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卷化”与“去内卷化”:民族旅游村寨治理的结构、困境与路径
2021-12-03向云发
向云发
(1.丽水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丽水 323000;2.华东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7)
一、问题提出
农村治理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历史性主题,也是一个共同面临的世界性主题,它是整个上层建筑得以稳定的社会基础。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经验性研究无以计量,如学者所总结的,无论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还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社区自治模式以及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模式,(1)公维友:《我国民主行政的社会建构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131页。也无论是自上而下的精英主义,还是自下而上或上下互动的多元主义,都难以绕开一个关键变量——权力。可以说,任何一种稳定有效的治理模式都有一个制度化的权力关系架构。
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农村权力结构在国家制度话语的塑造下构建了以村民自治为主要框架的治理格局。我国一直视农村为国家和社会的“基础”,事关“总体性”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因此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主题都聚焦于三农问题。村寨治理是村寨各方相关力量(组织和个人)平等参与村寨公共事务,按照一定规则行使权力、配置资源、提供公共产品、谋求公共利益,其基本精神是基于目标一致的团结合作,内含纠偏机制的意义。“权力”概念是农村村寨治理问题的题中之要,它既是分析性概念也是方法论单位。政治学视权力为“资源配置的核心要素”(2)朱启才:《权力、制度与经济增长》,北京: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福柯基于“关系分析”框架,揭示了权力话语机制,认为“必须把权力理解成多种多样的力量关系,它们内在于它们运作的领域之中,构成了它们的组织……它是大家在既定社会中给予一个复杂的策略性处境的名称。”(3)[法]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8~69页。沃特斯从学术史角度作了如下归纳:权力意味着某些社会实体(个体劳动者、集体行动者)对于其他类似的实体来说具有特定的影响(“效力”);权力与社会中的资源分配保持着一种特定关系;权力表现出一种特定程度的集中趋势;权力融入了所有或绝大多数的人类关系;权力包含了与人的意向性或目的论的特定关系;权力的使用和运用往往会趋向于首先在一个被称为国家或政体的社会制度领域内专门化。(4)[澳]马尔利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而在西方参与发展中,则清晰可见两条解释权力的线索:“power to”和“power over”。在“power to”模式中,权力被视为如个人能力和财产一样,既可增长,也可出让;而在“power over”模式中,权力被视为制度内的一种压迫。(5)杨小柳:《西方参与发展的理念和实践》,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然而,作为一个互动的、嵌置预定目的和利益策略等变量的关系结构,权力并不必然达成公共目标,它存在内卷化的风险。
戈登威泽在研究文化发展模式时,首次提出“内卷化”这一概念,其英文为“involution”,原义是“回旋或包卷、内卷”,意味着“错乱或复杂”。格尔茨将其引入对印度尼西亚爪哇岛农业经济变迁的研究,形成了“农业内卷化”概念,指的是“一类文化现象,即当达到了某种最终的状态之后,既没有办法稳定下来,也没有办法使自己转变到新的形态,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地在内部变得更加复杂。”(6)刘世定,邱泽奇:《“内卷化”概念辨析》,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5期。黄宗智将“内卷化”概念引入对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的经验研究,指出存在“内卷化增长”现象:“内卷的经济,意味着对现代节约劳动的农业资本化的抵制和随之而来的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维持,以及由此造成的农村低收入”的结果。