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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反对诬告”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乔茵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刑罚原则

河北经贸大学 乔茵

中国诉讼法史中有一起诉原则为反对诬告,唐代也不例外。当前的法律著作中,多在起诉制度章节探讨反对诬告。在研究论文中有总论诬告反坐,从社会学视角探讨其价值的,有断代研究诬告反坐的。目前未有专门研究唐代对诬告的反对的。本文拟从《唐律疏议》中涉及诬告的律文出发研究唐代对反对诬告原则的贯彻。

1 《唐律疏议》中的诬告反坐

《唐律疏议·诬告反坐》条云:“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诬告罪指“凡人有嫌”,或“纠弹之官挟私”,而故意捏造事实,妄加纠告,使无罪者入罪,或使轻罪者入重罪之行为。因此如举告人以非故意的心理产生了诬告的后果,则不属于诬告。如果举告人告发的基本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相符,只是在具体的细节上稍有差别,也不属于诬告。

律文规定,诬告罪之处罚基本原则是反坐其罪,即“准前人入罪法”。但若遇以下三种情况,则此原则须灵活运用:

(1)告人二罪以上,有虚有实。《名例律·二罪从重》条:“诸二罪以上俱法以重者论,等者从一。”告二罪以上重事实,数罪轻重相等一事实的,则不论虚罪。告他人两罪,一罪虚一罪实,一罪重一罪轻或两罪轻重相等。如果重罪实轻罪虚,那么不成立诬告罪。如果轻罪实重罪虚,那么两罪刑罚相抵以剩罪反坐。疏议举例云:“假如甲告乙盗绢五匹合徒一年,又告故杀官私马牛合徒一年半;若其盗是实,杀马牛是虚,即是剩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简言之,所诬轻罪为实处徒一年,所诬重罪若为实应处徒一年半,但重罪为虚应反坐。重罪为虚的一年半减轻罪为实的一年,最终反坐半年。

(2)告二人以上,有虚有实。告二人以上犯罪,罪行有实有虚,以被告人的视角各自算各自的处罚,不得以诬告人的视角多罪相抵。疏议举例云:“假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并实,一人笞罪事虚,不得以实多放免,仍从笞罪反坐。”因所告人、事不同,虚自为虚,实自为实,得不同罪名。

(3)上表告人不实,择一重罪处罚。遇到此种情况应考虑反坐之罪与上书诈不实之罪孰轻,如上书诈不实罪重则以上书诈不实罪论,如反坐之罪重则依反坐之罪论处。疏议举例云:“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于上书不实,准从上书诈不实,处徒二年。”上表诬告,害人之外,复有欺君之罪,故如反坐罪轻不足以惩之,即当论以欺君罔上也。王澄诬王国文出言狂妄,盖欲告王国文指斥乘舆之罪,置其于死也。故依律诬告反坐,命将王澄决痛杖一顿处死。

2 《唐律疏议》中诬告反坐的量刑情节

《唐律疏议·诬告反坐》条规定了处罚诬告的基本原则是“准前人入罪法”,但特殊情况下的刑罚会有所加重或减轻。违反礼法以下犯上的诬告处罚要加等,但尊亲属诬告卑亲属的,或同所诬罪或减所诬罪,诬告后引虚挽回结果的要减等。

2.1 因礼法加减等

处罚诬告的基本原则是“准前人入罪法”,但特殊情况下刑罚会有加重或减轻。唐律“引礼入律”重视礼制,对诬告罪的处罚也体现了这一点。《唐律疏议·告期亲尊长》条规定:告期亲尊长诬告反坐时要在所诬罪上加等而科。“其诬告期亲尊长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其诬告大功、小功及缌麻尊长重者加所诬罪一等。”但诬告缌麻以下卑幼要减等,根据亲等关系的疏至亲逐级递减。诬小功以下卑幼不减等,诬大功卑幼减所罪一等,诬期亲卑幼减所诬罪二等。诬告期亲尊长加所诬罪,而诬告卑幼则同所诬罪或减所诬罪,亲等越近尊长刑罚越轻、卑幼刑罚越轻。充分体现了唐律的封建礼制观念。还有部曲奴婢告主与告期亲尊长同属以下犯上。部曲、奴隶诬告主加等处罚,根据亲等关系由疏至亲加所诬罪一等、二等、三等、四等逐级递加。这都体现了法律对于尊长的维护。以下犯上还有一种情形为诬告府主刺史县令,唐律设为专条以惩治之,加所诬罪二等处罚。诬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之事“亦准比徒法加罪”。告亲与告府主、刺史、县令同时适用的,依告亲法。

