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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贤重塑乡规民约:历史承继、时代价值及实现路径

2021-12-03刘淑兰

关键词:乡约乡贤乡土

杨 帅,李 敏,刘淑兰

(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乡规民约作为中国古代儒家主流意识形态在乡村的集中表达,是乡贤在乡村封闭圈层下实现乡村自治的有益探索和乡村治理内生衍化的产物,也是维系乡村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1]。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及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乡土社会内部结构及外部环境发生了变迁。基层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权责定位不明确,法律法规在乡村渗透不足,乡规民约内生权威渐趋退化、自治属性弱化。当前,学术界对破解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多方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刘素仙从政府引导、发挥村民主体作用、调整乡规民约内容以及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等角度提出加强和改进乡规民约建设的建议[2]。王占锋认为应从规范乡规民约建设内容、加强乡规民约建设力度、健全乡规民约实施保障机制等角度促进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3]。武靖茗认为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需要调适乡规民约的内容、培养村民的主体意识及参与意识、扩大乡规民约的影响力[4]。蔡平提出从确定科学的制定机制、健全运行机制以及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等角度完善乡规民约[5]。周铁涛认为应从推进村民自治、整合村民利益以及促进文明乡风建设等方面完善乡规民约的治理功能[6]。党晓虹等从乡村精英、国家政权和村民互动的视角,认为国家政权可以指导乡规民约的制定,但不能直接介入乡规民约的具体制定过程,同时肯定了农村精英在乡规民约制定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7]。可见,现有研究多从政府、村民主体、乡规民约内容以及体制机制等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乡规民约,而从内生性权威主体融入视角来探讨如何完善乡规民约的较少,这不利于明晰新乡贤在重塑乡规民约中的时代价值。本文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挖掘新乡贤在重塑乡规民约中的时代价值,以期促进传统乡规民约的现代价值转换,推动乡土自治规范的现代化转型,进而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乡贤依托乡规民约参与乡村治理是中国古代治理的经验总结

作为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凝炼和表达,乡规民约是乡土自治伦理规范、行为准则和文化传统。传统乡绅作为国家意志在乡村的执行者,他们或有才学,或有宗族名望,亦或有垂范乡里的品德,也被称为乡贤[8]。传统乡村治理中国家行政力量末梢止步于县域一级,县域以下依靠乡绅宗族权威实现“绅权有为自治”,形成了自古“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基层治理格局。在这一基层治理格局主导下,为保证国家“儒法之治”的治理理念在乡村社会的有效渗透、强化乡村精英的权威,传统乡绅在遵循乡土社会自洽逻辑的基础上结合乡风民俗、国家纲常制定了乡规民约。如杨开道所言,乡约制度由士人阶级提倡、乡村人民合作,旨在从道德方面、教化方面去裁制社会以谋求大众的利益[9]。乡约制度诞生以来,在历代统治者、乡绅及士僚的推动下,乡约逐渐与保甲、社仓及社学耦合协调,在维护乡村礼治秩序、进行伦理教化及管理公共事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传统乡土中国的基层稳定器。

