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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英模精神的形成历史与启示*

2021-12-03栾铠晨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英模人民警察公安

栾铠晨,肖 浩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 廊坊 065000)

警察英模是对警察英雄模范人物及群体的简称[1],公安英模则是公安队伍中的英雄模范的简称。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7年之前,共召开了9次全国公安系统的“群英会”。公安英模精神的具体内涵在不同时期既有共性,同时受到时代精神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历史阶段性特点。2017年5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公安英模代表的讲话中将公安英模精神概括为:忠诚信念、担当精神、英雄气概[2],并提出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建警治警总要求。纵观70多年的人民公安史,“忠诚、为民、担当、牺牲”等成为公安英模精神的核心要素。

一、公安英模精神的历史沿革

分析公安英模精神的形成历史,应在公安英模精神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系统分析其理论逻辑和实践进程,重点关注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历史脉络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将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公安英模精神内涵的时代特点作为区分依据,可将公安英模精神的形成历史划分为公安英模精神孕育、形成、徘徊与恢复、快速发展和繁荣阶段。五个阶段既互相关联又各有差异,并非简单的更替,而是实践与内涵的赓续,最终形成具有历史传承的公安英模精神。

(一)公安英模精神孕育阶段:1937年—1949年

1.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先驱

对公安英模精神的历史追溯,应从公安英模精神的主体入手。肤施解放后,1937年边区政府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标志着第一支人民警察队伍的建立。[3]随着人民警察队伍的建立,在人民警察队伍中涌现出第一批优秀干警。1941年,边区政府在《陕甘宁边区警察工作规则》首次提出:“警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确能遵守本规则著有成绩者,应酌量奖赏之。”[4]次年《陕甘宁边区警察服务规程》也规定了警察人员须将每日工作情形及意见详实报告长官考核;警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如能遵守本规程著有成绩者酌量奖赏之。并规定了优秀干警的相应标准:警察人员,抗日当先,拥护政府,保障民权,巩固边区,镇压敌探; 缉捕盗匪,肃清汉奸,维持秩序,注重治安,友敌分清,是非明辨;提高警惕,组织务严,不恂情面,锄暴安良,奸不漏网,民不含冤; 奉公守法,矢勤矢廉,斗争学习,革命模范,凡我同志,誓守约言。

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第一次在制度层面规定了对优秀干警应进行奖励,但对于如何嘉奖、怎样嘉奖都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对优秀警察的标准做出了一定界定,但并没有细化评价标准,也没有提出公安英模的概念。作为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先驱,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人民警察忠于职守、为民奉献已成为具有初步影响力的文化现象,使得边区政府可依此作出制度安排以倡导普通民警向英模学习。

2.公安英模精神在东北解放区的探索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接管了东北的大部分地区,在东北的一些重要城市建立了高度体系化的公安机关。作为中国最早解放的副省级城市,大连市公安总局于1945年11月成立,并迅速建立了一支规模万余人的人民警察队伍,在短短一年内大连市公安机关在剿匪、锄奸肃特、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和维护中苏关系上涌现出一批英雄模范。为了表彰模范,树立典型,大连市公安机关在1946年开展了立功创模运动,开创了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历史。1946年5月5日,大连市公安总局发出《关于开展模范运动的指示》[5],《指示》以文件形式明确提出要开展模范运动。文件提出,模范的标准应当有发扬光荣传统,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组织和纪律观念,能坚决执行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发扬自我批评精神;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个人特长;发扬国际主义精神,密切警苏关系,刻苦学习俄文等一系列特点。《指示》将模范分为工作、学习、劳动、治安、爱民五大类。并在评比过程中通过大连《新生日报》在全社会进行宣传报道。大连市公安总局①大连市公安总局于1946年7月根据地委决定改为旅大公安总局,在1947年4月改为关东公安总局。于1946年开展的立功创模运动是公安机关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具体文件精神指导下开展的第一次呈组织化、体系化的公安英模精神建设运动,《关于开展模范运动的指示》是第一个明确规定公安英模内涵、评选和奖励标准的文件。②有学者认为第一个规定公安英模评选与表彰的文件是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在1948年制定的《公安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笔者认为,对于“文件”的概念不应机械理解,《关于开展模范运动的指示》以成文形式下发大连市公安总局及下属机关,在《指示》中对英模应具备哪些能力和素质,英模的评选和奖励标准均有明确规定,并依据《指示》内容开展了相应实践,7月全局评选出工作、学习、劳动、治安、爱民等各级模范908名。因此,《指示》作为第一个规定公安英模评选与表彰的文件较为合适。但需要注意的是,《指示》对于公安英模评选标准、级别与种类的规定还是较为模糊的。

