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赛亚·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
2021-12-01云兵兵
云兵兵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以赛亚·伯林是20世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思想史家,其研究领域涵盖分析哲学、伦理学、政治哲学、观念史。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被誉为20世纪影响最大的单篇政治哲学论文,这篇论文使他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成为此后分析和讨论政治自由的基本出发点,虽然这一区分并非伯林的发明。《两种自由概念》的核心是对积极自由的批判,但需要注意的是伯林所批判的并非积极自由本身,而是积极自由的滥用。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都代表了人的终极价值追求。伯林除了揭示积极自由的滥用在人类历史上所造成的危害之外,其实质还是对积极自由的滥用背后的价值一元论观念的批判。从伯林对历史决定论的质疑、对反启蒙运动与浪漫主义的分析中都可以看到伯林批判价值一元论的痕迹。讨论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揭示伯林思想中对一元与多元这一论题的关注,才能对伯林的思想形成整体性认知。本文拟分析伯林对价值一元论基本内涵的阐释,在此基础上阐述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三个批判,考察对伯林批判的质疑与相关回应,并明晰伯林批判价值一元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价值一元论的基本内涵
价值一元论是一个古老的观念,最早可追溯至柏拉图的哲学王和理念世界思想,其后在亚里士多德对生物学的强调以及犹太人、基督教的宗教信仰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启蒙运动思想家受自然科学发展的影响,将这一观念推向极端,爱尔维修、孔狄亚克、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认为自然科学的进步也预示着人类在社会、政治、道德领域的进步,人能够像发现自然规律一样寻找到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百科全书派相信科学方法是寻找社会、政治、道德以及个人生活根本真理的唯一道路,如卢梭相信通过反思,人们可以发现这些永恒且唯一的真理,康德则将对道德律的遵循视为人自由的真正实现,功利主义则认为效用是衡量不同价值重要性的唯一标准。价值一元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相通之处是都认为人能够找到某种唯一的规律、体系或度量标准,依据这些真理人们可以消除价值之间的冲突,达到尽善尽美。价值一元论在欧洲的理性主义传统和精神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从古希腊的哲人、中世纪的教徒到启蒙思想家与现代社会的革命者,其思考和行动都深受这一观念的影响。
充分把握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是理解其价值多元主义的前提,在伯林对历史决定论与自由观念的讨论中可以看到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质疑和批判。在《刺猬与狐狸》一文中,伯林引用希腊诗人阿奇洛克思残篇中的诗句“狐狸多知,而刺猬有一大知”[1]26开篇,用刺猬和狐狸两个性格鲜明的形象来指代两种不同思想风格的思想家。刺猬指代那些渴望寻求繁杂经验背后一贯不变体系和原则的思想家,他们认为人只有按照某种一贯的原则去生活才有意义。狐狸则指代那些排斥无所不包、内在和谐体系的思想家,他们认为生活存在诸多相互矛盾、彼此毫无关联的目标,而这些相互冲突的目标却共同构成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伯林认为,柏拉图、帕斯卡尔、黑格尔、尼采等属于刺猬类型的思想家,而亚里士多德、希罗多德、蒙田、歌德等属于狐狸类型的思想家。但正如伯林所言,“这项二分法,正如一切这种过于简单的分类,若强直径行,即成矫揉、烦琐,终至荒谬”[1]27。他将托尔斯泰视作“天性是狐狸,却自信是刺猬”[1]29的思想家,就表明思想家的复杂性远甚于这两种类型的划分。但这一划分确实提供了一个观察和比较的参照,据此人们可以更好地审视思想家的思想特质。
