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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的德法兼治观

2021-12-03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领域

李 志 强

(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2249)

2019年10月颁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1]7。“德法兼治”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重要主张,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鲜明特点和显著优势。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我们党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的德法兼治观作为当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政实践所形成的最新理论成果,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其他主张紧密相连,相互支撑,一起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彰显着丰富的理论内涵、深广的实践关切以及鲜明的价值旨归。

一、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理论内涵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形成受到我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影响,以马克思恩格斯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经典论述作为理论基石,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习近平有关德法兼治的重要论述在社会规范形式、国家治理手段和公民素质要求3个领域下形成了丰富的理论内涵。习近平的德法兼治观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1.德法兼治观的思想基础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呈现为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其德法兼治观的宝贵思想资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2]118同时,“我国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3]。具体说来,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从来没有分离过,并以“礼”的形式统一起来。“礼”中既有刚性社会制度,也有非刚性的社会习俗,它们分别代表着传统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传统的礼法合治思想是当代坚持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的宝贵财富。其二,马克思、恩格斯道德与法律关系思想是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理论基石。马克思、恩格斯在思想发展的早中晚3个时期分别从“法”到“法律”的概念转变澄清了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与形式上的区别,即“法”作为一种抽象的合理秩序要求产生了道德和法律两种具体规范,效力上的强弱是二者在形式上的差别;以阶级意志与物质基础的关系揭示了道德与法律的现象及其本质,即阶级意志只是道德与法律的表象,二者在本质上都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以道德与法律同源分殊又同归的历程描绘了二者的起源与未来,即同源的道德与法律在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中趋向融合,在实现人类自身解放的同时实现二者真正的“统一”。马克思主义道德与法律关系论的核心论据,构成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核心观点的立论前提。如上观点也都间接地转化成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基本主张。

2.德法兼治观的基本观点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所具备的丰富的理论内涵最鲜明地体现在宏观层面的国家治理中、中观层面的社会生活里以及微观层面的公民素质上的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述与分析。其一,对于作为国家治理手段意义的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阐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2]133,指出法律与道德在国家治理之中的不同效用,即法律之“安”在于法律于国家治理之中所能发挥的广泛作用,能够安邦定国;道德之“润”则在于道德对人们心灵的浸润,映射着人心和世情;“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116,提出法律与道德具有必须结合在一起的互补性原则,并构成它们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之互补机制的学理表达;“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1]7,进一步明确二者在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互补路径,即二者需要互相关照,以形成法治精神的道德补给和道德理念的法治保障相融合的状态。其二,对于作为社会规范意义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阐述。在关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之中,习近平指出“法律是底线的道德”[2]134,主要阐明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规定上的交叉关系,即二者在底线要求上有所重合,同时“底线”也表示法律意志的不可违背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133,指出法律与道德在表现形式上的分野,即法律是将含有道德价值的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确定性规范,道德则是出于人们内心所坚守的信念,构成内在的“无形”法则;“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2]133,指出二者在功能作用上的差异,即现代社会主要以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它是人民所寻求的宽广“保护伞”,即人们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的[4]9,道德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的则是基础性支撑作用,它构筑着社会治理框架中的“地基”,因而“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4]30。其三,作为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的阐述。习近平多次强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5],以强调道德作为人的基本素质的不可或缺性,这个观点进一步发展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6]的目标,即立德树人是教育工作的使命担当,具备良好的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是个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德法兼修”于此构成新时代教育工作的育人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7]22-23,将道德与法律关系提升到全民素质之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从而明确德法兼治的重大战略地位和历史使命。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组成部分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主张,是21世纪初党提出“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8]的方略之后所形成的我国国家治理方略的最新理论成果,与其他法治建设相关论述一起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德法兼治观之所以构成其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于5个方面。其一,德法兼治观首先坚持的是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此基础之上,才是党领导人民对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的具体把握。其二,德法兼治观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法律与道德在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中的保障作用,并让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融入人民美好生活本身。其三,德法兼治观重在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即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如此构成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其四,德法兼治观既重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也重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建设各环节之中突出问题的道德考量。最后,德法兼治还被放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布局之中。如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7]32即是将德法兼治放在基层治理体系之中给予安排,再如把对于“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服务、公共秩序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1]24-25的法律关照放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加以统筹。此种情形中的德治和法治就不再只是道德领域或法律领域内部之事,而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总之,习近平将其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兼治观放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多个领域、多个空间、多个层面之中进行整体布局和具体设计,将法治建设及道德建设提升到“四个全面”“五位一体”乃至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战略地位,揭示出我国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与西方社会建设的本质区别,并彰显出我国的鲜明特点、制度优势和价值旨归。

二、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实践关切

习近平的德法兼治观对于法治和道德两个领域突出问题的深广关切,形成对于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的道德考量以及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之双重关照的实践旨趣,进而融通成“德法结合”的国家治理实践视野。

1.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的道德考量

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最关注的国家治理领域之一。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要“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9]。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是在法治领域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立法领域,“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10]2;在行政执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依然存在”[10]2;在司法领域,“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4]70;在守法领域,还需“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引导人们增强法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1]23。要解决上述问题,在加强法治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特别施加道德考量,尤其要“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之中,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1]5。具体说来,在立法层面要提高立法质量,“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老爱亲、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1]22-23;在执法层面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1]23;在司法层面要“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定期发布道德领域典型指导性司法案例,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23;在守法层面要建立公民法治素养形成的道德滋养机制,以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相统一的理念提升全民守法水平,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