乡约最初是由乡绅倡导,村民自愿加入的乡土契约规范,是儒家伦理教化重心下移至基层的实践,也是息讼止纷的凭据。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可溯源至北宋陕西蓝田吕氏四贤之一吕大钧制定的《吕氏乡约》。吕大钧作为地方有识乡绅,师从张载,受张载关学的影响较大,其所制定的《吕氏乡约》特别注重礼教及致用思想,主要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罚式、聚会及主事等主要内容”[10]。《吕氏乡约》是地方名门望族和知识精英为推进乡村礼俗教化、规约乡里互助的有益尝试。如在“德业相劝”部分,规定了村民的基本道德规范,要求村民“见善必行,闻过必改”。又如在“过失相规”部分,列举了“过失”的类型及其表现,对村民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并设立了行为禁区[10]。《吕氏乡约》在演变发展过程中还对乡约组织运行进行了规范,特别强调在村民中推选具有威望的贤达人士担任里正以掌管乡约,“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10],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乡绅以乡约为载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构建。《吕氏乡约》自实行以来,成效显著,“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南宋以后,朱熹推崇《吕氏乡约》,将《吕氏乡约》修撰为《增损吕氏乡约》。在朱熹理学的巨大影响下,南宋许多地方士绅尝试以《增损吕氏乡约》为蓝本组建乡约组织,使南宋乡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1]。宋代开创的乡约制度得益于乡绅自觉自为的推动,对明清基层治理发展的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到了明初,在开国皇帝朱元璋“圣谕六言”的指导下,统治者开始大力倡导和扶持乡约的发展,使其能在嘉靖年间的很多地方得以践行[12]。在统治者的推动下,明代乡约数量得到了较快增长,类型条目也日益繁多,地域范围得到了极大扩展。其中,地方官吏王阳明作为明代第一个实施乡规民约的士大夫,其制定的《南赣乡约》在当时具有较大的影响。王阳明于正德十二年出任南赣、汀漳等处巡抚,在正德十三年平定南赣地区山民起义后,深感南赣地区民风凋敝,世风日下,德善不彰,婚丧嫁娶尤好奢侈。由此,王阳明于正德十五年效仿吕大钧之法编撰《南赣乡约》,以正民修身,以稳“差序格局”,以规私人道德,要求村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共成仁厚之俗”[13]。同时,《南赣乡约》还承继了《吕氏乡约》的治理模式,注重发挥乡绅在乡约组织中的作用,推举年高有德、公正果断的乡绅为乡约首领,解决村民的疑难之事并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赋税征缴等。《南赣乡约》实行以后,对南赣社会的风俗和治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瑞金县、大庾县、赣县等地气象更新[14]。“民知礼教,奸伪衰息”是当时的生动写照。由此,在官方的倡导下,明代乡约在乡村中获得了合法地位,并与保甲、社仓及社学相结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民间绅士依靠乡约承担着基层社会的教化职责,以期达到改变社会风俗的目的[15]。

及至清代,统治者沿袭了明朝统治者的乡约制度,但加大了对乡约的管控,先后于顺治九年、康熙九年和雍正二年颁布了圣谕,乡约也逐渐沦为封建政权控制基层的工具,乡绅在乡约中的身份渐趋官僚化,管理行为逐渐行政化。如乡约首领要宣讲圣谕,将统治者的道德和政治理念推行到基层。此外,乡约首领的选拔虽然在乡绅之中进行,但更偏重选拔受儒家文化洗礼的举人、贡生、秀才,这些人长期接受儒家文化熏陶,更容易被官方控制[16]。晚清以来,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逐步解体,乡村精英群体也丧失了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乡绅阶层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乡约所赖以维系的封闭、稳定的环境在西方列强的入侵下遭受破坏。由此,乡约在乡村中逐渐失范,话语权逐渐减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摧毁了乡绅赖以生存的土地制度。同时,党和国家提倡“政党下乡”,用基层行政体系取代了乡规民约的自治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宜州市合寨生产大队果作屯的乡规民约成为村民自治的范例,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为乡规民约复出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乡规民约逐渐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规范章程。

二、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面临的现实困境

乡村社会在转型中,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张力导致乡规民约内卷化。乡规民约是乡土原生性的自治规范,其根在于乡土社会。但乡土社会在转型中的境遇发生了极大变化。一方面,现代化所需的乡村治理规范尚未成熟;另一方面,乡规民约的生存空间遭受挤压。适应乡村社会的现代化治理方式并未全然形成,而旧有的乡规民约逐渐转型,二者之间的张力导致乡规民约在德治、自治及法治方面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境。

