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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争议多《民法典》教你怎么做

2021-12-05潘家永

农业知识 2021年13期
关键词:侵权人合伙劳动法

文/ 潘家永

职场上争议颇多。要解决劳动争议,当然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由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是融合与分立并存的关系,因此当劳动法无规定时,需要结合劳动法的精神,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则来处理。因此,《民法典》的一些新规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有必要知道。

村委会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小曹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其所在的村委会因工作需要,招聘文书,小曹参加应聘被录用。小曹上岗不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村委会认为自己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那么,村委会的说法符合《民法典》规定吗?

【说法】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哪些自然人可以成为劳动者,劳动法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对于哪些用工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而《民法典》扩大了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此,居委会、村委会招用人员如果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应当与自己所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这项规定,解决了实践中与居委会、村委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侵害时不能获得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困境。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人即使提供劳动也无报酬

【案例】马某等5位村民合伙开办了粮油加工厂,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就各合伙人出资数额以及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的执行等作了约定,其中,马某担任执行合伙人。马某经常加班加点,在经营管理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没领到任何劳动报酬。马某认为自己既是投资人又是劳动者,应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遂要求领取工资,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那么,合伙人提供了劳动能否要求领取报酬?

【说法】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民法予以调整,它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将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并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了劳动过程,劳动者当然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而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些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而提供的劳动属于自雇劳动,并不产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原则上合伙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是,由于先前的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以致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为此,《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马某能否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保待遇,关键看当初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有无明确的约定。

从事劳务受伤害,侵权人无力赔偿时由雇主补偿

【案例】阮某在承包地被征收后进城打工,通过朋友介绍在蔡某家当保姆,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2021年3月9日上午,阮某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骑自行车撞倒受伤,阮某不负任何责任。此次车祸导致阮某受到的损失达5万元,而侵权人章某是位在校大学生,根本无力赔偿。那么,阮某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赔偿损失吗?

【说法】《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款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是一项新条款。就是说,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雇员在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如果能找到侵权人且侵权人具有赔偿能力的,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则依据公平原则,由雇主给予补偿,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员权益。本案中,虽然侵权人是确定的,但由于侵权人章某无力赔偿阮某的全部损失,所以根据公平原则,阮某可以要求雇主蔡某给予补偿。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致损,用人单位有权追偿

【案例】村民杨某于2018年3月到某镇农资公司担任驾驶员,2020年7月转岗从事销售,经常开车送货下乡。一天,杨某按照农资公司领导的指派,驾驶公司车辆运送化肥等农资到村里销售。途中,杨某违规变道、严重超速,结果与赵某的车辆相撞,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起诉农资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赵某12万元。那么,农资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杨某追偿损失吗?

【说法】原《侵权责任法》只是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此作了补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一立法变化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更加谨慎、用心,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

本案中,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且给农资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农资公司有权向杨某追偿经济损失。至于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在劳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农资公司应综合考虑杨某的工资收入水平、职业风险、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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