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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几点思考

2021-12-02苏兴圣全鹏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培养

苏兴圣 全鹏

摘要:随着国家利益的拓展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上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大意义愈加凸显,但是由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起步晚,不同程度地存在培养目标不明晰、培养模式不灵活、人才少难保留等不足之处。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性持久性的战略任务,应不断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力度,开创涉外法治人才建设新局面。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当前,中国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央,需要大批涉外卓越法治人才参与建设,尤其是在国际新格局尚未定型、世界变革持续深化的动荡期,更迫切需要涉外大批法治人才参与。笔者认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在充分把握涉外法治人才的时代需要、准确把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规格、分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不足之处基础上,探索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路径,创新新时代法学教育,为国家培养更多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需要

早在1847年出版的,以《各国律例》为题辑录于魏源《海国图志》第五十二卷中的,林则徐主持翻译的瓦特尔《万国法》中,就已有包括了国际法关于处理国际间和平与战争两个主要方面的一般规则和原则,涉及到国际间应保持友好关系,但所在国有权禁止违禁品入籍,并有权对于不法外商予以惩治,当国家领导遭到外国侵略时,国家有权进行武装自卫等内容。 林则徐更是以瓦特尔国际法为手段和根据,对英国等不法商人采取行动,首先宣布鸦片是违禁品,责令其交出予以焚毁;然后致书英王,要求停止鸦片买卖;最后则采取试力行动,严格实行禁烟。林则徐作为军人,面对强敌不畏不惧,敢于善于运用国际法为武器与外国强敌进行正面交锋。这些措施维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并且都是合乎国际法的,甚至外国朝野人士都钦佩不已。 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军头目伯麦称赞他“林公自是中国好总督,有血气,有才气”。

国家之间的正义从来都不是靠谈判得来的,他本源于实力和底气。只有你武装的足够强大,才能在国际谈判桌上据理力争、义正言辞,乃至高谈阔论、指点江山。2021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持续深入发展,新的国际秩序和国际准则尚未建立,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影響深远,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中国的和平与发展威胁依旧。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法治,解决国际争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离不开国际法,要运用法律武器解题破题,找到法理依据据理力抗,维护国家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为此,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大批政治立场坚定,既懂国际法、又精通外语的涉外法治人才,为今后立足国土、面向世界,提供强有力的决策咨询和法律服务,既是国家建设所需,更是国家长治之要。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格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2018年9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联合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了我国涉外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规格。相关院校也提出了自己的培养目标,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提出“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国际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目标牵引方向。从涉外法治人才内涵来看,不难发现,它是兼具涉外、专业、法律三者的复合型人才。外事无小事,事事连政治,尤其是外事政治要求高、政策标准严、国际影响大,这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更要瞄准“政治、专业、外语、法律、全面、实践、国际”等七个方面围绕规格设计、搞好政策规划、明确培养路线、深度精准用力。

(一)政治素质好。政治上过得硬,是排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第一位。涉外法治人才说到底是维护国家利益,交往的对手是外国,除了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摆在首位的就是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政治路线、政治觉悟问题。这一目标主要是解决“为谁培养人才,培养的人才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

(二)专业能力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表面上是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竞争,实质上都是为了达到特定的战略。涉外法治人才只有具备娴熟的专业方向能力,才能更好地解决涉外法律问题。这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区别于一般法治人才最重要的方面。

(三)深谱多国法。随着国际法治化的推进,无论是国际商务还是国际仲裁,都必将受到国际法律、国际准则和国际条约制约。涉外法治人才必须要掌握国际法规,熟悉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烂熟于心、运用自主,确保一举一动合乎法治要求。

(四)外语水平高。英美法今天仍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联合国国际法院运用的司法程序依据英美法,国际法的很多规则也是多有借鉴英美法。 可以说,英语是涉外军事法律服务必备的工作语言。只要精通法律英语才能更好地掌握国际规则,运用好国际规则。涉外法治人才首先必须是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当然,小语种的培养也至关重要。

(五)综合能力强。涉外行动性质特殊,矛盾利益相互交织,作为涉外法治人才,除了讲政治、懂专业、会外语、通法律外,还应当熟练掌握国际组织与会议知识,具备临危不乱、沉着应对的心理素质,能够在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状态下,利用法律武器有理有节实施法律服务。

