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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治理研究

2021-12-06

法制与经济 2021年7期
关键词:暴力犯罪

崔 竣

一、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的概念与特征

近几年乡村黑恶势力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对乡村秩序的构建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因此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势必要对乡村黑恶势力进行治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沉重地打击了全国各地的乡村黑恶势力,在对各地打击成果进行梳理时发现:当前黑恶势力善于使用一类不直接危害被害人的行为用以达成犯罪目的,即实施“软暴力”犯罪。

(一)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概念

“软暴力”是区别于“硬暴力”而提出的概念,是不同于以往直接伤害人身权益的“硬暴力”的一种逐渐普遍化的犯罪形式,《刑法》中并无此定义。2018 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1]。《意见》的出台使得我国对于“软暴力”犯罪治理的规定由最初的暗含式向半正式制转变。

通过对过往案件主体的归纳与上述“软暴力”概念的辨析,乡村黑恶势力的“软暴力”犯罪定义可以概括为:地方涉黑涉恶人员豢养的私人势力、宗族势力或当地黑恶公司等团伙,利用团伙的黑恶势力对村庄内部他人或有关场所进行恐吓威胁,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特征

第一,行为方式呈现出“软暴力”的形式。“软暴力”的行为方式区别于以往黑恶势力“打打杀杀”直接侵害被害人人身权益的硬暴力。根据《意见》,“软暴力”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语言暴力、精神或心理强制方面。

第二,能够影响、控制甚至强制被害人的真实表达与选择。在“软暴力”实施时,行为人利用团伙本身的某一不法特征、非法权威对被害人心理造成冲击,从而使得被害人在心理上不得不屈从。同时,乡村黑恶势力由于常与基层腐败人员或集体相勾连,相较于普通村民居于高处,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变得更加不易判断,被实施“软暴力”的受害人可能是忌惮于黑恶势力的暴力属性从而产生畏惧心理。

第三,乡村“软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心理危害性。“软暴力”虽然相较于硬暴力不会立刻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身体创伤,但黑恶势力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会采取非法手段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恐吓、滋扰,被害人的心理恐慌与精神压力会一直持续,长此以往,对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也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这是一种更隐蔽、更严重的危害。

二、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威胁(恐吓)

在黑恶势力的“软暴力”行为中,威胁(恐吓)是一种极其常见的行为方式,通常黑恶势力利用自身的暴力性、非法权威采用言语胁迫被害人,被害人为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从而屈服于黑恶势力。值得注意的是,黑恶势力的威胁(恐吓)行为不一定是强势向弱势发起的,一些黑恶势力雇佣残疾或身患重疾的人员,利用上述人员身体特点,威胁他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样的行为中弱势力变成了强势的一方的帮凶。

在农村黑恶势力的“软暴力”行为中,威胁(恐吓)通常以自身势力与实施暴力为基础,通常表现为地方上的地痞恶霸,凭借自身背后的关系以及暴力手段进行犯罪。此外,部分乡村黑恶势力与当地部分官员相勾结,在当地拥有大量的社会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实施不法行为。例如,在广州萝岗区刘村刘某,自1999 年开始先后在当地担任村支书、居委会书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把控当地建筑工程等领域,并设立所谓“不成文规矩”向相关从业人员、公司收取“地材费”“管理费”[2]。

(二)聚众滋扰

黑恶势力的“软暴力”行为中的聚众滋扰通常表现为:纠结大量人员在一定地区起哄闹事,破坏一定地区或行业的正常生产、生活、教学、经商等活动的行为。通常黑恶势力利用自身人数的优势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或工作秩序,以达到自身目的。

在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中,聚众滋扰行为通常用在控制当地特定行业或是收取“保护费”时。例如,2015 年以来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佐坝乡王岭村施姓宗族势力,以维护宗族利益为由,多次开展聚众滋事行为,在工地等场所强拿硬要他人钱财,逐步发展自身的势力与非法控制力[3]。

(三)侮辱人格

“软暴力”之中的侮辱人格行为常常表现为犯罪分子采取非暴力的行为使他人名誉受损。比较传统的方式主要有:公开采取非暴力的行为贬低他人的人格、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散布谣言损害他人人格。搞“套路贷”的犯罪分子就是惯用此类手段,在受害人无法偿还高额债务时,非法借贷公司通过电话骚扰受害人亲朋好友,或是在网络上散布不利于其声誉的消息,从而侮辱其人格。在乡村社区中,信息大多通过口口相传且传播速度较快,乡村黑恶势力则更可能通过直接地散布谣言或公开侮辱村民来达到欺压效果。

