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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2021-11-30郑佳男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

郑佳男

摘要:随着国内居民财富的增加以及金融交易自由化发展,消费者有越来越多的机会接触到不同的金融产品,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本文从金融消费者及权益的概念出发,对现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及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2019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给金融消费者作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2020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这两个定义中的金融消费者主要是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自然人,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65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我认为除此之外,金融消费者还应包括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資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这类投资者虽然有赢利的动机,但由于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性,与普通金融消费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近年来金融消费领域权益侵害呈高发态势,我们经常能在新闻媒体中看到“银行存款不翼而飞、P2P跑路、理财产品兑付被拒、消费者投诉无门”等报道,这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社会大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为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该指导意见中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享有八大权益,分别为:1.财产安全权,即金融机构应当保证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的财产安全;2.知情权,即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3.自主选择权,即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4.公平交易权,即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依法求偿权,即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6.受教育权,即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7.受尊重权,即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8.信息安全权,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常见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居民的财富不断增加,很多居民手中有闲钱后会选择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加之金融交易自由化发展,消费者有越来越多的机会接触到不同的金融产品,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常见形式有:

(一)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被侵害

我在执业过程中遇见过两类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被侵害的情况。第一类是信用卡、银行卡被盗刷的行为。由于银行发行的磁条卡技术含量低,导致犯罪分子只需花几百元便可从淘宝网上购买复制及制作伪卡的器材,利用POS机等自助设备无法分辨伪卡的缺点进行异地盗刷。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及时被侦破,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融消费者可以较快的得到赔偿;如果盗刷卡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跨国犯罪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和周期,金融消费者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诉至法院,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另一类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身份骗取储户的信任,仿冒储户签名将储户要储存的巨额拆迁款挪用购买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事发之后银行不仅不积极赔偿反而颠倒黑白,意图扭曲事实,在储户维权无门投诉至银监会之后利用多种方式给储户施压,要求储户放弃维权。

(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妨碍知情权

前两年经常看到许多群众拉着条幅、围堵银行,要求银行退回投资群众购买理财产品的血汗钱、养老钱。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投资群众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对金融产品不了解的劣势,采取夸大收益率、隐瞒投资风险、不当宣传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难以实现

当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设计缺陷难以认定,双方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目前金融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诉诸法院要面临取证、举证等诸多困难。通常情况下金融消费者损失小的会忍耐,损失大的会通过拉条幅、堵门、投诉、上访等手段解决问题。

(四)金融机构故意泄露金融消费者信息

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会掌握大量金融消费者的身份、家庭成员、联系方式、财务状况等隐私信息,金融机构通常会非法出售、传播、滥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资金受损。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机制逐渐完善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等问题的长期存在会破坏我国金融业的秩序,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国民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故需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对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规定。强调因金融产品(服务)引发的民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对适当性义务、法律适用规则、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告知说明义务、损失赔偿数额、免责事由作出了具体的说明,为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案件统一了裁判规则,但是《九民纪要》毕竟不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人民法院只能在裁判文書“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于2020年11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施行,解决了我国没有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不利局面,让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其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文,但是原则性规定可以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结合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依据。比如:《民法典》第473条规定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根据这两个规定,金融机构在“广告、资料或者说明”中所作出的承诺,已经构成了要约,对于只要签订合同就具有约束力,实际履行义务的标准低于宣传的标准就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融消费者可以基于此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相较于之前的空白,现在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与现实工作中的衔接还有一定的壁垒。在司法实践操作中还需要坚定的贯彻和落实,才能让消费者权利保护一事从纸上落实到实践中。

四、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高效、公平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要建立金融行业自律和纠纷的内部处理机制;其次,构建公平、高效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最后,在诉讼领域中,合理分配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举证责任,用多种方式构建高效、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培养投资群众正确的金融观,提供金融知识教育

2021年春节后,基金市场被戏谑为“爹妈不认”,在基金大跌潮中,如张坤掌管的易方达蓝筹精选、葛兰操盘的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刘格菘管理的广发中小盘等明星基金也未能幸免。除了市场的因素之外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金融消费者没有建立正确的金融观,在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的情况下跟风购买所谓的网红产品、明星基金,导致投资失败。这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教育问题迫在眉睫。

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一项面向全民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制定、体制搭建等多个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协力完成。政府和金融机构要有意识的提高投资群众的金融知识和理财能力,针对不同经济层次、不同风险承担能力、不同年龄阶段的消费者提供不同的金融知识教育服务,使投资群众具有正确的金融观,共建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而非“割韭菜”式畸形发展。

(三)通过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迫使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制定明确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资质、征信进行评分、考核,多次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或征信交差的金融机构限制经营或禁止其销售某类金融产品或禁止提供某类金融服务,迫使金融机构及其员工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结束语

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普通商品(或服务)不同,金融消费者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才能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做出判断。普通金融消费者缺乏专业的知识却想追求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高额利润,加之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等多种原因共同导致金融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希望我国能够以实践中存在的风险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多方位行动使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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