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路径探究

2021-12-02

纺织报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平面图著作权法设计者

熊 颖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国服装产业发展的速度与质量不够平衡。一方面,服装制造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是解决人们就业问题、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我国的产能、出口额、消费额均居世界首位。另一方面,我国的高端时尚产业处于起步阶段,本土品牌的自主创新能力、技术研发投入还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高端服装产品的高附加值主要体现在其产品的设计文化和设计师的设计精神传达中。服装设计作为设计师的智力成果,应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服装产业的转型升级。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服装设计提供了多样化保护,但是这种多元化保护体系并没有很好地融合,导致设计师遭受侵权时很难找到相应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 服装设计表达方式

1.1 设计美学原理

服装设计使用的设计美学原理是设计师按照比例、平衡、韵律、强调、调和及统一的基本美学原理,对点、线、面等基本要素进行规划安排,将个人思想通过服装设计作品传达给外界。现代服装设计应用的设计美学原理主要包括比例原则、平衡原则、韵律原则、强调原则等。设计美学原理是设计的基础性知识,可以说“服装设计者皆知”。设计者在创作时都会有意或无意地运用这些设计美学原理,这种原理类似于物理学的公式定理,设计师对这些原理的运用并不属于侵权。同时,这些形式上的美学原则属于设计思想的范畴,没有经过某些方式进行表达,并不能被著作权保护。

1.2 视错原理

视错现象是指人对物体的直接视觉印象与物体的实际状态是不相符的现象。在服装设计中,设计者通过对服装花纹的分割、角度方向的调整、对比关系的运用来调整服装整体的视觉造型,导致服装或者穿着者某一部分的视觉效果与实际尺寸存在差异。视错原理也属于设计者可以运用的一种视觉规律,属于思想的范畴。因此,单纯产生视错效果设计的借鉴行为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

1.3 服装廓形

服装廓形主要是指服装的外轮廓,包括服装正面及侧面两种外轮廓。廓形是服装的整体造型,是服装的外在表现。廓形主要有H、A、T、O、X 5种类型。如果服装的轮廓能被著作权保护,将极大地限制服装设计的发挥空间,既不符合服装行业的发展需求,也不符合时代的潮流。

1.4 服装色彩搭配

复杂的色彩搭配也是设计师表达其思想的重要渠道,暖色系的色彩搭配能给人温暖的感觉,冷色系的色彩搭配能给人清秀典雅的感觉。服装的色彩搭配只有在这种色彩的组合方式已经能构成某种独立的图案时,才可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只是借鉴服装配色不会构成侵权。

1.5 服装风格

风格是某个个体或者群体的艺术作品经久不变的形态,有时也是维持不变的要素和表现,比如17世纪法国以浮夸为特点的巴洛克风格、以侧摆开叉为特点的旗袍服装。但即使属于同一类风格,服装设计传达出来的思想情感也千差万别,例如中山装造型,若以梅兰等传统设计元素组合,可能会凸显出风雅的形象;若以色彩绚丽的印花面料制作,又能打造出青春的造型。服装的风格能够表达设计者的思想情感,但是基于混同原则和必要场景原则,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2 服装设计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

2.1 艺术性

服装成衣是面向市场销售而规模化生产的实用性产品,以实用性为基本特征,其艺术性和美感无法与实用功能脱离。时尚品牌以展示当季潮流风尚为目的而发布的、极小规模制作的“秀款”服装,实用性不强,明显是以艺术性为主的服装。服装品类中的艺术服装、高级定制服装都属于艺术性较强的服装,与一般艺术品有相似的审美意义。

2.2 独创性

服装设计对独创性的要求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理解。首先是作品的独特性,服装设计的创作思路、所要表达的思想、追求的艺术美感皆源于设计者本人,而非抄袭他人的作品。其次是作品的创造性,服装设计的智力创造性体现在与其他现有服装产品有差异的部分。如果劳动成果体现了本人的“判断”和“选择”,或者说有“个人的特征存在”,即满足独创性[1]。根据上文的论述,设计者在进行服装设计时对设计美学原理的运用、对产品结构材质的选择,都可以理解为服装产品的独创性体现。