三、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的危害

(一)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对于乡村治安的危害

黑恶势力自身的组织性与暴力性与其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特点,决定了黑恶势力控制地区或行业攫取更大经济利益用以反哺自身组织的行动特征。从黑恶势力暴力程度的演变来看,黑恶势力在其发展初期利用硬暴力获得非法控制力,在取得相当“威名”之后,便利用他人对自身的畏惧通过“软暴力”施加心理强制或是精神压力,使得他人不敢反抗。值得注意的是,乡村治安队伍配置相较于城市较为弱小,缺乏监控装置,警力配备也不足,“软暴力”的存在对于乡村治安管理是一个巨大的隐患,派出所与部分乡村有地理上的距离,本身人手也不足,难以通过人力对乡村的治安情况实时监控。根据黄京平教授所提出的黑恶势力暴力升级的观点,黑恶势力在发展初期通过大量暴力犯罪确定非法权威地位,在后期通过犯罪成本相对低的软暴力进行犯罪[4]。乡村警务由于缺乏强大的侦查手段,对于犯罪的侦查具有滞后性,如果乡村黑恶势力完成了硬暴力到“软暴力”的转化,将加大侦查的难度。一旦黑恶势力通过实施“软暴力”收到成效后,在乡村这一封闭环境中取得非法权威对抗外来的公权力(警察)便具备了相当的优势。

(二)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对于乡村基层治理的危害

在乡村治理之中,“三治”(自治、法治、德治)是治理过程中理想的三股力量。“三治”融合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目标。纵观我国黑恶势力的变迁过程,经历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恶势力的兴盛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段时间的销声匿迹,最后又到了本世纪的逐渐复苏[5]的过程。随着国家法律与监察手段的逐渐完善,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在这样的环境下,黑恶势力为谋求“生存空间”而寻求“保护伞”(公权力),寻租达成后便形成了现在深受百姓痛恨的当代黑恶势力。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在2018 年开展之初便明确指出“打黑打伞”的要求。在乡村治理之中,黑恶势力在崛起与争夺非法控制过程中势必会与乡村本身的治理力量发生碰撞,在这一碰撞过程之中黑恶势力会使出浑身解数腐蚀地方政权,一旦成功将乡村治理机关变为自己的“保护伞”,黑恶势力也就大概率地掌握了当地的绝对话语权,自此黑恶势力便可以普遍地对村民实施“软暴力”犯罪。当乡村政权沦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之后,将会对乡村基层政治生态产生恶劣影响。

(三)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对于乡村文化风俗的破坏

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在取得相应的非法控制地位之后,“软暴力”犯罪会逐渐发展为一定地区的“潜规则”。在过去的乡村治理过程中,乡村传统文化是礼治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人并没有法治观念,维护社会秩序靠的是传统的公序良俗,倘若黑恶势力一旦形成非法控制,长期采用“软暴力”逼迫人们就范并形成“潜规则”之后,人们为了维持稳定而自觉遵守的传统的公序良俗也将被破坏。

(四)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对于乡村经济的破坏

乡村黑恶势力的犯罪动机大多是为了攫取不当经济利益,为此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具体行为大多体现在收取保护费与非法霸占特定市场的经济犯罪上,长此以往,黑恶势力势必会摧毁一定行业或是地区的市场规则,制造垄断特定行业的情况出现,最后彻底摧毁乡村地区的经济环境。

四、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形成的原因

(一)犯罪成本低廉

以犯罪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黑恶势力采用“软暴力”犯罪相较于以往的直接暴力犯罪,成本更加低廉,犯罪者本身不再需要承担激烈的身体对抗而导致的身体受伤风险,不需要承担损害他人身体后的赔偿风险,同时也避免了因损害他人身体所造成的自身心理上的压力,并且相较于硬暴力犯罪,“软暴力”犯罪承担的犯罪惩罚压力更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动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硬暴力犯罪比起对他人施加精神压力或恐慌的“软暴力”犯罪而言,主观恶性会更大,对其的惩罚的力度也势必会更加严格。同时乡村黑恶势力相较于城市黑恶势力,“软暴力”的犯罪成本更低。

