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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理咨询中的“道德世界观”*

2021-12-01俞玲玲马向真

医学与哲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咨询师来访者世界观

俞玲玲 马向真

心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正如早期的心理学家艾宾浩斯所言“心理学有着漫长的过去,却只有短暂的历史”[1]。心理学从哲学的怀抱中挣脱,故心理咨询理论建构的众多前辈,如弗洛伊德、拉康、罗洛·梅等,与其说是心理学家,毋宁说是哲学家。谈起心理学与哲学的万般关联,相似点在于均将学科的解剖刀指向内在探索的主体本身,旨在实现人类福祉的最大化。固然当下研究趋势向自然科学靠拢,然而其与社会科学,尤其是哲学依然保持着密切而独特的关系,彼此互相渗透。不少学者将心理学视为一种多学科活动,需要哲学、生物学、社会学等概念和研究方法的参与。本文则是从心理咨询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视角出发,试图探赜在黑格尔的“道德世界观”的理论框架下如何更好地理解心理问题,进而对心理咨询行业的规范发展出谋划策,促进咨询利益共同体的和谐发展。

1 黑格尔的道德世界观

作为伦理学研究中的隐遁概念,现代学者通常将康德的形而上学、本体论思想也视为一种“道德世界观”,但需要澄清的是,本文中关于道德世界观的论述是基于黑格尔的现象学研究和法哲学分析相璧合的框架之下。在黑格尔构建的宏大的精神王国中,精神恰如襁褓中的婴孩般,经过自我运动与生长,从童年时期的“主观精神”,慢慢出落成“客观精神”,再长成那铿锵有力的“绝对精神”。而在客观精神阶段,意识则经历了伦理—教化—道德三阶段不断向前发展。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2]142首先探讨了道德世界观的主角:道德与自然两大主体。其次假定了该主体之间的两大关系前提:其一,是以义务为绝对本质的抽象的自我意识与自然一般的对立,前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自我意识,而后者则是内在于前者的一种否定性,即“他在”。“他在”既是自我,却又从自我之中剥离开来,二者既对峙又构成了精神统一体。在心理学中自我意识最早是由William James在其著作《心理学原理》中提出,即关于主体的自我意识,特别是人—我关系的意识[3]。而在黑格尔那里,自我意识是一种中介,理性通过自我意识的双向运动,过渡到它的自由。

其二,是暗含着一个潜在的假定——义务具有本质性而自然没有,因此要用道德来统一世界,而非造就“自然世界观”。如此,道德与自然便处于对立的预设关系之中。由此可见,道德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关系亦经历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阶段。在最初状态,自然牢牢牵制了意识的展露;慢慢地,随着意识力量的壮大,道德世界观中道德世界与自然世界逐渐对峙,此时便是对前者的否定;最后道德与现实的统一离不开现实的道德行为,从而扬弃矛盾,至此,道德规律不仅仅是形而上的,更是现实的。这里黑格尔细致地将自然划分为客观自然与主观自然,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两大和谐预设。

第一种预设的和谐存在于道德与客观自然之间。这个客观自然异在于人自身之外,它不仅是一个客观存在,更是一个现实。道德自我意识从经验之中明白,自然对于道德自我意识的现实与自然现实的统一性与否是漠不关心的,换句话说,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联。道德只是按照自己的目的、动机去实现自己,但是它看不到实现以后获得的幸福,道德行动的动机和道德的后果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便如此,“道德意识决不能放弃幸福,决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2]143。可见黑格尔的论证思路遵循着严密的辩证逻辑,总的来说即是,道德和幸福、道德意识和客观自然,或者义务和幸福之间是在现实当中就应当是不相对应、不公正的,但是在道德的概念当中、道德的本质当中又包含了自然、包含了幸福、包含了享受,因此德福一致是被预设的和谐。

