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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2021-12-06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贺梦玉

河北农机 2021年4期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债权人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贺梦玉

引言

2019 年6 月22 日,最高法和国家发改委等13 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2019 年10 月9 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浙江温州落下帷幕,个人破产制度在不断进行尝试,2020 年4 月29 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 年6 月2 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2020 年8 月26 日通过该意见。深圳地区走在经济发展的前列,将成为全国第一个允许个人破产的地方。个人破产制度已经纳入我国立法考量范围,如何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在破产领域的独特功能,并能与中国国情相适应是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因此,我们既要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的真实需要,也要把握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在本质,更要审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环境,综合考量建立本土化的个人破产制度。

1 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及其实施必要性

1.1 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

个人破产制度,顾名思义,是针对在自然人作为债务人的情形下,因债务人的资产不足的清偿到期债务,从而经过法定申请程序,通过法院批准后来宣告破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以宣布破产的形式达到对债权人债权的分配以及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债务人尽早脱离债务困境和公平公正地分配债务人的债权。从而达到让债务人走出困境的机会。

1.2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1.2.1 保护诚信而不幸之人

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保护诚信而不幸之人,通过对债务人的破产保护达到对债权人债务平均分配的利益平衡,通过清算或重整程序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或部分免除,从而使债务人走出债务困境。

1.2.2 缓解执行中的执行不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执行问题越来越突出,涉及企业法人、股东等连带责任承担问题,而此种执行不能已然成为执行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执转破”逐渐成为解决执行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难问题,从而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

1.2.3 有利于更好地对接外资企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个人破产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而我国仅在部分地区开设试点。目前,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世界格局的同时为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抗击疫情成功后的中国在国际上的营商环境将得到极大的改变,与此同时,2020 年中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排名达到31位,而办理破产却排名51 位,作为经济发展大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破产制度模式更有利于保障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更有利于引进外资企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2 我国个人破产法面临的困境

2.1 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凡是破产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监督惩戒体系都比较完善[1]。因此,建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条件,只有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监督体系,个人破产制度才能在我国有效地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的目标是在2020 年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确保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戒。但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社会征信体系仅有法规、规章类的法律文件,尚未建立法律。因此实施起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此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从社会信用平台来看,个人征信信用体系已经建立,但从现实角度我们会发现,个人信用被分散于不同的平台之中,例如:人民法院系统存在的失信被执行人平台,银行系统中的征信平台、税务机关的、不动产管理中心等一系列的系统平台之中。因此我国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数据库,导致个人征信系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要健全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2.2 司法资源配置问题

我国法院系统一直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一旦要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除了要增加工作人员外,其专业水平也要提高。以企业破产法为例,我国于2019 年开始建立破产法庭试点,且试点地区仅有6[2]个城市。从侧面可以看出,破产法庭成立时间短,数量少,且仅有部分试点,专业工作人员较少,因此难以避免法院工作人员可能对破产案件还存在不熟悉的问题。在一些案件的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其涉及多个方面,难度系数较大,需要较为专业的技术能力。因此,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还不够健全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易造成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且从我国目前的人口来看,我国人口基数大,一旦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

2.3 传统文化思想冲突

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理念,对债权债务一直秉持“欠钱还钱”“父债子还”等传统理念,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与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个人破产制度最初的设计是为了惩罚债务人,在逐步转化中,个人破产制度更多地是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但债务人被惩罚的标签一直被贴着,对于那些诚信而又不幸运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

3 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从目前存在的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的国家来看,很多国家都设置了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我国个人破产试点单位温州中院、台州中院以及近期出台的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条列均或多或少有涉及,这些试点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得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提供很好的建议,针对个人破产法立法,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

3.1 关于立法方式与方法选择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方式:

立法方式一:个人破产法单独立法,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来说这是最好的立法方式,其优点是可以综合考虑个人破产主体的特殊性,并以此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确定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规则及相关的监督措施。并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共行。

立法方式二:修改《破产法》条文,将个人破产法纳入到《破产法》,该方式可以将个人破产法放入其中,有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框架,进而能够避免因区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而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

笔者较为支持立法方式一,从目前现有的《破产法》条文来看,其修改成本较高,且无法考虑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殊性,因法人在破产之后主体资格消灭,而自然人在破产制度之后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我们要针对这一特殊性,结合本土文化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