(二)惩治难度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乡村黑恶势力的“软暴力”犯罪虽然已成为乡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但是对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认定目前仍旧有许多困难。乡村配套的司法资源有限是一个客观事实,在面对现在取证判定“软暴力”犯罪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很难对“软暴力”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加之部分乡村黑恶势力在地方有“保护伞”的保护下,使得司法机关取证更是面临重重困难,间接助长了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势力。

(三)犯罪极具隐蔽性

从组织发展的角度来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构建、发展初期,行为的暴力程度往往比较高。当发展至一定程度之后,基于自我保护和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考虑,黑社会性质组织会转而更多采取软暴力手段,甚至会以形式上的合法手段谋求组织进一步生存发展。”[6]黑恶势力的最高目的为在一个地区取得非法控制,从这一目的来看,如果一味地采取硬暴力对被害群体施加高压的暴力镇压反而会激起群体反抗,并不利于黑恶势力所期望“非法控制”状态的稳定持续。当黑恶势力通过硬暴力取得相当的“基础”之后,便会采取相对柔和的“软暴力”,黑恶势力采用“软暴力”相对于硬暴力其暴力的等级好像降低了,群体很容易陷入一种“群体失声”的状态。根据公共关系学中的“沉默的螺旋”理论,当黑恶势力非法控制了乡村这样一个相对狭小的社区之后,其组织并不希望社区中的所有居民都持强烈的对抗心理,一般会采取强度不高、范围较小的“软暴力”犯罪,控制出现的反对声音,即便出现“反抗”的声音,面对村庄中沉默的大多数,“反抗”的声音逐渐减少并且消失,如同陷入一个螺旋一样。正如温水煮青蛙一样,“软暴力”是黑恶势力一个稳定非法控制地位的手段,以一个相对温和的手段降低人们反抗的思想,造成“群体失声”的情况,使得黑恶势力得以顺利地控制一定的地区与行业。

五、治理乡村黑恶势力“软暴力”问题的思路

(一)加强乡村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手段

现在治理乡村黑恶势力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往往是侦查难的问题,黑恶势力在发展的初期若得不到有效治理,便逐渐发展壮大,甚至与地区政治势力勾结,最终形成一种合作关系。现如今,“软暴力”更是加大了黑恶势力发展的隐蔽性,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乡村治安治理中对于黑恶势力的侦查能力。

首先,补足乡村治安治理在硬件上的短板,例如增加摄像头的数量;加强收集证据的能力,缓解侦查压力。

其次,完善乡村治安防控机制。需要建立巡逻机制,定期对乡村是否“涉黑”进行排查与预防,一旦发现黑恶势力苗头应该立刻打击,坚决贯彻“打早打小”扫黑除恶政策。对于部分“高危”或是排外的村落,可以考虑在当地发展“治安耳目”,以相对缓和的姿态对乡村进行治安防控。

最后,完善群众举报通道,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乡村黑恶势力发展到一定实力之后对乡村形成了非法控制,村民迫于黑恶势力对自身生命、财产、名誉等方面的威胁会选择沉默,为此应该建立一个真正的“隐形通道”防止举报人被黑恶势力打击。这个保护是持续的,要防止被举报者被打击处理后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

(二)完善基层选举及监管机制

乡村黑恶势力与基层职务犯罪勾结的情况在近几年已经屡见不鲜,我们应该完善基层选举措施,避免本身就带有乡村黑恶势力背景的人员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居委会成员;完善基层监管措施,设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渠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穿透力,对地方黑恶势力借助地方政权授予的“特权”而形成的心理强制力而实施的“软暴力”尤其应该警惕。

(三)加强法律宣传,塑造乡村法治氛围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乡村人口外流现象普遍,乡村人口构成中老人与小孩的比例逐渐上升,这一弱势群体容易遭受黑恶势力“软暴力”的迫害。为此,应加强宣传,持续推动“送法下乡”工作。目前,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政治治理的整体布局之下,对乡村的治理不能仅仅是把法治的思想告诉乡村居民,更重要的是要使得乡村居民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乡村人口流失的背景下,基层乡村治理的“自治”很容易变成“空心政治”。在基层政治缺位的情况下,黑恶势力很容易趁虚而入取代传统的礼治或自治,形成以非法暴力为基础的“力治”。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加强乡村居民对法律的认知与认同,提高个人的政治积极性,让乡村居民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避免被黑恶势力钻了空子。与此同时,要常态化宣传黑恶势力及其各种暴力的非法性与危害性,及时提供帮助,让村民具备防范意识与抵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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