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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思维在民法典中的运用

2021-12-02白芳李鑫

行政与法 2021年11期
关键词:民法典法治

白芳 李鑫

摘   要: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基本原则、价值理念及原理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形态,是政治思维、治理思维。法治思维在民法典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编纂指导思想遵循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落实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体现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法治系统性和整体性思维。

关 键 词:法治思维;《民法典》;法治道路;国家治理;一体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1-0093-12

收稿日期:2021-09-17

作者简介:白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李鑫,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辩护。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高校思政课研究专项“高校青年政治信仰培育及政治引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VSZ043;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教育廉政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JDJYLZ03。

法治是法治思维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思维不仅包含司法思维、裁判思维等法律思维,更是一种政治思维、治理思维。[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从编纂的指导思想到创新制度和价值理念都充分运用了法治思维,是党领导立法取得的重大成果。

一、民法典编纂遵循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编纂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坚持党的领导

《民法典》是党领导立法的典范。首先,把编纂民法典提上日程源自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作为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法治的中央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强调要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正是党中央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依据我国基本国情、法治建设实际和人民意愿,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策部署,拉开了编纂民法典的序幕。其次,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是按照法定程序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确立的。从2015年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多次向中央请示、汇报民法典编纂的相关重大问题,并坚决落实党中央的重要指示和明确要求,努力把党的政策、方针融入法律制度、规则之中。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年6月、2018年8月和2019年12月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三个草案。[3]正是因为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才取得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成功,使民法典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所评价的“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4]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体现了鲜明的人民立场,实质上回答了“法治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根本问题。[5]人民是我国政权的基础,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6]党领导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需要,更加充分、有效地维护人民权益。[7]

民法典编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贯彻保护人民权利的立法宗旨。《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表达了立法初衷:“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把抽象的人民利益具体化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予以全面保护,从一般到具体、从生前到死后、从物质到精神、从个人到家庭,贯穿始终的主线即是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二是维护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积极回应民生需要和社会关切。如结合疫情防控等突发紧急情况,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使被监护人的权利在监护人不能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保护;增加了居住权制度,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依据;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①,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房屋所有权。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制度安排。《民法典》第二條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与之相对应,《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定中,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关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规定,之后才是对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的规定,这种“人前物后”的安排,体现了《民法典》对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和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人格权单独成编,凸显了《民法典》加强人权保护和人文关怀的理念,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更有尊严地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三)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的实践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8]《民法典》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的中国国情和实际: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客观实际,二是中华五千年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影响深远的实际,三是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实际,修改、完善和增加了部分法律条文。如《民法典》物权编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社会主义集体土地所有制密切相关,但与国外的永佃权是有根本区别的。而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方面则引入比较法的登记对抗制度,明确了“登记在先则权利优先”规则,基本确立了担保物权实现的统一优先顺位规则,[9]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激发经济发展内在动力,对接国际营商环境评估标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了“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从法律上肯定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大家庭概念;为倡导家庭成员敬老恤幼、文明和睦、互助互爱,《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些规定融合了中华传统法理、情理和习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法工作要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阐明了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性,指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10]民法典编撰充分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首先,民法典编纂遵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立法步骤,按照党中央“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11]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在制度、实践、理论、社会等各方面条件成熟正式启动编纂民法典工作。民法典的编纂又分成两步来推进,先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总则编,再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最后合并为体系化、系统化的完整的民法典。为应对未来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民法典对有些制度的具体规定作了保留,为日后衔接配套的单行法律法规预留了接口,充分体现出立法的规律性、科学性和立法技术的严谨、成熟。其次,民法典编纂过程紧紧依靠人民,创新民主立法方式,主要体现在:一是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家单位参与的民法典编纂协调小组[12]和工作专班;二是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如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4次通过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三是重视通过咨询会、咨询报告等形式吸收法学界专家、学者的专业意见。再次,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依憲立法,立法合宪。《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既宣示了宪法是民法典的总根据,彰显了民法典的合宪性基础,又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彰显了宪法至上的法治原则。[13]

