如果文创开发直接利用的并非藏品原件(无论是否属于作品),而是博物馆在藏品基础上形成的影像资料等“衍生作品”,同样需要博物馆与研发设计人员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版权归属。

三、文创产品的版权归属

依托博物馆馆藏资源开发而成的文创产品类型多样,既有将相关文献整理汇编而成的出版物,以馆藏资源为素材创作而成的文物艺术品,也有与现实生活高度契合,融创意、艺术与实用于一体的生活用品等。这些不同类型的文创产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即可能构成新作品。这些新作品,有的是对馆藏资源的仿制或简单转化,有的则是以馆藏资源为素材重新创作设计而成。因此,在分析文创产品的版权归属时,也有必要结合具体产品类型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

(一)生活用品

博物馆利用丰富的馆藏资源优势,创新性地提取、转化藏品中的文化艺术元素,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求相对接,研发设计具有审美性、观赏性和实用性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办公文具、日用百货、首饰配饰、服装鞋包,到陶瓷制品、家居装饰、文创食品,涵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类文创产品打通了文化、艺术与生活的关系,在社会消费升级和日常生活审美化趋势推动下,受到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的热捧。在博物馆文创产品体系中,生活用品应该是占比最大的一类。

这类文创产品在研发设计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形:1.将馆藏资源直接用在生活用品上。比如,将某幅名画作为图案,直接印制在围巾、抱枕等上面。这种情况下,名画只是由纯艺术作品转化为兼具实用功能的生活用品(形式部分),但名画的作品属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如尚在版权保护期,则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当然,博物馆的不少文物艺术品,其造型、纹饰等属于历史久远的众多有名或无名的能工巧匠集体智慧的结晶,或者是代代相传的民俗元素。鉴于博物馆管理的实际状况,暂时还不可能开放全部的馆藏资源供社会使用,而是将这些藏品通过翻拍、摄像等数字化方式制成藏品资料。如果使用这些藏品资料用于开发文创产品,则需要取得博物馆的许可,达成相关协议。2.馆藏资源仅仅是作为素材,设计人员综合运用拼贴、嫁接、变形、重新组合、功能再造等创意方法,形成了新的作品。在这个过程中,设计人员为资源赋能,将资源转化成产品,其间集结了设计师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这种新作品,就产生了新的版权。双方若无相关约定,其版权就归设计师所有。

(二)纪念品

纪念品这类文创产品的主要功能不是满足人们的生活实用目的,而是作为一种媒介或承载物来表达人们对某个人物、事件或经历的怀念留恋之情。比如,博物馆开发的具有鲜明当地特色或馆藏特色的饰品或挂件,依据某些人物肖像、剧照制成的小型像章、雕塑等。这类文创产品,特色或个性十足,带有很强的符号识别性。它们往往以馆藏资源为素材,通过设计、开发、制作而成,用来表达人们的某些特定情绪和精神感受。

这类文创产品的开发,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某些具有标识性的符号是受版权保护的。就利用人物肖像开发相关纪念品而言,除了涉及肖像权问题外,还有可能牵涉相关的版权问题。比如,某剧照由某摄影师拍摄,属于摄影师的摄影作品,那就要先解决版权问题。即便某些具有某博物馆特征的象征符号,如徽标、博物馆建筑造型等,在开发文创产品时,也要对其版权(甚至商标权)进行必要审核。2.简单挪用藏品图案或图形的,应该检查图案或图形的版权问题。比如,有些厂家利用二维的著名画作,制成立体的雕塑,那也应该取得版权人的相应授权。当然,在博物馆藏品中提取某些元素,结合地域特色、民俗传统、审美精神,制作出新的纪念品,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新的版权,设计公司或设计师对新的产品设计图案拥有版权。

(三)复仿品

这里的复仿品,其实包括两种类型的文创产品:复制品和仿制品。所谓复制,主要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扫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它要求忠实原物品,强调复制品与原物品的“一致性”,实现的是同一物件(或内容)数量的增加。这在博物馆领域具有特殊的价值。对于某些特别珍贵的具有高度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经常使用而又容易损坏的珍贵藏品,通过复制,利用复制品代表真品展陈,可使真品得到妥善宝藏。《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至于复制品,其体量、文字、质地、形制以及所使用的技艺方式与工作流程都与藏品保持一致,其间不能主观臆造,也很难体现制作者的独创性,因此一般来说不产生新的版权。当然,为避免原物品和复制件真假混杂,复制品完成后需要注明复制品标志。