(7)[美]黄宗智:《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杜赞奇则运用“国家政权内卷化”概念来分析民国前期国家政权向地方社会扩张的过程,认为其本质上只是国家政权、地方社会和文化权力网络等传统模式的复制、再生产、延伸和复杂化。从戈登威泽“文化模式内卷化”到格尔茨“农业内卷化”,再到黄宗智“内卷化增长”以及杜赞奇“国家政权内卷化”等经典模式研究,“内卷化”表示一个体系或一种制度在发展中没有沿着本来的方向,违背或偏离了最初的目标,即使进一步投入也无法实现创新发展,而在内部却出现复杂化甚至退化的现象,往往表现为事物的发展陷入困境、陷阱的状态。近年来,国内有学者开始将“内卷化”概念运用到对我国农村治理问题的研究中,力图为我国农村实现善治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近年来,为了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开发民族旅游成为重要选项之一,民族地区村寨治理水平则与实现这一发展目标紧密相关。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民族旅游能否实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也取决于能否优化村寨权力结构以达到善治的水平。目前,民族旅游开发受制于权力结构的知识水平、治理能力、外部适应、资金约束、利益整合等因素作用,其治理尚处于“低水平均衡陷阱”之中,诸多力量构成权力主体(不同身份、背景、立场等),形成为一个多元主体的权力结构。这种多元主体的权力结构在运行中造成越来越大的整合压力,使得制度成本居高不下,不仅没能明显改善村寨治理的质量,反而突出了“权力内卷化”现象,直接影响到民族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笔者以“权力”为分析单位和分析视角,先后3次对云南K村进行田野调查,(8)笔者曾三次进入云南省某县K彝族村做田野调查,本文所引资料,除注明者外,皆出于此调查。考察民族旅游开发中村寨治理的“内卷化”问题,试图在经验性认识的基础上探讨“去权力内卷化”问题,力求为实现善治找出可能有效的路径。
二、村寨治理的权力结构
据村志记载,云南K村是一个拥有360余年历史的自然村落,全村193户757人。其中,仅1户为汉族,其余均为彝族。该村距离县城22公里,总面积约9.67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到80%,遍布石灰岩,为喀斯特地貌区,土壤蓄水能力差。该村有耕地面积1100余亩,主要种植玉米、烤烟、小麦等旱地作物。当地人清楚认识到,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不可能使他们发家致富,但K村却因彝族阿细文化尤其是阿细跳月歌舞保存最完整而享誉十里八乡,为海内外有关学者青睐。从2001年起,K村开始对外接待游客,2003年被批准为H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俗文化生态村”,而且省院省校合作的“云南民族旅游文化开发研究”项目落地该村,在专家学者们的建议下,K村开始着力开发民族旅游。近年来,K村抓住云南省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以及自治州美丽乡村建设的机遇,大力推进民族文化旅游。K村村民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村寨精英(文化、经济、社会的)对旅游开发已然“在场”并“说起话来”(权力表达)。与此同时,各种外来社会力量也相继“入场”,积极表达关切。
(一)地方政府和村“两委”
自实行村民自治以后,作为行政权力代表的地方政府(9)本文中所涉“地方政府”是广义上的“政府”概念,包括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逐渐退出村寨。地方政府对村寨治理只作宏观指导,不进行微观干预,但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镇党委核镇政府在村寨治理中仍然发挥着积极领导作用。K村所属的镇党委、镇政府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把开发民族旅游作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积极运用有限财政为该村建设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在具体操作民族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作为国家制度话语的代表,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人始终倾注更多热心,为K村村寨治理提供合法性来源,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实现基层治理目标。
