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步入法治轨道
2021-12-05戚耀琪
7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广东实际,明确了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将为广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评体系。
根据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条例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校园、网络、家庭、饲养宠物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倡导见义勇为、无偿献血以及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不只是列举和规范,更重要的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共媒体的职责,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为抓手,推动完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突出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的保障和激励。
众所周知,文明行为和道德规范虽然是由上而下的公布,却是要内化于社会群体中的。公民的一言一行,只有和环境发生关系,出现结果,才有所谓的文明和不文明之分。因此,我们限制的是不文明行为,根本却是要倒推个体素质的提升,以此预防下一次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那么要做到有效的约束,除了语言上的倡导和示范,机制上的惩恶扬善,环境上的引导熏陶就变得很重要了。就此而言,总体来说,都市要比乡村做得好,大企业要比小企业做得好,机构要比非机构做得好,直接与市民打交道的要比背后提供服务的做得好。也就说,越是容易被发现、被监督、被曝光和被传播的区域,文明行为的自律、规范和实现就越有基础。诸如城中村、大排档后厨、车站公厕之类,其文明行为的等级就远比大型楼盘、品牌餐厅、星级酒店洗手间要低得多。
文明的源泉在人心,文明的土壤在环境,文明的实现在机制。我们的宣传工具在努力塑造文明样板的同时,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标杆。我们的法治工具在提供尺度的时候,就是要给社会铸就安全网和警戒线。至于长期的文明行为的塑造,始终在于微观环境的改善和进步,这方面,机构主体是承担重要职能的。
比如规定手机不能外放声音,这就是一个控制难度极高的环节,不靠警察靠环境。因为现象极其普遍且监督与执法成本极高。同样的规定,同样的社会习惯之下,在图书馆要比在超市容易实现,在民航客机要比城市地铁容易实现,在写字楼要比快餐店容易实现。可见有什么样的环境暗示,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反应。哪怕是一个平时不注意细节的个体,都会在相对高级的环境中形成一种警觉,进而产生某种程度的自律。即使不小心外发声音也可能迅速把页面关掉,而不是开大一些力求听得更清楚。这个关于“礼”的引导,就是环境暗示,就是企业机构营造环境的结果,就是环境改造人的结果。
同样道理,要根治交通违法行为,最普遍使用的就是与日俱新的电子技术手段。这个手段已经对广大持牌的驾驶员造成震慑,并形成了这个群体的生存规则。这就是用惩处来保文明的典型。但是对于无牌无证的人员和车辆,技术手段就是无效的。我们的执法机构并不具备充分的人力去长期应对,因此,不文明情况必然在包括大城市在内广泛存在。但即使如此,有具体部门职责的,依然要比部门职责不清的更有规范的可能。
当然,在现实环境中,是充满“杂质”和“噪音”的,是在执法模糊地带游离的。这也是最难实施的所在。比如大排档噪音,菜市场垃圾污水,小商贩占道经营,骑车者随意穿插等等,都是长期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且难以根治。因此,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不但如此,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违反条例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当前,广东仍然存在不文明行为现象,文明行为促进软硬件设施保障不到位,文明行为社会氛围不浓厚等问题,社会成员的整体文明素质与当好“两个窗口”的重要地位还有差距,确实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提倡、鼓励、奖励、惩罚等多种手段,探索在措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促进和引导道德规范的养成和实施。因此,条例的颁布更是具备了长远的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