2.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

与法治建设一样,习近平总书记也很重视道德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优先,就是说要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11]对于如何加强道德建设,他认为要“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1]5。为此他多次强调“四德”建设的重要性、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核心的必要性以及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建设原则的必然性,尤其指出要针对“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道德失范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等情形[1]2-3,给予更多关注。在他看来,上述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不仅是道德领域自身的问题,更与法治建设有关,相应的治理必须发挥道德与法律两种手段的共同作用。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失信”为代表的失德败德行为,“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2]134-135,还要构建德性养成与制度构建相统一的治理路径,“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社会管理、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1]24,实现综合治理。

3.推进“德法结合”的国家治理

思考当代中国的问题,必须结合新时代中国社会所发生的重大变革。这场变革体现在国家治理领域,其中的一个焦点就是如何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原则。新时代国家治理则需要促进“德法结合”机制的构建。首先,要认识到在新时代国家治理格局之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基本方式,以德治国是与其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二者不可偏废,并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处理事项之中协调彼此功用,实现着治国方略的制度性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其次,为推进“德法结合”国家治理机制的完善,还要在不同层面加以具体落实,即通过对于法治建设的道德考量,实现良法善治;通过加强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公民道德建设,实现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的三位一体;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法互彰”的社会主义伦理文化构建,培养“德法兼修”的时代新人。最后,在“德法结合”机制构建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基础。在具体措施上,则要关注“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类问题,即“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4]52-53。这个判断的前半句说的是“道德法律化”的问题,即是把道德转化为法律的问题,后半句说的是“法律道德化”的问题,即是把法律转化为道德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主张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都要适度,如此才能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三、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价值旨归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突出了中国道路的鲜明特点,提供了现代治理世界图景中的中国方案。正因如此也彰显了我国发展进程之中的制度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这个优势的集中体现;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在根本上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1.突出中国道路的鲜明特点

习近平曾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12]一方面,德法兼治是具有深厚中国历史传统和深厚中国本土底蕴的概念;另一方面,就当代世界各国国家治理的现实状况来说,最普遍被采用的治理方式自然是法治,而仅仅依靠法律进行治理并不是人类社会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唯一选择,尤其当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其中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已经越来越证明单纯依靠法律治理的局限性,道德的支撑与补充越来越显示出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当代中国选择并坚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道路,无疑证明了德法兼治方略正是体现中国历史传统和中国当代实际的理念。有学者认为从全球范围来看,在不同社会生活条件的作用下,不同民族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也是彼此区别、各具特质的,并不存在呆板划一、个性消弭的普适性的法治现代化模式[1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2]134,而“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134。改革开放后尤其在近几年中西各国发展的鲜明对比之中,当代中国所选择的德法兼治方略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把德治提高到与法治相结合的高度,也越发地突显出我国治国方略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就在于它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做出的必然选择,反映了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满足了现实国情的发展需要,成为现代治理世界图景中的中国方案。

2.彰显中国发展的制度优势

在突出中国道路自身鲜明特点的过程中,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指导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然彰显我国自身发展的制度优势。习近平的德法兼治观不同于我国传统法家中的法治理念以及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德治理念,因为它克服了古代德法相融所无法逃掉的“政亡人息”的历史必然性和局限性;习近平的德法兼治观也不同于西方的国家治理机制,西方国家的治理虽然也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共同作用,却是带着他们政治色彩、制度属性和文化特征的国家治理手段。回顾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我们发现: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理念和实践一直是我国的制度优势,新时代的公民道德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和系统工程,随着我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时代浪潮,更加彰显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成为我国社会建设制度性优势的重要表征;另一方面,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重要原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的难题,其不同于单纯法律治理方略的显著优势也在被不断地被证明。总之,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所彰显的制度优势在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方式与资本主义治国理政方式在理论基础、实践方式以及本质特征等方面所存在的区别。之所以能存在着这些区别,最根本地在于我们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全方面,直至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3.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德法兼治方略形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优势,价值旨归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我们党始终将自己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对于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有力保障,转化为对于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现实支撑。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2]115法治建设如此,道德建设亦是如此。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向来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实施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主体都是人民,即都是由作为主体的人民来开展相应的建设。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指向也都是人民,即提升的也都是广大人民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因而,“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115的立场,是两种建设共生共有的根本目标。新时代,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热切的期盼,对于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尊重就落实到促进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也正是通过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营造社会氛围,“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4],进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最后,国家治理的过程还要将以促进人民美好生活实现为目标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人民属性落实到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中,通过德法兼治所形成的制度优势及其在各领域的具体做法使公民个体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时代发展所需要的“德法兼修”的核心素养,造就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公民,从而提升全民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

四、结 语

习近平的德法兼治观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丰富的理论内涵、深广的实践关切以及鲜明的价值旨归。它重在强调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的道德考量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以及如此双重关照中的“德法结合”国家治理理念,突出了中国道路的鲜明特点,彰显了中国发展进程中的制度优势,尊重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向前推进,以德法兼治观作为重要内容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乃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都将被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必将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构建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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