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
2021-12-01戴昌艳
文 戴昌艳
相关案例
85岁高龄的李大爷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昏迷不醒。在ICU治疗10天后仍未见好转,其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为是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吵得不可开交。
预防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上述规定,李大爷可以在意识清醒时,选定自己信赖之人作为监护人,在其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针对案例中的情形,可以由李大爷选定的意定监护人根据“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来确定是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
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我国于《民法通则》中确立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监护方式,但未提及意定监护,监护制度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被纳入到监护范围。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下,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7年《民法总则》吸收了意定监护规定的内容,并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主体扩展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至此,我国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正式确立。近年来,我国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不断吸取学界与实务界的各方经验,于《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不断拓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意定监护协议
关于意定监护协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意定监护协议,以书面形式为要件。监护协议是确立监护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它决定本人授权的范围、权限和期间等主要事项,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并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监护协议的时间一般距监护条件成就的时间较远。为了有效地保证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能够实现,避免在监护条件成就时无据可循,法律要求必须订立书面的监护协议。
2.意定监护协议,采取公证的形式更为科学合理。尽管伴随着社会层面的保障和立法的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取得较大进步,但还处在探索阶段,存在实体要件不明、程序保障空位、监督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经过公证可以推动协议双方将协议内容明确细化,大幅提高协议的可执行性;还可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尽可能地保障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3.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该法律行为将会因为订约主体缺乏缔约资格而影响协议的效力。
4.意定监护协议应尽量全面细致地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列举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的具体事项,明确监护职责,是否有监护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防止因协议内容模糊而徒增争议。
5.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当设定监督人或第二监护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护情况予以考察。如果发生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的情况,监督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