二、民法典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辄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4]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意义重大。《民法典》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的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

《民法典》第一条明确写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和精神灵魂统摄和引领《民法典》全篇。《民法典》不仅在立法目的中宣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将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公民价值准则转化到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之中,使核心价值观贯穿《民法典》始终,成为《民法典》的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民法典》,是一次具有开创性的立法实践,[15]彰显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和精神内涵,体现了《民法典》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首先,核心价值观直接融入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涉及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节约、保护生态等基本原则的规定,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核心价值观的原则表达。其中,第九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也被称为绿色原则,其与第七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都是《民法典》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做的基本原则的创新,均体现了《民法典》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其次,核心价值观全面渗透、转化到各分编具体制度规定之中。如《民法典》物权编确立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合同编中在保护合同自由和合同严守的基础上注重维护合同正义,如增加了情势变更、破解合同僵局以及完善格式条款等规则,体现了《民法典》对自由、诚信、公平、正义等价值原则的制度表达;人格权编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的全面保护是对“自由”“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诠释,如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①;婚姻家庭编增加“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条款,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反映了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继承编规定了继承人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①,不丧失继承权,这一制度设计既符合“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中华传统价值观念,也融入了崇德向善、和谐和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权责任编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体现了《民法典》对助人为乐、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的肯定和弘扬。同时,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当《民法典》具体条文规定力有不逮时,法官可以根据目的解释,引入核心价值观进行价值判断和取舍,使司法结论能够经受住法理、情理、公理的检验和评判,为公众所信服。

(二)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民法典》将宪法的相关精神、原则通过具体条文予以贯彻落实,如《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表明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立场,第二百四十五条到第二百六十八条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民法典》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⒈增加特别法人制度。《民法典》总则编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划分基础上,增加了特别法人,以弥补法人二分体系的不足,[17]便利了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法人身份参与私法活动。这是我国独有的法人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推动我国公有制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注入了活力。

⒉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民法典》确认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改革成果,物权编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互换、转让和承包地征收补偿等内容作了规定,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规定,放宽了流转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保留承包权,依法将经营权出租、入股、抵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这有助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提高土地价值,缓解人地关系矛盾,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

⒊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未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直接入市,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权利。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限制,规定其进入市场的相关行为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既是对土地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为党的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守正与创新中国民法典编纂体例

民法典编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四个自信”,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设实践出发,在编纂体例上独树一帜,采取七编制、不设债权编、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继续保持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传统,既坚持和继承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事立法取得的成果,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

⒈采用七编制的独特体例。我国《民法典》整体结构上采取《德国民法典》总、分体例,但分则的设置与其分为债、物权、亲属和继承四编不同,采取的是六编制,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采取的这种体例,与每编都对应着已有的单行法有关。除人格权编外,总则编对应《民法总则》(2017年),物权编对应《物权法》(2007年),合同编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婚姻家庭编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继承编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侵权责任编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民法典》正是在继承和吸收新中国七十年来已有的民事单行法立法成果的基础上,以法典化的形式系统编修而成,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通过适当的立、改、废实现与时俱进。合同编通则补充完善了债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适用原则,因此不再单设债法总则。这种编纂体例,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实际,便于法律的适用。

⒉设立人格权编。这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中属于首创,为世界民事立法提供了中国范本。单设人格权编不仅在形式上凸显了我国《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立法宗旨,而且在内容上通过对人格权权利类型、内涵的界定,人格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和信息时代新型人格利益及其保护规则的明确,实现了对人格权的全面性、开放性保护,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保护公民人格权的要求,从立法上切实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法治文明和人权保障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的重要象征,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⒊坚持民商合一的传统体例。面对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从制定《民法通则》时起,已经通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将商事关系纳入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畴,奠定了民商合一的基础。民商事立法一直遵循《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思路,把商事法律规范纳入到民事法律制度之中,逐渐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商事单行法在内的民商事法律体系。[18]民法典编纂承袭民商合一传统,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既有民商事活动须共同遵循的原则和制度,又有对商事活动的直接规定,与商事单行法构成了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此,我国的民商合一与瑞士、意大利采取的典型合一制不同,是符合我国法制传统和现实国情的正确选择。