辽沈战役于1948年11月结束后,以哈尔滨、旅顺、大连等重要城市为首的公安机关开展了规模较大的立功创模运动。如关东公安总局颁布了《立功运动暂行条例》,哈尔滨市公安总局制定了《公安人员奖惩暂行条例》。[6]这两部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英模的评选标准、级别与种类,如《立功运动暂行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根据公安局的任务和情况不同,功分锄保、治安之破案和一般工作两种。”其中甲类(锄保治安之破案方面)可进行表彰的情况为9类,平时工作为11类,甲类涵盖了刑侦、政治保卫、情报、预防犯罪、秘密侦查等方面,乙类包括创新、宣传、群众工作、发扬国际主义和密切“警苏关系”等方面。第6条则明确规定:“功分特等功、大功、小功。积三小功为一大功,积三大功为一特功。”评价标准为功绩对全局工作开展的作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难易程度和取得功绩的大小,在评比中所有有功者都从小功起步,按功劳大小向上叠加。此外,《立功运动歌》等反映立功创模运动的优秀文艺作品问世,促进了公安英模精神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民警察的精神世界,为人民警察队伍精神建设和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3.公安英模精神孕育阶段的时代特点

自人民警察队伍成立后,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这支年轻的队伍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为保卫土地改革、建立民主政权、支援前线战斗,在公开的与隐蔽的战场上与敌伪特务展开殊死斗争,许多公安干警积劳成疾,英勇负伤甚至牺牲生命。从《陕甘宁边区警察工作规则》提出的优秀干警在执行任务时应符合“言语行动应遵守纪律,要有严肃的革命精神;待人接物应谦恭和蔼,要有模范的民主作风;处理问题应机敏慎重,要有高度的政治警惕;检讨工作应客观深刻,要有严格的自我批评”,到《立功运动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立功运动的政治意义是“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锄保治安,一切为了保卫人民利益”的基础上,模范干警应做到“积极工作、联系群众,发扬创造、学习进步”。地方公安英模精神的制度探索和内涵总结使得公安英模精神的概念在逐步形成。

在陕西省公安烈士名录中,1949年前牺牲的公安革命烈士共39位,他们的年龄集中在25岁到30岁,最年轻的只有21岁,其中有近半数在战斗中牺牲,其余多在工作中被敌人逮捕,严守党的秘密直至被杀害。于会川、周兴等同志就是这一时期公安英模的代表。于会川同志原是东北军军官,“九•一八事变”后率领义勇军在东北坚持抗日。193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他先后于济南、徐州、鲁西等地领导抗日救亡运动。1945年11月赴东北任大连市公安总局副局长,当时已身患癌症的他率领干警一举破获了国民党大连市党部及其第四独立团阴谋推翻民主政权,暗杀革命干部的反革命暴动重大案件,为新生的大连人民政权立下不朽功勋。病重后他抓紧时间安排布置未完成的工作,常在病床上与干警研判案情。逝世前他勉励干警:“活着的,要战斗下去!去迎接新中国的诞生!”周兴同志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过南昌起义、长征,参与建立江西省苏维埃政权,曾任西北政治保卫局局长,边区保安处处长,为边区培养保卫干部1000余名,为全国解放后建立公安队伍做了组织上的准备。他是国民党南京首都警察厅的接收人,随部队南下的过程中他走到哪里,哪里的公安机关就随之建立,为新中国公安机关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

