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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反悔的两种电子签约劳动合同

2021-12-05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颜梅生

湖南农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有权总则民法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颜梅生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鉴于劳资双方彼此不能见面等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往往会选择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而有些农民工事后却又表示反悔。他们真的能反悔吗?

1.存在重大误解的,农民工有权反悔。

【案例】2020年1月,古女士从互联网上看到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上写的公司地址距离自己家不远,方便照顾家人,觉得该工作非常适合自己,随即与公司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可当古女士来到公司才发现自己的工作地点是在偏远的子公司。

【评析】古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内容等产生了根本性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难以弥补的行为。古女士之所以与公司签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司距离自己家不远,方便照顾家人;而事实上根本不是如此,甚至无法实现,无疑当属其列。

2.显失公平的,农民工有权反悔。

【案例】一家公司于2020年2月在网上发布招聘广告称:实行计件工资制。超额完成基本生产任务后,多劳多得;没有完成的,只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谢女士觉得从公司介绍上看,似乎完全可以获取不菲收入,遂与之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随后经打听得知,对于谢女士这样的生手来说,基本生产任务几乎长时间内都无法完成,按照合同也只能得到最低工资。

【评析】谢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农民工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公司对于生手难于完成基本生产任务是明知的,而谢女士恰恰因为无经验做出错误决策,即符合对应解除劳动合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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