三、民法典坚持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19]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民事基础性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权利宣言书”,它用法律手段协调和配置私权与公权,在调整民事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同时,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载体。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来理解:

(一)确认和保护私权,明确民事主体的可为与不可为

《民法典》賦予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类民事主体充分的自由、平等权利。《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私法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许多法定情形下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民法典》在充分保障私权的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和私法自治的盲目性,又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①,加强公权力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如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该条第二款、第三款也规定了强制缔约的情形。一方面,通过保护民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激发了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压缩自由裁量权空间,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理行为对市场活力的干扰,从而实现社会自我调节、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私法自治加以必要限制,克服其局限性、盲目性,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在各种利益间做好协调和平衡,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最优效果。

(二)明确公权力边界,规范和引导公权力积极作为

《民法典》通过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公权力的边界。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护,即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该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当然也包含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民法典》还在具体条文中对国家公权力的边界作了界定,如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国家征收、征用行为作了明确限定,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才能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并且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百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需要给予的补偿,包括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被征收住宅人的居住条件等,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规范和引导公权力积极有为,为公民权利保驾护航。一是直接明确相应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发生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①。这是《民法典》的创新性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依靠其专业技术手段,及时查证侵权责任人,让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二是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实体法依据和拓展方向。《民法典》确认了对英雄烈士的相关人格权保护,促使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英烈保护”正式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强了对英烈权益的保障力度,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良好氛围;《民法典》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规则,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民事基础法律的支持,有效破解了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争议问题;《民法典》完善了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侵权人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为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的参照依据,有利于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除了上诉列举的三种公共利益,《民法典》的许多条款、制度都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和不特定多数人的救济,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提供了制度空间,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在维护公益方面的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明确包括习惯在内的各种社会规则的效力,倡导纠纷的多元化解

一是认可了习惯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条规定认可了习惯和公序良俗的法律效力,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予以适用。这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规则能更加明晰、确定,减少因对规则的无知和误解,而出现纠纷和利益损失;二是认可了团体决议行为的效力。《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该条款确认了团体规约、章程、决议行为的效力,认可了社会组织通过团体协议等管理共同事务的一种治理方式,有利于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三是《民法典》分则确认了规章、国家规定对民事活动的调整。如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总之,对各种社会规则效力的明确,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和评价功能,降低治理成本,提升国家治理效率。

除了依靠诉讼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民法典》還倡导通过调解、和解、仲裁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物权编在物权保护中规定物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婚姻家庭编第四章离婚中,不仅规定离婚诉讼要调解前置,而且在选择诉讼前,把有关组织的调解作为和诉讼并列的选项列入条文,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继承编第二章法定继承中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这里把人民调解和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并列备选。《民法典》倡导纠纷的多元化解,有助于把矛盾和风险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

(四)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社会热点问题

《民法典》坚持问题导向、法效导向,积极回应人民关切的社会热点问题,加强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用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为回应社会中出现的“好人难当”现象,新增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校园贷”“套路贷”和非法放贷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回应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次出现的“霸座”现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客运合同部分对旅客义务的规定增加“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确立“自甘冒险”规则,回应生活中在一些对抗性比较强的体育运动中自愿参加者因其他参加者而受到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一规则的明确对于学校等机构组织开展正常的文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民法典》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回应还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关于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的医疗科研活动的底线规则、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将虚拟财产列入保护对象,等等。对于社会热点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持续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

四、民法典坚持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法治系统性和整体性思维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体现了法治系统性和整体性思维。《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的典范,《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本身就是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体现。同时,《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保护私权的宣言书和基本法,其贯彻实施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相关。《民法典》对于“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思想的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法典》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提供制度供给

