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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中的“代笔”研究

2021-11-30王学蜜

艺术科技 2021年17期
关键词:代笔

摘要:“代笔”是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书写人的统称,是契约签订的第三方参与人,是文书中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这些文书是经由代笔书写后才产生的,代笔对文书的重要性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以九寨侗族锦屏文书为对象,研究代笔在清水江流域出现的原因、类型及其作用。

关键词:“代笔”;契约文书;清水江流域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7-0-03

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是反映贵州清水江流域苗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民间史料文献[1],因大部分在贵州清水江流域发现,也称为清水江文书。这些文书记录了清代民国时期苗侗民族在经营林业过程中买卖山场林木、婚丧嫁娶、阴地选择等独具特色的民族习俗。文书中主要涉及山主、地主、栽手、凭中、代笔、佃农六大群体。这些文书经杨有庚教授初次发现后,便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随后专家学者们深入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地区搜集文书。在搜集文书的同时,人们开始从法学、民族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角度研究这些文书,通观研究成果,多是对文书内容进行解读,对文书中涉及的六大群体的研究较少,对代笔这一群体的研究只在瞿见2019年发表的《清代村寨代笔中的“笔银”——基于黔东南文斗寨的研究》中涉及,在文中,瞿见主要围绕“笔银”,也就是代笔们报酬的多重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将“笔银”与“中人钱”进行比较,求证了中人、代笔在社會环境与契约文书书写中的对照关系。阅读文书发现,出现于苗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文书,全部都是用汉字书写而成,书写文书需要掌握文书格式和汉字,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书书写难度,虽也有部分文书是契约当事人亲笔书写,但绝大部分还是请其他有书写能力的人书写而成,可见代笔这一群体在清水江文书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1 代笔群体出现的原因

1.1 中央王朝管控

对于清水江流域的管束虽从春秋时期便已开始,但直到明代以前,中央政府对此地的管辖都是比较少的。明以前中央王朝对清水江流域主要实行“羁縻”制,即以夷制夷,因其俗以为制,虽然已经开始对这个地区进行治理,但由于清水江流域远离中央王朝,又是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常常被称作“化外之地”“生苗之地”,中央王朝的管控力度一直不大。爱必达著《黔南识略》载:“黔于元为湖广、四川、云南三省地,虽掌在职方,羁縻勿绝而已。明永乐间,始置贵州布政司,稍立府、州、县,与都司诸卫所相参错,分治其军民。”后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中央王朝势力逐渐深入清水江腹地。除了在政策上加强管控之外,中央王朝还在当地兴办书院,教授当地居民汉字,学习汉文化,随着管控的加强与经济的发展,官立和私立的书院在清水江流域地区发展起来,仅黎平地区就有27所。书院的发展推动着当地教育的发展,不断把内地传统文化传入少数民族地区,杨军昌、杨蕴希在《清水江流域状元文化及其对民族社会的现实教育价值》中提出:“贵州麻哈州人夏同龢摘取光绪戊戌科殿试魁首而形成的清水江流域状元文化,代表着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传播的新高度,是清水江流域民族、国家认同的代表性体现。”[2]

中央势力的渗透引起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时常有人带头起义,国家为镇压这些起义,不断派兵入黔,起义镇压结束后,有一部分人留下来继续戍守边疆,这些因军事镇压迁移过来的人很大一部分是汉族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被当地少数民族同化。除了军事性的移民,民间移民也占了很大的一部分,其中有逃避赋税和兵役的、到当地租佃的、来此经商的,也有为躲避政治迫害而迁移过来的。汉族人口的流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他们的记事方法,如契约文书和文书书写的规范格式,不断构建文书的正统性,用汉字书写的文书不断得到人们的认可。虽然清水江流域被汉文化渗透,但很大一部分人因为贫穷等原因没有机会学习汉字,在签订契约时便需要请懂汉字的人来书写,于是代笔这一群体便慢慢出现,成为文书内容的重要部分。