2.3 服装设计的可复制性

2.3.1 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由于服装效果图和服装结构图在形式上都是二维的,从服装草图到服装平面图是一种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对于平面作品的抄袭理解,需要两幅作品属于同一类别才能构成侵权。比如,抄袭他人的服装草图绘制另外一幅服装草图属于抄袭,但是依照别人的服装草图绘制服装平面图不构成侵权。

2.3.2 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指将固定在二维平面的设计图转化为三维立体的模型。从设计平面图到样衣制作,实际上就是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实现了从图形作品到实用艺术品的转化。

学术界对以图形作品为模板制作出相应的立体产品是否构成复制行为尚存争议。“肯定说”认为,将平面美术作品的内容转化为三维立体事物时,属于单纯性质再现,不会改变主体的形态。因此,基于同一设计的服装草图、服装平面设计图和最终的服装样衣,关于“艺术性”表达的内容应该是重合或者一致的,是对同一种美学表达的复制行为。“否定说”认为,图形作品之所以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于其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呈现出一种科学上的美感[2]。非专业人员有时难以确定某一立体实物是否源于某一图形作品,所以从设计平面图到样衣的制作过程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而属于实施行为。也有学者主张,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应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性美术作品”[3]。

服装设计从设计平面图走向样衣的过程应被看作复制行为。首先,若作为整个过程最终成果的样衣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能认为设计平面图到样衣的转化过程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其次,立体的样衣也能体现服装设计师的独创性,满足适用艺术品或者美术品的保护要求。

2.3.3 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所谓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是指作品在被复制时是被固定在三维载体之上的,复制之后则体现在二维载体上。此复制形式主要是对服装成品的拍摄、绘画、临摹等。这种行为较多出现在权利人的服装设计发布会上,侵权人通过对模特所展示服装的拍摄而方便其在后续根据所拍摄的照片仿制权利人的服装。所以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承认服装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行为可以大大提前权利人的维权时点,进而更充分地保护服装设计以及打击盗版和侵权人。

2.3.4 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一般情况下,服装制作流程是从平面逐步走向立体的,但是也存在“立体剪裁”类似的技法,能直接从立体走向立体。

3 服装设计流程

服装设计是一门涉及多个领域的交叉性学科,服装设计与文学、美学、心理学、材料学、人体工程学等社会和自然科学都有密切的联系。服装作为综合型艺术,兼具了一般实用型艺术的共性,又独具内容形式和表现手段方面的特性。服装设计将二维的设计图转化为三维的模型,进而实现规模化复制生产的过程。服装设计的过程是设计者将其自身的思想借由服装设计对外表达的过程,服装设计作品表达了设计者内心的复杂想法和个人情感。服装设计流程包括4个部分:造型设计、结构设计、工艺设计、样衣制作[4]。

3.1 造型设计

服装设计的造型设计是服装设计者对立体思维、形象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全方面运用,是对服装设计方案的整体规划过程。在此阶段,设计者会依次绘制服装的设计草图和设计平面图,进而表现出服装设计者初步的设计构思,也能粗略地展示服装的风格和特征。

设计草图是基于二维平面展示服装款式造型的图纸,能在一定程度上展示服装的造型、颜色和质地[5]。设计草图凝结了设计者的思想,设计者通过绘画的方式,以线条和色彩对服装的穿着形态和轮廓造型进行设计,符合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基本特点。

3.2 结构设计

3.2.1 设计平面图

相比设计草图,设计平面图对服装的描绘更加细致,详细地展现了服装设计各个部分的比例、内部结构[6]。服装设计平面图要求准确体现服装的内部结构、尺寸、设计细节、面料使用情况及服装设计者对缝制的意见。如果将服装制作比作建筑施工,那么设计平面图相当于服装设计者对制作服装这个“工程”的“施工”规划和“建设”过程指导。

设计平面图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是对设计草图的一种转化,使二维的绘画草图通过设计平面图的转化和构思形成三维的立体实物[7]。虽然服装设计平面图是基于服装草图的设计而生的,但是在设计平面图将草图的二维设计转化为立体实物的过程中,融入了服装制版师的制版经验、设计思路以及服装结构上的审美思想,是制版师的一种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将图形作品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图形作品包括为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和说明事物结构的示意图。由此可见,服装设计平面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3.2.2 服装样版