第二种预设的和谐存在于道德与主观自然之间。这里的主观自然即是作为欲望的感性冲动,因而这种感性是内在于道德意识之中的,与道德意识统一为整体。“但是,当纯粹思维作为意识的时候,对它而言,就存在着它自己与冲动的对立。”[2]145届此,理性所要做的工作便是消除冲突,统一出现。当纯粹义务与现实被同时安置在一个统一体之中,标志着道德世界观的完成,二者都只是现实,亟待扬弃的环节,将二者和谐联结起来的中项,是现实的道德行动——自在自为的和谐。黑格尔进一步指出,道德世界观并不是别的什么,而就是道德自我意识自身的概念,之所以捉摸不透,是由于道德自我意识通过对象性的方式来展示自身的概念。道德世界观是对道德世界本身的反思,是道德自我意识对自身的反思。具体来说,在道德世界观中存在着三个命题,且彼此之间呈螺旋式上升,辩证发展。首先是自在的向度,道德自我意识认为一切现实只有在其符合义务时才有本质,本质与现实自我的统一体即现实的道德意识,现实的道德意识是世界的终极目的,是道德与一切现实的和谐;其次是自为的向度,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道德上完成了的自我意识——因为道德的东西只有在完成时才是道德的东西,所以就变为这样的命题:没有道德上现实的东西;最后提出道德自我意识是一个自我(或主体),所以从自在维度来看,它是义务与现实的统一,然而这种完成了的道德只是它的现实的彼岸,但这种彼岸应当是现实的。

2 道德世界观投映在心理咨询中的影像

如果说黑格尔在形而上的层面上已经揭示了道德世界观背后运动的轨迹,那么其在现实世界,在这个有血有肉的现象界,甚至具体到心理咨询行业中,会映射出怎样的影像呢?一方面,在这个科技爆炸、推崇理性与效率的现代化社会之中,人的心理亦变化万千、包罗万象。其构成不仅与当下横向面的现实中各色事件相关,更离不开纵向面的时间轴线,二者的加成塑造了个体当下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伴随着物质水平的极大丰富,人们的目光也逐渐从低级的身体层面跳脱开,而跃升至心理精神层面,心理问题开始备受关注。如果说个体在最初的婴孩时都处于“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专气致柔,能婴儿乎?”(《道德经·第十章》)的“玄德”状态,即心身和谐的肯定状态,那么当涉事越来越杂多,心神越来越凌乱,即出现所谓心理问题之时,则是对原初和谐状态的否定,而心理咨询则是在咨询师的专业陪伴下,重拾那份和谐的过程。表面上看似回到了原点的和谐,然而经过这一系列的辩证发展,个体的身心状态早已超脱原有高度,是更高层次上的复归。心理咨询的体系涉猎到的人群向度包括咨询师和来访者。按照主客体的划分,咨询师是主体,而心理咨询的客体对象则是来访者,即前来寻求心理咨询服务的人群。咨询师以相对直接与专业的方式参与到心理咨询中,来访者带着困惑走进咨询室,至此便形成了咨询内部特定的组织体系——咨询联盟,又称咨询利益共同体。该概念来源于滕尼斯的著作《共同体与社会》,该书中有血缘共同体、地域共同体以及精神共同体三类划分,很明显本文所探讨的内容隶属第三者。咨询师与来访者构成的团体能否成为“共同体”,取决于是否满足相关学者提出的关于当代共同体的生成基础——共同的目标、认同和归属感[4]。共同的目标是共同体成型的前提,毋庸置疑,咨询师和来访者互相协作,咨询师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去帮助来访者,后者也是积极配合咨询师,从而共同为来访者的心理健康保驾护航;至于身份认同则是共同体的基础,咨询师和来访者都很清楚明了在这份咨访关系之中,各自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应该践行怎样的行为;最后归属感则是共同体的纽带,心理咨询行业和其他行业有所不同,它万分强调信任的意义,职业素养要求咨询师无条件地关注来访者,而当来访者走进咨询室,必然也是带着一份信任,认为咨询师能够帮助他解决当下的心理困境,因而二者都对该共同体萌生强烈的心灵上的归属感。又因各种各样的共同体说到底都是利益共同体,无论是咨询师还是来访者都试图从中有所收获[5]。故咨询利益共同体可以描述为是以咨询师和来访者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中前者必须经过专业的心理职业训练,具备相关知识技能;后者携带心理问题与困惑前来寻求心理咨询服务,二者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是推动咨询进展、实现咨询目标的主体力量,并努力共同维护心理健康的共同利益。来访者的求访动机,携带的问题困惑是共同体得以构建的前提,那么这些问题现象必然涉及到道德与自然的冲突问题。

咨询师在咨询室中的行为,是咨询效果因果发展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其在咨询进展中必然涉及到以职业责任与义务概念为表象的伦理问题,同时各类行为势必受到相关法律与职业伦理的制约,故来访者与咨询师的道德意识对于咨询利益共同体的伦理精神具有本源性的意义。所谓心理咨询的“道德世界观”,即咨询师和来访者这两类人群对咨询利益共同体的道德自我意识,其基本问题是咨询师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与自然冲动、来访者的自我道德意识与其自然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精神哲学中对此的诠释,心理咨询的道德世界观的存在前提是咨询师和来访者的道德意识一般与自然一般在对峙中构成一个整体。因咨询利益共同体的构成囊括咨询师与来访者两类人群,在心理咨询框架下其道德世界观的内蕴不尽相同,故下文逐一阐释。

