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的变迁
2021-12-05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
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
□ 王天辰
自1982年8月31日原农牧渔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以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已经实施了近四十年,在规范农机市场、提高农机产品质量、支撑国家惠农政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农机工业和农机化发展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产生的背景
1.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变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业生产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1980年9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肯定了生产队领导下的包产到户政策。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至此,我国开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人均耕地较少(不足2亩)的条件下,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包产到户、包干到人以后,农业机械还能不能发挥作用,是当时人们普遍的疑虑。
2.农机化形势的变化
在1978年第二次全国农机化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党动员,决战三年,为基本上实现农业机械化面奋斗”的口号,全国农机工业遍地开花。
到1980年,产大于需、供大于求的矛盾突显出来。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政策,农业机械实行的是“统购统销”经营方式(“计划收购”被简称为“统购”;“计划供应”被简称为“统销”)。1980年10月,在全国农机厅局长会议上,时任农机工业部副部长的项南介绍说,农机生产量超过了需求量,全国农机企业三分之一基本吃饱,吃半饱和基本没有计划任务的占三分之二以上。会上有代表提出“是否允许私人购买拖拉机”的问题,引起与会代表热议。1982年11月机械工业部农机总局向部党组报送的《农机工业的形势和战略任务》报告中,提出5条政策建议中第一条就是“允许私人购买农业机械”。1983年2月22日,新华社报道:全国农民个人购买的拖拉机达50万台。
1981年11月,在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发展农业科学技术时指出:要“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1981年12月,在农业机械部印发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会议认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是整个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将科技成果推广到生产中去,把潜在生产力变成直接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是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基本任务是推广新机具、新技术、农机化科技新成果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内容从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的需要出发,当前重点是抓好中小型机械、半机械化机具和改良农具等推广项目。基本方法采用选好项目、试验示范、由点到面、搞好服务、协作配合。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农业机械发展一度出现下降和停滞。1981年下半年开始回升,以后一直持续增长。1984年底我国农村拥有的农机总动力由1978年的1.6亿马力增加到2.65亿马力,平均每年增加1750万马力,年递增率为8.8%。农用拖拉机由193万台增加到414.6万台,年递增率为13.6%。其中,小型拖拉机由137.3万台增加到328.9万台,年递增率为15.7%。农民办机械化的积极性愈来愈高,对农业机械的需求更加迫切,要求的品种更多、数量更大,出现了小型拖拉机、小型动力机械、小型加工机械供不应求的局面。
3.崂山会议
1982年8月上旬,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在山东省崂山县召开全国农业机械鉴定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农牧渔业部农机鉴定总站、25个省级农机鉴定站。会议回顾了建国以来农机鉴定工作的曲折历程。会议认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充分证明,农机鉴定是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重要环节。过去许多地方不管机具性能好不好、适用不适用,盲目投产,大量推广,造成很大缺失。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按科学规律办事,没有把好试验、鉴定这一关,这个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会议在总结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讨论了农机鉴定工作的方向、任务,统一了几个认识问题:(1)明确了鉴定工作的主导思想。随着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农民办机械化有了自主权,从实际出发,确定先化什么,后化什么,更要讲求经济效益。适应这种新形势,农机鉴定工作开始克服过去为鉴定而鉴定的偏向,以“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作为农机鉴定工作的主导思想。(2)明确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广,鉴定的过程就是推广的准备,把鉴定与推广紧密联系在一起。(3)鉴定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工作,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会议认为,为了向国家和人民负责,农机鉴定工作必须严谨扎实,保证质量。要坚持田间试验和室内试验相结合,专业鉴定与用户调查相结合,定点测试和多点试验相结合。这样才能真正验证机具的作业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做出综合评价。(4)会议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全国应当有一个《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即便不太完善,可先颁发试行,经过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补充修改,逐步完善。农业部门的鉴定任务,主要是通过试验鉴定,颁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宣传推广,尽快用于农业生产,同时也防止粗制滥造、质次价高、不适合需要的机具盲目推广。(5)考虑到各省农机管理体制不同,鉴定站的业务范围不能强求一致。各省承担本省农机具科研、新产品的鉴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其程序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仍应以农业机械的推广和鉴定作为主要方向。
会议研究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包括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任务、鉴定工作程序、鉴定工作机构等五章21条,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明确了我国农业机械实行推广许可证制度。
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的首次实施
1983年,《脱粒机事故一百例》的调查报告引起强烈反响,胡耀邦总书记做了重要批示,农牧渔业部和机械工业部于1983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加强农机产品鉴定工作的联合通知》。至此,欣开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序幕。简称“四小鉴定”。
通知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农民办机械化热潮。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机械提出了新要求,为农业提供质量高、性能好、经济适用的农机产品,是机械工业部门的光荣职责。但是,在农村对农业机械需求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有些农机产品,特别是一些小型农机产品粗制滥造现象不断发生,既给农民造成损失,又影响了产品信誉。
通知要求,1984年开始对正在生产的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小型柴油机、小型脱粒机进行鉴定,责成农牧渔业部农机鉴定总站负责组织执行。
通知指出,凡经过各级农机鉴定站鉴定的产品,由鉴定站发布“农机鉴定通报”。合格者发给“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优良者优先推广;鉴定不合格者,由生产主管部门限期改进;仍不合格者应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农机经销部门不予经销,农机管理部门不予上户,不予供油。计划规定应受鉴定的农机产品,不提交鉴定的,农机管理部门和经销部门应停止推广和经销。
1985年1月,农牧渔业部与机械工业部联合在河南洛阳召开颁发三证(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出口产品许可证)会议,对鉴定合格的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和小型柴油机,由农业部门颁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机械工业部门颁发“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
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的变迁
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明确了我国农业机械施行推广许可证制度。《条例》将农机鉴定划分为推广鉴定、评选鉴定、抽查鉴定、专项鉴定四类。对符合推广要求的农机具,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批,由农机鉴定站核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有效期5年。《条例》规定,未通过鉴定或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一律不得推广,不得享受财政和信贷的优惠待遇。农机鉴定站对经过鉴定的农机具,不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都要正式发布“农机鉴定通报”。
1984年,农牧渔业部和机械工业部联合发文,组织开展对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小型柴油机和小型脱粒机进行鉴定,自此农机鉴定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985年,农牧渔业部印发《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对各种鉴定的含义和内容、鉴定的方法、工作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鉴定范围拓展到农牧渔业领域的50多种农机产品。
1988年,农机鉴定总站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农林拖拉机官方试验标准规则组织,实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38个成员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农业机械试验检测结果相互认可。
1997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修订,取消了农机鉴定机构对企业不合理的处罚权责。
2001年,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农机产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鉴定内容从注重农机产品安全和性能,拓展到适用性、安全性、质量保障等方面。
2005年,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原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发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取消“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对农机鉴定工作按类别划分为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按鉴定目的划分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通过推广鉴定的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015年,为推进农机推广鉴定制度改革,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第一次修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再审查鉴定报告、发布鉴定产品公告、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机鉴定业务责任下放到鉴定机构。
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按照农业部转发的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农机鉴定机构取消收取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2018年,根据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再次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新办法不再按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分类,将农机鉴定划分为推广鉴定、专项鉴定两大类,明确了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的关系以及农业农村部和各省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农机鉴定工作职责,优化了鉴定程序,畅通了新产品鉴定渠道,有利于增强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标志仍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
自崂山会议开始,从“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农机推广鉴定制度走过的40年历程,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40年探索创新,40年励精图治,农机推广鉴定制度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依法鉴定,科学监管,为我国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相信,在推进全程全面农业机械化和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过程中,农机推广鉴定制度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