在伯林看来,一元论者认为“所有正确的问题只能有一种正确的回答,其他回答都是错误的,否则这些问题本身就不是真正的问题”[2]8,“所有真理构成一个和谐的统一体,客观存在的世界万物终将与它合而为一”[2]20。价值一元论是一元论在价值领域的表现,在价值一元论者看来,“对规范性问题必然存在最终的客观真理,存在能够被证明或直接感觉到的真理;从原则上说能够发现一种所有价值和谐共处的模式而且这正是我们必须趋赴的唯一目标;我们能够揭示塑造这种前景的单一的、核心的原则,这种原则一旦被发现就将主导我们的生活”[3]47-48。价值一元论有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其中以理性主义一元论为主要代表。理性主义一元论为历史决定论和积极自由提供了形而上学基础,其基本前提可以表述为:其一,理性的自我主导是人唯一的真正目的;其二,所有理性存在者的目的必然组成一个单一、普遍而和谐的模式[3]203;其三,现实生活的冲突来自非理性,对于理性存在者而言在原则上是可以避免的;其四,当理性存在者服从理性规律时,他们就能避免冲突,实现自我主导,获得真正的自由。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阐释着力于刻画价值一元论的两个特质:一是价值问题答案的唯一正确性;二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的相容性。但在柏林看来二者都是谬误。伯林认为无数人的多样性目标的实现不可能以某个单一的公式式的信念来解释。这是因为,就无数个体的价值追求而言,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或不可归约到这样一种意义上来[4]。伯林否认理性一元论前提的可证实性,意在通过观念史的考察揭示理性一元论自身的矛盾及其在实践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
在伯林看来,价值一元论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价值一元论无法揭示日常道德经验的复杂性
具体来说,日常道德经验展现了一个不同价值相互冲突的世界。公正与慷慨、公共忠诚与私人忠诚、天才需求与社会要求会发生猛烈冲撞,这些已经是老生常谈。而从这些老生常谈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并不是所有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都是相容的,它们往往相互冲突[3]217。现实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价值冲突让人质疑尽善尽美的理想社会设想可能只是一个谬误。但对于价值一元论者而言,现实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能消除所有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案至少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一,价值一元论者可以论证存在一种共同的价值度量单位,通过将不同的价值化约为共同的度量单位,使价值之间的比较得以可能,如功利主义将效用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其二,价值一元论者可以论证即使不同的价值之间是不可公度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价值之间不能按照某种价值序列来排序,如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总是优先于平等。其三,价值一元论者可以论证存在一种唯一的决策程序,在面对价值冲突时只需要按照这种决策程序来行动就是符合道德的,如康德的道德律令就旨在提供这种理性辩护的决策程序。价值一元论旨在以一种超越日常经验的方式消解价值冲突,但价值一元论者却难以基于日常经验解释:为何人们在面对价值冲突必须进行道德选择时会因放弃一些价值而感到遗憾或悔恨?“因为,如果他们能够确信在某个完美的、人们在地球上可以实现的状态中,他们所追求的那些目的绝不会相互冲突,那么,选择的必然性与巨大的痛苦就会消失,自由选择的核心重要性也会随之消失。”[3]217相对而言,价值多元主义在揭示日常经验的复杂性上显得更有说服力。
(二)价值一元论存在概念上的矛盾
从价值一元论出发会自然地导向理想社会这一观念,即认为存在一个理想社会能够消除所有社会弊病,实现价值的和谐统一。但在伯林看来,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彼此是不相容的,如完全的自由与完全的平等,完全的正义与完全的仁慈,知识与幸福等。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人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情,强者就会压倒弱者,狼就会吃羊,就不会有平等。如果完全平等成为现实,人们就绝不能在物质上、观念上或精神上超过别人,否则就会出现不平等”[2]32,“人们要么依法办事,要么宽厚仁慈,但是他们不可能同时实现这两种价值观”[1]32-33。因而在伯林看来,价值一元论及其理想社会的观念在概念上是不连贯的。
(三)价值一元论在实践上潜在的危险
伯林从观念史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价值一元论与极权主义的内在关联,进而指出其在实践上潜在的危险。这也是伯林批判价值一元论的真正着力点,其重点是对积极自由滥用的批判。