至于仿制品,主要侧重对原件的艺术风貌、表现技法的模仿,在尺幅、比例、材料等方面并没严格要求,有的甚至和原件存在较大的差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博物馆藏品仿制品的市场需求日益巨大,“文物仿制品,无论从作为‘准文物’发挥文化信息传播角度还是作为艺术品走进千家万户发挥审美作用角度,都是极具价值的”[3],只是由于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仿制品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其实,对于有关争议,应该区别看待:有些文物仿制品在制作过程中,确实凝聚了制作人的智慧和心血,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特征,对于这些具有“准文物”和“文物艺术品”性质的文创产品给予版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对于既不具备准文物价值,也没有按照艺术品管理规定流通的仿制品,则要进行适当惩罚,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以馆藏资源为原型的仿制品,构成作品的,其版权归属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仿制品是由博物馆主持,创作过程体现了博物馆的意志,博物馆委托馆外机构或人员制作完成,属于委托作品;如果仿制品是由博物馆安排内部工作人员制作,工作人员为完成所供职的博物馆的工作任务,那它就属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前文已经涉及,此处不再赘述。如果仿制品是由博物馆授权专业公司或社会机构合作完成,其版权归属则要根据双方的授权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来具体判断。

(四)出版物

它既包括纸质的以书、刊等为主要形态的传统出版物,也包括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新兴数字出版物等。其内容承载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也可以是声音、图像等。对于出版物的开发,无论其目的是供学术研究,还是向大众普及,或是配合特定展览,都是基于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宗旨、扩大文化的传播力影响力而开展的正常活动。这样的出版物,通常有几种情况:1.汇编作品。即将博物馆馆藏资料依据某个人物、主题或其他线索进行整理,然后汇编成册,公开发行。这个汇编过程,有可能会涉及版权问题。出版物中所使用的“材料”,即便目前藏在博物馆中,也要首先核实它是否属于作品。如果“材料”本身并不构成作品,博物馆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这些材料加工整理,达到独创性的要求即形成作品,博物馆或其工作人员就是作品的版权人。如果“材料”本身构成作品,就要进一步核实其版权状态:“材料”是否已过版权保护期?如果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版权目前属于博物馆还是原作者或继受者?只有取得版权人的授权,才可使用,并编入出版物中。当然,博物馆作为汇编人,需要投入一定的智力劳动,这主要体现在汇编思路、材料选择、内容框架等方面,基于此,博物馆对汇编作品本身享有版权。不过,如果是博物馆工作人员出于自身学术爱好和个人兴趣汇编而成的作品,那也有可能是工作人员而非博物馆享有汇编作品的版权。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汇编作品的版权属于博物馆还是其工作人员,汇编人行使汇编作品版权时,都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版权。2.博物馆工作人员基于自身专业背景和学术爱好,经潜心研究撰写而成的个人学术著作,不属于博物馆文创产品的范畴,其版权归属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这里不做讨论。3.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这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产生的一些新的出版物类型。其出版不仅涉及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往往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就需要审核版权归属、版权状态、版权类型等。如果版权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尚在原作者或继承人手中,或者约定不明,则首先需要取得相应的版权授权许可,然后才能开发相应类型的出版物。4.音像出版物。有些博物馆藏有历史上的影音资料,比如20 世纪早期录音或灌制的戏剧、歌曲唱片、胶片等。如果利用这些馆藏资源开发文创产品,情况可能就更为复杂。唱片或胶片是个人专辑还是多人合辑?是否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版权属于原来的作者(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等),还是当时的唱片公司,或者藏品如今存放的博物馆?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具体分析,耐心核实。解决好相应的版权问题,然后结合当今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技术发展趋势对馆藏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如此开发出的文创产品才有更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文创产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的喜爱,越来越多的博物馆加入到文创产品的开发运用中。厘清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文创产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将成为博物馆文创开发的重要工作之一。这就提示,博物馆对所藏的每件藏品都要有较为清晰详细的藏品档案记录。目前的藏品档案,往往主要记载藏品本身的年代、尺幅、材质等基本属性,而对在藏品基础上经过二次加工形成的馆藏资源重视不够。这些“以语言、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记载的藏品状态、变化特征及其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蕴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并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图像、视频等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4],对于丰富、深化藏品历史信息、文化内涵的认识是有积极意义的,也是相关文创产品开发所离不开的文化依据。因此博物馆有必要扩充藏品及其相关信息范围,将二次加工形成的馆藏资源纳入其中。不仅如此,还要将与馆藏资源有关的权利信息,比如权利类型、权利归属、许可期限、转让日期、转让合同等登记清楚,体现清晰的权利流转过程,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相关信息查询、产品开发提供基础性的数据支撑。如此一来,文创开发工作就可做到合法有序,进而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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