村党支部和村民小组作为村寨最重要的权力主体,在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他们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领导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由于该村规模相对较大,为更好联系村民,在K村村民小组之下,又设立3个“社”和调解小组两个组织,在K村党支部和村民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社长由社民选举产生,协助村民小组长,分解落实村寨事务。村调解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正副组长和会计等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及时调解处理村寨各种矛盾和纠纷。虽然社和村调解小组这两个组织没有国家制度话语保障和支持,但作为村两委职权的延伸,在参与村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0年以后,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与村民小组同时经选举(有时候合为一张选票)产生,代表任期与村民小组的任期一致。目前,K村共有12名村民代表,每个社4名,组成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职责是在村民小组召集下召开会议,参与村寨重大决策与管理。
(二)群团组织
K村群团组织有老年人协会、妇女之家和团支部。老年人协会是K村自发成立的组织,从成立至今已近三十年,有协会章程规定权利义务。按章程规定,村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者即可申请加入。老年人协会的独立性较强,宗旨明确,承担着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文体活动,调解纠纷,慰问老人,为去世老人举办追悼会、送花圈,向村干部(10)本文中所涉“村干部”是广义上的“干部”概念,不仅指“村两委”干部,也包括群团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即管委会的主要组成人员。反映意见,在村寨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在地方政府推动下成立了妇女之家。K村妇女主任为人低调,虽声音较弱,但在村寨治理中也发挥着一定作用。团支部的职责主要是组织青年人参与文体活动,代表村里的青年人参与村寨治理。村干部召开会议时,都要通知团支书、老年人协会会长和妇女主任参加。随着该村民族旅游的开发发展,K村相继成立了中青年跳月队、老年跳月队、叉舞队、烽火台队等文体组织,主要负责为游客表演歌舞并参与接待游客。自管委会成立之后,文体组织就归管委会直接领导和管理,同时得到县、州文化部门等的培训帮助,文体组织逐步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转变。
(三)经济组织
为推动“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建设,发展村寨集体经济,K村于2001年成立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村民大会上,通过不指定候选人的民主选举(海选)产生管委会。管委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8人,这8名成员分别负责财务、卫生、舞台、饮食、导游、产品开发以及旅游接待等。管委会实则专门负责传承发展民族文化、开发民族旅游的经济组织,其目标是实现K村共同发展,有其独立的运行体系。由于旅游开发是关系到K村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事,管委会俨然成为村寨治理中决策管理和利益表达的权力主体,且因其为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对村寨治理产生结构性影响,在代表K村村民表达利益、决策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村寨懂经营管理的经济精英和懂创作会编排能表演的文化精英得到成长的重要平台。
(四)传统村寨权威
在K村,传统的族老治村已成为历史,特别是在开发民族旅游开发和开展村寨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微弱。但是,因为彝族始终保持着尊老敬老的传统,因此在处理村寨生活事务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每当村寨中需要要操办红白喜事时,通常会在老年人中产生2-5人不等“管家”团队,负责资金预算、财物(礼品)管理、接待来客、安排人员等。他们往往不计报酬,也没有固定活动场所和经费,其角色和作用只存在于举办红白喜事期间,但却是村民日常生活事务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
(五)外来社会力量
