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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立法分析①

2021-12-03

热带农业工程 2021年3期
关键词:农业产业环境保护法律

李 仪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

在我国农业产业运行中,为了实现现代化、社会化的产业创新,生态环境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农业环境受到农业资源使用矛盾、生态环境破坏等因素影响,不仅限制农业产业的可持续运行,也增加了环境的保护难度,无法满足农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农业环境保护立法,可以对环境保护进行约束,发挥法律综合效率,及时改变以往农业产业中的立法空白,展现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执行价值,实现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绿色化、可持续发展目的。

1 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原则

1.1 先行原则

结合中国农业环境保护状况,在环境保护立法方案落实中,需要将先行原则作为核心,按照法律标准,实现农工业环境保护,以满足农业产业的发展需求。在农业环境保护立法中,应遵循先行原则,并结合不同地区的差异,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以充分展现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价值,及时解决以往农业环境保护中所面临的问题[1]。

1.2 地方性原则

由于各地区环境的差异性,在农业环境保护立法中,需要将地方性的原则作为核心,结合区域的实际发展状况,保证各项立法内容的规范性。首先,农业环境保护立法中,相关部门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特点,总结农业环境保护经验,根据农业环境保护现状构建项目补充条款,展现农业环境立法保护中的地方性原则;其次,在城乡结合的背景下,农业生态环境的维护与农民自身利益存在关联,因此,在农业环境保护开发中,需要结合当前社会城市化的发展模式,加强与城乡的互动、交流,及时改善环境现状,实现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执行价值[2]。

1.3 规范性原则

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规范性包括:第一,农业环境保护的立法内容、文字标注以及标点符号等需要符合立法标准;第二,在农业环境保护立法中,需要保证各项程序符合规范,并要求各部门在法律引导下规范农业产业的工作形式,避免违规操作的行为;第三,由于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特殊性,需要着重强调普遍约束性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环境保护以及规范制度调整中,通过法律法规的协调,实现立法内容的合理性,避免农业环境保护立法不规范问题的出现。

2 中国农业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冲突影响实施效果

结合中国农业环境资源保护状况,存在环境立法分离、法律种类众多的现象,虽然可以规范不同的农业环境保护情况,但是,在实际实施中,会受到立法分散以及法律冲突限制。如《土地管理法》指出,土地利用应该符合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及开发规律;《水法》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中树木所有人可以对树木进行砍伐;《森林法》要求,砍伐林木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各个利益部门冲突,增加农业环境的保护难度。而且,在约束主体以及制度内容中分析,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主要以中心城市为主,这些法律内容可以解决城市环境的保护问题,但是,对于农业环境保护立法而言,存在着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现象,影响中国农业环境立法保护的执行价值[3]。

2.2 执法环境存在缺陷

根据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执行现状,其执法环境存在着缺陷性:第一,法律规范不完善。结合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特点,部分农村环境的治理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导致农业产业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治理,降低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执行价值。第二,地方政府职能无法发挥。结合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执行状况,在一些错误的观念影响下,会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流于形式,影响农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由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执法力量相对有限,在具体的农业环境保护中,受到环境治理因素的限制,导致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无法及时推广,降低立法保护的监督职能[4]。

2.3 农业环境保护意识不足

结合农业产业的发展特点,存在着环境保护意识不足的问题。第一,农民对影响农业环境的因素认识不足,在产业运行中为了满足自身的经济需求,出现了乱砍乱伐以及过度捕获珍稀动、植物问题,这些现象增加了农业环境可持续保护难度;第二,部分农民对外来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缺少一定的维权意识,如在城市化发展背景下,部分工业产业无法在城市中发展,会选择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这些工业产业的特殊性,所排放的物质若未经过特殊处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而使农民成为受到环境影响的直接受害者[5]。

3 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优化策略

3.1 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立法内容

在农业环境保护中,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需完善农业环境立法,保证各项法律制度的稳步进行。第一,在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中,法律部门需要将农业环境保护作为重点,根据农业产业的发展状况,树立环境可持续的立法理念,如在生态农业产业发展中,需要将“生态补贴”作为核心,通过多样化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方案的落实,建立健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在耕地、林草地等环境保护中,进行各项资源的管理规划,充分满足农业产业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降低农业产业发展对环境可持续造成的影响。第二,根据农业产业的发展状况,尽量避免农业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相关部门一定要尽快出台法律制度,通过农业环境保护原则、内容以及监督主体的确定等,发挥立法项目的执行效果,并重点治理农业环境中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以实现环境保护的针对性。第三,在宏观性的法律制度规定中,需要落实农业环境保护立法中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针对污染问题确定治理方案,以提高农业环境保护的价值,如在农村土壤污染治理中,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农业环境保护状况,确定土壤结构的监督管理方案,并按照农业行业的发展特点,及时落实各项监督管理策略,以增强土壤环境治理的有效性,为农业产业的生态化发展提供参考[6]。

3.2 营造农业保护的执法环境

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农业环境保护立法中,为了更好拓宽执法环境,避免执法不及时及不合理问的出现,需要积极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通过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营造良好的农业环境保护及执法机制。首先,建立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农业环境立法保护中,需要将生态补偿内容作为核心,通过生态环境功能补偿以及被污染环境的补偿等,避免损坏环境行为的出现。其次,在立法操作中,政府部门需要设立生态农业补偿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项目申请者需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加强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认识。如针对农业环境保护中的农产品种植问题,一尽量少用化肥及农药,并通过合理的资源补偿以及生态环境治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以实现农业生态补偿资金落实的目的。最后,在农业环境保护信息制度公开的情况下,需要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农民在这种环境下可以及时掌握造成生态环境不良的因素,并要求相关部门审查问题,保证农业环境保护及治理的效果,避免农业环境保护执法环境不协调问题的出现[7]。

3.3 提高农民环境保护意识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展现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执行价值,需要加强法律治理及教育,以便全面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通常情况下,在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提升中应该做到:第一,积极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并在环保内容推广、教育中,通过多样化的信息宣传,潜移默化的提升农民群体的环境保护素养,以便充分展现环境保护的立法价值,为农业产业的生态化、持续化发展奠定基础;第二,在对农民进行环保文化教育中,应该将环保理念、文化制度以及行为文化的协调作为重点,引导农民生产绿色、健康的食品,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为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立法管理提供参考;第三,农业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积极宣传立法内容,结合农村产业的发展情况,大力宣传自然生态以及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不断增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管理价值,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制度的落实及执行目的。

4 结语

在农业产业运行及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提高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执行效果,行业管理者需要仔细分析农业产业的运行状况,通过对限制因素和影响问题的分析,确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并保证各项法律内容的稳步落实,展现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保护的执行价值。通常情况下,在农业环境保护立法中,应该积极完善立法内容,通过执法环境的营造以及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等,展现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的管理价值,改变以往农业产业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满足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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