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善治视域下新乡贤作用研究
2021-12-02宋雨
宋雨
(山西师范大学,山西 临汾 041000)
俞可平将“善治”归纳成十个基本因素,即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公民参与、稳定、廉洁和公正。他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实现善治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不断下放的过程,是在处理社会事务中公民群体更发挥更大的作用。基于本文的研究对象——乡村社会,因此“乡村善治”可以被界定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农村基层治理过程。而实现乡村善治的一个重要参与者便是脱胎于传统社会中的新时代乡贤(也被称为新乡贤)。新乡贤有知识,有能力,最重要的是有乡情,他们成长在乡村,深深嵌入到乡土社会的关系网络之中,是乡村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员。而乡贤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深厚底蕴,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村治理面临着严峻挑战,这是构建乡村善治的时代要求,也是重塑新乡贤文化的实践所向。
1 新乡贤是乡村自治的重要参与者
乡村自治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途径,自治能够有效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发展乡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在三十多年的实践过程中,农村基层自治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是村民的参政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受教育水平程度所限,大多数农民对自身权利与义务认识不够明确,同时缺乏法律意识,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依旧在农村大行其道。在很多农村,村干部、村民对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以及权责的权责认识不清,村干部觉得自己就是村里最大的“官”,拥有绝对的权力,村里一切事物都由自己做主。村民觉得村干部就是领导,是管理自己的人,不敢对他们提要求,更别说进行民主监督。错误的角色定位,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村民与村委会的对立,公共权力的异化使得本该服务村民的村委会,变成了村干部以权谋私的工具,村干部把村委会当成了自己敛财的工具,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形同虚设。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运行,更加严重阻碍农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发展。
二是村民自治的内驱驱动力不足。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乡土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追求更好的生活,大批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求学、打工,农村剩余人口大多为妇女、老人、儿童,社会空心化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村规民约正在逐渐弱化。数千年来,乡约在教化民风、实现乡村有序管理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某种意义上乡约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村民自治的现实基础。而现在农村精英的流失和村规民约的弱化导致了村民自治的内驱动力严重不足,缺乏凝聚力,自治效果自然并不理想。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成为乡村自治环节的协作者和参与者,将极大改善当前自治局面。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中,乡村社会的稳定正是依靠着乡贤主导,乡约保障。乡贤作为乡土社会最有权威的一个群体,对于当地的社会建设、风俗教育发挥了主导力量,是我们去研究乡村自治发展的重要历史依据。新时代乡贤群体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传统社会的架构没有完全坍塌,乡村社会中错综的人际交往方式,以血缘维系的家族和邻里关系依然广泛存在于乡村之中”,新乡贤再一次成为了村民自治的重要参与者,成为乡村多元协同治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参与农村基层自治过程中,新乡贤拥有亲缘、人缘、地缘的天然优势,可以及时掌握村民所想所需以及实际情况,在处理人际矛盾,维护社会良俗、引领乡风文明建设方面,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发挥多元协同治理的作用,致力于农村社会和谐有序发展。2011年云安县成立了该县第一个横洞村乡贤理事会。成员主要由企业家、学者、离休干部以及外来代表所组成,旨在与促进村民自治,提升公共服务,坚持“民事民办、民事民治”原则,对村庄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便于监督:“一事一议”,“三议三公开”。理事会动员全体村民以及“不在场”乡贤筹措资金,进行村庄改造,完成了垃圾分类、人畜分离、污水分流等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同时修建了阅览室、广场、议事厅等休闲娱乐场所,集合村民力量推动乡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在乡贤参事议事会的协助配合下,不仅可以有效化解乡村治理危机,而且能够推动乡村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村两委+新乡贤”有利于弥合村两委与村民之间存在的疏离感,解决村民自治能力确实的问题,适应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生巨大变化后对“乡土社会”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整的要求。
2 新乡贤是乡村法治的践行者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不仅在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更关键的是基层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势在必行。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要“建设法治乡村”。
经过四十多年的民主法治建设,我国乡村法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期间国家颁布了20多项农业法律 ,制订了60多项惠农行政法规、加上460多部部门规章、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实行,乡村法治体系基本完成。但是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较,乡村法治建设总体较为薄弱。轻法治重人治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多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打架斗殴、越级上访时有发生。不仅仅是村民如此,村干部中有些人同样缺乏法治观念,不懂法更不会用法,工作中依法办事能力十分有限。导致村民与村两委产生隔阂,难以有效推进农村法治工作有序进行,更影响了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而新乡贤由于知识文化水平高,相较于普通村民法制意识也更有优势,因此发挥乡贤参与乡村法治建设,对破解现实困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乡贤群体大都是专家、学者、退休干部或是企业家,他们接触法律的机会相对较多,不仅法律知识丰富,也更加了解法律程序,明白法治的意义。凭借天然的优势,新乡贤有能力更有条件凭借自己的法治素养去帮助村民提高法律素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协同推进乡村法制建设。首先,新乡贤能够带动村干部、村民提高法治意识、增强守法观念。