2.2 诬告引虚减等

按诬告人主动承认所告乃属虚诬,是为“引虚”。《诬告反坐》条:“至死而前人虽断讫未决者,反坐之人听减一等。若诬人反、逆,虽复未决引虚,不合减罪。”已对一般死刑和诬告谋反大逆引虚做出了规定,《疏议》第344条《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条对流刑以下较轻罪的引虚的处罚做了专门规定。诬告致他人被处流罪以下,在被诬告人未被拷掠前诬告人引虚的反坐减所诬罪一等。若被诬告人已被拷掠则不得减等,即便是证人被拷掠也不得减等。但诬告流罪以下引虚减等仅适用于一般诬告罪,而不适用于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者,亦不适用于部曲奴婢诬告主或主之期亲、外祖父母者。

3 《唐律疏议》中的诬告谋反大逆

根据律文及疏议,诬告罪既包括“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亦包括“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但此律之适用范围则仅限于诬告或妄纠一般性质之罪者,如所诬或所妄纠为谋反、逆、叛等“重害”之罪,则另有《诬告谋反大逆》条专门规定。诬告谋反大逆罪指故意捏造罪状,举告他人反逆,欲陷入极刑之行为。

根据现存史料,《唐律疏议》中的《诬告谋反大逆》条盖直接沿自北朝。后魏、北齐皆有其例。如《魏书》卷六三《宋维传》略云:“(元)叉持宠骄盈,(清河王)怿每以分理裁断,叉甚忿恨,思以害怿,遂与维为计,以富贵许之。维(中略)乃告司染都尉韩文殊父子与谋逆立怿,怿坐被录禁中,文殊父子惧而逃遁。鞫无反状,(中略)维应反坐,叉言于太后,欲开将来告者之路,乃黜为燕州昌平郡守。(中略)灵太后反政,以叉党除名,遂还乡里。寻追其前诬告清河王事,于邺赐死。”又如《北齐书》卷一四《上洛王思好传》略云:“思好反前五旬,有人告其谋反。韩长鸾女适思好子,故奏有人诬告诸贵,事相扰动,不杀无以息后,乃斩之。”上述案例皆为因诬告他人谋反大逆而处死。

律文规定,诬告谋反及大逆者的处罚原则为首犯处斩,从犯处绞。“唐高祖武德初,皇甫无逸为御史大夫。时益部新开,长吏横恣,帝令无逸持节巡抚之。有皇甫希仁者,见无逸专制方面,徼倖上变云:‘臣父见在洛阳,无逸为母之故,阴遣臣与王世充相知。’高祖审其诈,数之曰:‘无逸逼于王世充,弃母归朕,今之委任,异于众人。其在益州,极为清正,此盖群小不耐欲诬之也。此乃离间君臣,惑乱我视听。’于是,斩希仁於顺天门。”武则天当政时诬告谋反大逆之案屡出不穷,盖其出于夺权代唐之政治目的,有意支持此类行为,藉以戕害异己也。不过亦偶有审实诬告,依律科罚之例。《朝野佥载》卷五载一事云:“垂拱年,则天监国,罗织事起。湖州佐史江琛取刺史裴光判书,割字合成文理,诈为徐敬业反书以告。差使推光,疑书是光书,语非光语。前后三使推,不能决。敕令差能推事人勘当取实,佥曰张楚金可,乃使之。楚金尤闷,仰卧西窗,日高,向看之,字似补作。平看则不觉,向日则见之。令唤州官集,索一瓮水,令琛投书于水中,字一一解散,琛叩头伏罪。敕令决一百,然后斩之。赏楚金绢百匹。”此案江琛诬裴光参与徐敬业谋反,赖张楚金勘实,故依律科斩。

但应注意者:第一,诬告谋反大逆罪以行为人有诬陷之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如行为人无诬陷之故意,因对事实认识有错误而举告不实,不得定为此罪,而须依律上请,奏听敕裁。疏议解云:“见阅兵疑是欲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初非诬告者,具状上请听敕。”举告人见他人有阅兵、修宗庙之行为,足以合理怀疑他人有谋反之心。而其人是否有谋反之心、谋反之事实,并非一般人可以完全了解判断的,因此不能要求举告人掌握完全事实才能举报。再者,此规定事关国家安全统治秩序,通过区别诬告与不审,保证举告谋反大逆之积极性。第二,诬告谋反大逆定罪量刑不适用“引虚”条。一般诬告罪,在被诬告罪尚未断决之前,诬告者主动引虚,皆得减一等科之。但此罪则不论被诬告罪是否断决,亦不论诬告人是否引虚,一概依律处死,如本卷《诬告反坐》条疏议所解:“诬反、逆,虽复未决引虚,不合减罪。”因谋反大逆罪为重罪,则相关规定较为严格,此规定之目的,在于区别诬告谋反大逆与一般诬告罪,从而禁绝诬告谋反大逆罪之发生。

4 结语

本文针对《唐律疏议》中涉及诬告的律文进行了研究。从唐律对于诬告的处罚中了解唐代对“诬告”的反对。唐律中对“诬告”的反对也体现了“引礼入律”的思想,但是当礼法遇上国家统治秩序,那么一定是维护统治秩序优先。因此,诬告反坐有加重和减轻的情节,但诬告谋反大逆不适用一般诬告的特殊规定,可以突破礼法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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