(一)德治退化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结构被打破,乡土社会逐步发生变迁,传统熟人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乡规民约在内外挑战中面临德治退化困境。(1)乡村精英流失导致德治资源不足。大部分乡村精英流入城市,导致村落空心化和空巢化。乡土中国治理的基本特征是精英主导和大众参与相结合,乡村精英中的绝大多数在乡村中颇有威望,拥有丰富的思想道德文化资源。乡村精英流失导致了乡规民约在程序、内容、实施及监督等方面的道德治理价值弱化。(2)市场经济趋利性导致德治力量降低。一旦进入陌生人的社会关系中,区域性强的乡规民约就在走出既定区域后失效[17]。乡土社会人口变迁导致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城乡优越性的比较中,市场经济逐利本性在不同程度上可能强化村民的“经济人”角色,进而可能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及个人主义倾向,这在无形中削弱了乡规民约的德治力量。乡规民约在乡土中国蕴含的德治资源面临退化,对村民的调控难度加大。

(二)自治弱化

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既要管理本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也要协助乡(镇)政府完成行政任务。这种管理结构保证了国家对农村社区的有效治理[18]。乡规民约不同程度地打上了行政化色彩的烙印,具体表现为:(1)部分乡规民约的制定与乡土实际脱嵌。乡规民约的制定是乡土自治逻辑的体现,应该按照“一村一规”的原则进行建构,但部分基层行政力量强行嵌入乡规民约,致使部分乡规民约演化为行政规约,乡土繁衍能力不足。陈寒非等在浙江丽水黄田镇27个村调研时发现,这些村的乡规民约是根据政府的范本制定的,内容千篇一律[19]。(2)部分乡规民约并未体现全体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规民约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决定。但实践中,部分乡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拍板决定乡规民约的内容,或一些乡规民约虽然已经制定通过,但实质并未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20]。

(三)法治虚化

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乡规民约是国家法治规范在基层社会的延伸,是乡村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人文精神的传承,也是对村民的软性约束。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及典章等都是从宏观上保障价值效度最大化,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历史文化风貌相差较大,法治实践与乡村自治实践仍有一定的差距,导致国家法治在乡村融通不足,乡规民约中的法治价值缺乏。实践中,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着“最后一公里”的困境,乡村治理的法治建设常常让步于乡土习惯抑或地方性知识,导致法治边缘化。国家治理现代化依赖于法律法规等现代化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21],国家法治资源与乡土习惯法“脱嵌”容易导致乡规民约法治治理属性降低,不利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党的十九大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2]。乡规民约是乡村自治、德治及法治有效融合的治理载体,但随着乡村由传统向现代逐步转型,乡村各种问题和矛盾日益凸显,而乡规民约所承载的治理资源匮乏,难以适应乡村治理的现实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23]乡贤依靠乡规民约主持乡事、淳化民风、稳定乡秩,是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有益实践。新时代,破解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面临的困境,发挥新乡贤在重塑乡规民约中的作用,既是对我国古代传统基层治理的经验总结,也是重构传统治理智慧服务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应有之义。

三、新乡贤在重塑乡规民约中的时代价值

新乡贤作为乡土社会的贤能人士,从场域空间来看,他们或是生长和谋业在本地的“在土”乡贤,或是生长于本地但谋业在外的“离土”乡贤,或是非本土出生但在此谋业的“舶来”乡贤。从新乡贤的功能特点来看,可分为经济型乡贤、政治型乡贤、乡土法杰型乡贤、文化型乡贤、公益型乡贤、宗族型乡贤、任务型乡贤、治村型乡贤等[24]。破解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的治理困境,应以新乡贤的新理念凸显乡规民约的现代性,以新乡贤的乡土情怀厚植乡规民约的乡土性,以新乡贤的德才强化乡规民约的权威性。