1.2 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的繁荣

清水江流域气候温暖,水热条件优越,空气相对湿度大,土壤有机质积累较多,分解缓慢,极其适合林木生长。爱必达所著《黔南识略》黎平府卷记载:“山多戴土,树宜杉……郡内自清江以下茅坪二百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露阴,栋梁杗桷之才,靡不具备。坎坎之声,锵訇空谷,商贾络绎于道,编巨筏房之大江,转运于江淮间者产于此也。”[3]清水江流域历来山多田少,在田地上耕种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便在山林里谋求生路。用当地林农的话来说就是:“房子住在杉树里,粮食长在杉树上,过桥踏着杉树走,穿衣盼着木价长。”明清时期,为修建宫殿,朝廷在全国各地征讨“皇木”,清水江流域由于盛产优质杉木,成为“皇木”征讨地之一,林业经济开始发展并繁荣起来。巨大的利润吸引着外地的木商与栽手不断进入清水江腹地。林业契约的签订越来越多,汉字作为当时的官方通用文字,有着便于沟通的优势,得到了官府、外乡人以及其他民族的认同与接纳,汉字得到了更广泛的使用。与此同时,人们对熟悉汉字的代笔群体的需求日渐增大,而代笔们又可通过代替他人书写文书获得相应的报酬,代笔群体便在清水江流域延续了下来。

2 代笔的类型

代笔们在书写契约时,先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将契约文书为契约当事人阅读一遍,确认无误后再用汉字誊抄在相应的纸张上,这就在无形中提高了对代笔的要求。通过翻阅文书发现,“代笔”一词是人们对文书撰写人的指称。文书撰写人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契约当事人书写,称为“亲笔”,另一种是契约当事人请当地具备文书书写能力的人来写,称为“代笔”。

2.1 当事人亲笔

随着中央王朝管控的加强、官立书院和私塾的创建,汉文化及科举制不断深入清水江流域,当地少数民族逐渐认同接受并学习汉文化。不少富裕人家培养出了很多有学识的人,这些人在签订契约时,往往自己亲自书写,由他们书写的文书称为“亲笔”。如:

立招结分合同字人刘开贤、刘开堂、刘开厚,今有高盖地一块,上抵田敢为界,下抵土敢为界,左抵志太地为界,右抵太明为界,下右边老瑞为界,四至分明,今招到本寨小村杨再魁、杨富勇、彭财清三人名下愿写。日后杉木成林出河,地主一半,栽手一半。头年修蒿,居在裁手所蒿,二年修蒿,二比同蒿。日后木头出河,不得异言,倘有异言,现今两下分有兴隆合同为凭提据。

亲笔:刘开厚

同治元年贰月初三日立(半书)[4]

这是一份杨再魁等人佃种刘开贤高盖地的契约文书,由契约当事人刘开厚亲自书写,这种情况在清水江文书中很常见,书写文书的多是家庭富裕且有学识的人。

2.2 请人代写

清水江文书中虽然存在当事人亲笔的现象,但签订文书的人有很大一部分是生存尚为艰难的百姓,不具备书写能力,签订文书时便需请具备文书书写能力的人来写,这也就是文书中常见的代笔。除了把请来的文书书写人称为“代笔”外,还称为“请笔”“引笔”“代书”“讨笔”“笔”“执笔”。其中“代笔”跟“请笔”两种说法最为常见。

例一:

立合同字人岑良杨富勇、杨再魁、彭才清,今因写到毫架之地一块, 上依往山土坎为界,下依土坎为凭,左依瑞登为界,右依往山为界,四至分明,并无参杂,自己上寨,问到刘开贤、刘钟明、陆世太、陆开吉、陆显相承写地一块,栽杉四百余珠。二股均分,栽主一半,地主一半。日后长大成林,坎伐下河,地归原主。二比不得异言,如有异言,立有合同存照。

代笔:陆显相

立合同永远发达存照岁次丙子(半书)

光绪贰年七月甘六日立[4]

例二:

立分合同字约人石引寨刘祥禄、刘祥光、刘祥德、刘祥魁、刘祥伍,有岑孔村彭金元、彭金保、彭全弟兄亲自登门,写到弟兄五人岑孔嵩价名毫黄地土一团,上抵嶺,下抵田坎,左、右抵网山,四至分明,先卖手木发出河,卖与厦龙志彩家,至今弟兄招到岑孔村弟兄三人名下,当日凭中限定,三年栽杉成林。头年修蒿,栽手设蒿。二年修蒿,地主栽地手同蒿。日后木头长大,栽手一半,地主一半。后木发出河,地仍归原主,日后不得异言,若有异言,二比自愿立有万利合同为据。

吉日分万利合同(半书)