2.1 咨询师关于道德与自然的冲突

在已有的咨询理论中,一直强调咨询利益共同体中二者是平等的,甚至咨询师要以来访者为中心。其否定性意义即咨询师不要因具备专业技术,就觉得高人一等。可能此点是难以理解的,对比道德世界观中的阐释,就很容易解释了。“在道德的和谐中,道德,作为道德意识或者作为道德现实,就消逝了,正如在道德意识中或者在道德现实中道德的和谐消逝了那样。因此,道德的完成是不能实际达到的,而勿宁是只可予以设想的一种绝对任务,即是说,一种永远有待于完成的任务。”[2]146同样,心理咨询的工作环节是针对心理问题的否定,在整个系列发展过程中属于否定之否定,故心理健康也是一个永远有待于完成的任务,试想有一天全民皆心理健康,心理咨询的目标一旦达到,所有的心理咨询师也就都面临失业,没有心理问题,也就不需要咨询师这个群体。因此咨询师与来访者是相互成就的。咨询师是职业视角的标签身份,他们作为个体,在个人的生活世界中无疑也会遇到各种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冲突,换言之,咨询师也是另一时空的来访者,在此不再赘述,我们将视角限制在咨询师这个职业框架之内,来探讨其遇到的冲突。谈及心理咨询,永远绕不过的话题是移情。不光是动力学取向的精神分析流派,现在几乎所有的咨询流派都承认了移情在心理咨询中的意义与作用。移情是内在客体关系的外化,是之前心理状态或关系的一种重复。就像移情通常松散地表示病人指向咨询师的所有关系的同名词一样,与之相伴随的还有反移情,通常被用于描述咨询师针对病人的一切情感与态度[6]。咨询师对于来访者而言,应该像一面镜子,除了向病人显示病人自己,不显示任何别的东西。然而在引导陪伴来访者行走在温情脉脉的小路上,不可能没有危险存在,咨询师作为人,也有情结、盲点、局限,此时感性冲动也许就在蠢蠢欲动,游走在非职业道德的边缘,解决这一内在冲突的良药便是节制,并进行专业的督导和体验。

班克特[7]曾提出预知咨询过程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一个重要的变量即咨询师的性格、个人风格和“心理学风度”。当然知识和技术都是重要的,然而如果一个咨询师的人格不够健康,或整合得不够,那么这些外在的知识技术就会失去上场表现的机会。中国心理学会于2018年出台了《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其中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关系、知情同意、隐私权与保密性、专业胜任力与专业责任等[8]。这些要求保证了咨询行业的有序发展。但是当下行业方兴未艾,体系建设尚未踏上正轨,违反咨询伦理、行业规范的脱轨行为层见迭出。具体来说,首先,专业关系中最常关涉到的便是双重关系的处理。规范的咨询利益共同体要求除了咨访关系之外,咨询师和来访者之间不能存在第二种关系,然而这却与中国社会拉关系、给面子、找熟人的常规操作发生矛盾,中国人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是以传统社会的家族制为前提的,是一种情理文化,人情则是这种社会行为变化而来的社会关系或社会互动方式[9]。这种赏面子、留人情会给双方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并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链接,这种文化无疑会给心理咨询中避免双重关系的设置带来巨大考验。其次,相关研究表明,心理咨询师可以做到保密性和心理咨询过程的知情同意内容,然而往往忽视心理咨询师个人情况的知情同意内容[10]。也就是说,来访者对于咨询师的个人专业能力的资质、受训背景等情况往往是不太了解。换言之,知情同意规范直接和当下的心理科普现状相冲突,那些培训的经历,证书的含金量,意味着什么?普通社会大众是难以甄别的。最后,保密性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维系的,只是当来访者是未成年人,父母询问孩子的相关情况时,这种保密的要求与传统的家庭至上原则之间的裂隙便已成型。咨询师想要严格遵守保密设置,不向父母透露,然而父母在情感上,关注孩子心理问题的发展进程;在理性上,整个咨询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支付的,却要对“金主”缄口不提,这样看来,于情于理似乎难以站稳脚跟,只能留给咨询师无尽的纠结。由此可见,伦理守则虽然提供了一条条心理咨询的规范框架,咨询师主体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遭遇了一系列的矛盾与纠葛,机械地依据这些条例行事无法解决心理咨询的责任问题。咨询师在遵循着来访者福祉最大化的前提下,尽力去思考、评估、预测其行为所带来的结果,必须端正自身的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情操,确保职业范畴内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形成道德世界观,实现心理咨询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

