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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约定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杨杰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约物权效力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杨杰

1 概论

1.1 夫妻财产协议的基本含义

婚姻是夫妻关系产生的前提,协议是指两个及两个主体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致意见。有人说协议可以看作合同,在某种层面上受合同法的调整,一般代表债权债务关系,协议可以说是契约的替代词,契约的范围比合同的范围要广泛。夫妻不是合伙人,夫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将其作为维持婚姻的一种保障,存在于婚姻中和离婚后。

1.2 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

1.2.1 契约性

因为合同一般是财产法上的规定,而夫妻协议既有身份性也有财产性。根据契约的概念可知契约可以包含多种方式,在古代有诸多的结婚契约誓词,比如出自《孔雀东南飞》当中的一句诗:“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形象具体地说明在古代结婚也是订立婚姻协议的,而当时叫作结婚契约;从另一方面来说,结婚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已经具备了契约广义上的成立要件。

1.2.2 要式性

婚姻法修订前并没有对夫妻协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也就是说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都可以,但是在婚姻法修订之后,夫妻之间的协议只能采用书面的形式,因婚姻家事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司法中判案也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得不做出修订,由于夫妻协议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对财产的认定以及效力等等都要更加慎重地做出判定。

1.3 夫妻财产协议的类型

1.3.1 结婚前订立和结婚后订立的约定

夫妻财产制约定依据其订立时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结婚前订立的财产约定和结婚后订立的财产约定。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订立时间规定了不同限制,有的国家仅允许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订立财产制约定,并且结婚后不得变更,例如法国、意大利[1]。有的国家规定结婚前订立的财产制约定,仅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婚后变更,例如德国、韩国。我国法律并未区分结婚前订立的财产制约定和结婚后订立的财产制约定。

1.3.2 任意式与法定式

任意式的夫妻协议意思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夫妻约定关于财产方面的问题,比如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387条规定:“夫妻之间的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善良风俗和以下各项规定,如其认为适当,得随其意愿订立之[2]。

法定式恰巧与独创式相反,选择式的法律设置了几种典型的夫妻约定的财产类型,由夫妻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是法律特定的,法律规定之外的不可以选择。

我国现行婚姻编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我国法律未限制夫妻财产制约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类型中进行选择。

2 夫妻协议的效力

2.1 协议的有有效要件

2.1.1 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合法是经过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夫妻,只是同居或常年互相照顾、互相扶持而产生的协议不是夫妻协议,即使在结婚之前订立的协议也不属于夫妻之间的,所以必须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才算,夫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最后归于无效或自始不成立。

2.1.2 签订主体是夫妻

基于夫妻关系的身份的特殊性,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平等的基础下进行协商,这与那些未婚男女同居或已婚而非法同居的情况不同,在现实中出现很多双方一直在一起生活而没登记结婚的案例,但是在现行法律上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不能认定双方具有特殊关系。

2.1.3 约定内容符合公序良俗

自古以来,我国注重伦理关系和弘扬良好的价值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各种各样的婚姻纠纷案件复杂多变,尤其在夫妻约定的内容上千奇百怪,比如有这样一条约定:“如果其中一方出轨,就要杀掉这一方”,显然是不可能产生效力的,不能基于意志自由超越伦理界限。

2.2 夫妻财产约定产生的物权变动

2.2.1 依法律行为说

无须经物权公示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相关制度,也就是说夫妻之间财产约定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是婚姻法直接规定的。

2.2.2 非依法律行为说

夫妻财产制契约下物权变动效果是基于《物权法》规定的非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产生的,并主张《物权法》第9条、第23条不仅规定了物权变动必须登记、交付[3],也点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必依登记、交付亦能取得物权。

2.2.3 综述

笔者认为,非依法律行为说更有说服力,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物权变动还有一定的欠缺,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纳入非法律行为内,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主要以建立、维持、巩固婚姻关系为目的,否则影响夫妻彼此相互信任、依赖,这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导致夫妻之间关系更加僵化。

2.3 对第三人的效力

2.3.1 对外效力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之间分法定和约定,二者的顺序也有先后的区分,约定的优于法定的,如果对物的处分存在其他人的权利,对第三人的利益构成了侵犯,那么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除非该第三人是因为恶意与夫妻其中一人串通损害另一方。所谓第三人知道,不单指知晓夫妻二人进行财产约定,亦需知晓该约定的相关内容[4]。

2.3.2 对内效力

表现在双方的约定对夫妻自己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向夫或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3 结语

从历史传统、家务负担和女性生理特征的角度分析,本着照顾孩子和妻子利益的原则,给予适当的照顾。关于夫妻间约定财产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一直是个难题,但是法院在运用法律的同时,也要遵重伦理,有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为其他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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