虽然在革命战争年代的公安英模精神还处于萌芽状态,全国性的制度设计尚未形成,实践经验相对欠缺,尚无对公安英模精神内涵的总结,但正是公安英模精神历史上从无到有的不断积累和不断探索,才在日后形成了体系化、科学化的公安英模精神。历史研究不能忘记起点,公安队伍听党指挥,服务人民的优良传统在公安机关成立之初就有所展现。从血与火中走来,第一代公安干警用实际行动开启了公安英模精神的建设和传承。

(二) 公安英模精神形成阶段:1949年—1966年

1.全国性的公安英模精神初探

公安部于1949年11月成立后,全国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了全国性的立功创模运动。建国初期的公安机关在接管城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打击盗匪、取缔封建帮会和摧毁特务机构的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公安英模。北京市作为首都,治安情况复杂,保卫压力最大。北京市公安局出色地完成了保卫开国大典、镇压反革命、肃清会道门和全面禁毒等重要任务,作为全国公安机关模范单位产生了众多典型英模人物,最具代表性,是地方公安机关探索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缩影。

1950年,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7],相较之前东北地方公安机关的实践,《办法》细化了考绩种类、考绩内容、考绩方法,增加了奖励形式。在1950年的北京市公安局评奖总结给奖大会上,公安部部长兼北京市公安局局长罗瑞卿作了《公安干警是人民的勤务员和警卫员》①原报告题为“向功臣模范们学习,提高思想,提高工作,把首都公安工作向前推进一步”。的报告[8],在报告中罗瑞卿明确指出评选公安英模是很好的工作方法,能够发现队伍中的人才,提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在倡导全体干警向英模学习的过程中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更好地完成党和国家交予的任务。在次年的北京市公安局评奖总结给奖大会上第一次出现了模范单位荣誉称号。此外,公安机关十分重视对旧警察的表彰与改造。新中国人民警察很多来自于旧警察群体,过去为反动阶级效力。通过社会主义的改造,这些旧警察转变为人民公安。这一时期的公安英模许多都曾是旧警察,这证明了新中国的旧警察改造是卓有成效的。

1949年至1955年,除西藏外,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基本建立了公安英模评选和宣传制度,并增加了考核、评选、奖励标准,使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制度化、程序化水平得到极大提高。这些规范都是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如长春市公安局制定了《干警评模、立功暂行条例》[9],大连市公安局制定了《考核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天津市公安局制定了《公安员警暂行条例》和《员警考勤考核办法》[10],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立功创模运动的方案》[11],苏北行政公署公安局制定了《苏北人民警察立功创模运动暂行办法》,南京市公安局和苏南行政公署公安局制定了《人民警察奖惩暂行条例》。[12]此外,1952年公安部授予因公牺牲的张国富同志“模范人民警察”荣誉称号,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公安英模荣誉称号。[13]这一时期,全国公安机关普遍认识到公安英模精神培育对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公安英模精神培育是公安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激发公安队伍斗志,提高工作积极性的主要方法和重要形式。建国初期,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各地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制度化、程序化水平参差不齐,但经过5年多的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实践,各地公安机关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同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了根植公安英模精神的土壤。进行全国性的公安英模表彰,建立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统一标准的时机已经到来。

2.公安英模精神的诞生与实践

1956年4月6日至14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人民警察、治安保卫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罗瑞卿在会上总结了公安英模展现的很好的和全体人民警察、治保委员都应具有的五个特点:“在对祖国、对人民、对共产党和对社会主义事业无限忠诚的基础上,具备高度的革命警惕性;有勇敢的斗争精神;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态度;有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有严格的纪律性。”罗瑞卿提出的五个特点是第一次对公安英模精神内涵做出总结与概括。同年公安部首次制定了《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办法》对评选范围、功模等级与标准、审批权限、奖励标准和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奖励以政治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这是公安部第一次针对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工作做出制度设计。此外,通过制定《公安系统开展四好单位、五好民警运动试行办法》等政策和召开全国英模表彰大会等形式,全国性的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工作得到有效开展,公安英模表彰制度得到统一,公安英模评选机制初步形成,公安英模精神宣传得到强化,公安英模精神建设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文件精神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立功创模运动和先进工作者运动。1956年后各地公安机关的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工作已经统一起来,全国范围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开始按照《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立功创模运动。