凭中:陆文皓、刘寿保、刘昌能、杨光泗

请笔:刘秀山

道光贰拾捌年玖月二十五日立分

外妣:内添四字[4]。

这两例文书的书写人被称为“代笔”“请笔”,都是请他人书写文书。引笔跟代笔、请笔略有不同,虽然都属于请别人来书写,但引笔只是根据需要对已经写成的文书进行抄录,这种指称在文书中出现的频率并不高。

3 代笔的作用

3.1 书写契约文书

代笔,即把他人的意思代写在纸上,虽然汉族人口的迁入带来了汉文化,随着官立、私立的书院在当地逐渐盛行,当地人接受并学习了汉文化,但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能够进入书院或私塾学习的人只是少数,贫苦人家虽有心却无力。阅读文书发现,人们签订林业契约的原因多是家中缺少银用,无处得出,遂卖山场、杉木、菜园等来救急,又或是从外地来到清水江流域佃山种杉谋求生计,这些签订契约的人都是生活艰苦的贫困人口,生存尚是难题,教育更是遥不可及。随着清水江文书正统性的不断构建,用汉字书写的文书才能得到官府、外乡人及其他民族的认可,掌握汉字书写的代笔群体便派上了用场,代笔们先是用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对契约内容进行阅读告知,随后用汉文将契约内容按照规范的格式写到纸上,一份契约就此诞生,代笔们也能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中的代笔群体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当地不识汉字的人书写契约。

3.2 证人

除了对契约文书的书写,代笔还有一个很大的作用便是作为契约签订的证人。本地的山主们虽然愿意租佃山场给外乡人栽种,但栽种的条件很苛刻,外乡人在辛苦劳作之后只可能拿到很低的分成,有的山主还会利用汉字的音形不同诓骗外乡人,白纸黑字,就算外乡人拿着契约文书去报官,官府也只会根据文书凭证来判案,外乡人只能有苦难言。在清水江文书中,写“一”的时候都会用“乙”来代替,如“山场乙块”“分股时地主占乙股”“栽手占乙股”。用“乙”代替“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契约当事人对文书进行篡改。这样的情况在文书中很常见。虽然人们在书写时尽力防止当事人过后更改契约,但还是有一些贪婪之人会从中作梗,谋取暴利。这就需要在契约签订时找一些人来作证,以防止日后契约当事人反悔。在清水江文书中,除了凭中能够作为证人之外,代笔们参与了契约的签订,对契约内容有所了解,也可作为契约双方的有力证人。在部分契约中,代笔也充当凭中。如:

立卖菜园地字人刘开全,今因家下要钱用度,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土名坐山园地一块,上抵卖主为界,下抵显文为界,左抵志太为界,右抵耀林为界,自至分明,并无三杂,要钱出卖。自己问到刘开太、子刘发坤名下承买写业。当日三面议定,价钱一千三百文整,其日钱契两交。自卖后,不得异言,若有异言,今恐有凭,立有卖字存照。

凭中、代笔:刘玉恒

光绪二十一七月十六日立[4]

从这份文书来看,代笔不仅需要撰写契约文书,还需要作为契约双方的凭中,即作为买卖双方的见证人,在交易结束、契约书写完成后,代笔的责任并没有因此结束,日后若是契约双方出现纠纷,代笔可以作为纠纷调解人,出面调解交易双方的矛盾。若是矛盾无法解决,呈报官府,代笔还可以作为官府判案的人证,帮助官府作出正确的决断。

4 结语

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的发现,填补了研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资料的空缺,为人们了解过去苗侗民族在清水江流域的经济、文化、社会提供了原始的资料。代笔群体在顺应国家政策和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产生,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历史记录者的角色,使林业契约文书得以被发现并流传下来。虽然代笔在不同的文书上有不同的指称,但他们最大的作用就是对交易进行记录,对文书进行书写。除此,他们还充当中人、证人的角色,为交易双方调解纠纷。总的来说,代笔群体是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钱宗武.清水江文书研究之回顾与前瞻[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1):88-94,134.

[2] 杨军昌,杨蕴希.清水江流域状元文化及其对民族社会的现实教育价值[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6(1):42-47.

[3] 黔南识略·黔南职方纪略[M].杜文铎,等,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77.

[4] 谭洪沛.九寨侗族锦屏文书辑存(第二辑)[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9:8-198.

作者简介:王学蜜(1995—),女,云南保山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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