伯林从对消极自由的分析进入对积极自由的分析。消极自由指个人不受他人干涉而可以任意行动的领域,“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3]171。但“自由并不是人的唯一目标”[3]173,个人自由的滥用将会造成对他人自由的损害,因而必须划定个人自由的范围,明确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这个界限通常是模糊的和有争议的,但并不妨碍人们对这一领域存在必要性的强调。是什么使得维护消极自由如此重要,伯林分析了穆勒在《论自由》中的论证。穆勒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给出了涉及不同方面的论证,其中将个人自由与文明进步、真理的寻求、原创性、天才的创作等相互关联。除此之外,穆勒的论证中牵涉到的核心是对个人自主性的强调,即每个人都应该拥有选择自己认为好的生活的机会,而这使得消极自由不可或缺。伯林认为,穆勒对个人自由的强调是一种非常现代的观念,古代世界的自由观念少有对个人自由的讨论,而伴随着古代自由观念的衰落,“有可能标志着一个文明的消亡,整个一种道德观的消亡”[3]178。这种文明或道德观的转变,其实质就在于个体观念的兴起,个人不再完全依附于共同体来确认自身生活的价值。但从穆勒的论证中可以看出,消极自由与民主制度并没有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因为可以设想一个专制君主也可能不抑制个人自由,伯林认为腓特烈大帝时的普鲁士正是这样一种社会。因而,“对‘谁统治我?’这个问题的回答,与对‘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这个问题的回答,在逻辑上是有区别的”[3]178。由此,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也就变得清晰,积极自由要回答的是“谁统治我?”这一问题,消极自由则是对后一问题“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的回答。
积极自由源于自我主导的愿望,即我能够成为自己的主人,免于他人或其他事物的控制和阻碍,按照自己的目的和愿望做事。当我认为我全然按照自己的愿望做事的状态是一种真实状态,而非某种虚幻的假象时,我就是自由的,积极自由的含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给出的。从积极自由的基本含义出发,与此相应的问题是:我如何确定我是我自己的主人?在西方的理性主义传统中,阻碍实现自我主导的因素既包括外部的客观因素,更包括内在的欲望和激情,它们以一种人所不自知的方式阻碍着自我主导的实现。由理性所控制的自我被看作是更高级、更真实的自我,而屈从于欲望和激情的自我被看作是低级、虚假的自我。只有按照理性主导的真实自我去生活,个人才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这可能意味着,“就‘积极的’自由的自我而言,这种实体可能被膨胀成某种超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本身的长征,被视为比经验的自我更‘真实’的属性主体”[3]183。由此,自由的观念与自我的观念相互关联,因而对人的理解发生变化时,对自由的理解也会发生变化,“对人的定义加以足够的操纵,自由就会包含着操纵者所希望的任何意义”[3]183。换言之,他人或集体可能以帮助个人实现积极自由为借口对个人行为提出强制要求,并声称这是使个人达到真正的自我主导的必经之途,但这显然与积极自由的出发点相悖。
伯林考察了积极自由在历史上所采用的两种主要形式,第一种是“为了获得独立而采取的自我克制的态度”[3]183,第二种是以社会形式形成的自我肯定,即将自我主导投射到某个共同目标之上。两种形式都主张将自我区分为真实自我与虚假自我、理性自我与非理性自我,第一种可能导致政治孤立主义,第二种则以逆转或混淆积极自由概念的方式通往极权主义。
对自我克制的积极自由的批判集中于其可能带来的政治孤立主义。持积极自由观念者认为,人们具有理性和意志,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愿望去行动。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些愿望的实现总会受到自然规律、人类活动或偶然事件的阻碍,因此,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积极自由,即实现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就必须缩小人们欲望的范围,从那些根据现实无法实现的欲望中解脱出来。因而当个人无法按照自己的愿望获取幸福、权力、知识、财富时,就会缩小自己愿望的范围,并宣称自己并不需要它们,以此来避免追求它们可能带来的挫折和损失。这使得个人不再屈服于经验的恐惧与欲望,伯林将其称为“一个战略性的退却,退回到我的内在城堡”[3]183。在康德的道德学说中,自由的范围则被缩小至自律的范围之内,当人摆脱因果性的经验世界而服从道德律时,人才拥有真正的自由。在伯林看来,在传统宗教、斯多葛学派和部分非宗教人士的解放之法之外,康德的以自律为核心的道德学说是另一种表达方式。这种以动机为出发点的自由观念,最初仅仅作为道德信条而并非政治信条,“但是它的政治含义是清楚的,而且它至少与‘消极’自由的概念一样深深地进入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中”[3]187。而出现这种退居内在城堡的思想往往与思想家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有关,如斯多葛学派的思想与马其顿极权专制、罗马帝国的衰落有关,德国古典哲学与德国三十年战争的失败带来的民族衰退有关等。在特定的历史时刻,个人获取知识、寻求幸福、公正和自由变得艰难时,往往会选择退回到个人的意志范围内。在这种自我转化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不再关心经验世界的价值,而走向政治孤立主义,结果是政治自由的丧失。因而在伯林看来,“禁欲主义的自我否定也许是正直、平静与精神力量的源泉,但是我们却难以理解它何以是自由的一种扩展”[3]188。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伯林对积极自由第二种形式的批判。