《民法典》根据宪法而制定,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20]在构建规范有效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的同时,也为巩固国家经济基础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追求实质公平正义而作了许多涉及公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体现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思想。一是关于“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相关规定。首先,《民法典》总则编用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和机关法人(第九十七条)制度赋予“国家”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其次,《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确认了国家机关及国有事业单位的财产处分权,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再次,确认国家投资权,国务院、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国家投资企业、享有相应权益(第二百六十五条),也可以和其他主体(集体、私人)共同出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第二百六十八条)。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有制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运行规则,使我国的国家经济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依法巩固和发展,国家、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在民法典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下,平等、自愿、公平、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深刻体现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思想。二是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首先,进一步完善以父母近亲属为法定监护人的家庭监护制度,增加了以遗嘱、协议等方式确定监护人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明确监护应遵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其次,把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纳入监护人范围,在法定情形下,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应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也负有法定范围内的监护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再次,国家民政部门承担兜底保护责任。[21]《民法典》在总则民事主体制度的部分以单独一节、14个法律条文来详细规定监护制度,其立法深意在于对未成年人和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只是婚姻家庭内部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民生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应予高度关注和保护的弱势群体人权问题。当家庭无力或抛弃、滥用监护权时,国家和社会必须进行应有的救济和保护,该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鲜明地体现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思想。三是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来管理建筑物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财产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来管理,体现了建设法治社会所鼓励的社会组织的依法自治;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业主负有包括交付物业费、配合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等在内的各种义务,当业主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过去的实践表明,单纯依靠业主个人或业主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来维权往往不能获得理想效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积极指导和协助,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结合、一体建设,才能达到令群众满意的治理效果。

(二)《民法典》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22]《民法典》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标示边界、设定规则、提出要求,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23]行政机关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依法放权,克守权力边界不越位。以《民法典》为依据,充分尊重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不得作出减损其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杜绝权力滥用,为保护人民权利而克守公权边界;充分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尊重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法无禁止即自由,做到不该管的坚决不管,防止行政乱作为。其次,依法行权,依职权积极作为不缺位。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为依据,一方面,行使权力时要合法、合理,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如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过度,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要明示(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一千零三十五九条);另一方面,该管的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如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到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以及征收征用补偿、人格权保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必须要依法、依职权积极作为、有效干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处理。再次,服务便民,回应群众关切。《民法典》的精神是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以人民为中心,[24]因此,贯彻实施《民法典》,行政机关必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如涉及到行政登记、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尽可能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而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最后,遵守契约,做诚信政府。当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也是《民法典》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必须遵循《民法典》所倡导的诚信原則,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

(三)《民法典》是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重要依托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离不开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加强普法教育、提升全民法治观念是“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应有之义。民法是与人民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对每个人来说一生都要与民法打交道,受民法规范的指引。对于公众而言,《民法典》是最有用的一部法律,成为最适合做普法宣传的法律,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重要依托。因《民法典》体系庞大,单次的普法工作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针对受众对象的不同,把群眾最关心、最需要的法律知识带给他们,让群众真正有触动、有收获、听得懂、用得上。如在城市社区对中老年人宣讲,要重点讲清楚居住权制度、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涉及子女赡养和继承的制度以及高空抛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各类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农村对农民宣讲,要重点讲清楚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和农民收入的关系,《民法典》对征收征用补偿的规定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规定;在学校对青少年宣讲,要注意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介绍与他们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了解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哪些权利、法律是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引导他们树立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自觉尊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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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政军)

On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Thinking in the Civil Code

Bai Fang,Li Xin

Abstract:Legal thinking is a rational thinking form of understanding and solving problems by using the basic principles,valu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It is political thinking and governance thinking.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in the civil code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the compilation of the civil code,follow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dhering to the path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imple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on the track of the rule of law,and reflecting the“joint promotion and integrated construction”Systematic and holistic thinking of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legal thinking;rule of law;national governance;integrated construction;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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