服装样版又称服装纸样,是通过纸片1∶1模拟裁剪服装的各个部分。纸样需要切实表现制版师所绘制的服装设计平面图,同时对服装设计平面图的瑕疵部分进行细微的调整。纸样实际上是对服装设计平面图从“平面到平面”的一种复制,并没有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也有学者认为,服装样版体现了制版师对服装剪裁的安排和设计,是富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是服装结构设计的延续,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3 工艺设计

服装的工艺设计是指通过设备或人工将服装裁片组装成完整的服装产品的工艺过程。服装的工艺设计包括缝制工艺、操作流程、辅料选择等。服装工艺设计也是服装设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准的服装结构是准确缝制的前提,是完美的服装设计得以展现的重要保证[8]。一般来说,这一阶段不会产生能够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3.4 样衣制作

样衣制作是在前几个步骤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材料进行剪裁和缝制,实现服装设计者想要达到的设计效果,这一阶段的成果是完整的服装产品[9]。样衣是所有设计流程结束后第一件制作出的服装成品,一般来说,样衣在制作工艺和制作材料上与最终的成品完全一致,是对服装设计的首次三维立体展示,可以理解为对服装设计“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接下来的生产步骤将参照服装样衣的效果,对其进行适应工业化生产的调整,最终对服装进行批量生产。

按照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展示、实验等为目的、根据物体的结构形状、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可以作为模型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样衣形成于服装成品出现之前,并不在“模型作品”的范围[10]。

4 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

4.1 保护现状

目前,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描述是采用“列举+兜底”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8类具体的作品形式,其中包括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所以服装设计流程中的设计草图、设计平面图都能明确地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所谓“兜底”模式,具体是指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9项)。有观点指出,应通过第9项的兜底条款实现对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国际条约中普遍通过“实用艺术品”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但是我国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将“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范围限制于外籍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也仅有2012年曾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单独的作品类型,但现行的著作权法还没有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单独的作品类型。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对“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也持谨慎态度。他们对作品的独创性把握较为严格,担心“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程度不足,会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当扩大、公有领域被不当侵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创造性高度不匹配等问题。笔者通过对服装设计领域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对服装设计的原理及生产流程的知识了解有限,使裁判文书事实描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同时,因为服装设计知识的匮乏,对侵权的判定十分谨慎,实践中鲜见原告胜诉的裁判。

4.2 完善建议

4.2.1 创设适当的作品类型接纳服装设计

修改著作权法,找到合适的作品类别赋予服装“作品地位”,扫除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主要障碍。当然,笔者认为的赋予服装“作品地位”并非必须将“服装”列为某一特定作品类型,只需在作品类型中设置能够明确接纳服装设计的作品类型,如“实用艺术品”即可[11]。

4.2.2 实用性不应成为服装设计被保护的障碍

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是著作权法划分权利边界的工具。服装的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实用性的具体实现方式,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受保护的客体。但是,以建筑作品为例,建筑作品首先也是建筑物,任何建筑物均具有实用功能,建筑作品同样体现了功能性和艺术性的结合。在保护建筑作品时,也是抛开建筑物的实用功能,充分考虑建筑作品具有的视觉美感,通过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划定保护范围。总之,服装具有功能性是显而易见的,是服装的天然属性,但是这一属性实际上毫不影响其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2.3 将服装样衣作为立体美术作品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的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够分离,而服装类别中除了艺术服装外,其他类型的服装都很难脱离其本身的实用性功能。

当服装设计中的公有元素和功能性元素被排除后,具有独创性的美感部分所剩无几,要想达到一般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所需要的独创性要求是比较困难的。

4.2.4 将服装样版作为非典型作品类型保护

司法机关普遍认为服装平面设计图和服装样版都可以作为图形作品保护,具有一些美学价值和独创性的服装草图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服装平面设计图和服装样版是有区别的两种类型,有的法院把样版也定为图形作品,但图形作品是由平面的点线面组成,对美感没有要求,而样版显然并非单纯的平面作品,而是具有立体感的实物。服装样版是服装样式的渊源,服装设计保护首要解决的问题一定是样版问题,如果将服装样版规定为非典型作品给予保护,则著作权保护是最合适的模式,相关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猜你喜欢

平面图著作权法设计者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别墅平面图》
《别墅平面图》
《四居室平面图》
《景观平面图》
浅谈如何创建初中化学高效课堂
基于设计者竞赛平台的UG建模案例教学实践
责成而不劳 费事而不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