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支付赔偿费后,伤者有协助办理保险理赔义务
2021-12-04
编辑同志:
我驾车将邓某撞伤后,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我向邓某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可当我向邓某索要病历、疾病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以便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请问:邓某可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吗?
读者:黎春燕
黎春燕读者:
邓某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首先,邓某具有协助你办理保险理赔的义务。《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正因为你已经按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邓某赔偿了全部费用,而你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确实需要病历、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等,决定了邓某具有“协助”的附随义务。其拒绝交付,无疑是对自身附随义务的违反。
其次,如果邓某我行我素,必须向你赔偿因不能获取理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投保人虽然有权就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而邓某拒绝提供,无疑会使你由于无法实现索赔目的而遭受损失。而《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颜 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