(一)增强乡规民约的现代性

绝大多数新乡贤在改革开放浪潮中受到了现代价值理念、法制观念、市场契约精神的熏陶和洗礼,他们紧跟时代步伐,能够以新理念、新视野及新思路为优化乡规民约提供“金点子”,引领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能够增强乡规民约的现代性,对村民修身、立业、齐家、交友等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25]。

新乡贤能够促进乡土契约与现代法理相耦合。新乡贤中的乡土法杰型乡贤对于现代法治走向把握明确,法治素养较好,有着较强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能够运用法治方式推进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将传统乡土契约精神与现代法治规范相耦合,提升乡规民约的质量。

新乡贤更容易接触和吸纳现代社会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特别是新乡贤中的“离土”乡贤与“舶来”乡贤,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坚守者,同时也了解市场法则,能够将乡村所承载的守望相助、自强不息、仁爱孝悌、诚实守信等传统价值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承接,将这些传统乡土文化的精神特质融入到乡规民约之中,并对其进行新的阐释,形成对于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的有效认知,在延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增强乡规民约的时代底色和价值引领力。如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双溪村的党员代表、村干部、村民乡贤等20多人组成了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将绿色诚信的价值理念融入到乡规民约中,让村民树立绿色诚信的经营理念[26]。

新乡贤能够为乡规民约的内容建设贡献智慧。新乡贤大多是各行各业的佼佼者,其社会及人生阅历丰富,都有专业技能,能够在乡规民约的制定中起到智囊团作用,为乡规民约的制定建言献策,使乡规民约的内容更加丰富和科学,有助于提高乡规民约的含金量。新乡贤不断完善乡规民约在土地流转、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公序良俗、邻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乡规民约的内容能更好地服务人民。如政治型乡贤熟悉党在乡村的方针政策,对新的政策导向把握明确,能够将党在乡村的政策融入到乡规民约之中,保障党的“三农”政策在乡村落地、落实。

(二)厚植乡规民约的乡土性

多数新乡贤具有浓烈的乡土情怀,即使在外也惦念家乡的发展,通过各种途径支持家乡建设,愿意为家乡服务。此外,他们还熟悉故土的乡事乡貌、伦理规范及村民诉求。新乡贤的这些特质有助于厚植乡规民约的乡土性。

新乡贤能够增强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的约束力。虽然乡村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由封闭迈向开放,其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但是传统亲缘地缘血缘的宗族关系并没有完全坍塌,依然是维系村落共同体意识的纽带。新乡贤中的宗族型乡贤作为乡村精英阶层,与村民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能够凭借其在乡村社会中构筑的无形社会网络关系,充分集中民意和民智,兼顾乡村不同群体及阶层的利益,引导村民发挥自治主体作用,构筑共同体意识,增强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的约束力。

新乡贤能够提升乡规民约的适用性。新乡贤中的“在土”乡贤,知民情晓民意,群众工作能力强,能够用最接地气的方式表达最质朴的内容,使乡规民约通俗易懂、操作性强、灵活度高,契合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易于被广大村民理解和接受。如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双溪村乡贤们把原来的几十条乡规民约精简到9条,将文明礼仪、优良习俗等内容简化,让村民更加容易理解和接受[27]。

新乡贤能够为乡规民约运行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乡规民约的运行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若乡村公共资源匮乏,则无法支撑乡规民约的运行[28]。新乡贤中的公益型乡贤在架桥修路、捐资助学、防汛抗旱、产业振兴、精准扶贫、移风易俗等方面大力捐助,表现突出,为乡规民约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如浙江省德清县洋北村新乡贤谢金卫出资设立“金卫好家庭”,每年评选出10户好家庭,并给每户1 000元奖励,有效地带动了当地村民自觉践行乡规民约,提升了当地孝老爱亲的风尚。