一方面,伯林对积极自由观念的批判可以被称为“逆转的主题”[5]78,他关注的是以个人自我完善为核心的伦理规范何以转变为对他人的强制要求,进而导致极权主义。以个人自我完善为核心的伦理规范,是以理性主义作为其形而上学基础。依据理性主义的观点,一个人拥有自由就意味着其按照理性认识去行动。换言之,理性存在者应该具有趋于一致的目标,这些目标由理性认识构成,出于自由的需要他们应当采取行动去追求这些目标。既然这些目标不仅仅局限于个人,那么“那些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导向的人们,或早或晚,注定会去考虑如何将这种自由不仅运用于人的内在生活,而且运用于他与他的社会中其他成员的关系”[3]193。因而,从积极自由的概念出发,那些阻碍个人实现自我主导的障碍都应该被消除,而这一观点被运用于处理社会关系则意味着非理性者应该服从理性者的指导。从理性主义的视角看,这种服从并非不自由,相反,它是个人走向真正自由的正确道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不仅不与权威相冲突,而且实际上与它相同一”[3]197。但这种强制与服从的权威主义思想显然与积极自由的出发点相悖,自我主导的权利被逆转为服从权威,使得个人失去了自由的原初含义。伯林认为这种逆转是积极自由滥用的表现,而积极自由滥用的根源在于其信奉的理性主义的基本前提。这一前提可以被表述为:理性的自我主导是人的唯一目的,而所有理性存在者的目的可以构成一个彼此和谐的模式,所有的冲突都来自非理性,因而当所有人都被造就为理性者时,人们就会服从共同的规律,进而成为真正自由的人。伯林认为这些前提是不可靠和难以证实的,但由此带来的危害却显而易见。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滥用进行批判,实质上也是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另一方面,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批判可以被称为“混淆的主题”[5]81,他关注的是积极自由的观念如何由于人们对承认的需要而转化为对普遍同意和普遍承认的社会的追求,进而带来强制,造成对自由的损害。个体总是生活在一定规模的共同体之中,获得他人的承认对于个体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而人们试图避免被忽视、被庇护、被轻视的感觉。这一点不仅适用于个人,也是被压迫阶级和民族的要求。这种对承认的需要混杂着对自由的渴望,当一个人感受不到被承认时他会感到不自由。这种对承认的需要很容易扩大为对整个社会的要求,即对塑造一个彼此相互承认社会的愿望,“于是,我就想解放我的整个阶级、共同体、民族或职业”[3]206。如果个人对自我主导的要求投射到一个民族的自我解放,而这个民族得到解放时,个人也会感到自我主导的自由。在伯林看来,法国革命“正是那种集体自我导向的‘积极自由’要求的大爆发”[3]211,“这种自由使得大多数法国人感到作为一个民族得到解放,尽管对他们中的许多人来说,其结果是个人自由受到严厉限制”[3]211。法国革命以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为理论基础,人民主权理论要求所有有完全资格的人共享公共权力,人们所需要服从的法律不是出自个人,而是出自公意,这是理性之法。因而个人遵循这些法律则意味着个人是自由的,否则,人们可以强迫他遵守这些法律。基于这一点,伯林认为法国革命虽然塑造了彼此承认的社会,但结果却造成了对自由的损害,而更重要的是人们将这种状况看作是自由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伯林将卢梭视为“自由最阴险和最可怕的一个敌人”[6],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混淆了承认与自由这两个概念。自由观念无论是其消极意义抑或积极意义,都是防止某人或某事侵入到个人领地,而承认的观念体现的则是联合、亲密理解这类需要。这种混淆使积极自由走向了它的反面,其本意是对权威本身的限制,而从个体转化为集体的自我导向时,它希望将权威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便实现整个社会的解放。这种对权威的追求实则深深根植于价值一元论的观念之中,因为人们相信他掌握了一种使得所有人和谐共处、彼此承认进而获得真正自由的知识。
积极自由的两种形式——个人完善的自我克制与以社会形式形成的自我肯定,都可能造成对自由的损害,而后者则通过逆转或混淆的方式扭曲了积极自由的原初含义,使得积极自由在滥用中带来极权主义的危害。使积极自由观念被逆转或混淆的根源在于积极自由以理性主义一元论作为其形而上学基础,而理性主义一元论则是价值一元论的一种形式。持理性主义一元论者认为,理性存在者以自我导向为目的,其追求的目标能够构成一个单一、普遍而和谐的模式,其中消除了现实的价值冲突。当理性存在者按照理性法则行动的时候,就能够实现真正的自由。伯林反对理性一元论的假设,在他看来,“从原则上可以发现某个单一的公式,借此人的多样的目的就会得到和谐地实现,这样一种信念同样可以证明是荒谬的”[3]217。理性一元论无法证明其前提的正确性,伯林对积极自由滥用的批判则揭示了其在实践上潜在的危害。伯林对积极自由滥用的批判实质上是对理性一元论的批判,进而是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正是基于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伯林提出了价值多元主义的主张,主张价值的多元性、冲突性和不可公度性。有研究者指出,伯林被误认为为消极自由辩护,其实他的真实意图是为多元主义辩护[7]。
三、对伯林批判的批判及其回应与启示