在K村,外来社会力量主要是指返村精英、学者和投资商等,虽属体制外力量,但因其丰富的经济和社会资本,对村寨事务具有很强介入能力,他们的利益导向、价值理念等深度参与和影响村寨决策。返村精英类似于乡贤,原生长在该村,因升学、当兵、招干等离开,小有成就或退休后又回到该村。调查期间,村民所称的已退休但享受副县级调研员待遇的“C局长”就是典型代表。一方面,C局长给村里争取到了很多建设项目资金,推动了民族旅游开发;另一方面,他利用自己的威信影响村寨决策,为村民选举推荐人选,在村寨人看来,他俨然是K村的“大家长”。此外,入村学者的介入和参与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知识精英享有村民很高期望,村民所称的“P老师”不仅成功介入到K村民族旅游开发和村寨公共建设中,还被该村赋予“名誉村长”荣誉。P老师将民族学田野调查研究基地项目引入K村,以该项目为契机,努力为该村扩大宣传、介绍团队、引进资源等,客观上有力推动了民族旅游的开发。例如,他资助了管委会成立后的启动资金。P老师依凭学者理想和知识权威深度参与和影响了村寨治理。如果说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是打通K村民族旅游开发的“任督二脉”,那么投资商则是该村谋求更好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随着K村民族旅游开发,诸多大小投资商进村投资经营、承接项目,包括酒店、餐饮、商铺等旅游服务,只要项目落地,他们的利益便实质嵌入该村。在旅游开发的“大合唱”中,投资商作为一个“独立声部”发出自己的声音,逐步成为影响村寨治理权力结构的重要力量。
三、村寨治理的“权力内卷化”
在K村,诸多力量,无论内生型的还是外生型的、决策型的还是表达型的、体制内的还是体制外的,所形成的各种权力关系,在民族旅游开发中展开各种权力的竞争、冲突、替代与合作,支撑并维系着村寨治理,自然也带来了一定的权力后果。
(一)资本参与下的权力异化
在K村村寨治理的权力结构中,每个权力主体都有各自的优势资本——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以及符号的等。在布迪厄那里,“资本”意味着资格和权力,它以其对资源的控制和支配来表达,然而,资本并不必然构成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一方面,权力由资本的社会性分配得来;另一方面,一旦获得权力又极力扩大自己的资本,这一资本实践是通过参与实现的。各权力主体就这样依凭其资本优势参与到以民族旅游开发为主要内容的村寨治理中。村干部和文化精英成为村寨文化、生态优势资本的代表。作为专门负责民族旅游开发的村寨经济组织管委会,既是各种资本汇集的“枢纽”,也是牵动村寨各方利益的“神经元”;既是各个权力角色表演的“舞台”,也是各方利益矛盾的聚焦点。一方面,管委会本应逐步自主化,但管委会主任一度由村民小组长兼任;村民小组和管委会本应实行财务分开,但管委会和村民小组“以帐养帐”,最终变成“一本账”,“一本账”也就容易出现“糊涂账”。管委会一度沦为村民小组的随附组织,二者责权利更没有清晰分开。另一方面,管委会没有形成训练有素的专业化、职业化团队,制约了资本汲取和游客接待能力,也限制了客源规模和开放性程度。同时,也因其以言代法、任人唯亲、搭便车等管理弊端,影响村寨治理的公平,损害集体经济。
地方政府领导人和外来社会力量带着各自优势资本,也带着各自利益主张和目标参与到以民族旅游开发为主要内容的村寨治理中,他们相互之间迥然有别。C局长主张农家乐,并自己在村口开办了一家农家乐。P老师则不苟同,她将具有国际经验背景的参与发展理念运用于K村,认为民族旅游开发只能搞集体经济,只要搞农家乐或者引进投资商,必然带来贫富分化。C局长认为P老师理念很好,路径不对,有点理想主义。地方政府领导也不同意引进投资商,如承包给投资商,村寨的旅游开发或许无法充分体现地方政府领导的意志,也无法满足他们的“政治需要”,甚至可能偏离他们的政绩目标。部分村干部也早有将民族旅游开发承包出去的想法,却迟迟未敢轻动。此前,昆明投资商曾多次来村洽谈合作事宜,投资商要求K村将旅游接待团队、管委会财产和集体土地作为股份投入,双方进行股份制运作,旅游经营收益按照比例分成。同时,投资商提出包装K村文艺表演团队,开发新产品,进行商业化运作。但因地方政府领导、外来社会力量均持有不同看法,最终没有达成合作协议。田野调查中,笔者多次听到村干部对此表达遗憾。
由此可见,各权力主体带资本“入场”,积极参与民族旅游开发,权力组织、角色、职能彼此叠加、覆盖和遮蔽,出现交叉任职、身兼数职的现象,权力边界不清、职责不明,并没有有效发挥1+1大于2的正面作用,而常常内耗资源,对冲效应,其结果必然是权力的异化,权力边际效应递减,没有形成良性治理因而没有实现资本的有效积累。
(二)权力依附与裹挟下的权力弱化
基于民族旅游开发的大背景,作为开发主体的K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却没有同时获得充分发展的现实条件和可行能力。作为民族旅游开发这一集体经济的主导者和操盘手村干部,缺乏现代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职业经理人素质,也缺乏创新理念、社会责任、风险意识和文化修养等企业家精神。村干部学历普遍不高,除了原村党支部书记是当地退休小学教师以外,其余皆是初中及以下学历;只有3人有外出打工或从商经历,年龄普遍偏轻;大都没有村干部经验。这就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和外来社会力量形成严重依赖,为地方政府领导人和外来社会力量对村寨治理的介入提供了更多机会。他们不光将经济和社会资本引进村寨,也将自身利益植入村寨。