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87 条的研究
2021-12-06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刘伟康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刘伟康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不断的进步,人们居住的楼房愈盖愈交,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住房压力,提交了单位面积的使用率,但原来的居住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院落布局已经不能满足人类居住的需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也成了一件不得不受人关注的实情,这种行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居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不高、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等。此类案件最为麻烦的部分是找不到真正的致害人,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 条虽然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承担责任,弥补了在这一方面的不足,但是理论界对于这样的处理方法各执己见。
1 高空抛物所面临的问题
1.1 司法案例
1.1.1 重庆烟灰缸案成为我国第一个高空抛物审判案例。
2000 年5 月11 日,重庆市市民郝某和邻居王某聊天之际,突然“祸从天降”,不知道是从哪个窗户中“飞”出一个巨大的烟灰缸,不偏不倚正中郝某的头部,导致郝某受伤,住院期间花费8万余元。重庆市法院判定由二楼以上所有有可能加害的人家对受害者共同补偿。
1.1.2 高空抛物女婴致残案
2014 年11 月20 日, 一位老太太推着自己刚满月的孙女在武汉市某小区的楼下遛弯,不幸被高处掉落的石块击中。案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受伤者已构成7 级伤残。由于此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于是法院支持了被害者父母的请求,由二楼以上所有的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1.2 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高层空建筑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高楼大厦,建筑物的增高节约了土地资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们的居住压力。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多再加上人们道德意识的缺失,高空抛物的行为屡见不鲜,一方面是人们出于懒惰或是由于不谨慎导致物品从高处掉落给他人造成伤害。但另一方面则由于人们公共道德意识缺失,不顾及他人的感受只想到自己的方便随意从窗户丢弃物品导致他人受伤。而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找不到究竟谁是侵权行为人,由谁来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这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2 《侵权责任法》第87 条的理论依据,对其合理性进行怀疑
侵权责任法第87 条是这样规定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此杨立新教授认为将这种侵权责任称为“建筑物抛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更为妥当。那么显而易见,在该类侵权行为发生时除了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业主也可以证明该物品不是从其所居住的建筑物上掉落的,这也成了一个免责理由。笔者认为在中国这个这么在乎人情的社会,一味地追求司法的严谨和公正并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反而有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考虑感性因素可能会更加受民众的支持。在《侵权责任法》第87 条规定下由“可能加害的行为人承担补偿责任”理论界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
2.1 维护社会稳定说
由于近几年高空抛物案件频发,且对于这种突发性的事件谁都不能提前预防,谁也不能保证这种危险不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虽然每次的受害者都是危及特定的人,但是这种危险已经危及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为了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但是迫于现有技术的局限性,和调查取证工作难度之大等原因,找出真正的“致害人”很困难。于是,才选择由所有有嫌疑的“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
2.2 保护受害者说
无论从刑法的角度,还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只有受害者才是最应该保护的。我们不可能阻止已经发生的事情,也不能预料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唯一能做的就是在事情发生以后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样对于无辜的受害者来说才是相对公平的。侵权责任法的根本目的是对受害者进行最大限度的补偿,由可能加害人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合理的。
2.3 公平责任说
正所谓公平责任说,就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就会导致不公平,有些人认为由所有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这其实并没有给类似的案件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也不利于惩罚真正的侵权人,而是让那些守法公民和他一起接受惩罚。
2.4 共同危险行为说
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有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可知,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多人都实施了损害行为,而高空抛物侵权的致害者实际实施者只有一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上与高空抛物行为也是不尽相同的,对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若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承担责任,这与高空抛物是相同的;而对于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连带责任,这与高空抛物侵权的规定是不同的。通过分析可知这是因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者都实施了加害行为,只是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确定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的,而高空抛物侵权的实际致害者只有一个,承担责任的其他人只是出于善意对受害者作出的补偿,这与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由此看来,《侵权责任法》第87 条的理论依据与维护社会稳定说和保护受害者说是相符的。由可能加害的行为人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补偿,是符合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宗旨的。可见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不能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法》第87 条的规定来处理。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值得我们深究和探讨。
3 《侵权责任法》第87 条规定下对受害人的救济
3.1 国家层面
3.1.1 将高空抛物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了不特定的犯罪客体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给社会带来恐慌和危险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成,所以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抛物行为应引用《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来为其定性,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此类行为创设一个罪名加入分则中去。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中还没有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罪名的规定,只有将此种行为引用严厉刑法来制裁才能给予致害人最刻骨铭心的惩罚,才能起到震慑其他人的作用,让故意抛物的人不敢抛、不能抛,这样再有类似的案件出现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1.2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侵权责任法》第87 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补偿方法,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将此类案件纳入补偿体系,减轻那些“无辜补偿”住户的压力,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也要大力支持,虽然在高楼中调查取证是一项费时费力费财的工作,但是为了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付出再多也是值得的。
3.1.3 政府加强建筑物开发商的资质审查工作
虽然本文中不单独讨论由于建筑物的质量问题导致物品自主滑落发生侵权的情况,但是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并不能排除此种情况的发生。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镇人口的日益增多,导致了楼房的需求量日益增加,随之也滋生了好多行业愈来愈多的人都想来分房地产这块大蛋糕,所以也就导致了各种小单位、没有建筑许可证的开发商,为了利益偷工减料致使住户的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外围墙壁也会由于材料或技术的不过关脱落,因而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事情发生。所以,为了从根源上弥补这一危害的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开发商建筑资质的审查,确保万无一失。
3.2 社会层面
3.2.1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像高空抛物女婴致残案件,对女婴的补偿不可能只有国家、可能加害者或其他的救济措施一次性完成的。因为这“飞天横祸”给本来前途光明的女婴带来了毁灭性伤害,所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为更多的受害者提供服务才是对受害者最好的救济。
3.2.2 创建群众监督和奖赏制度
利用群众的力量永远都是最为正确的,创建群众监督和奖赏制度不仅可以为公安部门提供有力的线索,帮助其及时破案;也会在群众之间刮起一股相互监督、相互检举的蔚然之风。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可以利用群众的舆论力量,找出真正的致害者这样还可以对那些想实施抛物行为而没抛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3.3 保险救济
增加相关商业保险责任。商业保险救济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救济。当被保险人遭受到了可救济的损害时,保险公司应该对其作出赔偿。当然如果查出了真正的侵权人,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追偿。由保险公司出面,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赔偿还分担了“无辜”住户的压力,岂不是一举两得?
3.4 个人层面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要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将“礼”的含义实际贯彻落实到我们行动上。在这个各国文化激烈碰撞、融合的时代,我们不能迷失自己的方向,要需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高空抛物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而且切实关系到社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这一问题就是我们继续迈上新时代路上的一块绊脚石,所以对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的加强显得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