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2021-12-06河北经贸大学张崇
河北经贸大学 张崇
1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被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无罪。
1.1 控方举证规则
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控方要用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所控罪名,这是推翻无罪推定的唯一条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 被推定为无罪,他们有反驳控方对他们有罪证明指控的权利,却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1.2 疑罪从无规则
指法院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此规则要求控诉机关来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这证据达到了能够证明犯罪的标准。
2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及对我国刑诉的意义
2.1 保障人权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封建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致使刑讯逼供横行,冤假错案不断,司法专断的野蛮,其实质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对一般人权的漠视和否定。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领域中全新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法律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原则,被载入多项国际法律文件。
2.2 实现公正价值
圣·奥古斯丁曾指出“非正义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刑事司法必须达到正义的要求,没有良好的程序规则,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无罪推定原则保障公正体现在,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方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予以充分的关注和考虑,结合控方指证,在判决过程中进行分析、加以认定或批驳。
2.3 促进文明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协调地完成了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审判的目的。它提醒司法机关只要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要给予高度关注,慎重行事,严禁违法取证,杜绝刑迅逼供。
2.4 控辩双方的制衡价值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相互制约,法官处于中间评判者的地位,这才是理想的诉讼等腰三角型模式。实际上,公诉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代表国家,有正规的侦察设备和侦查人员,相比较而言,作为普通人的被告,力量就显得十分弱小,而且很多时候人身还是受到限制的,律师的能力也十分有限。而无罪推定的存在,就是人为规定打破这一不平衡。无罪推定原则规定疑罪从无,是在一开始就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设置了一道屏障,并有要求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使辩控双方的的力量实现最大限度的制衡。
3 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演变及分析
3.1 1996 年以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1996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这并不算确立了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他们认为此条款虽然包含无罪推定原则的部分内涵,但立法者的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而不是规定无罪推定。
3.2 2013 年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2013 年3 月1 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突破主要体现在第49条,第 50 条,第 53 条。
概括来说有以下几点:1.在诉讼活动中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2.体现了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原则,但是还保留了原刑诉法和它有矛盾的规定,这条不彻底的变革说明我国长期的立法和司法精神以及实践对立法改革的影响。3.细划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前规定的标准就是抽象的“证据确实、充分”,这次明确直接地规定了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有利于减少事件中的冤假错案。新《刑事诉讼法》修订虽然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但仍保留了“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的规定,所以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还是有相当长的适应期和困难的。
4 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4.1 无罪推定规定不明确,有罪推定盛行
1996 年《刑事诉讼法》部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不明确,疑罪不能从无,有罪推定盛行,概念表述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对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传统理念的冲突,但同时又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不能从无,立法的模糊地带,尴尬的规定甚至会在实践中成不同的判决结果。
4.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明,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非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资格却没有作出说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条款明文规定禁止非法证据的排除,且此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导致非法证据被采用,尤其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4.3 社会观念普遍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
我国长期以来注重打击犯罪,“犯罪控制”至上的思路已成惯例,有罪推定已成为刑事审判人员的一种潜在的意识。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刑事审判人员的观念中,因此,在审判中往往偏重证实犯罪,打击犯罪,所以在采证时,合法证据甚至是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很容易被采纳,只要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一律予以采证。对于那些缺少口供或实体证据导致久审不判的,或者在罪与非罪之间、重罪与轻罪之间、重罚与轻罚之间,审判人员常常怀着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心理,判处有罪、重罪、重罚,以致受冤枉的无辜者不在少数。排斥法律移植也是我国一个普遍存在的观念。无罪推定原则虽是符合国际大趋势的一项先进的法律制度,但却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有些人指出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引进,因为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我们习惯于思维模式的束缚,不太习惯于在我国传统法律观念里创新,对于接受外来法律思维制度还是会有犹豫不决,思维没有根本转变,再修改的法律也只是皮毛上的变动,无法触及改革实质。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已经被世界认可的司法制度,自己证明了它的正确性,我们只有勇于大刀阔斧地变革,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得到法律制度根本的进步,才能在建设文明法治的道路上一路向前。
5 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建议
5.1 立法建议
5.1.1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保护人权和社会公正,体现民主文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也明确实现了无罪推定的宪法化。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效力要远高于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宪法理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有助于督促在刑事诉讼法中真正建立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实现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
5.2.2 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规则
(1)明确表述无罪推定规则
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无罪推定,而是依据客观事实,由于客观局限性,我们追求的只能是一种证据的事实,不可能是客观的真实。被告和犯罪嫌疑人都是被怀疑的对象,不能彻底贯彻无罪推定。
(2)建立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指“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语言特免权”,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问或出庭时可以保持沉默,这一规定可以大大避免刑讯逼供的。
(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可操作性等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在疑罪从无方面我国立法已经有了进步,相信会越来越完善。
5.2 司法实践建议
5.2.1 转变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司法理念
(1)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犯罪控制”的观点,强调人权和民主,增强公民在权利被侵犯时的法律救济观念。
(2)改变反对国际先进法律制度移植的看法。任何一项先进的法律制度都是双刃剑,在借鉴和移植法律制度时,我们要因地制宜,看是否适合我国的社会土壤,但不能过于挑剔,如果我们的相关制度本身就是落后的,那我们看他们的无罪推定肯定与我们格格不入,如果以“国情不适”全盘否定,那么永远没有进步的一天。应该以宽容的心态去对待,主要看这项制度是否是利大于弊,是否先进。很显然,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人权、抑制刑讯逼供,实现司法文明正义都是利大于弊的,所以在无罪推定问题上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方面经验是必须的。
5.2.2 重视新闻媒体在舆论报道中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随着现代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新闻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舆论的导向。在现实社会中,有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博得关注度,迎合大多数人,发布许多不公正、不客观的意见,妨碍了司法公正独立地许多国家都对媒体的刑事报道有相应的限制,防止媒体夸大歪曲事实和倾向性描述,即使报道,也要严格按照检察官起诉书的意见撰写。我们应该借鉴这一点,要求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媒体只能对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向任何一方,不能带有对人身的攻击和伤害。媒体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传播正能量。鉴于此,一旦条件成熟,通过媒体传播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转变公民的传统理念,是很有效的一个途径。
6 结语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成为一项成熟的司法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宪法地位,并在具体法律规则中加以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才会接受引用这项原则。另外,逐渐消除传统司法理念里的打击犯罪为主的观念,改为保障人权为中心,无罪推定原则的推行将会减少很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