3.2 具体内容

因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涉及了不同的方面,因此,在具体内容方面应从实体、程序以及配套措施方面考虑。

3.2.1 从实体方面

(1)建立免责制度。免责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债务人剩余的债务不再进行清偿。免责制度又分为自然免责与许可免责。英国破产采取的是自然人自动免责方式,债务人在破产令颁布发布之日起12 个月后自动免责[3]。许可免责是经法院申请债务免除,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债务人债权的审查,给予许可的一种免责方式[4]。我国温州、深圳的试点地区亦采取此类许可式免责方式,2019 年10 月9 温州蔡某就是采取许可免责的方式,对214 万债务只承担3.2 万。通过较长时间段的考验期等方式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保障诚实的债务人走出困境。

(2)建立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是指基于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所需要的、保障债务人最基本的生存权的财产。具体而言就是所保留的财产可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温饱问题。在美国,自由财产型制度称为“豁免财产”,美国《破产法典》第522 条(b)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自由财产的范围,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在提供确定性指引的同时设置兜底性条款,既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避免司法权力被滥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 条均要求法院在执行中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用品[5]我国温州中院在个人债务清理意见中,对自由财产也做出了规定:依法应当由债务人申请抚养、扶养、赡养的人以及维持不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所对应的生活水平而必须的费用。建立自由财产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建立失权与复权制度。失权制度对债务人的某种权利或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剥夺,复权制度将债务人先前被剥夺的权利或资格在经过法定期间后有条件地予以解除或恢复[6]。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的建立要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方面考量,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失去权力有利于平衡债权人的心态,对于债务人而言,失权是一种惩罚机制,同时也是其接受债权人监督,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教育的考验期,如果考验期通过,那么剩余债务将不用再偿还,恢复其权力。对于债务人的权力恢复是为了保障其能够恢复正常生活。对处于破产还债期间的债务人,限制其高消费、非必要消费,比如,失权期间,债务人不能从事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等类似的职业。与此同时,对于复权进行申请且审查制,如果债权人再次能够积极地履行义务,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复权,反之,则可以采取惩罚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制定个人破产的限制等程序终结,恢复其正常的合法权益。

3.2.2 从程序方面

(1)建立个人破产前置审查程序。针对个人破产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可以借鉴德国的前置审查程序,只有事先经过庭外和解才能进入破产程序。不能仅仅凭借债务人提供的数据来认定债务人破产,而应综合考虑其近几年的消费水平,通过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前置程序,严格区分出普通破产与欺诈性破产。从而使真正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个人得到破产程序的保护,使恶意破产的个人被阻挡在外,保护真正的信而不幸之人。

(2)建立简易程序。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不同,其涉及的债权人与利害关系人远远要少于企业破产,因此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时间效率,可以对债务人的资产及债权人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债权人数量较少或债权金额较少的债务人进行简易程序的审理,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更好地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3)建立监督程序。任何一项职责和义务的设立,都应当形成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既要有具体的责任与义务内容,也有具体的运行方式和保障手段,而这种保障手段即为监督。建立破产监督程序,从申请时、破产中、破产后三个方面进行,在申请时进行严格的审查,债权人可以进行债务监督,如可以提供债务人有财产的证据,在破产中,管理人或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查,并对其财产情况做详细的报告,在破产后针对债务人的消费情况让利害关系人作为监督人,通过对债务人的监督,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责任。

3.2.3 从配套措施方面

(1)完善个人征信系统。我们要建立社会信用保障制度,将社会信用保障推行到法律层面,促进法律建立,从而推动个人征信建设。建立统一征信平台,不动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部门、法院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共同推动个人征信系统得完善。

(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我们要不断推动破产法庭的建立,增加个人破产制度法官数量,在法院内部进行专业化的法官培训,以增加法官的业务能力。使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营达到专业化、灵活化,并与实际相结合,从而保障法院运行机制。

(3)引导大众转变观念。加强个人破产制度的法治宣传,突出“诚信而不幸之人”是个人破产法的重要价值,强调个人破产制度对恶意破产的惩罚。通过宣传转变人们固有的思想观念,从而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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