新乡贤大都是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和企业家,这些人相较于普通村民拥有更高的法治素养,不仅懂法、守法,更会用法。在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时候可以凭借亲缘、地缘优势,针对村民实际情况进行,令村民从具体实践中学习法律,从而理解法治,接受法治,潜移默化中培养法治精神,增强法治素养。另一方面,新乡贤群体在当地都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不仅是“法律明白人”,更是法律的践行带头人。他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依法办事,严于律己为广大村干部做出表率,促使村干部以更加规范的标准要求自身,提升学法、守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农村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新乡贤可以有有效监督基层政府的执法行政行为,引导村民用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冲突。新乡贤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因此他们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可以凭自身知识储备和影响力对公职人员开展有效监督,推动基层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监督基层政府在处理救灾扶贫、土地拆迁和集体财产处置等工作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践证明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新乡贤的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新乡贤的示范引领作用也大大降低了基层政府的行政成本,使得村民在“润物细无声”中受到法律的熏陶。
近年来黎川县成立了15个“乡贤说事堂”,60多名新乡贤参与化解林权、家庭和邻里等矛盾纠纷300多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本着“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原则,能够解决的问题村两委和新乡贤马上组织人员进行调解处理,对处理不了的及时报告。与此同时,县里广泛开展“法律顾问+明白人”工程,进行普法教育,让村民知法、用法、守法、敬法、护法,创设办事依法、遇事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培养村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与习惯,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3 新乡贤是乡村德治的推动者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升乡村德治水平,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是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水平、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德治不同于法治,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德治是一种柔性约束,是从内在约束人们的一言一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扩张,乡土社会原子化,“熟人社会”逐步瓦解,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猛烈冲击。与此同时,多元化的思维观念,互联网的发展也让村民的道德规范向碎片化、边缘化发展,给乡村德治建设带来极大地考验。
一是传统乡村中伦理道德解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加深了村民自我意识的觉醒,与此相对他们的集体观念和公共意识一定程度上也被削弱。个人意识在市场经济的催生下不断放大,村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现象时有发生;村民为追求个人利益,常因宅基地,补贴等问题与邻里产生纠葛。金钱主义大行其道,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被人遗忘,出现了大批空巢老人、留守儿童,老无所依,幼无所养。此外,乡村环境也急速恶化,传统中的鸟语花香,袅袅炊烟已经被各种垃圾,残垣断壁所替代,公共卫生环境十分恶劣。二是乡村德治主体缺失。为了更好的发展,大批村民选择背井离乡,进城务工、求学。主要原因是城市的扩张不断压缩乡村的发展,乡村社会无法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年轻一辈渴望更高质量的生活环境,不再接受传统的乡村生活方式。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乡村社会空心化愈演愈烈。三是乡约衰微,约束力减弱。相较于法治的强约束力——让村民不敢为,德治更像是软治理——让村民不想为,自发地遵守乡土社会的行为规范。传统社会中德治外化于乡约,涉及到乡村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引导村民更好的生活。而城市化的冲击,乡土社会的萎缩,乡约的权威衰退,人们对于传统的规范不在无条件遵守,乡约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地限制。考虑到这三个方面,新乡贤参与补充乡村德治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新乡贤本身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乡风文明和良好家风的示范者和引领人。 以新乡贤为主的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德治不仅有助于完善目前乡村德治体系,而且能够改变当今乡村德治徒有其表的状态,有助于乡村德治建设从口号宣传到实践落实,使邻里纠纷从事后控制转变为事前调解。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采用了“村两委+新乡贤”模式,新乡贤充分发挥道德示范作用,积极协助村两委工作,帮助解决邻里之间的矛盾,建设和谐友善的美丽乡村;同时,他们还成立了助力乡村发展的智囊团,树立榜样、身先垂范,动员村民齐心协力一起建设家园;积极引导村民向上向善,促进家庭和睦,营造尊老爱幼的良好氛围。
2011年,泽罗坊成立了乡贤理事会,在村两委的支持和乡贤理事会的推动下,泽罗坊建立了乡风文明长效机制,建立星级文明户评比制度、党员责任区、清洁卫生评比等一系列制度,稳固治理成果的同时促使工作逐步完善开展。每个季度,乡贤理事会都会协助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一一打分。评选内容主要有“爱党爱国”、“院有净香”、“家有书香”“创业有成”和“家庭和睦”5个部分,各部分依次打分,按照总分评定星级。分数高的家庭,乡贤理事会发放各种奖品作为奖励。新乡贤所带来乡村德治水平的提高,在稔村镇坝塘村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2009年坝塘村成立了乡贤理事会,新乡贤在村两委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改造乡村,在大家的努力下街道干净了,村容整洁了,大家休闲娱乐也有了去处,广场舞、舞龙舞狮代替了赌博、麻将,传统的文化焕发了新的生机。
新乡贤是村民和村两委之间的粘合剂,也是破除陋习树立新风的榜样力量。在实现乡村善治的过程中要积极融合运用多元治理资源,以党建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使民意、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同时,为解决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困境,一方面要建构法治框架,给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合法平台,保障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要从思想上进行引领,调动地方政府和村两委对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引导和扶持,从根本上激发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协助党和政府最终实现乡村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