咨询师从职业身份剥离开,也是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体,在和来访者相处的过程中具有各种冲动,或对来访者心生爱慕,或非专业性八卦其过往经历,或不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帮助对方……心理咨询作为时薪不低的新兴行业,甚至成为少数人大量攫取金钱财富的手段。正如黑格尔[11]提出的论断“人生来就有对权利的冲动,也有对财产、对道德的冲动,也有性爱的冲动,社交的冲动,如此等等”。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这些自然冲动与道德自我意识处于分立的状态。因此咨询师在缺乏足够的道德伦理约束之下,容易被形形色色的冲动所裹挟。呈现在现象界便是在现实的心理咨询领域,常常出现咨询师违背职业道德,僭越专业伦理,做出伤害来访者,乃至扰乱整个行业秩序的行为活动。其原因在于,咨询师没有合理解决道德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冲突,从而导致道德规律受制于自然规律,无法动弹。解决这一难题的秘方在于咨询师要坚持义务的本质性,透过专业的助人行为,牢牢坚守职业伦理的底线,从而扬弃道德与自然的矛盾。义务并非只是抽象的承诺,否则其只是一缕优美的灵魂,亦或从不发绿的枯叶。所谓义务,是指“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2]156。无疑义务是具有约束力的,只是其约束的对象是没有规定下的主观性和对自然意志的冲动,它是一种伦理性的自由,在义务中个人获得了解放。因为“一方面,它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在关于应做什么、可做什么这种道德反思中,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困境……在义务中,个人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2]191。可见,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世界观的本质,亦标志着道德自我意识的形成,当然这里暴露着道德世界观的内在矛盾,道德的义务亟待向伦理的义务过渡,道德世界观也应向伦理世界观升华。

因此,咨询师在专业工作中,不能任凭这些冲动的自然感性意志自由成长,在道德与自然的对峙之中,要牢牢坚持自身职业义务的绝对性,对自身保持反思和清醒的自我认识,遇到问题及时求助经验更为丰富的督导师,以道德伦理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对自身以及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负责的责任感,飞跃二者的对峙,实现职业道德的自我肯定。

2.2 来访者关于道德与自然的冲突

来访者总是带着森罗万象的问题走进咨询室,那么首要厘清的就是这些问题是什么?以及它们是如何产生的?纵观临床心理咨询行业,可以发现求访动机主要囊括三大类型,分别是抑郁焦虑等情绪困扰、自我成长需求以及各种关系带来的压力。虽然这些难题现出来的象万千变化,然而背后的“道”却是相通的。用弗洛伊德的话语体系来表达,即未得到满足的本能欲望被压抑在潜意识之中,然而它具有的动力学特征使得其寻找一切机会展现自己,从而形成内心的冲突,当自我无法调和本我与超我之间的矛盾时,便会产生弥散性的焦虑。弗洛伊德认为焦虑症是神经症的核心问题[12]69。所谓本能欲望,又称本我,即人生而具有的感性欲望,遵循着“趋乐避苦”的原则,具体来说,即反映在人类身上的动物性特征,呈现在马斯洛的需要金字塔最底端的一些生理需求。而与之相对应的超我是由社会规范和道德价值观内化而来。超我是人格系统中负责道德审判的法官,包括良心、道德、理性、宗教感等社会性的规范、准则和情感。超我是道德规范的代言人,督促着人类追逐善好行为。它凌驾于自我之上,监督控制着自我。它是这些因素在孩童幼时慢慢积淀的结果。人类那些高尚的道德行为与追求在个人身上借助于超我而得以实现,当个体难以实现理想行为时,超我便会在心中燃起熊熊的内疚感,以示惩戒。超我的目的主要是驾驭各种内在、原生的欲望,它与本我处于动态的互争雄长之中。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超我是社会化的产物,是文化传统的运载工具。而处于二者夹击之中的则是自我,位于人格结构的中间层。其作用主要是调节本我与超我之间的矛盾。它遵循现实原则,以合理的方式来满足本我的要求,可见代表人类意识的自我处境最为艰难,既要为满足本我的需要操劳,又要受到超我的严厉监视,还要应付千变万化的外界环境,这恰恰就是人生不易的真实写照。因此,要获得健康的人格心理,必须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样,黑格尔关于道德世界观的精神哲学在现实层面也会现出各类的象,结合心理咨询来看,超我便是道德自我意识,本我便是自然一般,二者之间的和谐即透过自我的现实行动来完成,然而各人能力不一,一些人囿于这些冲突之中,难以逃脱,进而显现出各式的心理问题。细究自然一般、本我统摄道德、超我;还是感性冲动完全受制于道德自我意识,所产生的心理后果是十分迥异的。

