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价值实现
2021-12-06河北经贸大学王璐
河北经贸大学 王璐
1 我国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值班律师的职责究竟是法律帮助还是刑事辩护存在争议。修正草案第一审稿中规定了值班律师可以提供“辩护”,但是在第二审稿中,删除了“代理申诉、控告”,将“辩护”改为了“法律帮助”。最后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一般来说,值班律师是一种‘急症律师’,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的补充,尽快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缺陷。”[1]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驻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检察院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且应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了应当确保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和阅卷权。
综上,目前我国法律对值班律师的定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为了弥补缺陷,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在辩护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之外,设立的一种公益性的“急症律师”,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但不是辩护人的角色。
2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值班律师在价值发挥上存在的困境
2.1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在实践中尚未得到有效落实
《刑事诉讼法》自2018 年11 月实施以来,值班律师制度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也开始发挥其法律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律师的保有量也严重不均衡,有些地方由于律师数量少,法律援助机构在数量上无法保障在办案机关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严重出缺,而有的地方虽然派驻了值班律师,但值班律师的水平参差不齐,起不到有效提供法律帮助的效果,让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新的值班律师的信任度不高。
2.2 值班律师的个人积极性不高,不能勤勉尽责
值班律师是为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相关法律帮助,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从而作出理性选择,提高自愿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看,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律师还是更关注自己受委托的案件,对于值班律师的工作疲于应付,甚至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连案件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只是应付检察院的邀请签个字,更不会关心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违背被告人的自愿。这样导致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是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之间在进行博弈,值班律师的价值并未发挥作用。
2.3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存在衔接上的问题
值班律师法律定位在于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但不同于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行使还是离不开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但是目前法律并未将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三种律师之间的衔接也不明确,导致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严重影响认罪认罚的程序公正。
3 立足值班律师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价值
3.1 统筹协调,确保派驻值班律师落实到位
3.1.1 在设区一级的司法局设立统一的值班律师库,按法律规定在相关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设区一级的司法局应当将本辖区内所有登记执业的律师进行合理调配,设立值班律师库。通过整合本地区的律师资源,结合每个下辖办案区域的律师分布情况,对律师资源合理调配,同时,引入多种渠道的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减少地域的差距,确保每个办案区域派驻值班律师到位,让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在没有委托或被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可以及时获得值班律师的专业的法律帮助。
3.1.2 建立值班律师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在确保值班律师数量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值班律师的质量。通过建立值班律师准入制度,通过一定方式的考核,挑选有经验的职业律师充实值班律师队伍,加强职业培训,确保值班律师履职规范、有序。同时,配套建立值班律师退出制度,引入考核评价机制,对值班律师的履职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对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值班律师,要求其退出值班律师库,对于尽职尽责的值班律师,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被追诉人了解到值班律师的内在价值,提高对值班律师的信任度。
3.2 提升值班律师职业荣誉感,确保值班律师勤勉尽责
3.2.1 加大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从物质上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
值班律师是一种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形式,国家应当为被追诉人提供相应的防御权利和保障机制,以消除自身行为给被追诉人带来的不合理危险,保障被追诉人受到公正的追诉和审判。因此,国家有义务为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2]。认罪认罚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渡一部分自己的辩护权利,最终实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但是,值班律师承担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因此,国家财政应当为此提供财政支撑。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值班律师制度获得有效运行的物质基础。
3.2.2 提升值班律师在评价执业律师中评价的权重,吸引更多优质律师加入值班律师
执业律师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专业法律服务而获得财富,因而其对自己接受委托的案件更加勤勉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因此,为了吸引优质的执业律师投身我国的值班律师的公益事业,有必要提升参与成为值班律师在执业律师中评价的权重,让人民群众在聘请律师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这个律师是否担任值班律师,担任值班律师的水平如何,从侧面提升执业律师参与值班律师的内在驱动力。
3.3 明确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的关系,编织有效刑事辩护网
3.3.1 将值班律师作为填补法律援助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补充
将值班律师在侦察阶段、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阶段全面铺开,确保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方便快捷的与值班律师取得联系,并获得法律帮助,这需要公检法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一种值班律师填补所有没有辩护人的刑事诉讼时空,尤其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应当提升值班律师的参与度和帮助的及时性。
3.3.2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可以向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转化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让渡了自己一部分辩护权,因此,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控诉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随时获得完整的辩护权利,因此,对于经济条件较差,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随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相关值班律师如果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可,可以自由接受聘请,成为辩护律师,保证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权的流畅性。
综上,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法律援助的形式已经被确立下来,要不断总结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破除影响其价值发挥的一些体制机制障碍,让其逐渐从确立走向成熟,更好的服务于刑事诉讼,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