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上班,受伤可构成工伤
2021-12-02廖春梅
廖春梅
编辑同志:
虽然我已年满61周岁,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一直在原工作的公司上班。3个月前,我在工作时受到伤害,由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但公司一再拒絕,理由是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构成工伤,也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李××
李××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并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应按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应当参保的对象只能是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者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起,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不再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类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二是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因为按照前述相应规定,如果劳动者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则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处理,该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为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公司须对你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