2.2.1 道德自我意识统摄自然一般:神经症

霍妮[13]认为判断神经症所依据的标准是看他的生活方式是否符合我们时代人所公认的行为模式。换言之,它具有文化的相对性。然而个人的自然一般与当下的文化经常激荡起阵阵冲突,个人不得不与一连串的道德价值观念打交道,使他左右为难、进退失据,届此神经症应运而生。虽然无法调和的文化矛盾已经渗透至个人的人格结构之中,使得人们逐渐异化,产生一种新的“虚伪”的生活方式,然而霍妮提出并非要发动全面的讨伐来进行社会改造,亦可通过自我的调试来解决内心的冲突,达到人格的重建。换言之,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是外在的既成事实,一方面其解决之道并非消除根源上的冲突,而是人主动地适应社会。如此看来,道德与自然就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如若道德大大战胜了自然一般,表现出来的就是强迫症,行事按照那种最好的、最高的道德原则去执行,去一遍遍地重复,全然不顾自身感性部分无助的呐喊。当自然一般牢牢受制于道德意识时,呈现在脑海中全是具有强制力的义务类别,且范围无限延伸,没有一丝弹性而言。

2.2.2 自然一般统摄道德自我意识:人格障碍

人格是一个人固有的行为模式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待人处事的习惯方式,是全部心理特征的综合,故人格障碍是指人格偏离正常轨道。一般来说,人格的异常会妨碍人们的情感意志活动,破坏其行为的目的性和统一性[12]95。其显著的特点即行为往往受本能欲望、偶然动机的驱使。例如,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其行为多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表现出高度的利己主义,全然无视社会规约与要求,对道德约束进行消极性反抗,甚至做出违法乱纪的社会行为,该类型常见于罪犯人群;冲动性人格障碍的特点是情感暴发伴明显冲动行为。可见这些类型的人格障碍都是自然感性占了上风,当出现这些情绪的、名利色等驱力时,总是迫不及待去满足它,全然不顾当下的场合是否适宜,当下的规范是否允许。此时,道德自我意识便被强有力的感性冲动击碎,不见踪迹,消散在风中。

只是不禁去想,这些不为社会所接纳的欲望被满足之后,这些人会快乐吗?当看到自己身边的人也被自己伤害得满目疮痍之时,这些人会幸福吗?答案一定是否定的。可见尽管黑格尔将自然划分为主观自然与客观自然两种,倘若主体因本我、主观自然与超我无法取得一致性和谐,必然导致主体产生内心的冲突,或焦虑、或郁郁寡欢,届此,简单来说在第一个环节假定德福一致,而在第二个环节假定道德与感性冲动一致,而后者过分弘扬道德,抑制感性必然导致有德无福,或者把自然冲动奉为最高理想,全然无视道德自我意识的存在,那么“福”也将无影无踪。因此笔者认为于主体而言,如何将道德的“理”和感性的“欲”持平,这是无法跃过、避而不谈的问题。历来学界争论的点从来都不是华山论剑式的一较高下,而是如何在天理之中,使得人欲大行。

3 局限及其超越路径

咨询师与来访者的二重角色的道德世界观意义不一,前者在于实现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职业领域的伦理要求,后者的实现范畴则扩大为现实生活的领域,从而为心理咨询道德世界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3.1 道德世界观之困境

在黑格尔关于道德世界观的论述之中,实则隐藏着一对内在的背反,一方面存在着道德自我意识,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却又不存在道德上已经完成的东西,表明道德自我意识无法解决现实中德福不一的矛盾问题。“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应该是自在的和谐,不为现实意识所知的和谐,不呈现于意识中的和谐,相反,呈现于意识中的,倒不如说只是道德与自然两者之间的矛盾。”[2]155这种悖论折射出如果要解决个体的道德与幸福关系问题,仅仅倚赖于自身道德的自我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涵容主体的行业、社会是否具备伦理的秩序。但是,如何实现道德主体向实体的转化?如何跨越道德自我意识向社会伦理精神的裂隙?很明显道德世界观难以给出满意的答案。