地方政府领导人和外来社会力量为K村引进不可谓不多的经济和社会资本,从旅游规划、制度设计、产品开发、人员培训、技术操作、市场宣传、游客引入等,对民族旅游开发的推动作用不可谓不大。同时,他们各自结合自身利益在村寨权力结构中寻找所谓代理人,并依凭自身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知识的资本权威影响代理人或通过代理人进而影响村寨决策,实现自身利益目标,代理人大都是村寨里的干部或有可能成为干部的村寨精英,这样就为他们权力参与的实现寻找一个“名正言顺”的基础。作为地方政府领导人和外来社会力量在村寨里的所谓代理人,依凭地方政府领导人和外来社会力量的资本权威,影响村寨决策,确保村寨公共利益的同时,固化并最大化自身利益。如此这般,K村形成了村干部和村寨精英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和外来社会力量权力依附、后者对前者权力裹挟的权力结构。K村治理在具体实践中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受到地方政府资源和权力配置的制约,地方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目标的分解必然要体现在K村治理目标中。C局长和P老师以“大家长”“名誉村长”的角色经常“列席”村干部会议,参与决策,成为村寨治理的结构化力量。K村亟需大资本撬动民族旅游开发,但村干部面对投资商缺乏议价能力,多次跟投资商洽谈合作事宜没能最终达成协议。
在依附与裹挟的权力结构中,村干部在面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和外来社会力量的参与,没有通过积极沟通对话,将后者的利益目标有效整合进村寨治理的行动逻辑中,而是以集体性失语或以简单的非对抗不合作的冷态度来处置,对后者引进的资本没有形成优化配置和有效转化。权力依附与裹挟弱化甚至虚化了代表村寨共同体利益的“角色定位”,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村寨精英的成长,抑制了K村在民族旅游开发的主体性作用。
(三)利益分化下的权力离散
K村坐拥优秀的彝族阿细文化遗产和优良的生态资源,方圆百里没有工业污染,有着巨大的旅游开发潜力。然而K村自从民族旅游开发后,始终陷入这样的困境:如果给参与旅游接待的村民提高工资,则开发运营资金减少,用于改善村寨公共福利的资金减少,村寨受益面太小而得不到村民支持。如果继续维持现有工资水平,则影响参与旅游接待的积极性,不如外出打工或在家务农,这一矛盾的根本原因是旅游开发规模不大、产业化程度不高、资本积累缓慢,资源优势没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民族旅游开发使得村民不再是铁板一块的“沉默的大多数”,而逐步出现了利益分化。自从确定农户经营、村寨管理的原则后,管委会负责接待团队游客和承接政府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农户接待自由散客,但参与旅游接待的村民获益并不明显,以致其他部分村民将民族旅游开发视作一场“热闹”而置身事外,多认为热衷于此事的村干部怀有私心。以往“谁愿意谁当”的村干部变得炙手可热,在外创业十余年终未获成功的31岁未婚青年L某一举当选村民小组长,村里人和外来社会力量对此多有异议,异议的焦点是:他是怎么当选的?没有任何村干部经验的他能否担负得起这个责任?这一案例说明,民族旅游开发某种意义上已改变村寨治理行动者逻辑,利益既是行动的动力,也是权力整合的重要变量。无论地方政府领导还是外来社会力量等引进的项目或资本,在改善了村寨公共服务和村民福利的同时,却也强化了村寨的利益分化,而这种利益分化加剧了K村的治理困境。
显然,K村的整体性已经遭到破坏,成为“一个包容了趋向一致性的合力与趋向分立性的张力的异质共同体,并且这种异质性的存在,常常又借助于反抗或者顺利的具体方式表达出来”(11)陈庆德,孙信茹:《文化产业学科理论的民族学视野》,载《思想战线》2013年第1 期。,由此而产生了权力整合的现实需要。伴随着村寨利益分化,权力整合的社会性基础难以生成,延续和强化权力的离散化趋势,难以形成治理的合力,即使当中也有权力协商,但也是非对称不平衡的协商。村寨演变成有联合也有斗争的权力竞技场,村寨各权力主体皆不甘人后,在管委会争夺话语权,管委会正副主任虽是经过村民选举产生,但仍是各权力主体妥协的结果。权力离散化无疑极大提高了协调成本,而制度供给的不足,导致各种力量相互掣肘,所发挥的作用相互抵消,甚至偏离公共目标,潜藏着“公地风险”。
四、村寨治理的“去权力内卷化”