伯林揭示了价值一元论在理论上存在的矛盾和在实践上潜在的危害,以此强调价值多元的基本立场,对一元与多元对立的分析也构成了伯林哲学思想的底色。价值多元主义强调人类生活目标的多样性,这些目标不能按照某种原则纳入一个一贯、和谐的体系,其中有的目标相容,有的目标难以避免相互冲突。从价值多元主义的视角看,理想社会是不可求也不现实的,因而在诸多价值中进行自由选择也就具有重要意义。
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也引发了诸多学者的质疑和批判,其中以德沃金为主要代表。德沃金在《自由的各种价值冲突吗?》一文中提出了对伯林的质疑。首先,德沃金认为价值一元论未必造成极权主义的危险,而价值多元主义也未必带来民主和自由。两种对价值的不同观点会带来何种政治实践后果取决于具体的社会环境,因而伯林对一元论与现代极权主义的观念史研究并不必然支持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其次,德沃金认为价值一元论在概念上并非自相矛盾的,而是能够融贯为一个整体。以平等与自由为例,德沃金认为二者在终极意义上是否冲突取决于对自由概念的定义,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免于他人干涉你做你希望去做的任何事的自由”[8]63,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平等的实践自然会伤害到一部分人的自由。如对富人征税维持了社会的平等,但伤害了富人的自由。他提出如果将自由的概念理解为“在你尊重别人被恰当理解的道德权利的情况下做你所愿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8]63,那维护社会平等的举措就不会伤害到自由,二者能够和谐共处。那有什么理由放弃伯林对自由的定义转而接受德沃金对自由的定义呢?德沃金提出了一种自由概念的检测程序,即一个被提议的关于自由的概念必须表明其界定的各种违反自由的行动是否真的是坏的或错的[8]66。以“禁止我谋杀我的评论人”为例,这一禁止按照伯林对自由的定义,就是损害了“我”的自由;按照德沃金的定义则没有,而德沃金认为这一规定明显是正确的,因而他对自由的定义更符合日常直觉。但正如德沃金所表明的,这一反驳并不表示自由与平等之间不存在冲突,也不意味着价值多元主义被击败了,而是试图表明对价值多元主义的辩护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8]66-68。
针对德沃金的第一个反驳,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已有回应,他认为对积极自由滥用的分析“如果在逻辑上是无效的话,在历史上与心理学上却是可以理解的”[3]201。伯林从思想史的角度揭示了以价值一元论为基本信念的积极自由在历史上造成的危害,当人们试图解释某些从自由理念出发却陷入极权统治的历史事实时,这种分析即使不具有逻辑必然性,但却相当有说服力。针对德沃金的第二个反驳,威廉姆斯提出各种价值将会冲突是一个概念性真理。威廉姆斯认为,多元主义的理念与自由的定义不具有本质上的关联,因而德沃金仅仅从对自由的定义来反驳价值多元主义是不成功的。威廉姆斯认为德沃金忽略了对诸如自由、平等这些伦理学概念给出定义的历史维度,他明确指出处在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中的社会对“作为经由他们历史实现而协调展开的”[8]73价值观念会有不同的旨趣。而如果仅仅从修改对自由的定义来消除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一方面忽略了其历史维度,另一方面“这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审慎的、或不具公民性的、或对他们的体验是不够尊重的”[8]76-77。
讨论伯林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其理论意义在于这种批判提供了一个分析思想史和具体历史之间关联的视角,也为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提供了理论前提。透过伯林对一元与多元对立的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对启蒙运动与浪漫主义运动的考察、对赫尔岑和屠格涅夫的偏爱以及对消极自由优先性的强调,这为人们勾勒伯林思想的整体轮廓提供了线索。对伯林的讨论也不乏现实意义,置身于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现代社会,如何处理跨文化交流中的价值冲突问题以及谋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都要求人们对价值多元这一议题进行更多更深入的思考。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为人们反思多元主义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思想资源,其对基本自由和现实感的强调为人们思考这一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视角与参照。而对价值一元论的批判则“成为我们道德与政治实践的压力,也是催生积极公民政治思考、判断与理解的动力”[9],要求人们在面对价值冲突时摆脱对单一体系化的形而上学的渴望,直面现实的种种冲突和不完美,在保障基本自由的前提下从实践出发寻求具体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