1956年至1966年,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工作成为公安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和形式,对于发扬革命英雄主义,激励公安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这一时期的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刚刚步入制度轨道,在1957年后将立功创模运动改为不分奖励等级的先进工作者运动等做法削弱了公安职业特点,也难以区分先进干警和先进单位的业绩大小与层次,不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公安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但作为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探索,这一时期的公安机关十分重视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工作,将公安英模精神建设作为公安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了表扬模范、树立旗帜、鼓舞广大干警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热忱与智慧,鼓舞和调动队伍积极性,促进了公安队伍建设。

3.公安英模精神形成阶段的时代特点

建国后,公安工作的重心开始转移,从过渡时期镇压反革命、肃清会道门、全面禁毒、进行土改工作,转变为打击现行犯和保卫经济建设。相较于革命战争时期,这一时期的公安英模的业务能力更强,创新意识更丰富,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更深刻,与群众联系更紧密。罗瑞卿同志所提出的五个特点基本上涵盖了当时的公安实践,如内蒙古治保模范娜布其,是一位调查专家,她从两个牧民的争吵中发现线索并破获了一起杀人案件。上海市公安局模范民警马人俊,抓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80余名,靠的就是群众为他提供的400多条线索。此外还有陈宝坤、刘洪全、张锡治等多位同志,他们或在洪水中救援灾民、抢救财物,或在烈火前保卫国家财产,或用自己的津贴为孤寡老人治病。他们都是新中国的第一代人民公安英模。他们靠双脚丈量土地,不放过一条细微的线索,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为人民公安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 公安英模精神停滞与恢复阶段:1966年—1980年

1.“文革时期”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停滞

正当公安英模精神建设蓬勃发展之时,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冲击。1966年至1971年,公安工作被全面否定,公安机关为军管会所接管,立功创模、先进工作者运动被全面停止。虽然在这一期间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军管会、省革委会政法组进行了评选活动,但这些评选活动多为政治学习评比,具有浓厚的“左”的色彩,与公安工作联系较弱,故不应纳入公安英模精神建设范畴。

2.学东莱运动和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初步恢复

随着1972年公安机关军管会的全面撤销,至1973年7月,公安机关对公安工作的领导权已得到一定的恢复,哈尔滨市公安局率先探索恢复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工作。1973年新华社记者报道了哈尔滨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反腐蚀、顶歪风、拒腐蚀、永不沾”的经验,在公安部对东莱派出所考察后将东莱派出所誉为“公安战线永不褪色的一面红旗”,号召公安战线集中学习东莱派出所。1975年哈尔滨市公安局组织全市43个学东莱先进单位座谈,继续组织开展学东莱运动。[14]学东莱运动是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对恢复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工作所作做的有益探索。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在历史关键时刻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公安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打成“黑帮”,戴高帽,受批判和被关押的领导干部、公安民警重获人身自由,名誉得到恢复。根据1976年全国第十七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安部政治部关于恢复公安机关先进工作者评选的指示,各地公安机关的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工作开始恢复。如1979年天津市公安保卫战线先进工作者和治安保卫积极分子表彰大会召开,时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桑仁政在发言中将这次表彰大会定义为12年来天津公安机关的第一次盛会。

3.这一时期公安英模精神发展特点

在十年浩劫中,广大公安干警忍辱负重,坚决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斗争,仍在工作岗位上的公安干警和军管干部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开展公安工作,在历史的关键时刻站在了党和人民的一方。粉碎“四人帮”后,广大公安干警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对敌斗争、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上作出了突出贡献。1978年各地公安机关陆续开展冤假错案平反工作,对1957年反右斗争中错划右派的公安干警一并平反,并迎来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新时期。

(四) 公安英模精神快速发展阶段:1980年—2012年

1.公安英模表彰制度的全面恢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工作得到初步恢复,继承与发展公安英模精神的条件已经具备。1980年公安部决定对在公安系统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安民警颁发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制定了《关于颁发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式恢复立功创模运动。1980年4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公安战线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集体表彰大会,这是“文革”后第一次召开的公安英模表彰大会,会上颁发了“全国公安战线模范集体”“全国公安战线先进集体”“公安战线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及“全国公安战线先进工作者”等适应时代发展制定的新的荣誉称号。这一阶段的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工作是对过去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经验的总结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公安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伴随着公安工作的进步,对于公安英模精神的创新不断进行,公安英模精神建设也正式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