以上分析表明,共时性存在在民族旅游村寨治理中的传统与现代、内生与外生、决策与表达等多元权力,并非此消彼长,势不两立,而是只要“在场”,就会彼此互构,相互影响,并积极与代表国家制度话语的权力相嵌合,寻求各自权力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权力之间并非必然构成彼此障碍,民族旅游开发中村寨治理存在的权力内卷化困境并非无方可解,如何“去权力内卷化”,应当基于这样的基本事实:民族旅游开发所依赖的文化、生态等村寨原生性资源具有准公共性品质,凝结着集体智慧,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民族旅游开发使得村寨不再是静谧的封闭村寨,而是“众声喧哗”的开放的大舞台,资本的力量、市场的逻辑作为一个不可否认的社会现实,逻辑必然地带来村寨治理的权力多元化。作为以地缘、血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既是一个生活共同体,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产业化、市场化影响下,权利关系呈更加理性化、功利化演变趋势,村寨治理的权力结构充斥着合法、合理与合情等诸多层面的问题。因此,必须要理顺各权力主体诉求的利益目标,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资本优势,在国家力量的支持下,不断加强村民主体性参与力度,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充分合作,最终在民族旅游开发的村寨治理中实现“去权力内卷化”。
(一)重塑国家“在场”的村寨公共性目标
作为民众集体智慧结晶的民族文化是民族旅游开发的核心资源,作为其“活态”载体的村民如果参与度和受益面不高,有悖村寨集体利益,势必导致村寨分裂,民族文化脱离集体生活实践而走向衰落,最终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要维护村寨的集体利益,必然要求重塑村寨的公共性目标。“公共性”应具备如罗尔斯所说的尊重个体理性并超越个体理性的公共理性或集体理性,它包括哲学意义上的“共在”、物权意义上的“公有”“公用”、经济意义上的“公利”、治理意义上的“共识”“共谋”“共治”、伦理意义上的“公平”“共享”等。基于这样的认识,国家“在场”仍然是村寨公共性目标重塑的重要保障,作为国家话语代表的地方政府并非退出村寨,“基层政权适当下沉”,(12)汪圣:《乡村振兴战略下村干部实践权力内卷化问题研究》,载《领导科学》2020年第21期。更好发挥作用,通过方向引领、授权保障、资源输入、政策支持、服务下乡以及目标管理等方式在场,统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同时,进一步制度化建构地方政府、村“两委”和村民三者的权力关系,科学形成联动机制,使得国家与村寨更好衔接,而不是单向度的“给”或“要”,也不是“嵌入—抵制”的消极对抗。基于村寨公共性目标的重塑,让村寨回归并真正体现自治本质,培育村寨治理的内生性力量,村民自治组织真正代表和促进村寨共同体的利益,把分散化、差异化甚至原子化的“群众利益”汇集和集中,把“无组织的利益”自我“组织化”起来。(13)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390页。
(二)基于赋能与赋权话语的制度供给
由于村干部和村民等内生主体能力的弱化,使得其在村寨治理中经常出于被动地位,因此,去权力内卷化应通过“赋能”以“赋权”,增强他们民族旅游开发与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让村干部真正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言人。村寨治理的经验表明,村寨精英在有效治理中具有关键少数的作用。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村寨治理,在具备基本治理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包括项目运作、投资经营、企业管理等实现村寨自我发展的能力,民族旅游开发的村寨治理,应当培养经济能人型村寨权力精英、既懂农业生产又懂经营管理的新型农民以及既擅学习又善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团队。而要推动村寨治理能力成长,需将村寨发展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只有人的发展在村寨发展中得到强化和提高,这种发展才是内生性的、可持续的。“赋权”不是以“权力革命”实现权力翻转,形成另一种“东风压倒西风”的不对称权力结构,而是通过“赋权”达到权力的理性平衡,进而优化村寨权力结构。西方参与发展理念认为,既然权力等级不可避免,也无法实现有权者放弃权力,赋权也只是相对的,不如让有权者成为参与机会的提供者和参与的召集人、推动者、咨询者、支持者,以此获得满足感、声望及其非物质的回报。(14)杨小柳:《西方参与发展的理念和实践》,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能”是“权”的现实基础,“赋能”可以提升村民参与竞争力,是“赋权”并让权力有所作为的重要条件。基于“赋能”与“赋权”,民族旅游开发应当加强以产权为主体的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与创新,规范行为各方权利和义务,保障资源归属和利益分配,完善管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培养村寨自我发展与治理有生力量的平台机制。
(三)形成“一核多元分层”的权力配置模式