(三)强化乡规民约的权威性

从乡村道德分层来看,乡贤位于道德的顶层,基于其道德威望在基层的权力运作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9]。新乡贤作为乡村的贤达人士,能够引导村民,使其积极向上。同时,新乡贤大都在某一领域颇有建树,他们或有渊博的知识,或有精湛的技能,或有先进的管理经验。新乡贤的“贤和能”使得他们在乡村中声望较高、名誉较好、影响力较大,能够得到宗族、乡邻的认可和赞扬,进而在村民中塑造权威,强化乡规民约的内生性权威。

新乡贤的贤德品质能够滋养乡规民约的“精气神”,形成“风清气正、天朗气清”的乡村社会原生态治理环境,将个人品德、家庭美德、公共道德等基本道德规范融入到乡规民约之中,培养村民求真、豁达、进取的生活态度,培育孝老爱幼、和睦相亲、其乐融融的家庭氛围,营造崇德尚善、邻里互助、和谐友爱的乡村社会风尚,形成对村民的软约束,进而推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新乡贤作为乡村社会的标杆,是一种榜样力量,有助于村民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修正个人行为以合乎集体行为,增强村民对于乡规民约的无形归属感,并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自觉行动,从而强化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道德权威。

四、新乡贤重塑乡规民约的实现路径

新乡贤在重塑乡规民约的过程中具有价值理性和法理理性的特质。新时代,发挥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重塑乡规民约中的时代价值,破解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现实困境,需要平衡好新乡贤与乡规民约之间的良性互动,以达到价值理性、法理理性和工具理性的高度统一,实现“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的理性回归。

(一)强化乡贤文化的敦风化俗功能,挖掘乡规民约的文化道德力量

乡贤文化是新乡贤的个人品质、知识技能、文化涵养经过凝炼升华后所形成的文化表达和文化符号,镌刻着乡村社会地域文化的历史烙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能够在滋养乡规民约的过程中推动新时代乡村社会善治。通过挖掘蕴含在乡贤文化之中的德善文化资源来铸牢乡规民约“文明乡风”的精神内核,进而转化为村民们善行善事的自觉行动。

挖掘蕴含在乡贤文化之中的德善资源。从源头上来说,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之中的公序良俗功能必须继承乡贤文化中的传统文化因子,深入挖掘乡贤文化中的德善文化来滋养乡规民约,厚实乡规民约的柔性治理效力。如广东省云浮市挖掘尊老爱幼、积德行善及和衷共济等传统乡贤文化内核并融入乡规民约,促进道德约束与村民自治有机结合[30]。

在营造文化氛围中弘扬乡规民约的和善特质。营造有利于践行乡规民约的文化氛围,使乡贤文化浸染的乡规民约在村民内心扎根。一方面,通过顺口溜、俗语、方言等简约易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乡规民约上门、上墙、上廊,使村民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启迪和规劝;另一方面,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及村委会等会议来宣传、普及乡规民约,发挥乡村社会组织、村组干部、模范代表等主体在乡规民约宣传中的作用,形成网格化的宣传格局,确保宣传全覆盖,让乡规民约形成无形的文化感染力。如浙江德清雷甸镇双溪村新乡贤积极修订村规民约,提炼了若干条村民公约,并通过漫画宣传、长廊展示等多种途径来弘扬好家风、好家训,树立了农村文明新风尚,弘扬了社会正能量[31]。

在实践中强化乡规民约的亲善本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要融入社会生活,要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乡规民约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炼和表达,在践行中才能深化对核心价值观温度与厚度的感知。应以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及公共道德为核心,广泛开展诸如“文明家庭”“好公婆”“好媳妇”等富有乡土气息的文化活动,通过宣传好人好事,让村民在活动中领略到乡规民约带来的荣耀感和责任感,从而激发村民们践行乡规民约的自觉、自信。

(二)构建乡贤群体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乡规民约规范化运行

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尤其是在获取乡村公共事务话语权甚至是决定权之后,就容易使乡村治理面临腐败风险[32]。因此,新乡贤参与乡规民约的运行要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乡规民约规范化运行。

