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喷施农药务必读懂说明书
2021-12-05张兆利
文/ 张兆利
【案例】王某看到自家种植的辣椒地里杂草疯长,便到陈某经营的百货商店购买除草剂,陈某称没有,但出于好意,将自己存放的半瓶48%“丁莠”(玉米田专用除草剂,外标签完好)无偿送给了王某。回家后,王某在未认真阅读使用说明的情况下,将该除草剂喷施在自家辣椒田里。10天后,辣椒长势出现异常,经农业部门事故鉴定组勘验鉴定,结论为“辣椒缺苗和植株异常的主要原因是使用除草剂不当”。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为“6亩辣椒田的减产损失价值为2.22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受损失不是因农药质量问题所引起,并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平时代人销售农药,其对农药危险性的认识应高于一般农民,所以,应当履行正确告知农药使用方法和用量的法定义务,但其未举证证明已经履行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0%)。而原告作为成年农民,具备按照相关标签说明并正确使用农药的基本常识,但其并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故而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70%)。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600元。
【说法】夏秋季节,正是病虫害的高发期和农药喷洒高峰期,而由于不规范作业导致的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的事故也屡屡发生。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造成错误使用农药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不具备资格的商户擅自经营农药化肥,缺乏对农户使用方面的正确说明和指导;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农户疏忽大意、不严格按照说明随意使用农药,以致于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毁灭性的损害。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适用方法和剂量、适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本案中,被告陈某虽然是商品经营者,将自己用剩下的半瓶农药无偿给予原告,双方并不是农药的销售者和农药使用者的关系,故不能让被告承担作为销售者的责任。但是被告作为商品经营者,其自认为平时代人销售农药,对农药的危险性应有高于一般农民的认识,应当在给付原告农药时尽到适当告知使用对象、使用方法的义务。但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上述告知义务,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要次要责任。而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对如何使用农药以及农药存在的危险性也应有所了解,亦应具备在使用农药前仔细阅读标签说明的基础性常识,但其却疏忽大意,将只能用于玉米田的除草剂喷施于辣椒地,没有尽到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用药的义务,故对其自身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