2.新时期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制度化探索与突破

1984年5月,第五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制定并颁布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条例》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一,《条例》将先进工作者运动和立功创模运动统一为立功创模运动,解决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先进工作者运动不能突出公安干警职业性、特殊性的问题。第二,《条例》统一了新时期的公安英模评定标准,并一直沿用至2003年,规定个人、单位或集体根据功绩大小,均可记一、二、三等功、嘉奖,功绩特别卓著的个人可授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对各级英雄模范和立功人员给与精神、物质奖励,各种奖品、奖章、奖状由公安部或地方公安局统一设计制作。第三,《条例》建立了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即地(市)公安处(局)、公安厅(局)和公安部组成的三级审批标准。最后,《条例》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根据《条例》规定,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立功创模运动开始真正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还结合地方实际对《条例》进行了补充。比如同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有关奖励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凡授一、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和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同时晋升一级工资;荣立个人二等功,一贯积极,具备晋级条件的,也可晋升一级工资。

《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是第一个系统、科学、规范的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制度化文件,在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继承宝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为公安英模精神建设指明了方向。除此之外,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地方党委,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机关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设立了“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极大地丰富和补充了公安英模精神建设体系。新时期的公安英模精神建设的制度化、程序化探索在《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框架内持续创新。1989年公安部首次开展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活动,1993年首次开展全国优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活动,丰富了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制度体系。2003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颁布。

3.公安英模精神快速发展阶段的时代特点

相较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新时期的公安工作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安英模精神的内涵也随公安工作进步和社会变迁不断变化。从加强经文保、保卫“四个现代化”到“严打”斗争,制止动乱、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再到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扑救,亚运会安全保卫……公安英模精神的内涵也随之蜕变,从1980年全国公安英模表彰大会将公安英模精神概括为“机智勇敢、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勇于创新为民和创新”的理念,到1999年全国公安英模表彰大会对公安英模精神概括为“敬业爱民、忠贞不渝;严格执法、文明执勤、廉洁奉公;无怨无悔、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总结反思”,再到2012年全国公安英模表彰大会对公安英模精神概括为“牢记使命、忠于职守、敬业爱民、忠诚奉献”[15]。“忠诚”“为民”“勇敢”“创新”“奉献”永远是公安英模精神的核心内容。

这一时期涌现出一大批公安英模,乌国庆、任长霞、毛子圣、张欣都是新时期公安英模的杰出代表。乌国庆同志是全国公安一级英雄模范,公安部首批八大特邀专家,曾主持破获“二王”“三张”案、千岛湖台胞被杀案、张君案等案件,被誉为“中国的福尔摩斯”;任长霞同志在1998年被任命为郑州市公安局技侦支队队长后,多次破获大案、要案,先后打掉7个涉黑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70多人,被誉为警界女神警。她还是河南省公安系统有史以来第一位女公安局长,带领全局民警共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87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00余人,有力地维护了登封市的社会治安;毛子圣同志在从警40余年时间里,亲手抓获各类犯罪分子3620人,破获案件4260起。他先后被中共中央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公安一级英雄模范称号,他还是辽宁省十大功勋警官,获各种荣誉称号80余次,多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被百姓称为“坏人惧怕、人民喜爱的利剑”;张欣同志是全国公安一级模范,公安部刑侦专家,凭借高超的模拟画像本领破案1000余起,被誉为“警坛神笔”。