因为咨询利益共同体虽然由咨询师和来访者共同构建,然而二者的道德自我意识具有独特性、易变性和迥异性,其参与主体的道德自我意识面貌亦无法代替整个咨询实体的道德意识,正如格式塔学派主张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从而实现咨询利益共同体的道德确证可能成为镜中之花,届此,心理咨询的道德世界观可能陷入特殊性与个别性的困境之中。解决这一困境的方法在于将视角提升为实体层面,诉诸于整个咨询实体的伦理意识,即咨询利益共同体的“伦理世界观”。

3.2 伦理世界观之辨析

“伦理世界观”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道德意识,而是范畴更为广阔的“社会伦理精神”,即伦理世界观是关于“社会伦理精神”的概念。其囊括道德意识与道德意志双重结构,由个体性的道德自我意识上升为社会性的伦理实体意识,并赋予实体性的社会伦理意识以基本的同一性,进而可以转化为实体性的伦理行动的中介[14]。个体性的道德世界观向社会性的伦理世界观的转化,也标志着理论视角由现象学切换至法哲学。个体生命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有条不紊地有机璧合,才是根本目的所在。

道德世界观与伦理世界观实则包含着类似的辩证结构,只是在伦理世界观中,自然概念是伦理实体、咨询利益共同体的主观感性冲动,以及该实体所共同面对的客观自然。前者囊括整个实体内部的各参与主体的主观自然,因此伦理实体的主观自然于内部个体而言,不再是纯粹的主观,而是特别性的“客观”。伦理世界观在精神哲学的发展中通过两次飞跃,实现完成。首先是实体自身的主观自然对内部个体主观自然的扬弃;再者是坚持义务的本质性,从而用伦理义务来把握和统一既分立又融合的伦理实体。因此通过构建伦理世界观,内在于咨询利益共同体中道德世界观的悖论得以融解,该共同体中的主体道德自我意识也能实现向实体客观伦理意志的转化。其解决思路是首先运用伦理义务消解感性欲望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矛盾,从而不再着眼于单一个体的道德自我意识,再将这一个个单一的意识凝结成共同体的道德意志和伦理行为[15]。

3.3 伦理世界观之境

可见咨询利益共同体的伦理世界观追求的目标不再是单一抽象的道德行为,而是执着于实体的伦理义务和责任,进而在道德意志和伦理行为中实现道德与欲望、义务与现实的统一。毕竟那些属于个体的道德意识,更是属于实体社会、共同体群体的德性,因为咨询师或来访者的行为只有在咨询利益共同体中才能得到实现,而这些道德意识也为共同体的行业体制提供伦理原则,为咨询行业的现实实践建树道德秩序。

在咨询师和来访者共同构建的共同体之中,彼此相互监督,明确各自群体在该实体之中的位置,以及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转而积极投入实践。咨询师本着一颗助人之心,时刻将来访者的福祉放在首位,免于自然欲望等外在感性的诱惑;来访者更要注重自我的修身养性,合理平衡天理与人欲之争,在咨询师的帮助下不断提升自我心理健康水平。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伦理问题进行规范,从而净化咨询行业的伦理环境,运用法的效力来规范到每个具体的、特殊的咨询行为。已经出台的伦理守则已经告诉每个专业工作者应该怎么做,可是针对已经出现了违背该伦理的行为,对此应该如何处理以保证整个行业朝着正规化的道路前进却相对空白。当来访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当咨询师被自身的感性冲动所统摄,此时通过对不法的否定,法获得了它的现实性和坚固性。通过消除不法,伦理的普遍意志得到了坚持。其次,咨询师和来访者需要借由稳定而温暖的咨询关系,在固定的咨询室中,最大化发挥伦理实体的力量。尊重来访者,也是对于自己咨询师身份的尊重。最后,大力增加对普通大众的心理科普。心理咨询逐渐深入人心的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伦理议题的风险日益增加。由于不了解背后的机理,不少个体对于心理咨询依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科学普及相关知识,从而促进来访者自主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例如,大众意识到熟人之间进行心理咨询是不适合的,就会减少利用人情来寻求咨询帮助,此时咨询师也不会为难,害怕驳了对方面子。自此便跃入伦理世界观之境地,专业伦理不再被私人伦理所裹挟,私人伦理也无法实现对专业伦理的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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