“去权力内卷化”就是要形成一个良好的权力配置模式,进而形成一个有效的治理模式。精英主义和多元主义是政治学理论中两种基本的权力配置模式或治理模式。精英主义模式主张少数精英掌握着大部分权力,直接影响着资源配置,这是权力逻辑的必然,能否实现善治,取决于权力精英,因为只有精英掌握权力才是理性的,与此相应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才是最有效的。多元主义模式主张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放权,而赋予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一定的权力,各权力主体(个人或组织)之间是一种共生平等关系,合作治理公共事务,权力结构呈扁平化、分散化,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可以运用各自的优势发挥主导作用。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村寨治理应当基于社会分层的基本认识,结合精英模式和多元模式的优长,形成一个“一核多元分层”的村寨权力配置模式或治理模式。“一核”是指村寨基层党组织;“多元”是指村寨内外利益相关的各权力主体;“分层”是指从核心到外围、从直接到间接的权力位置分布格局。这一权力配置模式要求回归“治理”本意,某种意义上超越传统与现代、内生与外生等权力原生话语,各权力主体应结成新型伙伴关系,建立公平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地方政府有力在场、村寨精英和村民有序参与、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等社会力量有限介入的村寨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成为村寨治理的参与者和贡献者,既发挥各自资本优势,又实现各自利益目标。这个治理结构交织着法、理、情和利,融合着党治、法治、自治、德治和智治,践行着共治与共享,推进中国特色村寨治理的民主化。
(四)重视运用地方性知识优化基于认同和信任的村寨权力结构
地方性知识承载着集体记忆,也滋养着村寨发展动力之源,既是民族旅游开发的文化资源,也是提升村寨认同的价值和情感基础,如吉登斯所说:“人类对他们自己的‘历史’所抱持的理解和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历史的内涵与改变历史的力量”。(15)[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9页。运用地方性知识就是要挖掘传统权威资源充实村寨治理的权力基础,“权威意味着社会的认同和自觉服从,是一种柔性统治方式,有一种‘商量着来’的内涵在其中。”(16)罗明军:《民族地区村寨治理中的权力内卷化》,载《黑龙江民族丛刊》2015年第6期。重视运用地方性知识,激发其在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文化作用,提升文化自信与自觉,增强村民在民族旅游开发中的主体参与性,促进信任,凝聚共识,整合利益目标,优化村寨治理的权力结构,从而提升村寨权力的组织化、合作化水平。一个真正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村寨,是一个“两条腿”走路的村寨。一是传统“一条腿”,依赖传统的权力文化网络,例如家族、宗教、传统互助、村寨传统组织等。二是国家权力对农村治理制度供给与保障的职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建立起基层村寨治理的互动模式。(17)罗明军:《民族地区村寨治理中的权力内卷化》,载《黑龙江民族丛刊》2015年第6期。但在承认和运用以族规祖训、宗教信仰等为代表的地方性知识在村寨治理中疏导作用的同时,党组织代表的党治、国家制度话语代表的法治应当发挥制约和规范的主导作用,克服宗族意识、地方主义等传统伦理的局限。
余 论
基于对K村村寨权力内卷化的经验性认识和去权力内卷化的探索性方案,我们可以回到村寨治理问题基本分析单位即权力,作出如下归纳:权力是一种使群体获得整合的力量,它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状态,表现为一种重复且稳定的互动模式,物只是权力的被动客体,虽然权力常常直接表现为对物的支配能力,实际上是对人的支配能力。权力往往寻求与资本合谋,当资本作为权力追逐的对象和权力得以产生的条件而存在,资本就会权力化,当权力作为资本实现价值的手段而存在,权力就会资本化。权力主体彼此之间是互构的,加强了它或削弱了它,权力始终在某种利益关系的交织中建构。作为一种利益博弈的策略和手段,权力总预设某个前提和意向,沿着特定的行动逻辑,通常以话语为表征,以利益诉求为旨归。权力效力都与一定身份背景相关,比如性别、年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人格特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以及掌握资源的多寡等。权力总会寻求和建构合法性基础,并加以普遍化,以表明其正当性,而一旦获得这种正当性,又容易走向扩张,如没有约束,就会越出边界,打破平衡,当权力结构失去良性平衡、产生边际效应进而影响公共利益成长时,内卷化就可能了。任何公共性治理目标都要“组织起来”,基于权力整合,诉诸制度,促成行动联合,并使其持续稳定地模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