(五) 公安英模精神繁荣阶段:2012年至今

1.公安英模精神制度设计的成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心公安队伍建设与发展,公安英模精神建设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快车道。2015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进行修订,对奖励的类别、对象与等级,条件与标准,权限与实施,获奖标志与待遇,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撤销等做出了严格规定。《条令》规定的奖励范围包括12种情况: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加强科技强警工作;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与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监督管理与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充分保障了英模的物质奖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是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初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志。2017年,公安部政治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试行)》,《规范》共设置了入警宣誓仪式、授予(晋升)警衔仪式、表彰奖励仪式、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退休仪式、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公安英烈缅怀仪式七个仪式,并明确规定了各仪式的环节,其中第一次将奏唱《人民公安向前进》作为仪式重要环节。《规范》极大地补充了公安英模精神表彰制度的不足之处,积极促进警察职业认同、情感认同、信仰认同。

2.公安英模精神实践更加科学

公安英模精神繁荣阶段的公安英模精神实践呈现出评选程序化、科学化、倾斜化的特点。具体体现为对英模奖励程序进行了细化,对推荐、申报、审核等所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核把关作用,完善公安奖励控制监督体系,明确规定禁止重复奖励,对暂停奖励、不予奖励和撤销奖励的情形做出规定,对于奖励比例严格控制,个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比例控制在9%、3%、3‰和3‰,既能保证公安队伍的积极性又能控制奖励比例,对于公安英模精神建设中的荣誉称号设置更加全面,如全国优秀公安局、任长霞式公安局长、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等,形成了新时代公安英模荣誉体系。

新时代的公安英模精神实践更加贴近公安实践,倾向基层、领导从严、服务实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明确规定公安奖励工作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严。在《条令》指导下,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首次占奖励总数的85%以上,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简化程序,及时给予奖励,并对参加以上任务的部门提高奖励比例。此外,获奖民警的奖励待遇明显提高,并保留了英模子女入学优待政策。

3.公安英模精神繁荣阶段的时代特点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代表时高度赞扬了公安英模群体。习总书记指出:“广大公安英雄模范身上体现出的忠诚信念、担当精神、英雄气概,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真实写照。”2020年8月26日,习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仪式上指出:“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民警察牢记宗旨使命,忠诚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作为,甘于牺牲奉献,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做出了重大贡献。实践证明,我国人民警察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16]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公安英模精神做出的“忠诚信念、担当精神、英雄气概”的概括既符合新时代的公安实践,又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的真实写照。

新时代的人民公安忠诚为民,奋勇向前。陈冰、艾热提•马木提、许奎、别立福、崔光日等同志都是新时代公安英模精神的杰出代表。陈冰同志被誉为当代中国的“保尔”。2010年在侦破一起盗窃案中,陈冰不幸被万伏高压电击中,全右臂截肢、右腿三级伤残。从死亡线上走回来的陈冰,凭借顽强的意志和坚韧的毅力,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毅然重返刑侦技术岗位,在案件研判、现场勘查、刑事技术科研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并成立了“陈冰刑事科学技术室”。艾热提•马木提同志是新疆反恐一线的公安干警,在搜捕公安部A级逃犯时遭遇自杀式炸弹袭击,光荣牺牲。徐奎同志从警以来破获各类案件26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70余名,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崔光日同志身患尿毒症,每周需要透析三次来维持生命,但他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在缉私任务中他带领干警设卡堵截、趴冰窝雪;在抓捕越狱逃犯时,面对危险他推开战友,英勇负伤;在群众危难时,他面对四名持刀歹徒挺身而出,身负重伤,肠子外露却依然与凶徒搏斗。他也是业务能手,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方法,开创了“前瞭后睹、迂回包抄”工作法,推行弹性巡逻制度,为私家车发放反光贴,有力地维护了辖区交通安全。

二、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发展历程的启示

(一)坚持公安英模精神对公安队伍的精神引领

公安英模精神在公安实践中对公安民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具体说来,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彰显了党对公安工作总要求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职责。公安英模精神担负着服务公安工作核心价值观的重任,在新时代,公安英模精神集中体现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工作总要求,公安英模是“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的忠诚践行者,号召广大民警向公安英模学习,内化公安英模精神,实质上是坚持党对公安机关的绝对领导,强化公安工作总要求的体现。通过对公安英模精神的建设,使得总要求深入人心。在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公安英模先进事迹的过程中,领会公安英模精神品质,形成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2.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培育了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公安英模精神是人民警察精神的化身,公安英模个体的差异化在公安英模精神中得到整合,形成了统一凝练的价值观念体系。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对公安英模个体的整合凸显了公安英模精神的人格化作用,公安英模是公安英模精神的具体体现和化身,他们以高尚的人格向广大公安民警展现公安英模精神的内涵,是全体公安民警的榜样。