(六)实践经验足。法学类专业教育本身就是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涉外法治人才未来是要应对国际纠纷、争端,为各类活动提供法理支撑的,在培养的定位上,不仅要关注理论规则学习,更要关注理论规则的运用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应当成为优秀涉外法治人才必备素质。

(七)国际视野广。涉外法治人才是站在中国大地上、面向全世界,服务各类活动、参与国际谈判、处置国际争端、开展国际法理斗争、维护国家利益的法治人才,理应具备站在世界变革、国家大政方针和战略思想的基础上观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

三、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大批的法治人才,取得了长足进步,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面对世界百年之大变局,尤其是处理涉外法律问题上,涉外法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略显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设计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还衔接不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具有的知识结构要求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深谙多国法,外语水平高,综合能力强,实践经验足,国际视野广的能力。课程体系的设置要保证学员获得这样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就应突出其政治性、专业性、涉外性、全面性和综合性。就目前现行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而言,对外语水平、国际视野强调较少。这样的课程体系限制了学员涉外法律知识和国际视野,构建的知识体系也不能胜任涉外法律保障。

(二)课程设置中对实践性强调不够。这里的实践性不够,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语言学习环境缺乏,尤其是法律外语的读说听写练等存在严重不足,缺乏与外界交流的窗口,停留在理论知识介绍、常识普及。

另一方面是法律实践不够。目前涉外法治人才的教学培养仍以传统课堂讲授、自主读书为主,实践性最强、锻炼效果最佳的活动法律保障实习少之又少。

(三)精通“专业、法律、外语”的涉外法治人才较少。

涉外法治人才不同于一般法治人才,需要学贯“专业、法律、外语”,又要兼具“政治、全面、实践、国际”等综合能力素质。就目前培养法治人才的模式而言,英语好的法律不一定好,法律好的不一定懂专业,懂专业的法律不一定好,即使三者都好,综合素质也不一定强,更重要的是在以往培养学员过程中缺乏把他们放到复杂涉外法律事务中历练的导向,导致目前能够毕业之后走到前台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保障的人才凤毛麟角。

(四)涉外法治人才评价体系不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是对人才培养最终结果的鉴定。按照院校教育的规律,既然有培养目标,经过学员经过培养之后,必然要对学员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认定,看其是否达到了相应要求,能不能适应岗位需求。鉴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起步比較晚,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涉外法治人才评价体系不完善。这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关注的一项。

四、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几点建议

在充分认清涉外法治人才在未来涉外活动保障的极端重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现状,现提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三条建议,具体如下。

(一)以国际化、专业性和实务性需求为导向优化课程体系。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涉外活动,这在客观上要求课程体系设置,必须聚焦国际化、专业性和实务性。因此课程体系的设置要综合考虑知识结构和应具备的能力,将七个方面有机结合并进行逻辑排列。在课程设置上,可按照“政治1、专业2、外语4、法律4、全面2、实践3、国际2”比例设置课程。

(二)建立完善涉外法治人才的科学评价体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及政治、专业、外语、法律、全面、实践、国际等七个方面。经过培养的学员能否达到相应要求,能不能适应涉外法治需要,必须有个综合的科学的评价体系予以认定,不能采取放养式培养,否则只会是下了大力气,想要种西瓜,最后却只得到了芝麻。要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进行细化考核全面评价,凡是最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都要延长学业,以硬性要求促进刚性落实。

(三)健全涉外法治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和保留机制。涉外法治人才是新时期法治社会建设和参与国际行动法律服务保障的专业化非常强的人才,属于稀缺人才。对于这些稀缺人才,我们更要重视他们的权利保障,要在选拔、培养、使用和保留上做到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加暖人心,这样才能调动涉外法治人才的积极性,鼓励他们长久干。

参考文献

[1]张劲草,印在环: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论国际法之传入中国》,1984年,第2期,第132页。

[2]5同上,第130页。

[3]魏源:《圣武记.道光洋艘征抚记上》。

[4]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5]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2015年11月30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

[6]com/world/2015-12/01/c.11173096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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