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现状
2021-12-05王天宇
王天宇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00)
1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1.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而且它对土地有着严格要求,不能是农业用地,只能是农业用途以外的土地。当一个农民获得了此项权利后,他就可以在此指向的土地上盖造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是他只能为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而不能为了赚钱等涉及利益的活动,同时也不能是用于农业生产。这是农民拥有的一份好处,只要你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份子,你就可以获得自己的房屋,同时它不会有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如果屋主死亡,作为遗产的房屋便会留传给相应的人,与此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发生继承。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会保持一个平稳的状态,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宅基地所处的面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当国家出台某项政策需要征收土地,在做好与住户的沟通工作后,便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来进行一定的调整,这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房屋建造完毕后,宅基地使用权人自然合理的占有房屋,其所享有的权利便会变得完整,同时也会得到相应的保障,屋主完全可以为了解决日常生活所需而对房屋进行收益或处分,这是别人无法剥夺的权利。如果宅基地还有空余部分,也可以在空余部分播撒一些种子来进行生产活动,从而增加自己可以创造的价值。有权利必然有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国家的要求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比如不得肆意扩大自己房屋的占比,不得随意将宅基地投入其他非法用途。权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要求,如果出于大众权益的考虑,国家需要征收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不得无理取闹,应遵循国家的决定,国家也应对此给予补偿。
1.2 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内涵
我国是人口大国,合理分配资源向来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如何在做决定的时候照顾到大多数人,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由于长期的历史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许多方面呈现复杂的局面,它不是单纯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比如如何继承就是一个涉及方面比较广的问题。但是对于此种状况,我国的法律却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普遍认为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财产,但在学术界,对于继承权的客体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就像有的人认为继承权的客体不是财产,而是人的法律地位。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集体成员权应该也是可以继承的。在某些大城市中,集体成员权不像是一种福利保障,它更多的像是一种优惠待遇。人们并不认为它会起到雪中送炭的效果,在人们物质水平逐渐提高的今天,人们可依赖的东西越来越多,一条路行不通,还有其他路可供选择,所以在人们心中,它更多的扮演着锦上添花的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高度类似于财产权,理所应当成为继承权的客体,中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成员所拥有的权利,由于存在着明确的身份规定,实现继承往往涉及很多因素,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当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继承时,其实就是集体成员权发生继承,也可以说是一种对宅基地所有权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成员权的继承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差别。
2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反思与考量
2.1 宅基地功能逐渐弱化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的住宅不再是人们的第一选择,很多人都梦想着走出去进入大城市,从而便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宅基地缺少人使用,废置在农村。与此相对的,我国也存在一个人拥有数个住宅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导致公共资源不必要的损失。随着学者们理论的不断学习与更新,会发现宅基地没有人使用的这种状况在全国各地都有存在。我国宅基地原则上奉行一户一宅,但是一户多宅的问题却始终不能得到很好的改善。以往农民拥有宅基地,可以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它可以更方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然而宅基地无人使用的情况却越来越多,我们也可以推测出农业收入已经不再是农民当仁不让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想从事农业,不再与土地密切相关,农民更加的看重农村宅基地本身的价值,而不是很在乎它的保障效果。一个住户多个住宅的情况说明我国的法律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还不到位,不能从根本上切实解决老百姓的生活问题。所以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变应以我们的现实生活为基准,对它的体系进行完整而全面的思考,进而发挥它在社会生活中的最大效能。
宅基地使用权有助于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的发展稳定,从而发挥着一定的社会调节作用。现行法对此项作用高度重视,对涉及它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成员来获得,一个住户只能拥有一个住宅以及有关农村房屋出卖等一系列要求。这些规定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农民有地方可以住,满足其基本的生活要求,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农村整体的基础构架也在不经意间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市场提供了更多的致富机会,土地不再是农民的唯一选择,土地收益日渐变得“事倍功半”,村里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的选择走出去而不是留在农村,在城里有一套房成了大部分人的愿望,如此越来越多的土地被搁置,这也是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财产具有可替代性,宅基地也不例外,当农民有更加舒适和方便的住宅可供选择时,农村的房屋便不再具有吸引力,宅基地的各种功能也会随之弱化。
2.2 宅基地使用权现有的问题以及未来的方向
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私自流转在我国是绝对不可能的,只能按照规定的步骤一步一步来。涉及使用主体的要求一般都或多或少的会对农民自身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在此种情况下,就极易造成两极分化,违背了我们的初衷。如果采用我们现在的要求,除农民以外的人是不享有此项权利的。如果要长期甚至永久的占有房屋以及房屋下的土地,那么城市户口就与他们彻底绝缘。假若丧失了农村户口,他所享有的诸多权力也会随之散去,不仅土地不再属于他们,连基本的住所也是难以拥有。从这种角度来看,如此严格的主体要求极大的限制了人们的自主能动性,也影响了他们的活动范围,如此局面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贫富差距只会越来越明显。对于土地流转的诸多要求,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农民生活带去了极大的不便,农民对于自己所拥有的房屋不能灵活的将其利益最大化,在文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很难有人能将复杂的制度理解透彻,当农民有经济困难时,一般人最值钱的东西便是其房屋,但在法律的严格要求下,农民也只能望着房屋空叹气,不知如何去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如果每个人都如此,那这样的农村迟早也会与社会发展脱节。虽然有着国家的明令禁止,但不难想象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借此大做文章去实施违法行为,本分老实的人往往会被欺骗,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使农民不能合理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缺乏相关机关的管控,关于土地这一国家资源的分配必然会变得不合理,作为人口第一的国家,中国的资源一向是十分紧张的,合理的分配可以说关乎着人们的生命。关于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向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迈进,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基本面积按人均统一核算,也就是可以让农民自己做主,是多种粮食还是搞经济作物或者多修建房屋搞农家休闲等其它产业,更多的赋予农民相应的权利。
2.3 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与救济
在中国,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制度必须要符合中国国情,具备中国特色,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别也需要仔细考虑,在保证平等的大前提下也要有部分的区别对待,从而使每个地区互相协调,彼此共同发展。首先要明确获取宅基地的申请步骤,给与特定组织相应的权利去审批。其次为了防止干部滥用权力,应对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权力予以限制,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村民会议的决定应体现民意,同时也应是最后的权威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应遵循法律规定另作处理。每一位村民也都享有监督的权利,对于腐败的事要坚决斗争,一定的监督惩罚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加强对监督事项的定期公开,让决定经得起阳光的照射,让每个人对决定都能够及时知悉,让每一位村民都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执行中来。对于腐败的事项要严格追究其责任,禁止发生一切形式的权力滥用。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要征收房屋的,应进一步完善征收的步骤,切实的保障农民的生活,将对农民的损害降到最低,要考虑到农民的具体生活状况,毕竟房屋是其生活的场所,应综合多方面适当的提高补偿金额。
3 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从广大农民的角度上考虑而设立的,它一直在追求尽最大努力为农民谋福利,在如今进城打拼的农民人数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此项制度可以为其提供一份有保障的退路。法律一般保障利益较弱的群体,所以这种保障一般只有农民才能拥有,涉及宅基地的权力一般都对主体有着要求。这种要求体现了社会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但这种限制也会成为枷锁,有时候便会带来负面效果,很容易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关于此方面的法律,改善农民的生活,才是未来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