明确乡规民约运行过程中各主体责任。乡规民约的制定及执行涉及多方利益,是多方力量博弈效益最大化的契约。乡规民约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村“两委”、村民、乡村社会组织等主体,但近年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在乡规民约的运行过程中,村“两委”要直接加强对乡规民约运行的组织和领导,乡(镇)政府要在乡规民约运行过程中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乡村社会组织要发挥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反映民情民意。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要符合“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在乡规民约运行中不是全能式、家长式、一言堂的角色,不能包办乡规民约,不能代替村民作出决策。如此,通过理清各个主体的权责清单,保障各个主体在乡规民约运行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加强道德建设构筑思想防线。在选贤举能方面,基层既要关注新乡贤的文化素质及管理才能,也要关注新乡贤的人格品德。以乡情乡愁乡缘为纽带,吸引新乡贤返乡参与家乡建设;积极搭建平台,为新乡贤反哺家乡提供条件;完善荣誉激励机制,激发新乡贤“甘于奉献、情系村民、造福桑梓”的为民情怀,在引领乡规民约中树立好榜样,确保新乡贤的“贤”不变质。

加强法律供给构筑制度约束。权力只有在制度的笼子中才能保留其最大的善意与公正[33]。完善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规体系,制定乡贤理事会章程,完善相应程序,确保新乡贤能合理、有序地参与乡村治理,从而推动乡规民约的制度化运行。此外,新乡贤作为乡村社会的一员,本身也受乡规民约制约,可专门针对新乡贤违反乡规民约的情况作出规定。将正式制度的刚性与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结合起来,让乡规民约在阳光下运行,成为造福村民的公共之约。

(三)发挥乡贤组织的协商共治作用,搭建乡规民约运行的平台

乡贤组织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载体,是乡村治理中的公益性、服务性、区域性及非营利性的民间或社会组织,在乡规民约运行中发挥着协商共治的作用。鼓励乡贤组织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执行以及监督,让乡村治理主体能够在同一个平台上互动,进而实现多主体的协商共治,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让村民利益最大化。

完善乡贤组织参与乡规民约制定的程序。2018年12月,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包括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和备案公布。乡贤组织作为第三方利益主体,在乡规民约制定环节中,应成为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村民之间沟通的桥梁,公平、公正、公开协调各主体的利益关系,调动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提升乡规民约的民主性,让乡规民约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接受。

发挥乡贤组织运用乡规民约解决乡村社会矛盾的作用。乡贤组织运用乡规民约来协调、平衡乡村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乡规民约的有效运转,让村民个人行为与乡村社会公共行为相一致,形成“尊法、守法、爱法”的法治氛围。如广东云浮将建立村规民约和促进乡村治理相结合,自然村乡贤理事会协同自然村制定乡规民约,乡贤理事会依据乡规民约来调解农村矛盾纠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和谐[34]。赋予乡贤组织在乡规民约运行中的监督权限。乡贤组织还应该监督乡规民约的运行情况,确保集体、村民和国家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防止乡规民约流于形式,从而更好地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成立专门的乡贤服务队、乡规民约执行委员会,以监督、保障乡规民约运行效度的最优化。如浙江德清乡贤参事会组建了“德清嫂”美丽家园行动队、“老娘舅”平安工作队、“喜洋洋”文化社等富有特色的乡贤服务队,得到了村民的广泛好评。

综上所述,乡村振兴视域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重塑乡规民约,是对中国古代乡贤依托乡规民约来实现乡村治理的历史重构,而充分发挥新乡贤在重塑乡规民约中的显性和隐性效益,既是新乡贤“告老还乡、奉献一方”的内在愿望,也是摆脱乡村社会“人治”传统、保障村民当家做主、推进乡村“三治融合”的迫切要求。因此,充分发挥新乡贤在释放乡规民约治理效能方面的优势,保障乡规民约成为传统与现代的结晶体,是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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