3.公安英模精神建设锻造了公安队伍强大战斗力

公安英模精神之所以有广泛的传播和实践是因为公安英模群体有其崇拜者。在观念上,崇拜者向公安英模学习,形成公安组织内部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一方面,公安英模精神的宣传使得人人都具备成为英雄模范的可能,另一方面,公安英模精神呼唤职业荣誉感,使全体民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组织上,崇拜者在公安工作中团结在公安英模周围,学习公安英模的工作方法与经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的同时也形成了团结在公安英模周围的紧密组织,这种紧密组织为公安英模精神在公安队伍传播提供了基础,并且在公安实践中迸发出强大的战斗力。

(二) 把握公安英模精神发展的时代脉搏

1.继续加强公安英模评选向基层倾斜

新时代的公安工作要求公安机关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县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推动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着力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战斗力。警力下沉,面向基层是积极探索构建同市域、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相适应的新型警务机制的需要,也是加快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奠定坚实基础的需要。公安英模精神建设应当适应时代需要和公安改革的新变化,继续加强公安英模评选向基层倾斜力度,为基层公安民警单独设置荣誉称号和相关奖励,扩宽基层公安民警立功获奖提拔通道,提高公安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深化公安英模精神的公安教育实践

公安院校作为公安教育的主力军,是公安文化建设的前沿阵地。公安高等教育历经三十余年的实践,为全国公安机关输送了60余万名公安专业人才。时代的快速发展,要求公安院校培养听党话、跟党走,具有高素质的公安人才,让公安英模精神浸染公安教育阵地,培养又红又专的公安事业接班人是公安教育者的重任。公安队伍中不乏从公安院校走出来的公安模范,如何讲好公安英模故事、塑造好公安英模人物、利用好公安英模资源,可以立足“课程思政”与“金课建设”,把不同时期的公安英模精神通过一流的讲述和艺术表达深植于公安预备警官心中。也可以运用虚拟现实技术,通过思想灌输空间的提升强化传播效果。

3.坚持公安英模精神与时代发展特点相结合

公安英模精神的产生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公安英模精神历经革命战争时期、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和社会主义新时代,在不同阶段因社会发展和公安实践的不同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对于公安英模精神的概括和总结,应在把握历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与时代发展相结合,以此作为当时公安民警全貌的反映。而作为历史一部分的公安英模精神,也势必为历史的发展和公安实践服务,在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上具有重要作用。

(三)强化公安英模精神社会影响作用

1.重视公安英模精神形象化建设

公安英模精神的形象化建设指以公安英模事迹和价值观为载体,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与教育,树立以公安英模精神为核心的公安英模形象,从而提升公安队伍形象,促进警民沟通,积极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公安英模精神在公安队伍形象塑造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公安英模精神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真实写照,是公安队伍忠于党和人民事业,牢记使命、忠诚履职、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真实写照。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也呼唤公安英模身上体现的忠诚信念、担当精神和英雄气概。对于公安英模精神形象化建设,应当结合融媒体平台,让公安英模故事走出去,向社会广泛传播。要在宣传过程中重视青少年群体,公安机关可在bilibili、AcFan等青少年经常使用的互联网视频平台制作公安英模精神宣传材料,在青少年群体中进行广泛传播。公安机关亦可加强与人民日报、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共青团中央等融媒体的合作,推广公安英模故事,促进公安英模精神形象化建设。

2.宣传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

公安英模精神因具有公安职业特性,在面向社会的广泛宣传中,不应原封不动地进行宣传,而是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将公安英模精神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相联系,从公民基本道德层面进行教育转化。通过公安英模事迹激发公民的爱国情感,将公安英模精神同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要求公民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公安英模体现出的爱岗敬业精神,要求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主义职业精神建设。公安英模在服务人民和生活中体现的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诚信、友善既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也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综上所述,将公安英模精神建设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可以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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